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我校与国(境)外知名大学校际间合作与交流,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结束交换项目回校后尽快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交换生是指经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的出国(境)本科交流学生,通常到对方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
凡未经我校统选派,任何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学习者均不列入学分转换范围。
二、交换生修读课程原则及具体要求学生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严格按照所申请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被派出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助学生制订和落实选课计划。
1.学生所修课程要尽可能按照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2.我校交换生在国(境)外其他高校所取得的学分,原则上按照学分对等原则转换,交流学校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交流成绩栏内,但不参与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1)国(境)外高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先转换必修课学分,其余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被认定转换的本校课程及学分不记录在成绩表内。
(2)国(境)外高校与本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3)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无法补修或重修,学生在交流期间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可免修。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流程1.交换生在收到成绩单后,须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在“教务在线”的“教务通知”下载并填写《XX大学交换生交流大学成绩单模板》,填写后发送到邮箱。
2.申请表发送后携带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本专业交换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进程表复印件,特殊情况可携带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均需对方学校盖章),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认定及转换。
学分互认 实施方案
学分互认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教育体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种情况下,学分互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学分互认是指不同学校、不同教育体系之间对学分的认可和转换,使得学生可以在不同的学校或教育体系中获得的学分能够相互认可和转换。
这对于促进国际教育交流、提升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学分互认的实施方案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分互认机制,使得学生在不同学校或教育体系中的学习成果得到公正、合理的认可和转换。
通过学分互认,可以促进各地区、各国家之间的教育合作与交流,提高教育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
三、实施步骤。
1.建立学分互认机构。
首先,需要建立专门的学分互认机构,负责制定学分互认的政策和标准,审核和认定学分互认申请。
这个机构可以由教育部门或相关教育机构来负责,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2.制定学分互认标准。
学分互认机构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学分互认标准,包括学分认定的条件、程序、标准和要求等。
这些标准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学校、不同教育体系之间的差异,确保学分互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推动国际合作。
学分互认需要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合作。
学分互认机构可以与国际教育组织、外国教育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制定学分互认的标准和规定,促进国际学分的互认和转换。
4.建立学分互认数据库。
为了便于学分的认定和转换,需要建立学分互认数据库,记录和管理各个学校、教育体系的学分情况。
这样可以方便学生和学校查询和核对学分情况,提高学分互认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5.加强宣传和培训。
学分互认机构需要加强对学校、学生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学分互认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还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学分互认政策和标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学分互认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措施。
首先,需要加强学分互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分互认的公正和合理。
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同时接收合作高校选派来的交流生进行培养。
为加强交流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合作项目,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各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各学院)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宣传、学生选拔、思想政治教育协同、学业指导、课程协调、学分认定等。
第四条参与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行学分互认。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相关规定,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权力,并履行交流学校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交流学校出具成绩单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
第二章选派标准与程序第五条选派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选派程序(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学校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排序,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确定互派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四)交流生填写《理工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申请表》。
第三章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第七条派出学生名单确定后,学生须在离校前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行前教育,并办理离校手续。
各学院须为派出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参照我校培养方案,结合交流学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备案批准。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校企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其他赴校(境)外学习活动的管理,做好学分互认和成绩转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合作交流项目,或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业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原则1.课程认定含交流项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短期派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学分。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15-18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按照30至36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按照1周等于1学分计算。
3.课程认定具体要求:(1)学生修读的课程,与校内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按专业必修课认定;(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在校内无对应课程的,按选修课程认定;(3)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名称(内容)与校内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高于校内该课程学分,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充抵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低于校内相同名称课程学分时,如相差0.5学分(含0.5学分)以内,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如相差0.5学分以上,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审定该课程是否重新修读。
