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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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制度演变

中国赋税制度演变
影响:在关税自主权上取得了进展,但仍不能完全自主 的指定税率
财政原则: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再分配到各地征收
课税主体:不区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登入户籍,缴纳赋税。
课税标准: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以人丁为主到以财产为主
课税范围:商人都要交税
纳税期限: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3.隋唐时期—租庸调与两税法
5、明清时期:
(2)清代——摊丁入亩
措施:a、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 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b、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 收统一的地丁银
意义:废除了人头税,表明封建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避免了隐秘人口现象及促进了人口的增长; 有利于商品经济及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有利于经济恢复与发展; 税制的简化,有利于政府的征收。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 1928年发表“改定新约”的对外宣言,关税自主为其两项主要内容之一 1928年发与美国首先签订了《中美关税条约》,随后同意大利、法国、西班 牙等国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或新的关税条约,到1930年,日本也终于同意了 《中日关税协议》
——据李剑农《中国经济史稿》等
3.隋唐时期—租庸调与两税法
唐中期推行两税法
评价:
积极: (1)两税法简化税收名目,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缓和社会矛盾。 (2)两税法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3)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 的赋税制度,有利于改变贫富不均的现象。 (4)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5)两税法以货币为主要征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局限性:

试总结秦汉至清代农业租税制度和徭役制度的演变规律

试总结秦汉至清代农业租税制度和徭役制度的演变规律

试总结秦汉至清代农业租税制度和徭役制度的演变规律古代中国王朝建立和维护统治有两个重要支柱:一是钱,二是兵。

赋税是国家财政(“钱”)的重要来源,也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口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杂税。

一、赋税制度的沿革1.夏商周贡赋制度:贡赋是土贡与军赋的合称。

中国历代王朝规定臣民和藩属向君主进献的珍贵土特产品称作贡;赋原为军赋,即臣民向君主缴纳的军车、军马等军用物品,君主再给与回赏。

夏商周三代分封制度下,受封者要向国君缴纳贡赋,这是赋税制度的雏形。

2.春秋初税亩内容:春秋末期,铁犁牛耕技术使用,贵族驱使奴隶在井田(“公田”)之外开垦“私田”,收获私有,致“井田”日渐荒芜,诸侯国财政锐减。

为解决财政困难,齐国管仲实行“相地而衰征” 、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纳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作用:春秋“税制改革”承认私田合法,从而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有利小农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转型的重要因素。

3.秦汉赋税:编户制度内容: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发徭役、兵役,称“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主要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徭役、兵役。

“人丁”是征税的依据,虽然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重人头税,因此,即使在“文景之治”这样的盛世时期,农民的负担依然沉重。

影响: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但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沉重的赋役负担,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

秦汉徭役的范围

秦汉徭役的范围

秦汉徭役的范围秦汉“更役”的服役范围至为广泛。

大别之,有以下几类。

官府杂役秦简《徭律》规定:“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

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独断》曰:“所进曰御。

”因此,这里的“御中征发”,是指地方官征发服役者为朝廷官府服役。

凡遇到这样的征发服役,必须立即赴役,否则就要因误期受到惩罚。

到了汉代,各级官吏都配有一定数量的服役卒供其驱使,所谓“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都配有一定数量的“伍伯”、“辟车”、“铃下、侍閤、门蘭、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②,就是指此种情况而言。

官府土木工程官府土木工程,都由服役更卒承担。

秦简《徭律》规定:“兴徒以为邑中之功者,令婞堵卒岁。

未卒堵坏,司空将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徭。

”又云:“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

”更规定:凡“上之所兴”徭役,其工程“必令司空与匠度之”,“县葆禁苑”及“公马牛苑,兴徒以堑垣篱散及补缮之”。

这就是说,凡官府的禁苑及公马牛苑的围墙、壕沟、藩篱等工程,官府的馆舍及衙署建筑,县邑中的城垣修筑等等,无一不由服徭役者承担,而且完成不符合质量标准者都要返工,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固定役期之内。

长城、陵寝、宫殿、道路等的修建秦时筑长城、修驰道直道、建骊山墓和造阿房宫等役,虽然役使了不少刑徒、奴隶以及有罪吏,但征发民间徭役是必不可免的,尤其是运输之役,更主要由服役者承担。

又“咸阳之旁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复通甬道相连”,“夫中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①,也同样主要为更卒之役所建。

故当时人有“戍,漕、转、作、事苦”的概括说明②;《淮南子·人间训》有“秦皇发卒五十万..筑长城,..内郡挽车而饷之”的记载;至于用兵四方时的运役,尤为突出,如秦伐越,“使监禄转饷,又以卒凿渠而通粮道”③;其伐匈奴,“天下飞刍挽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道死者相望”④;二世时,调材士屯卫京师,“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皆令自赍粮食”⑤;由于“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于无用之地”,以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①。

徭役

徭役

徭役古代,凡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皆称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两部分。

