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之权益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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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之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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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之权益法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与旧准则相比,权益法部分变化较大,不仅运用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方在被投资方所占的权益份额,而且由过去的部分权益法改为完全权益法,考虑到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下面将从几方面探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初始计量核算的问题

关键字: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于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开始施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都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下面将简要的谈论一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后续计量的问题。

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概念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简单的说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母公司享有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并确认投资损益的方法这个定义的理解非常重要,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权益法和成本法处理最根本的不同点在于权益法要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成本法则不需要做这样的处理。

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所反映的会计主体的再认识

一个独立法律个体一般就是一个会计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为强调经济实质,会计主体也可超出法律主体的范围。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方针、财务决策、利润分配政策等施加重大影响,形成母公司与子公司(附属公司)的经济关系时,母公司经济活动实际上已超过自身的法律主体范围,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则属于母公司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权益法下,会计主体反映的就是这一经济主体的概念,而非法律主体,母公司投资收益的核算将其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所产生的收益机为同一会计主体的内容。

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处理的内容

①母公司各期期末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份额,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投资损益;

②母公司收到或有权收到子公司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相应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

③投资发生时,投资成本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中母公司应享有份额的差额(我国投资准则中称为股权投资差额),母公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④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应按投资比例加以抵销,相互间所发生的债券赎回业务的推定损益应予确认。一般而言,只按上述①②进行会计处理称为简单权益法,而对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都加以处理则称为复杂权益法,亦称完全权益法。我国投资准则对权益法的要求是进行上述第①②③

项核算,对第四项不予考虑。要明确权益法究竟应包括哪些核算内容,必须对权益法所反映的会计主体有明确的界定。

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不足20%表决权资本,但具有重大影响的,也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

5.1投资时的核算

5.1.1.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与成本法下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①支付现金的,以支付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

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成本。

②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不包括

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以及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佣金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在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③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但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

④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5.1.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成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例题: A公司以1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

①如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则A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000

贷:银行存款等1000

注:商誉100万元(1000-3000*30%)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②如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则A公司应进行的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50

贷:营业外收入50

5.2持有期间的核算

5.2.1.确认权益

①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资产售价-资产成本)]×持股比例

贷: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资产售价-资产成本)]×持股比例②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应收款

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借:投资收益

贷:预计负债

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即:

借:预计负债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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