4.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返校后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交流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三、成绩转换方法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2.对方成绩以A、B、C、D、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3.对方成绩以A+、A、A-;B+、B、B-;C+、C、C-;D+、D、D-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各二级学院会商认定。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一)学生经学校选派赴国(境)内外与我校正式签订了全日制本科生交流协议的单位交流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二)学生休学经学院批准自行赴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国(境)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系列暑期课程项目、学期学分课程项目、海外毕业设计(论文)项目、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和海外企业实习项目等获得的课程学分。
第二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要求(一)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和转换为交流期间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学分。
(三)申请认定的交流课程须符合所在学院相应交流项目的课程学分认定方案要求。
(四)已在我校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不予认定。
国家规定的“思政课”等必修课程不能用国(境)外交流学校的相关课程认定。
第三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流程(一)学生应提前了解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对照我校的相关规定和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出行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赴交流学校学习的课程修读计划(详见《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备教务处。
若因不可抗力在出发前无法确定课程学习计划或抵达后需对原学习计划进行调整,须在抵达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交流期满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按操作流程在“大学教学信息化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同时将经派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交流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提交学院审核。
不予认定和转换的课程,须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学院交换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交换生成绩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参加国内、国外高校之间的交流工程,做好交换生学分与成绩认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校相关规定选拔赴国内外高校学习,且学习期限不少于一学期,不超过两年的本科学生。
交换期间的学生统称交换生。
第二条交换生到对方学校学习前需到教学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在对方高校培养期间,其在我校的学籍状态不变。
第三条交换生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根据双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出切实可行,并由学院、教学管理部认可的交换期间的培养计划,并于交换生出国(境)前在教学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学校成认交换生按照培养计划在对方取得的全部学分。
对如期完成交换期间双方学校认可的培养方案的交换生,采用按学期(学年)整体置换的方式,即学生在外校培养期间的所有课程及成绩将如实录入学生相应学期的本校成绩单中。
学生交换结束回校学习后,如有与学生在外校培养期间所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学生可免修该课程,但需修读课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未修读过的相同学分的课程,以补充免修课程所缺失的学分。
具体修读方案以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交换前所备案的学生个性化培养方案为准。
毕业审核时,学生在外校修读期间的课程按照外校的培养计划审核,在本校修读期间的课程按照本校的培养计划审核。
第五条如果交换生未按交换之前确定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或未完成交换之前确定的课程,或中途退出交流工程,交流学习结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在对方修读课程按我校培养方案进行课程认定。
对所缺课程,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1)回校后补修,不收取重修费;(2)经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及学院批准,经教学管理部审核并补选相关课程后, 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3)实训(课程设计)等可以直接跟班学习,假设当学期不开设,也可选派经验丰富的教师单独指导;(4)选修课学分未到达该专业选修学分要求的,可以回校后继续选修我校的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5)学生可参加对方学校的补考,也可参加我校相同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计算时,计入前一学期的平时成绩。
学院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学院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确保我校校级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工作的顺利实施,针对境外高校与国内高校课程设置及学分的差异,结合学校实际,对境外校级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作出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具有我校学籍且经学校选拔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学校不予承认。
二、基本原则1.学生在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性质不变。
2.学生在境外高校拟选专业须与校内专业相同或相近,且修读课程学分中专业课学分所占比例不低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3.学生交流学习时间满一个学期,修读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且总学分满足交流学校要求的,校内相应学期的课程予以免修。
4.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课程考核有不合格的,仅对完成学习任务且考核合格的课程进行认定,返校后须补修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读的必须课程。
5.学生交流学习不满一个学期的,以课程为单位分别进行认定。
6.课程认定按照《XX学院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执行。
三、工作程序1.学生在外出交流学习前应填写《XX学院境外校际交流课程认定备案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和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后备案。
2.学生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填写《XX学院境外校际交流课程认定申请表》,持已签署的境外校际交流课程认定备案表、《考核通过证明》、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复印件进行课程认定。
3.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交流学生成绩原件、翻译件的认定,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交流学生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最终审核及成绩录入系统。
4.对于人才培养方案中未能置换的课程,学院应及时指导学生进行补修。
四、附则1.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补充规定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学分互认 实施方案
学分互认实施方案学分互认是指不同学校或不同教育机构之间对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和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可和转换的制度。
它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也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互通。
为了更好地推动学分互认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学分互认机制。
学分互认机制是学分互认工作的核心,它需要明确不同学校之间学分互认的原则和标准。
我们将组建专门的学分互认委员会,由各相关学校的教务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制定学分互认的具体政策和标准,确保学分互认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二、建立学分互认数据库。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的学分信息和实现学分互认的便捷,我们将建立学分互认数据库,统一存储和管理学生的学分信息。
通过数据库,不同学校的教务处可以快速查询学生的学分情况,进行学分互认的审核和认定,提高学分互认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加强学分互认宣传和培训。