它是国家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

徭役中国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主要是农民)从事的无偿劳役。

有力役、军役及其他杂役。

起源很早,《礼记·王制》中有关于周代征发徭役的规定。

《孟子》则有“力役之征”的记载。

秦、汉有更卒、正卒、戍卒等役。

以后历代徭役名目繁多,办法严苛,残酷压榨人民。

徭役的类别与期限一般都认为秦汉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即戍卒之役)三种类别,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每个丁男除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外,还要服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共两年。

有的更明确地说:秦汉的徭役包括“更卒徭役、戍卒徭役与正卒徭役”三者,如钱剑夫就是这样认为的①。

这些说法,都是由于混淆了徭役与兵役的界限造成的。

正卒之役,是指凡成年男子在所属郡县作材官、骑士、楼船士等地方兵而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而言。

屯戍之役,是指从地方兵中抽调出来去屯卫京师和戍守边防的活动而言。

因而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包括为卫士),都属于兵役范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徭役。

这样一来,真正的徭役,就只有“月为更卒”之役一种类型。

服役的时间,为成年男子每年一月,直到老年免役时为止。

但是,事实上,除更役外,还有征调到其他郡县去服超期徭役的“外徭”,也有被罚服役的“赀徭”之役;更有以劳役抵债、抵罚款或抵赎金的“居赀、赎、债”之役,也叫“居役”,本质上是变相的徭役。

以下,试就徭役的类别与期限分别述之。

“更役”凡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无偿劳役,每次为期一月。

董仲舒所谓“月为更卒”及如淳所谓“一月一更”等说法,均系指此种更役而言。

但是二人都未说更役为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役,以致有人认为每人一生中只服更役三年②。

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点。

《汉书·贾捐之传》载捐之称颂文帝“偃武行文,则断狱数开,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

颜注引如淳曰:“常赋岁百二十,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

秦汉徭役的种类和期限

秦汉徭役的种类和期限

秦汉徭役的种类和期限一般都认为秦汉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即戍卒之役)三种类别,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每个丁男除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外,还要服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共两年。

有的更明确地说:秦汉的徭役包括“更卒徭役、戍卒徭役与正卒徭役”三者,如钱剑夫就是这样认为的①。

这些说法,都是由于混淆了徭役与兵役的界限造成的。

正卒之役,是指凡成年男子在所属郡县作材官、骑士、楼船士等地方兵而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而言。

屯戍之役,是指从地方兵中抽调出来去屯卫京师和戍守边防的活动而言。

因而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包括为卫士),都属于兵役范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徭役。

这样一来,真正的徭役,就只有“月为更卒”之役一种类型。

服役的时间,为成年男子每年一月,直到老年免役时为止。

但是,事实上,除更役外,还有征调到其他郡县去服超期徭役的“外徭”,也有被罚服役的“赀徭”之役;更有以劳役抵债、抵罚款或抵赎金的“居赀、赎、债”之役,也叫“居役”,本质上是变相的徭役。

以下,试就徭役的类别与期限分别述之。

“更役”凡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无偿劳役,每次为期一月。

董仲舒所谓“月为更卒”及如淳所谓“一月一更”等说法,均系指此种更役而言。

但是二人都未说更役为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役,以致有人认为每人一生中只服更役三年②。

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点。

《汉书·贾捐之传》载捐之称颂文帝“偃武行文,则断狱数开,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

颜注引如淳曰:“常赋岁百二十,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

”这里的常赋“岁一事”,即正常的情况为每年服更役一次。

《论衡·谢短》也说:“一岁使民居更一月。

”这就更明确地说明“更役”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

正因为“更役”为每人每年一月,故当官府复除徭役时,往往有“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①及“终身复”、“世世复”②等提法。

如果每人一生中只有三年服更役各一月,又怎么可能和有什么必要“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及“终身复”、“世世复”呢?至于每个成年男子每年服徭役的时间为一月,这可从当时征发更役的实况获得说明:《汉书·惠帝纪》云:“三年春(公元前192 年),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

秦朝的徭役政策

秦朝的徭役政策

秦朝的徭役政策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也是中国统一时期的先驱者。

秦始皇建立了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权,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实行了一系列政策。

其中,徭役政策是秦朝政治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秦朝的徭役政策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一、徭役政策的背景和目的徭役政策是指国家强制平民劳动贡献给国家的制度,其背景和目的在于秦朝的国家统一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

秦朝自始皇帝统一六国后,为了维护统一的稳定,推行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军事改革。

秦朝皇帝希望通过统一国家的力量,推动国家发展和维护秦朝的统治地位。

徭役政策的目的在于迅速建设和发展秦朝的国家实力。

秦始皇帝采用了霸权政策,为了加强统治,他实施了强制徭役制度,将广大世民作为劳力来源,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并加强中央政权的巩固。

二、徭役政策的实施与方式秦朝的徭役政策主要通过征募民众的方式来实施。

皇帝下令,要求各地推举出能够从事各类劳动的人员,作为徭役人员,贡献于国家。

这些被征募的平民被迫离开家园,在国家指定的地点从事各种劳动工作,以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

