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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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
李旭春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工作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利用财务软件进行记账、利用网络进行贸易等越来越普遍,面对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税务稽查人员如何适应,在检查过程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收集与固定,以有力地支持在稽查工作中查处的涉税违规问题,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摆在了稽查干部面前。而随着经济发展,数字化越来越广泛的普及应用,电子证据必将会被越来越普遍的采用,甚至电子证据能否有效采集固定将成为稽查案件能否正确定案的关键。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并没有给出太过详细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税务方面关于电子证据的搜集固定也只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其可操作性也只是限于常规,对于复杂的电子取证没有给与更多的解释。笔者根据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当前税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税务稽查工作中一般电子证据、复杂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原则、方法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对今后如何加强电子证据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依赖性。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者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但是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则不能直接进行,必须依赖于某种中介设备。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二)易受破坏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特有的生成、储存和传递方式导致了其特有的隐蔽性,但同时也意味着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且不留痕迹。在当今网络高速普及的时代,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电子证据会被不着痕迹地删改。删改者既可能是形成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的使用者,也可能是穿越防火墙的黑客,还可能是来自无法意料的计算机病毒。另外,电子证据储存方便、体积小,持有人往往只需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就可以变更电子证据的内容,甚至销毁证据。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使得它有不稳定的一面,因此有许多人把电子证据易受破坏的这个特性称为“脆弱性”。
(三)外在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形式是简单电磁形式的,但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输出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图像、动画等视频形式,输出在打印纸上成为传统纸介文件,输出在音箱中成为音频信息,输出在缩微胶卷上成为视听资料,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操作更是以不同的动作指令为表现形式,这都显示了它的外在形式多样性。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使得证据外在形式复杂多样。
(四)客观真实性。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计算机这种高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电子证据不会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五)高科技性。电子证据由于前述的几种特征决定了它较强的高科技性。不管是电子证据的复制、存储还是读取,都需要相关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电子技术操作技巧,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证据资料的毁损、灭失,给取证过程带来很多不便。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不开高科技的技术设备。因而,应该意识到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手段乃至尖端科技,并将伴随科技的发展进程不断更新、变化,较之传统的证据形式更难把握。
二、税务稽查过程中电子证据取证面临的困难
(一)取证失实。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易改动性,易消失性非常容易导致电子证据的取证失实。计算机系统以磁盘,光盘等介质储存信息是肉眼看不见的。必须借助计算机的翻译才能收集,但是若翻译的过程出现错误,那么一切的后续工作都是错误的。电子介质与传统纸质证据最大的不同就是它的易改动变动和不确定性,而且这些改动变动还难以留下痕迹,使得收集缺乏真实性。电子证据的自动生成性使得收集线索模糊化,隐形化易导致取证失实。在收集过程中,取证人员实际上就是根据电子证据生成的线索,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在收集传统证据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记录,都有经手人签字,取证人员可以从这些记录中找到它的真实性根据。但是在收集电子证据中,传统的纸质记录为光盘、磁盘等电子介质所取代,肉眼能识别的记录追踪的线索也由于计算机的自动生成而中断了,传统方法已经失效,取证困难更大,失实可能性增加了。
(二)取证不足。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取证人员对电子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并依分析结果作出判断,进行收集。但是即使所收集的证据与实际上的情形符合,个别当事人还是不愿意确认电子证据的收集结果。根据现行证据规则,缺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证据的证明力相对于有对方当事人确认的证据的证明力事大打折扣的。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数据量大、易删除更改等特点,完全取证困难很大。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在检查过程中,曾经遇到过某大型企业就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购销往来,但由于其时间跨度长、邮件数量多、部分邮件已删除等原因,造成不可能完全取证,最终只能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但这种取证方式是否能够完全的支持违法涉案事实,相关规范并没有规定。
(三)泄密或者遗失。由于收集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为基础而这些电子数据很多数据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商业机密。由于巨量的数据可以压缩在很小的介质,更加加大了数据泄漏或者遗失的可能性,有些重要数据的遗失泄漏将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三、今后稽查工作中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建议
(一)应把握好电子证据收集的原则。鉴于电子证据具有高度依赖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在稽查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取证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就是当获取相关涉案信息时,检查部门应尽快赶赴相关地点,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着手对现场进行处置。一旦错过时机,证据可能就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