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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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高发布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材料价格。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采集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格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为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合格产品;(二)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应反映正常情况下批量现货交易的价格;(三)近期原则:应采集发布上月的价格。

第六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一)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应分门别类、布局合理,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广泛性和多样性。

(二)主要材料采集点数量应高于一般材料采集点数量。

第七条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增加材料价格信息采集频次。

第八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档案。

第三章价格的组成第九条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第十条材料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材料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一)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二)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四)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第四章信息员管理第十一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员管理办法,落实信息采集经费。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最新版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该住宅楼工程总造价为8000万元,其 中土建工程费用为6000万元,安装工 程费用为2000万元。
工程概况
计价依据
计价过程
计价结果
某住宅小区10栋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50000平方米,包括土建、安装等工 程。
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按照定额规定的计价方法和程序进行 计算,得出工程总造价。
商业楼工程计价实例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政策的实施效果
规范了建设市场秩序
通过实施严格的计价政策,有效规范了 建设市场秩序,减少了恶意竞争和低价
中标现象。
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
计价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推动了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和创新发展。
保障了工程质量安全
合理的计价政策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 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因低价中标导致 的工程质量问题。
公共设施工程计价实例
工程概况
计价依据
计价过程
计价结果
某城市公共设施项目,包括1 个图书馆、1个博物馆和1个体 育馆,总建筑面积60000平方 米。
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 额》及公共设施工程相关配套 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计价 。
根据公共设施工程的特点和使 用功能,对土建、安装、装饰 等工程进行分别计价,并考虑 特殊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其他费用
包括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 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其他费
用。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根据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和建设工程的 特点,合理确定各项费用的取费标准 和计算方法。
公平合理原则
确保计价定额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 免过高或过低的取费标准对建设工程 造价产生不良影响。
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及时对计 价定额进行修订和补充,确保其适应 性和准确性。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完整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完整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J11433-2009 DB34/T918.1-2009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Anhui Proyincial Specifiication for ConstructionProject Information Management第一分册2009—6—10发布 2009—8-—1实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资料…………………………………………………………4.1 建筑工程准备阶段及开工审批资料…………………………………………4.2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技术资料……………………………………………5 建筑工程(质量)监理资料………………………………………………………5.1 监理管理资料…………………………………………………………………5.2监理过程资料…………………………………………………………………6 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资料………………………………………………………6.1 施工组织设计…………………………………………………………………6.2 现场质量管理资料……………………………………………………………6.3 施工合同……………………………………………………………………6.4施工许可证……………………………………………………………………6.5 工程开工报告…………………………………………………………………6.6 施工日志……………………………………………………………………7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7.1 竣工验收准备资料…………………………………………………………7.2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7.3 竣工验收报告…………………………………………………………………7.4 竣工图………………………………………………………………………1、总则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填写、编制、核查、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建筑工程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价综[2008]16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08.12【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综〔2008〕160号)各处室、单位,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价综〔2003〕32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信息工作,促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全省价格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信息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价格工作中心,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价格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各级领导和上级机关全面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价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价格信息报送工作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反映全局的原则。

突出反映省委、省政府及省物价局关注的带有全局性、深层次的信息,努力做到求新、求准、求精、求深;(二)坚持连续报送、综合反馈的原则。

既要反馈学习贯彻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和情况,又要系列反馈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进展与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以及意见和建议等,在决策实施结束后,还要进行全面综合反馈;(三)坚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的原则。

如实反映决策实施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使信息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四)坚持确保质量、增加数量的原则。

报送的信息内容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当前中心工作,密切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增加报送数量;(五)坚持迅速及时、讲究时效的原则。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最新版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三章工程造价控制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总说明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以下简称省清单计价规范)。

一、省清单计价规范的组成省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由以下各分册组成:(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装饰装修工程)》;(3)《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装工程)》;(4)《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市政工程)》;(5)《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二、省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省清单计价规范作为省级计价标准,是“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

(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3)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与控制价(标底价)编制,工程结算。

(4)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5)安徽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

三、省清单计价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编制,适用于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省清单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省清单计价规范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1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1.0.1 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全面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清单计价依据)。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目录展开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企业必须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二)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机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得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撤销或者重新核定资质。

“建筑企业因资质有效期满或者被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保证使用安全,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实施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实施规定
第十一条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发布后,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应适时开展宣贯培训。
第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是否执行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若约定执行,应同时约定相应的计 价方法。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取按合同签订时的计价依据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工程造价领域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反馈调整意见建 议,参加编制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信用激励。 第十四条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征集渠道,丰富工作手段,加强计价依据意见征集的 宣传动员和搜集整理,做好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的实施指导。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态调整 实施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健全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管理体制,建立计价依据与市场变化的联 动机制,提高计价依据适用性,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好的计价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动态调整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进行局部修订和内容补充。
第六条参与意见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附件1)。提出具体修编或者增补建议的, 应同时提供相关详细数据、测算过程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动态调整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每季度初5日前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上季度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填写
计价依据问题反馈汇总表》(附件2),同附件1一并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L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 2.计价依据问题反馈汇总表 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
填表日期: 注:1.一个(一类)问题填写一张表格。 2.建议修改或增加内容应注明定额章节编号或政策文件文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1总则2.1.1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计价程序和要求,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2.1.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仿古建筑工程等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2.1.3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则。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业主自行确定。