徭役工作主要包括农田开垦、水利工程建设、道路修筑以及城墙建设等。

秦朝的政策注重建设,徭役工作也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

通过这种方式,秦始皇帝希望能够提高国家的实力,加强统治的稳定。

三、徭役政策的影响1. 统一国家实力的增强:秦朝的徭役政策为国家基建提供了大量劳动力,加速了国家的发展和富强。

农田开垦增加了粮食产量,水利工程提高了灌溉效率,道路修筑便利了交通,城墙建设加强了国家的防御能力。

这些建设项目的完成为秦朝的统一国家提供了强大的实力保障。

2. 社会经济的动荡:秦朝徭役政策实施过程中,大量的平民被征募离乡背井,这导致了农田废弃、财产减少、家庭离散等问题。

这些社会问题使得社会经济出现动荡,生活质量下降。

3. 中央政权的巩固:秦始皇通过徭役政策将广大世民调往各地,削弱地方势力,加强了中央政权的控制力。

同时,秦朝通过强制徭役制度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让各个地区都顺从中央政权指令,增强了政权的巩固性。

秦汉至清代的徭役制度变迁

秦汉至清代的徭役制度变迁

秦汉至清代的徭役制度变迁
秦汉时代
秦朝初年采取乌孙制,即每四年征收一次徭役,主要是从蛮夷、楚国、燕国等豪强列国征收。

秦亡后,西汉延续了秦制的徭役制度,但是大部分徭役被废除了,只剩下官民杂役制,强国征收乌孙制也很少实行,变成了势力范围内忠实或叛变并表示效忠之民受于征收。

东汉末年,东汉改变了前朝的徭役制度,采取了免徭制,取代了官民杂役制和乌孙制。

它有轻徭重赋的体制,只有一部分地区受到轻徭的征收,其他地区免除了徭役。

三国时期以来,各国陆续取消了徭役。

蜀汉末年,刘备撤销了全国的徭役制度。

后来的曹魏也取消了徭役制度。

到了六国时期,各国开始改进征收体制,称为天下。

隋唐时代
隋唐时期实行重度征税,也取消了大部分徭役,只保留官太府徭役。

设立了地方三分税制和官太府徭役,官太府作为次要应税机构,从事偶尔的征税野地耕作。

宋代
宋代的徭役制度与隋唐上宋的徭役制度有相似之处,以税法为中心,以释放汉奸为轻徭,以限贩、勤工地摊、免费在太守军队服役、征收官太府徭役等作为征税方式,但与其他朝代不同的是,宋代采取租赁土地征税的办法,即实行缓缴租金制。

元代
元代土地改革后,取消了前代财税体制。

除了官太府徭役外,亦取消免徵,而使用各种减征、安定和以集资作以旨诏、以财强私抵用。

明代
明朝时全国采取租金制征税,即实行缓缴租金的税务,其中包括官太府徭役、从节免税、安定赋等多种形式。

清代
清代实行四分征税法,主要有银两征税、割让财物征税两大类,剩下的小税项以官太府徭役广泛征收,仍然存在少许徭役。

秦汉徭役的起止年龄和服役时间

秦汉徭役的起止年龄和服役时间

秦汉徭役的起止年龄和服役时间傅和傅籍所谓役龄,即成年男子服徭役与兵役的始役和止役年龄;而役期,则为成年男子一生中应服徭役与兵役的年龄段。

由于服徭役与兵役,都属于“役”,都是成年男子所承担的,故在役龄与役期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既然只有成年男子才能承担徭役与兵役,则男子一旦成年,就需要登记名册,以为征发徭役与兵役的依据。

史籍称登记服役的名册叫“傅”或“傅籍”。

《汉书·高帝纪》二年(公元前205 年),颜师古注“老弱未傅者”句时云:“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

”因此之故,始役的年龄就叫“傅年”,即开始登记服役名册的年龄;有关服役者登记名籍的法律就叫《傅律》,云梦秦简中已有此律名。

反之,止役的年龄,就叫做“老”,又称为“老免”,因为达到了“老”的年龄标准就可免除徭役与兵役,《汉律》、《汉仪注》及《汉旧仪》等,均有何时为“老”或“老免”的说法。

因此,要明白役期的长短,必先知役龄的起止。

役龄和役期的秦制究竟多少岁为“傅年”即始役年龄呢?由于史籍缺乏关于秦时傅年的记载,前人往往据汉制以推断秦制。

最早这样作的,就是刘宋人裴骃。

《史记·项羽本纪》载汉之二年,“汉王..至荥阳,诸败军皆会,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诣荥阳。

”裴骃《集解》引孟康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年而后役之。

”又引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

《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

’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

’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由于这里出现了“二十而傅”与“年二十三傅之畴官”两个傅年标准,于是裴骃就认为汉时的傅年标准是二十岁与二十三岁,并引此去解释汉二年的“老弱未傅者”之“傅”。

