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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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
四川北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
(以下简称区民政局) 原告王世敏系知青子女,200年根据政策将户
籍从安徽省迁回上海,在沪法定监护人为其祖母 何宝莲,原告父母于1990年离婚,随其父亲,王 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元。
精选课件
2001年3月,原告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经审核, 认定王属于在校就读的知青子女,生 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救 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 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 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内的,可以申请 社会救助:。。。。。。。
精选课件
(二)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 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海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家庭 收入的核算:在校就读的知青女子抚养费的确定, 原则上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标准时,按不低于本 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计算”,核定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费为96元/月,至2002年8月。
王时敏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四 川北路街道办事处等最低生活保障费
核定案
精选课件
提示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案件,涉及如何对 政府民政府部门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核定行 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的审理引发两个 问题,即规范性文件滞后性及当事人在行 政赔偿问题上王时敏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精选课件
2002年9月,由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为290元/月,原告再次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参 照相关文件规定,变更标准内容为266元/月。
精选课件
原告不服,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提起 复议,同时将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一并列 为被申请人。区政府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 虹府复决字(2002)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发放最低生活保障 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返回和赔偿请 求不予支持,对原告将上海市虹口区民政 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

审判长:李正宜审判员:赵冬、朱晓书记员:刘华清原告:王亚东原告诉讼代理人:潘华乐、王世一被告:周艳被告诉讼代理人:文志波、朱文举法警:吴祥证人:陈曼法警(自由)证人(自由)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一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告:已到庭书记员: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已到庭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及其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规则: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审判长:-------------诉-------------------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组成合议庭,-----------------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请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原告:审判长:被告,请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

根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了?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模拟法庭剧本

行政法模拟法庭剧本

案件流程【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到庭【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彭浩诉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高松,男,39岁,汉族,丰台区桥梁厂工程队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区花乡四合庄南梗村11号。

【原告】代理人:郑杨,女,22岁,汉族,北京市丰台区蓝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沈琪斌,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钟炜杰,男,37岁,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法制科科长。

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长王言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倩和张静超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主审法官王言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王予力担任法庭记录。

模拟法庭——行政案例

模拟法庭——行政案例

主持人姚学谦]:让我们先来看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2月8日9时许原告李迅(男,42岁,职业时空杂志社记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热线实名举报京华时报社和金日咖啡集团在丰台桥南欧尚市场前举行“买咖啡赠轿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门前正在举办“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做金日常客,中汽车大奖”活动。

被告认为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当即责令停止该活动。

当日15时许,被告将查处情况告知原告。

原告要求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6:57][主持人姚学谦]:经被告调查,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是京华时报,赞助商是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在初步调查中得知,因京华时报刊登“看京华时报,买金日洋参,中汽车大奖”广告,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开展上述活动,海淀工商分局于2005年1月10日以涉嫌不正当竞争对上述两单位立案调查。

故被告未立案,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海淀工商分局并案处理。

[08:57:54][主持人姚学谦]:原告认为,其要求被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的请求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

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也未支付举报奖金,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反馈查处结果,支付举报奖金。

[08:58:40][主持人姚学谦]:担任今天庭审的法官是审判长王凤琴和审判员崔秀春、阎雪莲。

书记员是白云龙[09:00:33][主持人姚学谦]:王凤琴,女,41岁,大学文化,历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

自1990年起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处理的行政案件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受到广泛好评,曾被评为优秀法官。

[09:00:54][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所有案件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应遵守如下法庭纪律[09:02:49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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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剧本陈兵诉青海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案王恩祥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原被告:到庭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书记员:(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代理人:陈兵,男,青海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07级学生。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跃进,西宁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被告青海大学,法定代表人:王远方,校长。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成,青海政法大学副教授。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行政法模拟法庭脚本

行政法模拟法庭脚本
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宣读完毕,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两名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第三人不同意调解,本合议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下面宣布休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休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本案由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现在宣布判决(审判长起立)。
(XX法院民事判决书
开庭阶段
审判长:xx法院民事审判第X庭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及其代理人请把你们的基本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原告:
原代:
审判长:原代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代:(宣读)
审判长:被告及其代理人请把你们的基本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被告:
被代:
审判长:被代宣读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刚才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第三人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原代:(发言)请法庭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被代:(发言)请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不愿意。
一律关闭通信工具,
遵守法庭
秩序,爱护法庭和设施,不准吸烟。
(二)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随意走动和进

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涂雪莉角色:原告刘佳丽原告代理人1李航原告代理人2张晓被告王韬被告代理人1郭雨被告代理人2从欢第三人郝欣欣、牡丹审判长一名余飞审判员1和审判员2书记员一名马艳(共12人)一、庭审准备二、开庭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时不得随便走动,不准进入审判区,非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如帝听人员对法庭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3)非经法院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4)对违反法庭纪律失,由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胶卷、录音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宣布开庭审:现在查明原告的要素,原告刘佳丽委托李航、张晓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委托代理。