学分互认工作需要全校师生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因此我们将加强学分互认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师生充分了解学分互认的意义和具体操作流程。
同时,我们还将开展学分互认相关的培训活动,培养教师和教务人员的学分互认意识和技能,确保学分互认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建立学分互认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学分互认工作的公平和规范,我们将建立学分互认的监督机制,对学分互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一旦发现学分互认工作中出现不正当行为或违规操作,将严肃处理,确保学分互认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加强学分互认国际合作。
学分互认不仅仅是学校之间的合作,也是国际间教育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将积极开展国际学分互认合作,与国外知名学府建立学分互认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国际学习和交流空间。
六、建立学分互认奖励机制。
为了激励学校和个人在学分互认工作中的积极贡献,我们将建立学分互认奖励机制,对在学分互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人投身学分互认工作,推动学分互认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七、建立学分互认成果评价体系。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性学习的要求,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学生、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转学学生、转专业学生及其他各类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与我校相当及以上的学校。
(二)接受所学课程符合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原则上所认定的课程,无论名称是否相同,其学时、学分、内容相似率达到70%及以上者,可确认有效,以转换后的课程和认定后的成绩计入。
(四)学时学分对应标准为12-16学时对应1学分。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一)学生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而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培养方案出国(境)外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二)学校派出国(境)外交流交换(非中外合作办学)、国内校际交流交换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凡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非与我校合作办学的高校)、国内大学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
2.申请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时,学生必须提供其赴国(境)外、国内学习高校所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至少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时、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原则上由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并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转学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转学学生其原学校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是否有效,由转入学院研究后报教务处审核。
2.审核有效的课程经课程转换和学分认定后计入其《学业成绩表》。
(四)校内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学分的认定。
1.学生转入新专业,其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学业成绩表》。
2.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分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相同,则不再做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可直接将该部分课程等同其在转入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
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育与境内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规范本科生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课程冲抵和成绩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高校参加国家公派、校际交流、交换项目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学院与境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审批。
国际处和各学院派出的交流生名单须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未经备案的交流生所取得的学分不予认定。
经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学生自行联系的赴境内外高校(须为批准或认可的境内外高校)短期交流项目,如申请学分认定,按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应当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及交流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
原则上所修读课程及学分量应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量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认定, 可对应冲抵交流学期我校的课程和学分。
具体冲抵原则为:(一)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性质、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一致的,可直接冲抵相应的课程和学分。
(二)在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名称、学分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不一致,专业门类(如法学类、经济学类等)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门类相同或相关的,可按课程性质对应冲抵我校的课程和学分。
1.学分原则:交流学校课程学分需大于或等于拟冲抵课程的学分。
即,交流学校3学分可冲抵我校2学分课程,不可冲抵我校4学分课程。
2.课程性质原则:(1)原则上同性质课程冲抵,不同性质课程申请冲抵的,必修课可冲抵选修课,选修课不可冲抵必修课。
(2)专业课程冲抵,要求交流学校所修读课程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门类相同,原则上不允许跨门类冲抵。
(三)因交流学校每学分课时量与我校每学分课时量不一致,申请改变冲抵学分比例的,须出具该校每学分课时量证明,由国际处审核,教务处认可后,可按我校每学分课时量(1学分="16学时)换算成相应学分量;在保证学分原则的基础上,允许课程门数不对等冲抵。
课程学分互认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课程学分互认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与利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与国内外其他高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之间开展课程学分互认工作。
第三条课程学分互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学分互认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学生利益。
(二)等效原则:互认的学分应当与原学分的课程内容、教学要求等效。
(三)自愿原则:学生参与课程学分互认应当自愿,不得强迫。
(四)动态管理原则: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应当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互认条件第四条申请课程学分互认的课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课程性质:互认课程应当是正式开设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等。
(二)课程内容:互认课程内容应当与我校开设的课程内容等效,涵盖相同的知识点和能力要求。
(三)教学要求:互认课程的教学要求应当与我校开设的课程教学要求等效。
(四)课程学时:互认课程学时应当与我校开设的课程学时相当。
第五条申请课程学分互认的院校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办学资格。
(二)课程体系健全,教学资源丰富。
(三)教学质量良好,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第三章互认程序第六条课程学分互认程序如下:(一)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互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学校教务处对学院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备案:学校教务处将审批结果备案,并通知学生。
第七条学生申请课程学分互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
(二)互认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安排等。
