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典当业后续监管办法》等十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典当业后续监管办法》等十项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典当业后续监管办法》等十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省公安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精神,按照后续监管责任清单分工,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公安机关典当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旅馆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后续监管办法》等十项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公安机关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传达学习。
制定出台《吉林省公安机关典当业后续监管办法》等十项监管办法,是省公安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十项监管办法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
十项监管办法覆盖多项公安业务,涉及多个部门、警种,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有序组织实施。
要摸清监管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底数,分类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调配一线监管力量,确保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印章业治安管理,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公章刻制业审批发证、公章准刻审批、印章业日常治安管理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法人等专用章。
(辉爱会计服务公司整理)第四条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章刻制企业安全许可条件第五条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一)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二)工商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悬挂统一规范的外观标识;(三)具备能够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和制章设备,并确保计算机和制章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辉爱会计服务公司整理)(四)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且有2名以上熟悉计算机操作的技术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要有等级证书),并通过公安机关组织培训的技术人员;(五)刻制的公章必须通过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A241.9-2000的要求;(六)使用河南嘉华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研发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作软件、排版软件,并通过网络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印章信息后台(中心)联网;(七)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应有保证产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即具备保障公章制作过程、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含保险柜、视频监控或入侵探测报警装置)、接待大厅,并配备专职人员;(八)建立健全印章系统刻制企业可疑情况报告、承接、监制、保管、验证、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九)法人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并有当地常住户口;(十)达到上述标准并通过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检测的公章刻制企业,由县级公安机关初审,经省辖市公安机关核实,报省公安厅审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苏公厅[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厅[2008]164号2008年4月11日)各市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维护印章业治安秩序,为印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并为现实斗争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现就改进和加强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公章刻制业开办许可,严格实行治安安全条件准入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立足于服务和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开办许可,严格实行治安安全条件准入制度。
(一)关于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许可主体和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公章制作能力并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统一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其他仅承接但不直接制作公章的分支机构、门市部、承接点等,暂不列入公安机关审批发证范围,但需报市公安局备案,并持有加盖所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印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
经批准设立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其中,对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等重要项目变更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变更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二)关于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许可条件。
省公安厅结合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印章信息系统”)建设需要,对现有规定中有关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许可条件进行了梳理。
各地要对照许可条件,从严审核把关,严格实行治安安全条件准入制度。
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1993年10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非法刻制印章的问题十分突出。
一些不法分子以重金为诱铒,在街头巷尾个体摊点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明、文件,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的政治事件,给国家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为了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安部决定于1993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附后),请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认真清理整顿刻字业。
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工商等部门对本地区的刻字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对非法刻制印章的个体刻字人员和单位要按照《通告》精神,坚决预以取缔;对持有营业执照的流动个体刻字人员,要其必须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在街头乱设摊点;对生产原子印章的企业,要重新进行核查、登记,凡未经批准、非法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限其在一定时间内补办手续;对已经批准、定点生产原子印章的企业,发现登记、承接等制度不健全,存在隐患和问题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严厉打击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从中发现犯罪线索,认真查处伪造印章的大案要案,深挖犯罪团伙。
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
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XX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XX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公安职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职责】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
第二章从业单位审批、备案第四条【审批申请】从事公章刻制经营业务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向经营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五条【治安条件】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以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不具备设置单独保管库房条件的,应当在公章刻制间内配备存放成品公章的保险柜;(二)安装、配备摄像头、打印机、扫描仪或高拍仪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上传公章备案信息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审批材料】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XX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4.标明经营场所主要功能区、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分布的平面示意图及相关说明;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需另行提供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第七条【变更手续】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准予许可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在原县(市、区)地域范围内变更经营地址的,经营场所相关设施设置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治安条件。