被告的要素被告曾泽飞委托郭雨、丛欢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委托代理。

第三人的要素,第三人郝欣欣、牡丹审1:原告,你对被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原:没有审2:被告,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被:没有审:第三人,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第三人:没有审:经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托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原告刘佳丽诉讼代理人李航出庭参加诉讼。

准许被告王韬诉讼代理人郭雨出庭应诉,准许第三人从欢出庭参加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佳丽不服被告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一案。

书记员:现在开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曾泽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马艳担任法庭纪录。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年论坛之“名律师PK名教授”模拟法庭一、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刘建):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记录、录音、录像;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意见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斥责,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

现在有请双方原告、被告、当事人及代理人入席。

现在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王君政不服东州市东城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俱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审判长(马宏俊):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之规定,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君政不服被告东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俊、吴平、刘飞,人民陪审员王锋、张太凌组成合议庭,由马宏俊担任审判长,本案书记员刘建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请向法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及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君政):原告王君政,男,38岁,回族,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东州分所律师,驻广东省东州市东城区北纬路1号,身份证号码230202*********,完毕。

审判长(马宏俊):原告,你委托代理人了吗?原告(王君政):委托了。

审判长(马宏俊):请原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代理人(吕良彪):代理人吕良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代理人(王宇):代理人王宇,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判长(马宏俊):请把你们的委托代理书、律师证件以及出庭函向本庭提交。

被告,请向本庭陈述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住址。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流程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流程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流程《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流程:一场有趣又严肃的法治之旅》嘿呀,提到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流程,那可真是一次特别的体验!从最开始的准备阶段,就感觉像是要登上一场华丽的舞台演出。

每个人都在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原告方磨拳擦掌、跃跃欲试,被告方则是严阵以待、不敢有丝毫松懈。

等进了法庭,那气氛,一下子就庄严起来了。

法官坐在上面,那就是权威的象征啊。

双方律师就好像武林高手过招一样,你来我往,一会儿引用这个条文,一会儿又说那个案例。

咱就说原告律师吧,那口才,真的是滔滔不绝,说得头头是道,让人感觉不支持他都不行。

被告律师也不甘示弱啊,条理清晰地进行反驳,那场面可太有意思了。

证人上场的时候,那紧张的样子啊,就像第一次上台表演的小朋友。

说话都有点结结巴巴的,但也在努力把知道的情况说清楚呢。

法庭辩论的时候,那真是激烈啊!这边刚说完,那边立刻就反驳,有时候我都在想,他们的脑子怎么转得那么快啊?时不时地还来点幽默的小段子,让紧张的气氛稍微缓解了一下。

书记员就一直在那里认真记录着,感觉他就像是这场法治大戏的记录员,把每个人说的每一句话都原原本本地记下来。

最后法官宣判的时候,那可真是全场安静得掉根针都能听见。

大家都竖着耳朵听着判决结果,心里都在祈祷着自己这方能够获胜。

总之啊,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流程就像是一场法治的盛宴。

有庄严的时刻,也有幽默风趣的瞬间。

让我们这些参与者和旁观者都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它不仅是一场模拟,更是一次学习法律知识、感受法治威严的好机会。

以后要是还有这样的活动,我肯定第一个报名参加,再去体验一次这场既严肃又有趣的法治之旅!。

模拟法庭剧本(更新)

模拟法庭剧本(更新)

书记员: 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3 、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 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4对哄闹、冲击法庭,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 请坐书记员: 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均已到庭审判长: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 A.B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原告本人有没有到庭原告: 到庭审判长:原告讲下你的姓名, 出身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第一代理人: ….第二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A.B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A: 到庭被告B: 到庭审判长: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以及所在单位的住所。

被告A:被告B:审判长: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被告A代理人:被告B代理人: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

同时根据最高人名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当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这样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请求或者反驳是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原告: 清楚被告A: 清楚被告B: 清楚审判长: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由本院法官。

1模拟法庭行政案件文稿

1模拟法庭行政案件文稿

模拟法庭行政案件文稿模拟案由:不服道路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模拟开庭时间:2004年7月9日8时30分开庭地点:海洋大学人民法院四号公判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俊腾审判员:容红红、麦静书记员:陆小琴案情简介:今天本院将审理的案件是:原告陈瑞威不服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关于其无证驾驶一台无牌照手扶式机动三轮车由庆安镇街里返回丰收乡住地途中与对向行驶来的黑M16000号摩托车相刮,并且其手扶式机动三轮车把摩托车驾驶员即第三人林美珍夹在了车头冲北违章停放在路中间的一台黑M17777号微型面包车中间,造成林美珍受伤入院等事实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编号为2004---27001号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1、书记员:“庆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陈瑞威诉被告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其道路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请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各方的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座。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2)法庭内的全部诉讼活动由审判长指挥。

