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省水利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浙水办建〔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5〕21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5〕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各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各在建、已建水利工程单位,督促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同时,要进一步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4〕13号)、《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要求,切实抓好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
二、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切实做好专项督查,是落实《通知》中“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
要根据《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3号)要求,我厅于6月份组织专家对部分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和指导,下半年我厅还将组织两批次督查工作。
各地应按照专项督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本级在建重点水利工程进行督查。
三、抓好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结合《通知》中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通过组织抓好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责任状评比、微信助力安全月和好新闻评选等活动,有效提高全体水利职工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市要进一步按照《关于加强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延期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6号)要求,积极开展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延期培训与考核工作,加强对属地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按照省扩权强县有关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厅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划分界定事权,提出以下职责分工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按照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建立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考虑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分工、厅机关处室与相关事业单位的事权划分,在职责明确细化中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一)政事分开原则。
厅机关处室负责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事业单位为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通过本次机构改革,厅行政职责主要由厅机关处室承担,原则上已有相关业务处室承担的,不再委托厅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上下对口原则。
为保障厅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上与水利部各司局的衔接更为顺畅,厅机关处室职责原则上对应水利部相关司局。
(三)职责总分原则。
按照工作相对综合和相对专业划分有关处室职责。
相对而言,对某项工作起到统筹协调的称为牵头处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中某一专业领域的称为业务处室。
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制定综合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综合性规划和计划,组织综合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掌握相关专业工作情况,主动做好与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衔接,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70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浙水办河〔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办河〔2015〕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现将《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建管〔2015〕5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水利部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划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1、总体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按照依法依规、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全面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2、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其它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
3、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我厅将对各地已完成的省级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请各地于2015年4月15前将已完成的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上报省水利厅,划界成果包括电子划界成果图、政府批准的文件。
4、实施方案编制:请各单位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编制大纲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划界确权目标任务、划界标准、工作内容、实施安排、责任分工和经费保障等内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浙水财[2004]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浙水财〔2004〕11号浙江省水利厅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进一步规范我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水利厅下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或任期届满、或因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对其所负责的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省水利厅下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任免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与分工审计制度。
(一)厅审计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厅党组的决定进行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厅党组交办的其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二)厅直属单位的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分工审计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1999.10.25•【字号】浙水办[1999]26号•【施行日期】199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水办〔1999〕26号)为确保浙江省水利厅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碰头会、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全省水利局长会议、市(地)水利局长会议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厅务会议厅务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一)会议内容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部署水利厅全年或阶段工作任务;通报厅的重要工作;各部门汇报交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各部门阶段和年度工作。
(二)出席范围厅务会议人员由厅长、副厅长、总工等厅领导及厅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扩大至厅系统各单位负责人。
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
因故不能出席的厅领导向厅长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请假。
(三)工作程序1、根据厅领导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定。
2、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落实会场安排。
3、会议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准备。
并于会前7天一式50份送办公室,办公室将会议材料装封后,于会前3天送会议出席人员。
4、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签后,连同会议材料一并移交档案室归档。
若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会议材料一并归档。