对不符合要求,经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条件的,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跨县(市、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向原准予许可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再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成公通〔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业审批工作的通知成公通〔2018〕13号各分局,市、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章刻制业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化、服务型的审批管理制度,市局决定将公章刻制业审批事宜做进一步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审批(一)申请材料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的单位,向工商注册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公章刻制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股东、职工(按照社保要求)及2名以上本单位专职公章专职刻制人员的名录及无犯罪记录证明;4.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居民住宅内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5.专业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等)和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6.经营场所建筑结构平面图,图上需标明独立的印章保密工房和独立的保管仓库(成品及半成品储存柜、足够保存5年印章备案资料的档案柜)、服务台、出入通道、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等基本情况;7.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公章刻制、保管、交货制度;作废章坯销毁制度;安全保卫制度);8.公章刻制样品经“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刻章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刻章业的治安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治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公章、合同章、私章等印章刻制的单位(以下简称刻章单位)。
三、治安安全管理要求1. 刻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刻章业务。
2. 刻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治安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各项治安安全措施。
3. 刻章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 刻章单位应当加强印章材料的管理,防止印章材料被盗、丢失或被非法使用。
5. 刻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印章刻制流程,确保印章刻制的合法性、合规性。
6. 刻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交付制度,确保印章交付的安全、准确。
四、治安安全管理措施1. 刻章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治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2. 刻章单位应当制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治安安全管理的职责、任务、措施等。
3. 刻章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 刻章单位应当加强对印章材料的管理,建立印章材料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印章材料的安全。
5. 刻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印章刻制流程,对刻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印章刻制的合法性、合规性。
6. 刻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交付制度,对交付印章进行登记、核对,确保印章交付的安全、准确。
五、监督检查1. 公安机关负责对刻章业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刻章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治安违法行为。
3. 刻章单位发现治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法律责任1. 刻章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治安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刻章单位违反本制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刻制印章制度
印章验证、登记制度(一)承接单位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二)无需公安机关备案刻制的印章,必须验证申办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与本人和相关人员一致后,方可刻制。
(三)需要备案刻制的公章,无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不得刻制。
(四)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五)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坏。
(六)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七)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印章承接制度一、承接公章刻制业务,须审核、登记、提取下列证明文件,并报康巴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后,方能承制。
1、国家机关刻制公章:(1)持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编制部门的批复,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以及;(2)主管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机构刻制公章:(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主管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4)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注:如刻制发票专用章,还需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3、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刻制公章:(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注:如刻制发票专用章,还需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二、刻制二级机构公章及专用印章。
需本单位出具该部门成立的批准文件上级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件,报康巴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后,方能承制。
三、以旧换新刻制印章。
须持以上各类单位刻制需要提供的材料,并经康巴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批后,方能承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公章刻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公章刻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公章刻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公安机关公章刻制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上海公安机关公章刻制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促进公章刻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和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公发[1998]23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公章是指国家机构、政党、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派出、议事协调、非常设机构和居(村)委的法定单位名称章和冠有单位名称的单位部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合同、财物、发票、报关、商检等重要专用章。
二、管辖分工(一)市局治安总队:对市级党政机关,局级以上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公章刻制申请进行受理审批。
(二)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市局有关单位治安支(大)队,有关公安处(局)治安支队(科):对除市级党政机关,局级以上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以外的公章刻制申请进行受理审批。
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
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促进印章刻制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本市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职责)市印章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本市对印章刻制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印章刻制业务。
禁止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以外设立印章刻制摊点。
第七条(一般印章刻制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申请经营一般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三)符合市印章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四)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单位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特别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或者不得申请经营个体印章刻制业务:(一)被吊销《许可证》的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3年的;(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三)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近年来,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假冒伪造公章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为了加强对公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建议。
首先,加强行业监管。
政府应建立健全公章刻制业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公章的刻制和使用。
同时,加大对公章刻制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其次,加强信息化管理。
公章刻制业应引入信息化技术,建立公章刻制业的信息库,记录和管理每一枚刻制的公章信息,确保公章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建立公章刻制业的信用体系,对刻制企业的信誉进行评价和监管。
第三,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提升。
公章刻制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行业规范的遵守意识和责任感。
此外,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杜绝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进入行业。
最后,加强社会共治。
“治标不如治本”,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公章刻制业的认知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加强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的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对策和建议的实施,可以有效加强公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确保公章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只有构建一个高效的治安管理体系,才能提升公章刻制业的整体素质,为社会治安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刻章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刻章业治安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公章、私章、钢章等刻制业务的员工及相关部门。