当事人需要发言或有其他事情的,应当举手向审判长报告。

(3)法庭内的所有人员在庭审开始后必须关闭手机、传呼机。

(4)法庭内的所有人员不准吸烟。

(5)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喧闹法庭或者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6)对违反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或者法警劝告制止的,责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原:听清了。

被:听清了。

第三人:听清了。

3、书记员: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证人离开旁听席到庭外候传)“被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证人离开旁听席到庭外候传)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书记员应当告知并且监督其离开旁听席到庭外候传。

行政法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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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高松,男,39岁,汉族,丰台区桥梁厂工程队工人,住北京市丰区区花乡四合庄南梗村11号。
【原告】代理人:郑杨,女,22岁,汉族,北京市丰台区蓝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路3号。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1条、 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彭浩诉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法定代表人:沈琪斌,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炜杰,男,37岁,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长王言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倩和张静超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王言主审本案, 由本院书记员王予力担任法庭记录。
【被告】:明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32条、 第33条、第62条、 第65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008年7月份,原告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车号9565.当时报案单子车号为9556,原告要求警察找饭馆老板和炸油条的伙计,警察说:现在炸油条的找不着了。原告叫警察拿出当时立案的现场记录,一问就是不知道,立案时根本就没去现场调查,就连原告母亲在什么位置离开现场和在什么位置撞的都不知道,丰台区交通支队接二连三的工作出现问题,证据在眼皮底下丢掉。原告认为,由于交通队工作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造成不能追求肇事者的责任,给受害者的生命和原告家庭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因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丰台区交通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模拟法庭剧本图文稿

行政法模拟法庭剧本图文稿

行政法模拟法庭剧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案件流程【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到庭【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彭浩诉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高松,男,39岁,汉族,丰台区桥梁厂工程队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区花乡四合庄南梗村11号。

【原告】代理人:郑杨,女,22岁,汉族,北京市丰台区蓝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沈琪斌,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钟炜杰,男,37岁,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法制科科长。

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长王言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倩和张静超依法组成合议庭。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

模拟法庭剧本(压缩版)【法庭场景和演员】审判庭中央高悬国徽,气氛肃穆。

审判席有三人,书记员席有一人,公诉人席有两人,辩护人席有一人,被告人席有一人,法定代理人席有一人。

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

还有一个法警席。

【剧本内容】【基本案情】王东和强(未成年人)是___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因此成了好朋友。

王强经常带强去网吧,久而久之,两人一天到晚的泡吧。

2011年1月20日,两人从网吧出来因没有钱,于是商量去抢点钱。

晚上八点,两人在学校附近的一条路上埋伏,看到隔班的刚往学校走,于是两人跟了上去,强冲上去一手搂住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

刚想反抗,其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他。

两人把刚拖进了路边的树林,问刚要钱,刚不肯,强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刚还是不肯给钱,其很生气,王东就举起手里的砖头往刚头上砸,致使头上流血,刚就不敢反抗了。

(后证实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强就开始搜刚的身,从刚的上衣口袋里搜出了50元现金。

这时旁边的路人阳经过看到,两人拿着钱就跑了。

后晚上9点,刚回宿舍马上报警。

【庭前准备程序】(以下红字部分可以跳过,直接到庭审阶段)【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五篇)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五篇)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五篇)第一篇:模拟法庭剧本【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

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

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

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

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鬼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鬼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

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鬼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鬼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

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鬼拿着钱赶紧逃走了。

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

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鬼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庭场景和演员]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2人)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法警席(2人)第一阶段: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行政法模拟法庭

行政法模拟法庭

判决书起诉书答辩状剧本整理剧本写作模拟法庭表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法警开庭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付昨是否到庭?原告付昨:到庭书记员:原告吕苑是否到庭?原告吕苑父亲:没有到庭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代:到庭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被代:到庭书记员: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

〈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

〈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审判长:付昨、吕苑诉齐鲁医科大学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本案审判长();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第一原告,你的姓名?原告:付昨审判长:年龄?原告:21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齐礼阎中街42号审判长:住址?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齐礼阎中街42号审判长:第二原告姓名?原告吕苑父亲:吕苑审判长:年龄?原告吕苑父亲:21岁审判长:民族?原告吕苑父亲:汉族审判长:籍贯?原告吕苑父亲: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东南小区审判长:住址?原告吕苑父亲:大庆市让胡路区东南小区审判长:被告名称?被代:齐鲁医科大学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代:xx审判长:住所地?被代: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333号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付昨: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代:没有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提起上诉的权利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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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到庭【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小马诉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案。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小马,女,22岁,汉族,深圳大学法学院学生,住北京市XX区X乡XX村X 号。