按此时,汉制尚未建立,汉二年的“未傅者”,是按秦制而言的。

因此,裴骃之意,无异于是以汉制去推断秦制。

中国古代徭役制度

中国古代徭役制度

中国古代徭役制度
徭役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劳动征收制度。

它起源于周朝,逐渐演变成为秦汉时期的基本徭役制度,最终在宋朝时期逐渐消失。

徭役制度根据地主和国家对农民的需求,强制农民提供劳动和财产。

根据《周礼》的规定,男子在成年后需要服兵役,为国家进行战争。

而在平时,农民需要随时为地主提供劳动,包括田地耕作、建筑修缮、道路修建、运输等等。

此外,农民还需要支付应有的赋税和租金。

徭役制度的核心是农民为地主和国家提供劳动和财产,以维护国家和地主的利益。

在徭役制度下,农民经常被征召和动员,导致他们的劳动成果大部分都被剥夺,生活贫困。

同时,农民的劳动和产出也无法用于自身的发展和改善生活条件。

尽管徭役制度给予地主和国家以巨大的劳动力和财富,但它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削弱了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徭役制度逐渐引发农民的不满和抵抗,也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

随着历代王朝的更迭和社会变革的发展,徭役制度逐渐减弱,最终在宋朝时期逐渐消失。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的徭役制度是一种不公平的劳动征收制度,对农民造成了巨大的负担。

它体现了地主阶级的统治和剥削,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局限。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赋役制度主要包括徭役和赋税两个方面。

徭役指的是统治者强制人民从事农田开垦、建设工程和军事劳动等劳动工作。

赋税则是指统治者向人民征收的货币和实物。

从西周到秦朝,赋役制度已经初具体系。

强化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统治者对于战争需要和社会建设所需的劳动力。

在德行的理论中,统治者可以征召百姓从事各种劳役,这就形成了一种赋役制度的雏形。

在东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周公制定的《周礼》中规定,全国百姓按职责分为九品,每品负责一定的劳役和税收。

而夏商周三代,赋役制度逐渐成为封建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石。

到了秦汉时期,赋役制度被进一步扩大和加重。

秦朝实行以土地征税的赋役制度,百姓要按照土地面积和种植作物的多寡交纳赋税。

在这个制度下,贫苦百姓往往被高额的税收剥夺了生活的基本保障,导致了社会的动荡与民众的反抗。

到了汉代,为了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开始了解放赋役的。

自汉武帝开始,逐渐推行以钱粮代徭役的政策,减轻了劳役的压力。

此外,汉朝还实行了减税政策,为民众提供了一定的减负。

唐宋以后,赋役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唐朝的赋役制度基本上延续了秦汉的模式,但从官僚制度的角度进行了。

宋朝时期,将土地收归国有,实行国家统一管理,通过征发和赋税的手段,为国家提供经济支持。

然而,赋役制度也受到了一些负面影响。

以徭役为例,长期的强制劳动使得农民缺乏时间和精力进行自我提升和生产力的改善,导致农田的荒废和农民的困境。

赋役制度还存在着腐败和剥削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官吏滥用职权,给农民带来了无法承受的负担。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和财政支持,但也给人民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赋役制度逐渐被淡化和。

秦汉募兵制及其他兵源

秦汉募兵制及其他兵源

秦汉募兵制及其他兵源募兵制的推行西汉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现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须雇人代役,平价每月出钱二千,谓之“践更”④。

募兵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始于汉武帝⑤。

武帝时,对外长期用兵,而征兵制无论从番上轮代的时间、人数,还是士兵的军事技术诸方面,均已不适应大规模战争的需要。

而且,为了解决军事财政困难,国家采取入赀、入粟、入奴婢以赐爵免役的办法,豪富之家竞相免役,无业贫民则又以佣身服役谋生。

可以说,募兵制已势在必行。

故自武帝以后迄于东汉,募兵制逐渐发展并取代了征兵制,成为兵士的主要来源。

西汉的募兵有各种名称,曰“勇敢士”、“应募罪人”、“奔命”、“伉健”、“应募”等等①。

这些应募兵士多来源于无业流民、弛刑徒等无产者。

汉朝经常用这些士兵从事对外的重大战争。

王莽时,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豬突豨勇”,作为对匈奴战争的主要兵力②。

东汉的户籍什伍制度已大大松弛,个体小农大量减少,征兵制难于继续推行,军队的兵源除了战时临时性征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维持。

东汉各地屯兵多来自招募。

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 年)武陵五溪蛮反,东汉政府即募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徒四万余人前往镇压③。

东汉不仅内郡兵招募,边郡戍卒也完全实行招募制。

例如,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 年)发遣内地实边的百姓,皆赐以“装钱”④。

实边赐钱制是西汉所没有的,是募民戍守边地的一种制度。

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 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⑤,这标志着东汉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征兵制。