三、治安安全管理职责1. 刻章业负责人为治安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本制度的各项要求。
2. 各部门、各岗位员工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治安安全管理职责。
四、治安安全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员工的治安安全管理职责。
2. 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公章刻制业务合法、合规。
3. 对公章刻制业务进行严格审查,严禁非法刻制公章。
4. 加强对刻章设备的保管和维护,防止设备被盗、损坏。
5. 加强对刻章材料的采购、储存、使用管理,防止材料流失、被盗。
6.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7. 建立治安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治安信息。
五、公章刻制流程1. 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
2. 刻章业负责人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性。
3. 审核通过后,由客户填写《公章刻制申请表》,并支付刻章费用。
4. 刻章业负责人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刻制。
5. 刻制完成后,由客户验收合格并领取公章。
六、应急处置1. 发现治安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2. 发生治安案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 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七、监督检查1. 刻章业负责人定期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2. 公安机关对刻章业治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刻章业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门印章管理规定范本(2篇)
公安部门印章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安部门印章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部门内各级单位的印章管理。
第三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作、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印章,确保印章的真实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公安部门印章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印章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印章的制作与使用第七条公安部门印章应当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确保制作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公安部门印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明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制作时间等必要的信息。
第九条公安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超出授权范围的印章不得使用。
第十条公安部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将印章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与使用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严禁私自擅自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印章保管人应当严格履行保管责任,确保印章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印章保管人应当定期检查印章的完好情况,如有破损或丢失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印章应当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印章不得被借用、转借或者出卖,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安部门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应当确保印章的印刷效果清晰、完整,不得出现模糊、错乱等情况。
第四章印章的注销与更换第十七条公安部门印章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注销:(一)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终止的;(二)印章的用途发生变化的;(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况。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印章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更换:(一)印章丢失、被盗或者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二)印章的制作文字或者标识发生变化的。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正文:----------------------------------------------------------------------------------------------------------------------------------------------------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薄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四条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第五条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的对策及建议(一)
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的对策及建议(一)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的对策及建议概述公章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公章刻制业中存在着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包括非法生产和售卖公章、私自复制公章等。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加强公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势在必行。
对策及建议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公章刻制业法律法规,明确公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权限,明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加大对公章刻制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公章刻制企业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2. 建立健全公章刻制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章刻制业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公章刻制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刻制员工信息等。
•强化对公章刻制业从业人员的背景调查,确保公章刻制从业人员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3. 加强公章材料及设备的管理•对公章刻制材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建立材料采购台账,防止非法材料流入公章刻制业。
•对公章刻制设备实施严格控制,设立设备监控系统,防止设备被用于非法生产和复制公章的行为。
4. 提高公众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公众对公章刻制业法律法规的了解度,防止出现无意识的违法行为。
5. 加强协作机制与信息共享•建立公章刻制业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加强公章刻制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防止非法公章被用于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
结论加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章使用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材料设备管理、提高公众意识和加强协作机制与信息共享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公章刻制业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众利益的安全。
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改制与废止办法
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改制与废止办法第一篇: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改制与废止办法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改制与废止一、刻制:1、填写刻制申请。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印章。
3、刻制规定:分支机构公章、部门章、含有公司名称的业务印章、主要负责人名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应由总公司总经理核准。
在符合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基础上,各级分支机构使用的印章由总公司行政企划部统一设计,经总经理审批后刻制。
4、印章所刻名称为本单位的法定名称。
印文应采用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简化字,字体应为宋体。
所采用的印料,应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当地公安机关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启用:总分机构部门及以上印章、含有公司名称的业务印章、主要负责人名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给行政企划部留存印签备案。
并由行政企划部给使用部门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及使用范围。
三、保管:5、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高管名章等由印章管理者放在柜内加锁保存,主管或审批人在场加盖印章)。
6、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将印章锁好,节假日期间由章管理人员将印章封存。
7、印章使用前,总经理办公室下属行政企划部的印章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应签署“印章管理责任书”两份,一份存于所在机构,一份由行政企划部印章管理人员保存。
四、改刻或废止8、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各管理人迅速将旧印章交还行政企划部。
9、废止印章的保管年限:除特别需要,由行政企划部将废止印章保存三年,然后在征求原使用者的意见后再行处理。
10、失散、损毁、被盗:公司印章、部门印章、含有公司名称业务印章、主要负责人名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停止使用,或在遇到失散、损毁、被盗的情况时,各管理者应迅速向行政企划部负责人递交说明情况的报告书,行政企划部负责人根据情况依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处理。
