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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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
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评估报告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评估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d9213534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1b.png)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评估报告根据最新的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我们进行了评估,并撰写了以下报告。
一、政策背景企业改制重组是指在现有企业基础上进行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的调整,以实现企业的转型和发展。
为了促进企业改制重组活动,政府出台了契税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负担。
二、契税优惠政策内容根据政策,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时涉及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和股权转让等交易可以享受契税的减免或免征。
具体优惠幅度视企业类型和具体交易情况而定。
三、评估结果我们对政策的影响进行了评估,以下是我们的评估结果:1. 刺激企业改制重组活动:契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经济上的激励,鼓励企业进行改制重组,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和发展。
2. 减轻企业负担:契税是企业进行改制重组时需要支付的一大费用,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的改制重组积极性。
3. 增加税收收入:虽然契税的减免或免征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通过促进企业改制重组活动,可以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最终对整体税收收入产生积极影响。
4. 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比较模糊,导致企业在享受优惠时存在不确定性。
政府可以进一步完善政策,并加强监管,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建议根据我们的评估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契税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明确优惠幅度和适用条件,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2. 加强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流程,提高企业的申请积极性。
3.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我们对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的评估报告,希望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17313991cc17552706220867.png)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国资委成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
财税[2012]4号
![财税[20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4a7b15c281e53a5802ff21.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0de7cf76a20029bd642daf.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财税〔2018〕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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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dfe057ee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ac.png)
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李歌歌【摘要】资产无偿划转本是国有企业的产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是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
【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70-73)【关键词】划转工作;投资主体;财税处理;资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产权;同一;国有独资企业【作者】李歌歌【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8资产无偿划转本是国有企业的产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是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当今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已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纳税人也存在资产无偿划转的问题。
本文就同一投资主体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归纳。
首先,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资产无偿划转到底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对资产进行划转的相关处理我们可以从财政部会计司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相关条文的相关阐述中归纳出以下内容:在向依照规则进行固定资产无偿出入划转的核算过程之中,应该在原本的“资本公积”科目之下细分出固定资产在划转之中分立的出、入的两方面的下置科目,即:“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和“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财税[20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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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2-01-12【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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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发文时间:2015-03-31 状态: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的精彩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的精彩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f497da80a0116c175f0e485f.png)
张伟: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的精彩解读•税种:企业所得税•来源:新浪博客•日期:2014-06-03•引用文档:法规(8)篇,知识(9)篇【正文】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将被多次引用的又一经典税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事项,经常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问题,虽说税法面前公私企业一律平等,可涉及到国有企业,尤其是国资委直管企业,适用税收政策往往有”欲罢不能欲说还休之感”,29号公告对部分问题给出了税务处理原则,可以概括为“一个注意,两个突破,三种处理”。
一个注意,是指要注意该条款只适用于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划入资产,没有规范企业间的无偿划转;两个突破,一是将国家投资由增加“实收资本”扩大到“资本公积”,二是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范围,由单纯的货币资金扩大到非货币性资产;三种处理是指,企业接受政府划资产,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接受投资(不属于纳税范围)、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三种情形来进行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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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整 体 改 建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的 , 改 建 后 的公 司承 受 原 企 业 土 的 免 税 政 策 。 要 注 意 , 司 合 并 必 须 符 合 《 司 法 》 相 关 法 规 对 需 公 公 及
地 、 屋 权 属 , 征 契 税 。 述 所 称 整 体 改 建 是 指 不 改 变 原 企 业 的 的规 定 , 对 合 并 后 的 公 司承 受 原 企 业 土 地 、 屋 权 属 , 能 享 受 房 免 上 且 房 才
财 税 [0 24 文 执 行 期 限为 2 1 年 1 日 2 1 年 l 月31 “ 司 ”企 业 与公 司 是 两 个 不 同的 概 念 , 2 1 1号 02 月1 至 0 4 2 1 。 3 公 , 明确 了这 一 规 定 的 适 用 范
原有的《 政 部 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若 干 契 税 政 策 围限 于 司法 》 定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括 普 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规 包 一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事 业 单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国 有 独 资 公 司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除 了“ 人 独 排 个
