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3 教育设施规划4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5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6 集贸设施规划7 社会保障设施规划8 附则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省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行政许可省级,市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7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情况,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行使层级设定依据省级业务指导部门备注1 130115089000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
5.《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机编办〔2019〕68号。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河北省应急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河北省应急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河北省应急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经梳理,形成了应急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其中,主项23项,子项30项。
现将《河北省应急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11月26日附件: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煤矿)行政许可省级1.法律法规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条款号:第五条。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发布);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3.法律法规名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条款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非煤)行政许可省级1.法律法规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条款号:第五条。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发布);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行政许可国家级,省级,市级1.法律法规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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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7〕9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已经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接收社会监督。
二、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清单公开后,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商事制度改革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确保清单的合法性、时效性。
各部门应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于2017年11月底前要100%全部纳入,确保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河北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开发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
——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2019〕—7•【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水平,大幅提高我省政务服务水平和营商环境竞争力,现就做好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以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以最大限度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办事材料为目标,加快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管理体系,为提高服务效能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
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为依据,保证政务服务事项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匹配,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一律不纳入编制范围,确保“清单之外无权力、目录之外无审批、法无授权不可为”。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三类事项”目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三类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秦政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三类事项”目录的通知(秦政办〔2013〕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简称“三类事项”)及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于本次公布的事项,各实施机关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编制行政审批业务流程时限图,提高审批效率;要实行动态管理,结合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变更;要认真做好与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直机关下放、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已经明令取消的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实施,对于已经明确要求下放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接收和下放工作。
各县区要对照市本级“三类事项”目录,按照“双减双提”工作要求,组织编制本地的“三类事项”目录,并向全社会公布。
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县(区)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保证承接部门尽快熟悉业务,及时实现正常审批。
各实施机关不得自行增加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确需调整和变动的,需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施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责任。
附件:1.秦皇岛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秦皇岛市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3.秦皇岛市本级行政监管事项目录4.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3年8月9日附件1 秦皇岛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6个部门, 119项,196子项)。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构建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教育行政服务体系,深入推进“五型”机关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政风行风建设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群众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型”机关的要求,以整合行政资源和服务职能,规范提升群众服务工作为核心,以畅通便民渠道为抓手,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创新改革举措、优化公共服务、提升工作效能,拓宽人民群众的教育诉求渠道,有效化解教育堵点、难点问题,对基层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实现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为实施邯郸教育“12861”总体思路和服务民生保驾护航。
二、建设要求按照“场地设施便利化、人员配置合理化、管理制度规范化、服务事项专业化、服务流程标准化、中心布局全域化”“六化”要求,重点建设各级群众服务中心场所。
(一)场地设施便利化1.选址与面积。
办公场所建设是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是实现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保障,要尽可能设立在群众进出方便的靠近机关(学校)门口、临近街道醒目位置或办公大楼一楼。
应满足属地区域内群众来信(含网上投诉)办理,来访(特别是群体访、大规模访)接待、信访突出问题分析研判、协调指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需要。
建设面积要与区域学生人口基数、信访量等相匹配、相适应。
2.窗口与标识。
坚持经济实用、因地制宜、设施规范、满足需求的原则,建设“一站式”服务大厅,便于窗口工作人员与办事群众零距离接触。
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年版)2
肠内高营养治疗 胃肠减压 胃肠减压 洗胃 洗胃 物理降温 一般物理降温 特殊物理降温 坐浴 坐浴 冷热湿敷 冷热湿敷 引流管冲洗 引流管冲洗 灌肠 灌肠 清洁灌肠 导尿 导尿 膀胱冲洗 持续膀胱冲洗 肛管排气 肛管排气 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 婴幼儿健康体检 婴幼儿健康体检 儿童龋齿预防保健 儿童龋齿预防保健 家庭巡诊 家庭巡诊 围产保健访视 围产保健访视 传染病访视 传染病访视 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建床费 家庭病床巡诊费 出诊费 出诊 副高职以上人员出诊 中级职称以下人员出诊 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健康档案 疾病健康教育
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般医疗服务 挂号费 挂号费 诊查费 普通门诊诊查费 专家门诊诊查费 副主任医师诊查费 主任医师诊查费 知名专家诊查费 急诊诊查费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住院诊查费 急诊监护费 急诊监护费 院前急救费 院前急救费 体检费 体检费 婚前医学检查费 救护车费 救护车费起价(普通) 取暖费 病房取暖费 空调降温费 病房空调降温费 病房空调降温费(单人间) 病房空调降温费(多人间) 床位费 普通病房床位费 普通病房床位费(四人以上间) 普通病房床位费(三人间) 普通病房床位费(二人间) 普通病房床位费(单人间) 普通病房床位费(套间) 普通病房床位费(新生儿急救床) 普通病房床位费(母婴病床) 普通病房床位费(家庭式病床) 普通病房床位费(康乐待产)
附件三: 财 务 分 财务分类 类 码名称 码 代 码 1 2 3 4 挂号费 5 6 诊查费 7 诊查费 8 诊查费 9 诊查费 10 诊查费 11 诊查费 12 诊查费 13 诊查费 14 15 护理费 16 17 治疗费 18 19 检查费 20 检查费 21 22 其他收入 I 23 24 其他收入 I 25 26 27 其他收入 I 28 其他收入 I 29 30 床位费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床位费 床位费 床位费 床位费 床位费 床位费 床位费 床位费 床位费 B B B B B B B B B B D D E C C C C C C C C F 指导价格(元)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冀财综〔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等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就加强指导性目录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修订完善部门指导性目录。
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分部门编制,省级各部门要在《目录》范围内,调整完善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未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容。
各部门目录修订工作要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
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省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切实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买服务,另一方面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等问题。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省级各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要本着从严、必须、节约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准确详细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内容,未列入预算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将列入指导性目录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
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审批局
只授权收费权,不授权价格制定权 。
文教局 文教局
只授权收费权,不授权价格制定权 。
只授权收费权,不授权价格制定权 。
(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
《关于修订<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
3
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登记费
收 费 办 法 > 的 通 知 》 ( 冀 价 行 费 字 〔 1998 〕 297号):三、收费标准(十)设备登记、人
行政事业性收费
员发放收费。
7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 费
《 幼 儿 园 管 理 条 例 》 , 发 改 价 格 〔 2011 〕 3207号,冀价行费〔2017〕58号,冀价行费〔 2014〕25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冀
8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价行费〔2014〕3号,冀价行费〔2015〕221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号。
市级、县级 市级、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区承接部门
备注
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局
分区域授权。东区核心区内(秦皇 大街以东、邯临路以南、新城东大 街以西、309国道以北)的工程建 设项目事项审批不予授权。
附件3
经开区文教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性质
授权行使层级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邯郸市城市基础设施配
1
基础设施配套费
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2 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