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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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隔离:可与想象力媲美的强大功能

来源:用益工作室时间:2010-07-20 11:34:11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财产为中心、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在运作上极富灵活性且深具社会及经济优化功能。现代信托已由单纯的财产代管演变成集财产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公益等功能为一体的金融制度安排,以其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独特功能,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司考特曾经说过,信托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媲美。足以说明信托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资产管理平台得强大功能与魅力。

一、财产管理功能。财产事务管理功能亦称财务管理功能,是指信托业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现代信托业所从事的无论是金钱信托还是实物信托,都属于财产事务管理功能的运用,其理论支持是现代产权理论。财产所有人因自己缺乏时间精力,或缺乏理财能力,而将财产交付信托公司,借受托人的专业管理活动,达到财产增值的目的,体现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在该功能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或要求,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发挥其专业能力,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达到使财产保值增值或者财产传承等目的。

二、融通资金功能。信托公司通过对信托资金的集合运用和以信托为原理的契约型投资基金,可以把众多投资者的小额的、分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形成规模较大的集团性运作的资金,实现专家理财、组合投资,不仅可以分散风险,而且因为规模经济效应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投资渠道,使委托人可以参与到个人难以进入的投资领域,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为大型项目筹集民间资金,解决资金缺口。

三、破产隔离功能。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信托制度具有破产隔离的强大功能。信托关系一旦成立,所交付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而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独立财产,使信托财产免于为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所追索,从而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选择了信托制度安排,其受托财产就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其独立性,独立于债权人追索范围之外。

四、社会投资功能。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务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因此,信托机构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信托机构的普遍做法。信托业的社会投资职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五、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功能。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学术、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业,纷纷捐款或者设立基金会,但他们一般对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缺乏管理经验,并且又希望所热心支持的公益事业能持续下去,于是就有了与信托机构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愿望。

为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信托功能,还应注意突出几条基本原则:

1、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分离的原则。委托人用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信托后,这笔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它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利益分离,是信托制度的首要原则。

2、信托财产独立的原则,信托一经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脱离委托人的控制,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其继承人或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信托财产完全独立,避免造成财产的交叉以及财产利益的混淆。

3、信托公示的原则。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即通过登记的办法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实。为保障交易安全,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向社会公示。

4、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从信托产生开始,其就带有以规避法律为目的色彩,所以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些套钱、圈钱、洗钱操纵或者搞一些不仅是目的违法而且是手段也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所以,我国信托法在制定时就强调信托的设立必须以合法的目的为原则,也就是说信托关系的设立、信托财产本身的设立都应该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5、受托人有限责任的原则。受托人履行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受托人既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也没有义务以固有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当然,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6、受益人保护的原则。委托人设立信托和受托人受托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均以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为核心。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监督受托人信托活动的广泛权利,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为以受益人身份参与信托投资的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保障。

7、专业的管理与效率的原则。既然信托法本身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殊功能,那么代人理财的受托人必须具有专业的管理水平与专业管理的效率。根据信托法的原则,受托人本身要具有专业水平,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托人能够比投资人自己更好地管理信托财产,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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