东汉政府招募士兵的费用,称为“赏募钱”或“赏直”⑥,实际上相当于雇佣士卒的工资。

东汉对少数民族往往也采用招募的办法。

东汉少数民族兵称“夷兵”,是军队中的常员,战事结束后也不遣散,编在军队中领受“牢直”、“廪赐”,成为一种常备的雇佣兵①。

可见,东汉募兵制的推行是十分广泛的。

④《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公元前77 年)注引如淳:“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

秦汉赋税制度的内容

秦汉赋税制度的内容

(原创实用版4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4篇《秦汉赋税制度的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4篇)《秦汉赋税制度的内容》篇1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税:秦汉时期实行的是均田制,即国家将土地分配给百姓,百姓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税。

土地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和质量来确定的。

2. 人头税:秦汉时期还实行人头税,即按照人口数量向国家缴纳税款。

人头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人口数量和贫富程度来确定的。

3. 财产税:秦汉时期还实行财产税,即按照个人财产的数量向国家缴纳税款。

财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个人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的。

4. 营业税:秦汉时期还实行营业税,即按照商业活动的收入向国家缴纳税款。

营业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商业活动的收入和规模来确定的。

5. 关税:秦汉时期还实行关税,即对外来商品进口征收税款。

关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商品的种类、数量和价值来确定的。

《秦汉赋税制度的内容》篇2秦汉赋税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赋税制度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税:秦汉时期,土地税是主要的赋税形式。

秦朝实行的是均田制,即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税则按照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计算。

而汉朝实行的是井田制,即按照土地肥力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田地,土地税则按照土地面积和土地肥力计算。

2. 人头税:秦汉时期,人头税也是一种重要的赋税形式。

秦朝实行的是“户赋”,即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征收赋税。

而汉朝则实行的是“人头税”,即按照个人人口数量征收赋税。

3. 货物税:秦汉时期,货物税也是一种重要的赋税形式。

秦朝实行的是“市赋”,即按照商品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征收赋税。

从《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解析秦汉徭役制度的几个概念——事、算与事算

从《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解析秦汉徭役制度的几个概念——事、算与事算

从《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解析秦汉徭役制度的几个概念——事、算与事算王彦辉提 要:事、算与事算的含义,在出土的计类文书中基本相同。

事的本义是役使,从役使的客体论即事于国,服事于某种义务。

算作为计征赋税的一个计算单位,可以算人,也可以算物,依算征收的人头税称赋钱、算钱,民间或称“算赋”。

事算即服事于“算”的义务,在县、乡统计赋钱的年度计簿中指的是算钱。

《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应是为上计准备的各种统计数据的底本或草案,其中的“定事口”指的是符合缴纳口钱和算钱的口数,也表示在事口中实际缴纳口钱的口数;“凡筭”指符合缴纳算钱的口数,包括复算和事算人口;“定事筭”即实际缴纳算钱的口数。

走马楼吴简“嘉禾四年小武陵乡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的户计简是为征收“更口筭钱”而编制的最基础账簿,其中,“凡口〇事〇 筭〇事〇”的书写格式在口径上与《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是统一的,但在时态上属于未完成时,“口〇事〇”的“事”指的是应当缴纳口钱(大口钱和小口钱)和算钱的口数,“筭〇事〇”的“事”即“事筭”,指的是应当缴纳算钱的口数。

关键词:事;算;事算DOI : 10.16758/ki.1004-9371.2021.01.007事、算、算事与事算是秦汉及三国吴赋役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涉及到国家的课役对象和被课役者的赋役负担。

其中,事、算与算事屡见于文献,“事筭”唯见于简牍。

这组概念在文献记载中由于史家对概念本身没有界定,后代注说也往往模棱两可,所以,学界基本是在不加追问的前提下释“算”为按人头征收的赋钱,如口赋、算赋、更赋等;释“事”为徭役,如“勿事”即不服徭役;释“算事”为算赋与徭役,“勿算事”即“不出算赋及给徭役。

”1传统观点一般认为:“算赋”,即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每年出赋钱,人120钱为一算;“口赋”,即民年七岁以上至十四岁每年出口钱,人23钱。

对“算”“事”的进一步探讨,【帝制中国】是随着简牍资料的陆续发现而展开的。

一、简牍所见事、算与事算的相关研究古代文明The Journal of Ancient Civilizations 2021年1月第15卷 第1期January, 2021 V ol.15 No.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研究及数据库建设”(项目批号:17ZDA17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秦汉时期哪些人的徭役可以豁免

秦汉时期哪些人的徭役可以豁免

秦汉时期哪些人的徭役可以豁免从表面看,秦汉的徭役与兵役在征发对象方面都具有普遍性与无差别性。

如“更役”是凡成年男子每人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又如戍边,是“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之役,“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③,故盖宽饶之子“常步行自戍北边”④,被誉为美谈。

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

特别是通过徭役的豁免制度,使皇族、官吏、富人、地主都排除在服役对象之外,全部徭役与兵役实际上都落在劳动人民头上。

这从秦汉时期免役的条件与对象的事实看,可明其徭役剥削的实质。

秦汉时期免除徭役的条件,处在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其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