二、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一)会议内容研究全省水利改革和发展、建设和管理中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包括研究需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水利部审定的法规、规章、议案、规划、重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请示事项;研究制定行业规范性文件;研究全省水利工作阶段性大事;研究重要水利工程立项、年度水利建设资金安排计划意见、厅机关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研究全省或厅系统重要会议主题、工作报告等事项;研究厅系统自身建设,厅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有关规定,适应“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现就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工作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设区市直管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的,水域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编制。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编制工作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浙水人[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水人〔2010〕37号)厅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0〕165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决定在厅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范围和原则1、实施范围。
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厅属单位所属企业外的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属单位”)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2、实施原则。
岗位设置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厅属单位根据省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厅岗位设置工作细则(附件1)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3、岗位总量。
厅属单位以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
厅属学校可根据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岗位总量。
二、岗位设置工作程序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各单位根据省《实施办法》、《处理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结合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5)。
2、核准岗位设置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浙水建[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13〕3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提高水利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决定的通知》(安委〔2012〕1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程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13〕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3〕88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与目标(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使安全培训和监督检查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全面实现“五个一百”目标,即:水利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100%持证上岗;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企业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浙水建[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水建〔2013〕35号)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履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能,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我省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6月7日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为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浙水人〔2010〕2号)和《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为进一步明确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规范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行业安全监管,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进一步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浙水政[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要点的通知(浙水政〔2010〕1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全省水政工作会议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要点,努力开创水政工作新局面。
浙江省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要点2010年是机构改革水政处成立的第一年,也是谋划“十二五”水政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的关键一年。
为贯彻落实全省水政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水政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水利发展与改革为中心,以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水政工作会议精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积极工作,切实履行新“三定”赋予水政处(省水政监察总队)的职责,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严格执法,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点(一)抓队伍建设,增强水政监察工作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工作目标: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通过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建立一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廉洁务实、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政监察队伍,全面提升水政监察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工作任务:1、正式印发《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建设“三百、六保障”达标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各地意见,抓紧修改,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力争7月底之前下发实施。
整个达标活动将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并在达标队伍中再开展达标创优活动,评选出若干个“达标示范窗口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水利厅。
原浙江省围垦局并入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电力工业(水电)行政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水利部门制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3.河道采沙的管理职能,归省水利厅承担,采沙许可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河道管理部门核发。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浙水人[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浙水人〔2010〕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研究制定《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一月四日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政务、业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厅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机要、密码、信访、督办等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相关工作。
3、负责厅召开的综合性的全省性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
负责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4、组织厅宣传信息、新闻发XXX舆情分析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信息工作。