【原告】代理人:张赞宁,男,27岁,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郭莲辉,男,30岁,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州市XX区X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男,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和XXX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主审法官XXX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述和辩论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提起上诉的权利;(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原告】:听清楚了【被告】: 听清楚了【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原告】: 明确,不申请回避【被告】: 明确,不申请回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62条、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原告】: 听清楚了【被告】: 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

拘留期限为15 日以下。

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听清楚了没有?【原告】:听清楚了【被告】: 听清楚了【被告】诉讼代理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

开始法庭调查。

下面,先由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原告小马,原就读于广东金融学院,2007年参加广东省“专升本”考试,考入深圳大学法学院,2009年取得深圳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9年,马小姐以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身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成绩为371分,超过了当年360分的分数线。

然而,在她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广东省司法厅告知,由于她是专升本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符合报名条件,将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而在2008年6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中第一次明示“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同年9月,在深圳大学法学院就读“专升本”的小马,以大三在校生的身份参加司法考试,并以371分的成绩顺利通过。

但是,2009年8月,小马带着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去深圳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却在9月接到该局不予颁发此证书的电话通知。

于是,2009年9月底,原告向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

今年1月25日,司法部对小马提出的行政复议给出了结果。

司法部认为,小马在报名时隐瞒了专科阶段学习经历,应对此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原告表示不同意,因为就当时报名要求及表格制式来看,没有要求小马提供这一情况,因此不具备隐瞒的故意。

原告认为,自己的在校生身份得到教育部和学校的承认,并且也通过了司法部门的报名资格审查,司法部门以自己不是普通高等院校大三在校生身份为由拒绝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一种学历歧视。

被告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

【审判长】:被告,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听清楚没有?【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和法庭庭前送达的起诉书是否一致?【被告】代理人:一致。

【审判长】:下面请你进行简要答辩。

【被告】诉讼代理人:1、广东省司法厅做出不予颁发证书给小马的行政决定是合法的,并不存在违法。

根据2008年6月6日,司法部发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据有关规定,考生应为“经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本科学历。

而原告小马的学历属于专科起点本科学历,不符合此规定,因此不符合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不予颁发证书。

2、原告小马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期间,隐瞒了本人属于普通高教“专升本”教育应届毕业生身份的真实情况,致使其通过了报名审查并参加考试,应根据报名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司法部2008年公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而“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此次司法考试的)政策范围已经明确界定为经全国普通高招统考入学的本科生”,由于原告的学历属于专科起点本科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应不予颁证。

综上所述我们陈述一点意见,原告小马因在报名时隐瞒了“专升本”的真实情况,本不符合报名条件,故不予颁发证书是合法的,不存在过错。

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敬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完毕。

【审判长】: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没有。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 没有。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

下面进行当庭举证。

下面由原告、被告进行举证、质证。

原告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向本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原告】代理人:首先提交第一组证据,这是在报名时要求填写的表格,其内容并未要求填写学习经历,只是需要在校的大三学生提供由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在校生证明及身份、户籍证明等。

证明我并没有隐瞒“专升本”身份的故意,不存在过错。

第二组证据,原告由教育部授予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及学位证书,以及在校生证明。

证明原告报名时的身份是在校生,符合司法部《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这也意味着,当时在读的大三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公告列明的“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也未禁止“专升本”的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审判长】:好,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

书记员传递一下,被告,这份证据你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被告】代理人: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庭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没有?【原告】: 原告出示证据暂时到此【审判长】:被告,就原告的起诉,你们有何证据需要向本庭提交?【被告】代理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一组证据材料,原告小马报名时所填制的表格。

在“学习经历、最高学历”一栏中,仅填写了本科在读经历,未如实填写专科学习经历。

她报名时提交的在校生证明,也未如实反映上述情况。

因其瞒报,她应该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组证据,司法部75号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是指须同时符合“经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全日制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在校本科学生,2009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这几个条件,而原告小马的学历属于专科起点的本科学历,因此不符合报名条件。

上述证据证实,是原告对公告规定理解有误,并且在报名时隐瞒身份,不予颁发证书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造成的。

【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

原告,有什么异议。

【原告】:有,当时的报名要求及表格制式,没有要求专升本考生提供专科情况,根本不存在故意隐瞒一说。

而自2008年5月份司法部发布公告,到网上报名、确认缴费、参加考试、领取成绩单、递交申请,直至2008年司法考试结束,都从未见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告的内部解释,从未见禁止有专升本学历者考试的相关公告。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异议,有什么新的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被告】代理人:司法部发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的规定其实已经解释得很清楚,报名条件须同时符合“经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全日制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在校本科学生,2009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审判长】:法庭听清楚了双方的各自意见,就本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就其合法性待合议庭评议之后做出最后的裁定。

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定,有争议的部分合议庭议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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