但总的说来,不外“赐复”、“买赐”、“爵复”等三个类型。

第一类型:“赐复”第一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官府的赏赐,简称为“赐复”它可分为下列六种情况。

(甲)给勤于耕织而纳粟帛多者赐复:早在商鞅变法时,秦国就规定“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①所谓“复其身”,即免除一人的徭役,其条件是:“大小僇力本业耕织”和“致粟帛多”。

单讲前者,免役对象应包括农民在内,但结合后者,就只可能是私有土地较多的新兴地主阶级分子。

到汉代,这一免役条件发展成了如下二种情况:一是“为三老”者。

如汉二年(前205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二老,乡一人。

择乡二老一人为县二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

”②按照乡三老及县三老的条件而言,显然是农村中的地主分子。

二是“孝弟力田”者,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

”③武帝元朔元年(前128年)冬^一月诏“朕•旅耆老,复孝敬。

”④这种“孝弟力田者”,也是农村地主无疑。

(乙)给“高年”者的赐复:秦时还未见以高年免役的情况,到了汉代尊重老人的风气盛行起来了。

贾山说:文帝“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

”颜师古注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

”①到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春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

秦汉赋役制度丛考

秦汉赋役制度丛考

秦汉赋役制度丛考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封建中央集权,他进行了一系列的,其中之一就是对赋役制度的。

秦始皇取消了周朝的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了郡县制度,并规定了一定的赋役政策。

他的目标是通过统一税收和劳动力征集来增加国家财富和军事力量。

秦朝通过“均田制”来调整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分配。

根据这个制度,土地被分为九等,每户人家根据家庭成员的数量得到相应的土地面积。

同时,秦朝还规定了农民有义务向国家交纳赋税和服徭役。

赋税主要是以田地作为税收对象,而服役则是指农民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提供劳动力,比如修筑宫殿、修筑城墙等。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赋役制度,并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

汉朝在经济和军事方面面临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他们在赋役制度上做出了一些调整。

他们减少了农民的赋役负担,推行了“三丈租田制”,即将原来一户家庭承包的田地分为三份,分别佃给三户农民,平均分担赋税和服役义务。

同时,汉朝还采取了一些措施保障农民的利益。

比如,限制土地流转,禁止贵族豪强通过购置土地来扩大自己的财富和势力,以保障平民百姓的土地所有权和分配权。

此外,汉朝还增加了赋役的灵活性,农民可以通过交换或者买卖劳动力来满足自己的赋役义务。

秦汉赋役制度的实施对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赋役制度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对农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导致农民起义的频繁发生。

其次,赋役制度通过提供劳动力和税收来支持国家的建设和战争,为国家的统一和繁荣提供了基础。

然而,由于对农民过度的剥削和限制,赋役制度也阻碍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限制了社会的进步。

总之,秦汉赋役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一种征收劳动力和财货的制度。

它在秦朝和汉朝的统治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赋役制度的实施对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产生了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对于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制度和历史具有重大的意义。

我国古代的兵役制度

我国古代的兵役制度

我国古代的兵役制度
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主要由义务兵役和徭役制度组成。

义务兵役是指公民在需要保卫国家或进行战争时,根据地方政府的征召令而主动参军服役。

在先秦时期,军队主要由贵族和地主等富有阶层的人组成,而战争的费用则由贵族和地主等负责。

士兵在役期结束后可以回家,没有被征召的人则不需服役。

徭役制度则是指国家根据人口数量和军事需要,强制公民服役或提供军屯,以供军队使用。

在秦汉时期,徭役制度逐渐成为主流。

徭役制度根据年龄和职业进行分类,男子一般从20岁
到60岁之间服役,不同年龄段的人提供的兵员数量和劳役期
限也不同。

徭役制度实行期间,农民被征召入伍后会被编制为士兵或军官,服役期限结束后才能返回家乡。

在明清两代,兵役制度逐渐由徭役制度转向套役制度,即实行兵籍制,通过户口管理统一调配军队。

此时,军人的招募和编制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根据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以家族为单位进行兵员征召,同时由政府提供相关军费和军需物资。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包括义务兵役和徭役制度,这些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变化,但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军队需要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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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徭役秦徭役制度与民力掠夺秦代的徭役制和兵役制是结合在一起的。

这种兵、徭混一的制度,沿袭了春秋后期井田制瓦解以后各国的力役之征。

其时劳动人民除了治宫室、城郭、道渠之外,还要当兵打仗。

特别是战国时代,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升级,兵役的征发成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于是形成了徭役和兵役合一的力役之征。

《汉书·食货志上》引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就是指秦民必须每年服徭役一个月,称为更卒.另外还要服兵役两年,其中一年在各郡进行军事训练,或为材官(步兵)、或为骑士(骑兵)、或为楼船(水兵);另一年在京师或边疆屯戍,在京师屯戍者称卫士,在边疆屯戍者称戍卒.至于秦民傅籍开始服役的年龄,据近年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研究,得知男子一般身高6尺6寸,即17岁始傅,18岁正式服役①。