(三)互认课程成绩单或考核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互认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办公室,负责课程学分互认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国内交换生及学籍异动学生管理,规范学业成绩的录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置换是指用与我校合作学校已修合格课程,网络课程,创业实践等,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或未考核合格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第三条置换原则:课程置换以课程属性相同、课程内容相近、学分和学时基本一致为准则。
必修课程可以置换必修、限选课程;限选课程可以置换限选课程,但一般不能置换必修课程。
第四条课程置换的类别:(一)与我校签约进行国际、国内学生交流的交换生在交换学校修读的课程;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与我校签约的企业实习、实训。
(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
(三)编下学生执行编入年级的教学计划,因教学计划改变而引起课程或课程学分变化的,在原年级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
原年级修读的课程在编入年级教学计划中取消的,可按全校通选课予以记载。
— 1 —(四)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参照编下学生的要求进行操作。
(五)因课程取消而导致学生无法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的,可修读内容及难度相近的课程,进行课程置换。
(六)因下一年级课程学分(课程号)与原修读课程学分(课程号)不同而导致学生无法完全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可按新学分下的课程修读后进行课程置换。
(七)因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改变,模块(课程)学分下调,新课程包含原课程主要知识点,并能达到相同或相近的教学效果,允许低学分置换高学分。
原必修课被改为限选课的,重修后可进行课程置换。
(八)开课院(系)教学委员会认可的网络课程的修读,经开课院(系)考核,成绩合格,可以置换。
(九)经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可以置换创新创业第二课堂相关理论课程学分。
具体置换课程及学分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教学委员会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核,学校创新创业中心进行核定。
第五条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程序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读学校成绩单原件(国际合作院校成绩单须有国际合作交流处的审核意见及签章)或校内已修读课程原始分数单(有任课教师签字)。
大学学分互认管理规定
XXXX大学学分互认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校际交流活动,加强对参加校际交流学习的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在外校学习课程获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的转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原则学生在校外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由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认定,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学分认定的范围:学生参加校际交流、教学实践活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的项目。
第二条申请认定必修课的,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
第三条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内容、学分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时,可申请认定为选修课程。
1 0—1 8学时认定为1学分,每门课程最高2学分。
第四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实践活动,属本专业安排的实习实践,则可认定为本专业实习实践学分,每1周记为1学分。
第五条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与学分认定后不得修改。
第二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程序第六条学生应于回学校后当学期办理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第七条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需填写《XXXX大学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XXXX大学校外交流审批表》,并附上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外修读拟转换课程的课程大纲或简介,经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给予其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并由教务管理人员录入教务系统。
第八条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的学分,凡认定为必修课程,其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原则上按我校教学计划课程录入;凡认定为选修课程,其名称和学分按我校课程库内的类似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若我校确无类似课程,可按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
第九条如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学时数的换算标准与我校不同,需按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学分。
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成绩如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录入,如为等级制则按以下标准换算:A=90分(A+/A 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5,C二75,D二65分,如为“通过或“合格成绩,则按我校相应标准录入成绩。
学院学生校际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校际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与境内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学生赴境内外高校进行校际交流学习的管理,根据《XX学院学分制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招在籍学生。
学籍管理
第二条参与校际交流的我校在籍学生须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须到教务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在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校际交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管理。
第五条学生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向双方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返回我校继续在原就读专业学习,但其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不能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六条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复学,不得擅自延长时间或转往其他地区或。
学分认定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分认定参照《XX学院学分制实施意见》执行。
第八条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回校时应提供所学课程的成绩记载方法和成绩证明。
第九条学生原则上应选择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交流学习。
学生因某些原因调整了专业,而本校又无相应专业与其对应时,经教务处审批,按其原就读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学分转换。
第十条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的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类似,经任课教师或开课院(系、部)确认,教务处审核,我校承认其所获得的学分并按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予以换算、记载;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可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予以换算、记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成都东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成都东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成都东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学年学制第一条本科学生学制四年,专科学生学制三年,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学制年限加三年,即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七年,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六年。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执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院招生主管部门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院财务主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并结清上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我院的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我院与国内外众多知名高校达成了实施交换培养的协议。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的管理工作,现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交换生的培养形式第一条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交换期满后应按时归校。
