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各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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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 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 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

不报。

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 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 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

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

并专人专管。

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

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

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

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5、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6、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7、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安全防护装置维护检查制度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本院为了加强本院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查工作,特此制定了本制度。

1.为了确保机器的使用安全,机房采用了一系列的安全系统:采用开机安全联锁装置;治疗过程中,门口及治疗室内均有红色警示灯予以提醒;设置紧急停机安全联锁装置;机房防护门设置了门机联锁装置,入口处设置了警示灯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2.后装机房设置了门机联锁装置,入口处设置了警示灯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建立了放射性废源台账,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备案。

3.安装工作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防止无关人员逗留和误入;介入操作人员配备防护铅衣、防护铅围脖、铅帽等防护用品。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院为辐射工作场所配备了环境检测系统,并且为辐射工作人员配备了必要的防护用品以及个人剂量报警仪。

5.本院制定了辐射工作场所环境检测方法,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的环境进行自行监测,以确保辐射工作人员与公众免受不必要的辐射危害,并且定期邀请有资质的监测部门对本院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的环境进行全面监测和辐射安全评价,监测结果上报市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6.本院制定了医疗设备定期维护与检测制度,工程师定期检查机器的射线连锁和各种设备的机械连锁,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定期邀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射线装置的性能进行的检测,以确保装置性能的稳定,不对受检者造成不必要的辐射伤害。

辐射安全保卫制度

1、依法对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放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2、射线装置机房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安全,机房与其控制室分开,并有足够的使用面积。

3、摄像装置机房内射线束投射方向的墙壁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进行屏蔽防护;其余方向墙面可按漏射线及散射线屏蔽要求进行防护。

4、从事放射工作时,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灯,所在墙壁、门窗所用材料及厚度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5、合理设置射线装置机房的窗户,观察窗应设在非射线束投射方向的墙壁上,并具有所在墙体的屏蔽防护效果。

6、合理使用X射线检查,减少检查者不必要的照射,尽量以X射线摄影代替透视进行诊断。

7、对婴、幼、儿童、青少年的检查,不应将X摄像胸部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从业人员定期体检,X射线胸壁检查间隔一般不少于两年,接尘工人的胸部检查的间隔按有关规定执行。

8、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光检查,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8—10周的,非特

殊要求下不得进行下腹部X射线检查。

9、放射科技术人员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受检查者的受照剂量,对受检查者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

回收管理制度

需要报废报损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设备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审批单",经由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

凡临床不能使用的,符合医疗设备报废条件的,应予以报废。

(一)医疗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仪器设备应按报废处理: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2.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或性能低劣,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3.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差者;

4.机型已淘汰,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者;

5.原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6.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

7.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者;

8.计量检测或应用质量检测不合格应强制报废者。

(二)医疗仪器设备的报损条件

医疗仪器设备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其使用功能的,按报损处理。

(三)医疗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处理原则

1.需要报废报损的属固定资产的医疗设备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审批单",经由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再由医疗设备科审核(对十万元、二级医院为五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设备,除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可供家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4.待报废固定资产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的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5.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可办理财务减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疗设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

6.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交主管部门处理。

台账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台账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放射源的基本技术参数和状态。建立一一对应的放射源明细台账。

2、射源装置台账应做到一源一卡,技术参数准确无误,不能私自涂改,划改参数,做到物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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