关于秦民退役的年龄,卫宏《汉旧仪》卷下云:秦制二十爵。

男女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

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可知有爵的人56岁就可以退役,无爵的人要到60岁才能退役。

一般无爵农民在役年限为43年,按秦制规定每年服徭役一个月,合计1290天;另外服兵役两年,合计为720天,二者共计为2010天。

再加上各种法外之徭,虽不至于力役三十倍于古,但也说明秦代的力役确实沉重。

秦简《徭律》还规定,凡征发民夫修建的墙垣、堑壕等工程,必须对所建筑的工程担保一年。

一年内如有损毁,主管工程的官吏有罪,并令原来的民夫重新修筑,不得计入服徭役的时间。

同时规定,如果需要临时修补苑囿,应酌情征发苑囿旁边有田地的人修补,不得作为徭役,等等,说明秦政权还通过种种法规来延长人们的服役时间。

而且,随着秦统一战争的结束,战争减少,使大部分兵役转为徭役时间,因而为秦政权大规模地征发徭役提供了制度保证。

即使同样的徭役制度,由于秦统一中国后情况发生极大的变化,也会无形中增加人民的徭役负担。

贾谊《新书·属远篇》指出,在诸侯割据的春秋时代,因为诸侯的领地不大,无论运输物质或服徭役,都是在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

而秦统一后国土广大,南方的人民必须到塞北去戍守,东方的人民必须到西南去拓边,往来运输,花费在路途的时间和费用就不少,劳动人民实际承担的徭役负担成倍增加,所以民毒苦之甚深.但秦代统治者并不顾及劳动人民的承受能力,总是无休止地征发徭役,大兴土木,经常出现过年之徭、逾时之役,对劳动人民的役使远远超过制度的规定。

自秦统一至灭亡以前,未曾停止征派各种徭役。

当时服役之人主要是农民,另外还有大量刑徒、罪吏、赘婿、贾人、奴产子等。

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人身奴役非常酷烈,秦谣云:生男慎勿举,生女哺用餔,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拄。

据史书记载,秦始皇为建造阿房宫和骊山墓所征发的人力有70多万,为伐南越调发的士卒为50万,蒙恬守长城的士卒为30万,其他修驰道、直道、漕运转作等徭役的人尚无法计算。

秦时人口约2000万,而每年都要有200万以上的了男被征发。

丁男不足,又征丁女,大量的劳动力脱离生产,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西汉1.户籍制度的建立户籍制度是历代王朝控制户口、役使民力的主要根据。

西汉初年,户籍的编制和管理被有效的纳入法治的轨道。

我国的户籍制度在战国时代已逐步形成。

秦国于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单位,编造户籍进行管理。

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①,进一步把户籍管理与邻里什伍连坐制结合起来。

《商君书?去强》云: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

《吕氏春秋·上农》说: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

可知当时的户籍重在什伍相连,主要登记现存户口的姓名及身材高矮。

到秦王政时代,户籍制度更加完备。

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初令男子书年①,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户籍已记载户口姓名、年龄、土地等情况,以便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并为其提供租赋徭役剥削。

西汉的户籍制度继承秦制。

当秦末刘邦率军进入咸阳时,萧何首先就收取秦丞相、御史府的律令图书,使刘邦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②,从而为封建政权恢复和健全户籍制度奠定了基础。

接着,西汉政权采取恢复秦民原来爵位和田地等办法,招抚战乱中的流民重新登录户籍。

又因张苍为秦时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故以张苍为计相③,加强对全国户籍的建设和管理。

丞相萧何等制定的《九章律》,其中就有《户律》,进一步把户籍的编制和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汉代的户籍又称名数.《汉书·石奋传》师古注曰:名数,若今户籍。

因当时把户籍写在木简或竹简上,故亦称版籍、名籍.《后汉书·仲长统传》说: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

当时一般以每年秋八月进行人口调查,编造户籍。

这一习惯由来已久。

《管子·度地》载: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

秦代推行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九月为岁末,故于年终前秋八月调查人口,造籍傅籍。

《睡虎地云梦秦简·仓律》说: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

西汉建立初年,就恢复了这一制度。

《汉书·高帝纪上》云:汉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初为算赋。

从此,汉法常因八月算人,即以八月案比而造籍书①。

户籍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户口和财产的情况。

其中户口情况记载户主姓名、职务、籍贯、爵级、年龄及其家属;财产情况记载每户的动产、不动产及其訾算。

秦律汉律规定,人人都必须登记入籍,隐瞒登录者当论罪受罚。

凡登记在国家户籍上的人口统称为编户民,编户民不得随意迁徙,如果非法迁徙,谓之亡命.《汉书·张耳传》师古注:命者,名也。

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

国家对逃脱名籍的亡命之徒进行严惩。

《睡虎地秦墓竹简·游士律》规定:有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者,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汉书·淮南厉王传》亦指出: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