第二条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专业相关课程插班听课。
第三条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派出交换生的选拔与管理第四条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4.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选拔交换生的程序:1.每学期中由国际合作部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换生的选拔通知,由学院相关系(部)组织学生报名。
2.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系(部)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
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院教务部。
3.学院教务部对相关系(部)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院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
第六条课程修读及认定:1.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院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报所在系(部)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批备案。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学院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2.根据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院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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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
前言
为进一步落实我院的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我院与国内外众多知名高校达成了实施交换培养的协议。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的学生,在交换培养期间,通称交换生。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的管理工作,现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交换生的培养形式
第一条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 个学期,交换期满后应按时归校。
第二条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专业相关课程插班听课。
第三条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派出交换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四条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
1. 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 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 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4. 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选拔交换生的程序:
1. 每学期中由国际合作部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换生的选拔通知,由学院相关系(部)组织学生报名。
2. 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系(部)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
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院教务部。
3. 学院教务部对相关系(部)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院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
第六条课程修读及认定:
1.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院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报所在系(部)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审批备案。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分,学院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2. 根据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院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3. 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院有较大差异,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于学生所在系(部)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回校补修;
(2)免读直接参加考试,应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系(部)批准后,报学院教务部备案后直接参加考试。
第七条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1. 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我院教务部,教务部留存成绩单原件,复印件交相关系(部)存档。
2. 学分认定及转换。
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院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6 学时计1 个学分(因各个国家的学校学分管理规定不同,可以根据学生申请交换学校规定执行),实践环节一周计一个学分。
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院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院,则按对方学校的学分登录,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院其他课程的学分。
(2)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院规定课程学分的2/3,学生应参加我院相关课程的补修或重考,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院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一个登录)。
3. 成绩认定及转换。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
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院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院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3)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
(5)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部协商相关系(部)确定。
第八条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化的基本程序:1. 学生填写《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学校盖章)一起提交所在系(部)审查。
2. 系(部)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交学院教务部审核。
3. 经审核的《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由教务部备案,复印件由相关系(部)存档。
第九条学生管理:
1. 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2. 交换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3. 若交换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三章接收交换生的管理
第十条外校交换生至我院就读,应在我院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我院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换生的住宿,并负责办理校园卡、学生证、图书证等。
第十一条外校交换生在我院就读期间,应接受我院的管理,遵守我院的校纪校规。
第十二条交换生在每学期选定课程后需填写我院教务部统一制作的《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选课登记表》,经教务部审核批准后,由教务部由留存原件,相关系(部)及学生本人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各相关系(部)必须按时提交我院接收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接收交换生的成绩单由我院教务部统一制作并密封寄至对方学校。
我院接收的外校交换生可以参加学院SOVO 公司,为表现良好的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我院提交成绩一般按照百分制形式与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这两种方式登录。
第十五条外校交换生应按照两校协议及我院相关规定按时向我院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出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