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执行本规则。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由资金及贷款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不含50%),或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2.1.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1.5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所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等是编制与核审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工程控制价或标底价、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清单计价依据中的强制性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果文件,应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填写。

2.1.6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2.2清单计价工程费用的构成与计算2.2.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费用、规费和税金构成。

关于安装工程辅材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

关于安装工程辅材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

关于安装工程辅材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
(发稿时间:2006-10-17 阅读次数:5067)
造计函〔2006〕37号合肥燃气安装工程公司:
根据省定额总站定综字(1997)19号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规定,安装工程辅材价格(即计价价格)一般不做调整,如果调整由省站定期发布系数调整。

由于《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基期太长,辅材的价差系数多年来也没有按时测算,与现在市场相差较大,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双方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当地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执行,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双方协商解决。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抄送:合肥市造价站
1电表
DD862-4 15(60)是单相电能表,“15”称为“标定电流”,“60”称为“额定最大电流”,即该单相电能表的标定电流是15A,额定最大电流是60A;
一般规定,“直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左右进行选择”;则该电能表能用于正常运行负荷电流为:15A/30%=50A,折算成容量为:P=50A*220V=11000W=11KW,即可以带11千瓦的功率;
但这块表是能用到近60A的,在选用导线时,还要考虑到电器的启动,并为以后留有一定的余量,应该按80A以上的电流去考虑配线,你可以选用16平方的铜线,奢侈一点可选25平方的铜线;
这种表对一般中国人的家用已经很大了,普通居民大多选用5(20)的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总说明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以下简称省清单计价规范)。

一、省清单计价规范的组成省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由以下各分册组成:(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装饰装修工程)》;(3)《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装工程)》;(4)《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市政工程)》;(5)《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二、省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省清单计价规范作为省级计价标准,是“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

(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3)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与控制价(标底价)编制,工程结算。

(4)安徽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5)安徽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

三、省清单计价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编制,适用于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省清单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省清单计价规范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1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1.0.1 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全面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清单计价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高发布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材料价格。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采集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格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为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合格产品;(二)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应反映正常情况下批量现货交易的价格;(三)近期原则:应采集发布上月的价格。

第六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一)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应分门别类、布局合理,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广泛性和多样性。

(二)主要材料采集点数量应高于一般材料采集点数量。

第七条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增加材料价格信息采集频次。

第八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档案。

第三章价格的组成第九条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第十条材料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材料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一)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二)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四)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第四章信息员管理第十一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员管理办法,落实信息采集经费。

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有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定额预算价的基础上,各地市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以此计算材料差价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抗震加固、房屋修缮及园林、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二章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第四条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包括对定额预算价、市场信息价和结算价的管理。

定额预算价——全省统一的作为编制安徽省建筑安装等定额单位估价表的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各类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的依据,是计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市场信息价——各地市根据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包括运杂费和采保费。

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指导性价格。

结算价——根据市场信息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结算价格,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定额预算价由省定额总站负责编制管理;市场信息价、结算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编制和管理。

第六条定额预算价应配套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适时地组织编制,市场信息价一般应按双朋(或月)发布,结算价按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

第七条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消耗量多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玻璃、沥青、地材(砖、砂、石)、工厂制品、高级装饰材料等按单项品种材料发布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

其它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小,单项消耗量不大的次要材料,要测算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

第八条市场信息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直接发布,同时报省定额总站备案。

省站按双月汇编各地市的市场信息价,供全省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及政府决策部门参考。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4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设备预算价格、材料价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经济指标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组织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建设工程概算范围内,依据施工图、预算定额以及工程类别等编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标底应当依据预算定额、工程类别等编制,或者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编制。

(整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实施办.

(整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实施办.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规范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进行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目标是为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宏观决策、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发布等。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管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排布置的各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二) 研究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动态,制定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计划。

(三)组织建设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四)指导汇总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及工料机价格信息。

(五)监督检查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工作职责:(一)落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信息管理工作计划,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工作。

(二)按照全省统一内容、统一标准与统一格式,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上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定期保质保量发布本辖区的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及工料机价格信息。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政务信息、指数指标信息和工料机价格信息。

(一)政务信息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信息。

(二)指数指标信息包括指标信息和指数信息。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皖价房[2002]30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2.10.30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房[2002]301号2002年10月30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最近国务院《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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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高发布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材料价格。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采集
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格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为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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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应反映正常情况下批量现货交易的价格;
(三)近期原则:应采集发布上月的价格。

第六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
(一)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应分门别类、布局合理,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广泛性和多样性。

(二)主要材料采集点数量应高于一般材料采集点数量。

第七条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增加材料价格信息采集频次。

第八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档案。

第三章价格的组成
第九条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第十条材料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材料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费率)
(一)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二)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四)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的过-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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