财 税 [0 24 文 规 定 :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公 司 , 据 法 律 规 2 11 号 两 依 财 税 [ 0 2 4 文 规 定 : 公 司制 企 业 , 照《 2 11号 非 按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定 、 同约 定 , 并 为 一 个 公 司, 原 投 资 主公 司法 》 的规 定 , 体 改 建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有 独 资 公 司 ) 股 的公 司承 受 原 合 并 各 方 的 土 地 、 屋 权 属 , 征 契 税 。 整 含 或 房 免 份 有 限 公 司,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改 建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份 有 限 有 股 财 税 [ 0 2 4 文 延 续 了财 税 【 0 8 1 5 文 关 于 企 业 合 并 2 11号 2 0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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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https://img.taocdn.com/s3/m/735cbbda0242a8956bece490.png)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由此,坊间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是:母公司以土地、房屋作价向子公司增资,是否符合4号文这一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契税待遇?点评:我们不妨向前追溯,看看4号公告之前的一些文件规定,事实上,4号公告的这一规定并非全新创设,而恰是渊源于之前的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而514号文所引用的财税〔2003〕184号文中,有如下的表述:“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房企财务请关注:fdccspx到了国税函〔2006〕844号文,这句话被进一步阐述:“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房企财务请关注:fdccspx由此我们发现,2012年4号文的该条规定,恰是来源于财税〔2003〕184号文和国税函〔2006〕844号文,而这两个文件中的这条规定,又在国税函〔2008〕514号中被引用为“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df306138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d5.png)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具体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1)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2)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清理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可以成为无偿划转方(划出方和划入方)的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又补充上了国有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这两个规章,并非所有的全资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划转方,例如由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成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理论上,全资的国有单位都可以成为划转方。
国资委的规章不全面,应当完善。
对无偿划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一种是走资本公积科目,另一种是走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
无偿划转是资产在国有单位之间的转移,不能算收入(支出)。
因此,应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
捐赠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
如果无偿划转也这样处理,就把它等同于捐赠。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财税处理的探讨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财税处理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1910af7faf1ffc4ffe47ac38.png)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财税处理的探讨【摘要】目前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财税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合并;吸收合并;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采取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的方式,以达到优化公司组织结构及资源配置、规范内部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和运行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和管理效率、提升整体盈利水平的目标。
但对于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并未明确规定。
对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如何对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财会信息质量,还关系着企业能否合理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关于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从企业合并的定义上看,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符合企业合并定义,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关于企业合并的说明,是否形成企业合并,关键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
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在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从合并财务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控制权及报告主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
一种观点认为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已将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且能控制子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吸收合并后也不引起合并财务报告的变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说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并不符合企业合并范畴。
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等?
![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等?](https://img.taocdn.com/s3/m/5579bb11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99.png)
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等?来源:大力水手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各地地区口径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30https:///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34bb4a4177d480ea1aa815ef9b78fb3分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土地,不动产权证登记分公司名;现打算将其变更到总公司名下,总分机构作为同一法人主体之间不动产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税务【湖南税务】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7-05 https:///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a5bf3740de94a94bde770bb9f123197如附件所示,全资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债务及员工整体划转,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否免征增值税?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房地产置换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置换的涉税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93ed4f9d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af.png)
房地产置换的涉税处理管胜侗【摘要】房地产置换是指房地产交换双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房地产使用功能,以改变原有不合理、低功效的房地产资源配置状况,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实现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针对房地产置换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收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如下:【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10【总页数】4页(P64-67)【关键词】房地产资源;涉税处理;置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资源配置;优化配置【作者】管胜侗【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75.1房地产置换是指房地产交换双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房地产使用功能,以改变原有不合理、低功效的房地产资源配置状况,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实现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本文针对房地产置换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收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同时缴纳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费。
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原创】关于存续分立涉及的税务事项
![【原创】关于存续分立涉及的税务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9a22a31f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10.png)
【原创】关于存续分立涉及的税务事项导读:首先讲讲什么是存续分立?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一、增值税: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的出让方将资产重组方案由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存续分立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形式。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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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
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
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九、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
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十、其他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