销毁由行政企划部收回进行。
11、印章丢失应立即向印章管理员报告,填写印章作废(丢失)申请单,并在报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行政企划部管理人员备案。
印章单位治安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印章单位治安管理,确保印章安全,预防和打击利用印章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印章管理职责1.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印章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工作。
2. 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印章管理部门做好印章管理工作。
三、印章刻制管理1. 印章刻制必须依法进行,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2. 刻制印章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3)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4)刻制印章的样品。
3. 刻制印章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
四、印章保管管理1. 印章应存放在安全、保密的专用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 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不得将印章随意携带、存放或借给他人;(2)不得将印章的钥匙随意存放或交他人保管;(3)不得将印章的样品随意借出或外传。
3. 印章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印章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印章安全。
五、印章使用管理1. 印章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使用印章。
2. 使用印章时,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详细记录使用时间、用途、使用人、审批人等信息。
3. 使用印章的部门或个人,应在用印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用印登记簿。
六、印章销毁管理1. 印章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销毁印章。
2. 销毁印章时,应通知印章管理部门,并填写《印章销毁登记簿》,详细记录销毁时间、原因、销毁人等信息。
3. 销毁印章的经办人员应将销毁后的印章碎片集中保管,并定期检查。
七、监督检查1.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对印章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印章安全。
2. 印章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刻章公司治安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刻章公司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治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加强治安防范,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及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2. 单位负责,人人参与: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治安管理,共同维护公司治安秩序。
3. 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对刻章业务的监管,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确保治安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治安管理制度1. 刻章业务管理(1)刻章业务实行实名制,客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个人信息。
(2)严禁刻制国家禁止刻制的印章,如伪造公章、伪造证件等。
(3)刻制印章需经过客户签字确认,严禁私自更改印章内容。
2. 治安防范措施(1)公司应设立安全门卫,负责公司内部及周边的安全巡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2)公司内部安装监控设备,覆盖公司各个区域,确保监控无死角。
(3)加强公司内部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3. 治安责任追究(1)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员工,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2)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客户,公司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3)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治安案件发生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治安管理组织与职责1. 公司成立治安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治安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2. 安全门卫负责公司内部及周边的安全巡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3.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治安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4.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制度,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报告。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公司治安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治安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
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监管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监视管理;监督管理,监视看管罪犯。
下面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7 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下放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许可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呼公发〔20XX〕572号)工作部署,深化内蒙古公安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有关特种行业下放审批系列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章刻制业管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放、管、服”方面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扎实推进我市公安机关“放、管、服”工作的长远发展。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公章刻制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存在的问题公章刻制业取消“刻制审批”和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公章刻制企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刻制印章已经实现了“自审即办”的承办模式。
但近期检查中发现,该模式在极大方便了群众的同时,部分公章刻制企业也呈现出一些问题,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略申办印章需要提交材料证明的完整性、准确性;在后期制作添加用章单位相关信息选项中,出现大量的漏项、错项、重项的情况。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应该强化印章刻制业监督检查,需重点加强印章承办检查、实地查验、检查档案装订情况、造册登记、印鉴卡制作、刻章登记情况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检查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监督公章刻制企业在受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时,要查验用章单位的有关备案材料,填写《公章刻制备案登记表》,将相关材料清晰、准确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
(二)要求刻章企业必须核实经办人身份,做到人证一致。
印章刻制业管理制度
印章刻制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促进印章刻制业的健康发展,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印章刻制业从事印章生产、销售和服务等各类经营活动。
第三条印章刻制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正常秩序。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印章刻制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整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印章刻制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印章刻制业经营许可手续。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如实经营。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经营许可费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印章刻制业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取得印章刻制业经营许可证后,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产品质量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生产印章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品质量问题,确保销售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印章产品的检查和测试,及时处理和追踪产品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出售的印章产品提供明确的产品质量保证,并认真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积极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印章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购买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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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监管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监视管理;监督管理,监视看管罪犯。
下面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7 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下放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许可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呼公发〔20XX〕572号)工作部署,深化内蒙古公安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有关特种行业下放审批系列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章刻制业管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放、管、服”方面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扎实推进我市公安机关“放、管、服”工作的长远发展。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公章刻制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存在的问题公章刻制业取消“刻制审批”和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公章刻制企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刻制印章已经实现了“自审即办”的承办模式。