所以汉政权经常打击那些脱亡名数的王侯、官吏与豪强。

为了加强对编民的控制,国家规定出游之人必须持符。

秦简《游士律》云: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

对于没有符的游士进行严厉惩罚,主要是为了防止编民脱籍流亡。

这种符又称信或传,类似于通行证。

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规定诸关用传出入,就是防备亡命之徒犯上作乱。

符一般用竹简为之,其上除记载本人姓名、职务、籍贯、年龄外,还记有便于识别的身高、肤色等特征。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史记·萧相国世家》。

③《史记·张丞相列传》。

①《后汉书·皇后纪》;《周礼·地官·小司徒》唐贾公彦疏。

如果编民想迁居某地,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官吏的批准。

当编民迁至新居地后,还必须到当地占籍。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严格控制户口,使人人不得脱籍,长期为国家交租税,服徭役。

汉代国家公民的户籍大致分为三类。

其一为一般公民,即编户齐民籍,这是汉代户籍的主体。

编户齐民籍通常由县道督促乡官编造,然后由县道上计报告郡国,由郡国上计报告中央,形成中央到地方的逐级管理制度。

《史记·平准书》注引如淳曰:齐等无有贵贱,故谓之齐民。

若今言' 平民' 矣。

其实,在编户齐民中,包括上至列侯重臣,下至无地贫民等各种身分。

之所以称为编户齐民,是因为相对专制君主而言,所有公民齐等无有贵贱,都是皇帝的臣属。

故编户齐民实质上是普遍依附农制的同义语。

但在这些无贵贱的编户齐民中,可按财产家赀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

只是西汉时期的户等并没有像唐代那样记录在户籍簿上。

其时,上户又称大家,家赀约几十万钱以上。

为了抑制地方豪强经济实力的恶性膨胀,上户大家往往是被迁徙的对象。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提及:产(即家产家赀)五十万以上者,皆徙其家属朔方之郡。

汉武帝曾规定家赀300万以上的大家徙至茂陵。

宣帝时把家赀100万以上者徙至平陵、杜陵。

成帝曾诏令家赀500万以上者徙至昌陵,可见上户家赀十分雄厚。

一般中户(或称中家)的家赀在10万钱左右。

《汉书?文帝纪》赞曰: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

汉代一金万钱,十金即中家十万的赀产。

下户(或称小家、细民)家赀约几万钱以下,甚至有赀不满千钱的赤贫户。

下户在编户齐民中人数最多,所受的剥削也最重。

编户的家赀户等是西汉政权推行户口政策的基础。

如家赀在几十万、几百万以上的大家常常被迁往皇陵。

家赀十万以上中家和大家有做官的资格,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以后,才改为家赀四万以上者亦可作官。

而家赀十万以下的小家往往是救济减免租赋的对象。

《汉书·哀帝纪》:其令水所伤县邑及他郡国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

《成帝纪》: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

武帝时,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赀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①。

而且,编户的家赀户等也是国家征收租税的依据之一。

《续汉书?百官志》说,基层乡官在议定租额时必须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其二为特殊公民,即宗室籍。

因宗室属皇帝家族成员,故受到特殊优待。

他们大多有封国食邑,都可享受免除赋役的特权,还可经常得到皇帝的赏赐。

《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前元四年(公元前176年),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

赐诸侯王子邑各二千户.宗室籍由中央宗正掌管,分散在郡国的宗室名籍每年由各地上计时呈报中央。

据《楚元王传》等记载,汉高祖刘邦初起时,计父母兄弟子侄约32人,至西汉末230年间,宗室户口发展到十余万人,人口增长率高达42%,显然是由于他们能够享受各种特权的结果。

其三为下等公民,即商人市籍。

《汉书·晁错传》指出:秦代戍卒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可见当时对商人的市籍管理很严。

秦汉时规定,凡是在城镇市内从事交易活动的人,都必须由官府登记,列入市籍。

只有取得市籍的商人才允许在特定市区内营业。

这些商人要按章交纳市籍租(即场地税)和市租(即交易税)。

市籍一般由市吏具体管理,但必须上报各级政府备案。

西汉初年曾对有市籍的商人制定了许多歧视性政策,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于编户齐民。

总而言之,西汉前期已经基本建立了完备的户籍制度。

封建国家责令地方政府于每年八月定期对户口、财产进行清查,然后依法编造户籍。

通过户籍调查加强全国的户口管理,并作为征发徭役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基本依据。

①《汉旧仪》。

2.徭役制度的确立汉代的徭役制度,大体沿袭秦制而有所变通。

关于傅籍始役的年龄,秦代为17岁始傅,18岁正式服役,汉初沿袭不变。

至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①。

当时把始傅服役的年龄推迟三年,应是文景之治轻徭薄赋政策的体现。

《盐铁论·未通》说:昭帝时,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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