但近期检查中发现,该模式在极大方便了群众的同时,部分公章刻制企业也呈现出一些问题,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略申办印章需要提交材料证明的完整性、准确性;在后期制作添加用章单位相关信息选项中,出现大量的漏项、错项、重项的情况。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应该强化印章刻制业监督检查,需重点加强印章承办检查、实地查验、检查档案装订情况、造册登记、印鉴卡制作、刻章登记情况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检查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监督公章刻制企业在受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时,要查验用章单位的有关备案材料,填写《公章刻制备案登记表》,将相关材料清晰、准确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
(二)要求刻章企业必须核实经办人身份,做到人证一致。
公章刻制备案应具备以下证明材料:1.证明用章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授权书。
(三)督促公章刻制企业采取一件一档的方式留存用章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档案卷主要材料:用章单位证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备案材料。
要求公章刻制企业档案应当存放于专用档案柜、档案室并及时上锁,明确专人管理,落实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备案材料档案留存时间为 5 年。
(四)刻制公章后制作印鉴留存卡,由制作人员和经办人签字后,印鉴要清晰、准确,相关信息填写完整无误。
三、规范申办流程、加强印章网络申办内容的日常检查(一)为了便于对公章刻制业承接业务和网络申办提交批单材料的统一化、规范化的有效管理,形成公安机关派出所、分局、市局“三位一体”的事中事后的管理模式,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下放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许可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呼公发〔20XX〕572号)文件中:“各旗县区公安机关在颁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需5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局治安管理支队,由治安支队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检查并安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 的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新办的公章刻制业申请开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必须持有颁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颁发特行证的公安机关开具的申请网络的证明,以及办理特行证提交申办材料的复印件并建立印章档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通知相关人员实地安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
(二)安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的公章刻制企业,需要取得“符合公安部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印章检测报告)”获准刻制资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行大队实地抽样提取样章,并负责按照规定送检样章,经抽样的工作人员签字、市局治安支队特行大队盖章,粘贴封条密封后将样章送检。
(三)为确保公章刻制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申办刻章所提交的批单材料证明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着重通过印章系统网络中的以下功能检查其准确性、规范化,从而规范印章刻制企业的申办行为。
1、“申刻企业详细信息”核对申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类型、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准确性;2、“批单申刻材料”审查提交批单的完整、清晰、合法性;3、“印章详细信息”比对印章全称、印章编码、印章类型、印章规格材料等信息,查找选项、名称、类型、数字的差别和失误;4、“印鉴留存卡”审阅对印模加盖错误、加盖不清晰、印模重影、二次加盖痕迹,单位名称填写不完整、错误,漏填,申刻单位经办人漏填,刻章企业经办人漏填,印章刻制企业公章漏盖和模糊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一)各旗县(区)公安(分)局接到此通知后,及时通知主要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导和检查。
(二) 各旗县(区)公安(分)局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着手安排专职人员利用网络监管和实地查验等管理措施,检查公章刻制企业所提交的批单材料证明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并依照公安部通知中采取“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限期整改及治安状况评定等综合管理手段,强化对公章刻制业经营主体及参与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治安风险、隐患。
”(三)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将适时对各地公安机关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以及发现辖区公章刻制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
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公安机关是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部门。
同时,负责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
具体监管以下事项:(一)负责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包括对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许可证信息变更;设立分支机构、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二)负责对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知识的指导、培训;(三)负责监督检查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四)负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依法查处;(五)负责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专项整治;(六)负责组织开展适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阵地管控措施;(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四)《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五)《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六)其他与公章刻制业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一)监管原则派出所属地管理为主,并归口治安部门管理。
(二)监管措施1、按照公安部要求,对全省公章刻制业实行信息化管理,为公安实战需要提供服务;2、要求公章刻制企业限时交付印鉴,否则系统自动锁定禁止承接公章业务;3、公安机关监管落实情况,公安机关内部实行定期考核。
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查的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公章刻制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公章刻制单位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公章刻制单位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公章刻制单位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
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二)重点抽查内容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三)抽查结果运用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通报抽查对象所在地工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坚决维护治安管理秩序。
五、对公章刻制业的信用监管措施(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1、公章刻制业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公章刻制业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在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2、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在每个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
4、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公章刻制业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公章刻制业活动。
(二)实施“公章刻制业行业黑名单”制度1、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公章刻制行业黑名单”,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经营业务的;(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公章刻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3)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非法从事公章刻制活动的;(4)转借、出租公章刻制业许可证件的;(5)违法经营,被依法处以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6)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章刻制业许可的;(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2、对拟列入“公章刻制业黑名单”的经营者,行业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对纳入“公章刻制业黑名单”的经营者,由公章刻制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记入事项包括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
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六、协同监管机制(一)纵向整治。
针对公章刻制业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级公安部门组织市、县、派出所三级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清理整顿。
(二)横向联查。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联合消防部门及工商部门联手开展联合执法,全面彻底解决公章刻制业存在的难于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