5、组织协调厅政务信息化工作,负责浙江水利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组织协调网络咨询答复及监督工作。
6、组织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
7、负责厅机关后勤和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厅重要接待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综合治理工作。
承担厅印章的管理,归口厅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
8、承担厅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厅机关国有资产。
9、组织协调省党代会、省人大和省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简称: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一、主要职责1、编制水法规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浙江水利厅职位人员情况表
浙江省水利厅职位人员情况表————————————————————————————————作者:————————————————————————————————日期:2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办公室主任俞锡根副主任B——陈书锋行政许可办理职位——任何锋机关服务综合管理职位——刘福根设备维护兼食堂司务职位(事业)——魏木生食堂司务职位(事业)——郑美珍高配电工职位(事业)——方炳珍弱电电工职位(事业)——朱金生机关资产管理职位——申屠祖德接待与办公用品管理职位(事业)——刘秀珍机关安全保卫职位——吴爱民厅机关会计职位(事业)——王震厅机关出纳职位(事业)——孙清副主任A——柯斌梁综合文字A职位——朱新峰综合文字B职位——邹松文综合文字C职位——文秘综合管理职位——张月诚秘书职位(事业)——陶洁打字职位(事业)——徐海燕收发职位(事业)——方贤龙档案管理职位——刘荃机要秘书职位——魏田坑水利宣传及网站管理职位(事业)——谢根能水利报社记者职位(事业)——王磊水利网站编辑职位(事业)——朱绍英浙江省水利厅人事教育处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人事教育处处长——徐成章副处长A——陈永根干部及教育管理柴红锋专业技术人员与安全生产管理杨世兵人事档案及综合管理马金花副处长B——葛平安机构编制及公务员管理司红华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管理洪呈有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主任杨春林离休人员管理A离休人员管理B 臧奉山退休人员管理A 孟元启退休人员管理B 樊爱军浙江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名单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政策法规处处长——潘田明副处长——钱燮铭水利政策调研夏玉立水行政立法陈丽雅浙江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名单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规划计划处处长李锐副处长A---周红卫综合计划管理马哲敏基建计划管理金晖副处长B---朱法君规划立项管理王卫标统计管理卞方荣综合管理梁建华浙江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水政水资源处处长--祝永华副处长A--俞建军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倪宪汉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陈欣节约用水管理沈仁英副处长B--钱明儿水行政执法与普法管理夏益杰水政监察队伍管理与水法规宣传应明朝浙江省水利厅财务审计处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财务审计处处长俞淑英副处长-----王存林基建财务管理范克敏综合财务管理审计监督A 章和建审计监督B 王淑芳事业财务管理陈黎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A(事业) 徐文梅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B(事业) 胡宝娟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C(事业) 吴海翔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建设处处长——俞振凯副处长A——郑建根副处长B——金启明建设项目管理(A) 葛捍东建设项目管理(B) 吴云鑫建设综合管理(A) 王振华建设综合管理(B)建设综合管理(C) 夏敏造价与招标管理汤浩荣浙江省水利厅科技处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科技处处长——王春来科技管理徐庆南副处长——外事管理技术监督与综合(事业) 叶红蕾浙江省水利厅围垦局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省围垦局局长--朱志豪副局长A--李骏行政管理周柏水财务、文秘、后勤管理王小卫副局长B--徐承祥技术管理胡明华规划管理俞勇强建设项目管理A 郑城建设项目管理B 朱凤利副局长C--韦敏华计划管理赵敏滩涂资源利用管理张义剑低丘红壤改造利用管理殷国庆浙江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党委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周宝森宣传毛永强工会解欣组织及共青团应芬浙江省水利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赵维平副主任--涂家焰纪检监察A 邵俊纪检监察B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单位正职及姓名负责日常副职及姓名单位副职及姓名部门正职及姓名部门副职及姓名职位及姓名主任彭佳学兼副主任A 岗姚月伟副主任B岗吕峰C岗李寿星D岗施俊跃E岗周毅综合科科长赵法元(兼)综合科副科长吕振平(兼)会计胡宝娟(兼)出纳与人力资源管理沙海英总务杨如瑛(暂)司机A岗郑国荣调度科科长黄仕勇江河调度(抗旱)A 岗叶勇水库调度(抗旱)A岗赫健(兼)工情科水库岗吕乐(兼)塘闸岗沈水土(兼)堤防岗陶建基(兼)减灾科灾情统计岗王宁(兼) 物质储备与抢险队伍管理傅建中信息科科长边国光网络管理岗王宁浙江省水利厅省水利管理总站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单位正职及姓名单位副职及姓名职位及姓名主任姚月伟副主任A岗李寿星B岗施俊跃C岗周毅综合组综合管理A岗赵法元综合管理B岗吕振平收发与文印岗空缺会计岗徐文梅(兼)出纳与总务岗沙海英(兼)司机A岗韩凝海司机B岗外聘水库组水库综合管理岗卢建国水库注册统计岗吕乐水库安全鉴定岗赫健水库安全管理A 陶建基水库安全管理B 赫健(兼) 水库安全管理C 吕乐(兼)水库安全管理D岗空缺水库安全管理E 空缺水库安全督查室水库安全督查A岗空缺水库安全督查B岗空缺水库安全督查C岗空缺塘闸组海塘管理A岗沈水土海塘管理B岗韩冰(暂)水闸管理岗沈水土(兼) 蓄滞洪区管理岗空缺浙江省水利厅农田水利总站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主任——蒋屏副主任A——姜海军灌排组组长、机电排灌指导员曹文遴大型灌区指导员迟俊民中小型灌区指导员曹红蕾节水灌溉指导员严雷农业用水管理员陈渭林农建组组长吴加宁农建指导员董浩农建信息员余培养副主任B——杨新新供水组组长邱尧林供水工程项目管理员董秋华供水指导员曾瑞胜行政组组长蔡杏珍财务管理员赵志静驾驶员宋荣华浙江省水利厅河道管理总站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名字副职及人员名字职位及人员名字省河道管理总站主任——严齐斌副主任——方自亮项目管理A职位韩玉玲项目管理B职位江锦红项目管理C职位邵利萍项目管理D职位王云南河道采砂及堤防安全监管职位何斐涉河项目监管职位郑月芳综合管理职位应聪慧浙江省水利厅水电开发管理中心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水电开发主任——叶舟副主任——葛勇水电站建设管理A 楼琦水电站建设管理B 陈晓健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A 季健康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B 陈烨兴管理中心水电项目管理A 施银士水电项目管理B 陈一麟综合管理A 许为平综合管理B 姚岳来驾驶员戴黎刚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监副主任——华伟南质量监督管理郁孟龙督管理中心主任——吕耀祖招投标监督管理陈飘会计周民出纳张敏驾驶员裘伯维浙江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副职及人员姓名岗位及人员名单省水土副主任叶永棋生态建设与综合管理王安明建设项目管理A 许秀梅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建设项目管理B 葛培荣监测与技术管理廖承彬收费与内务管理刘晖驾驶员王艳浙江省水利厅省钱塘江管理局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岗位及人员姓名党委办公室、劳动人事科党办主任兼劳人科科长孙伟/ 组织岗闻志林宣传岗孙伟(兼)副科长——陈云娥劳动人事岗陈云娥(兼)人事档案、离退休管理丁静芽(暂)局办公室主任——邬杨明副主任——项亚珍秘书岗唐方瑛(暂)机要岗李慧燕(暂)档案管理岗徐慧统计岗杨展鹤文印岗张丽英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周素芳(兼)副主任——严盛技术管理A 郑明平技术管理B 王国庆(暂)信息管理岗应龙舟监察室主任——刘海虹水政水管科科长——贺海洪副科长——汪劲松副科长——纪生花水利管理A 胡海忠(暂)水利管理B水资源管理A 汤建忠(暂)水资源管理B 龚真真钱塘江防汛许志良(暂)水政王巨峰(暂)浙江省水利厅省钱塘江管理局职位目录及对应人员情况表部门正职及人员姓名副职及人员姓名职位及人员姓名计划建设科科长——黄黎明副科长——周素芳(兼总工办副主任)副科长——邬越民兼指挥部工程科副科长计划管理岗贺春雷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生产管理应日恩施工管理郑烨工程档案管理、统计俞正财务科科长——周成良副科长——会计A岗黄中花会计B岗陈杭铭审计余阳出纳熊建莉(暂)财务网络管理及综合金琦行政科科长——袁洪明副科长——金光伟行政事务管理司南方治安保卫安全张卫群食堂管理陈柏根汽车驾驶员A 陈单(暂)汽车驾驶员B 周荣水汽车驾驶员C 冯信根局领导党委书记王晓阳局长林斌炎副局长A 梁国钱副局长B 王杏会纪委书记郭京总工程师宣伟丽。
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厅管副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厅管副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7.02•【字号】浙水党[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厅管副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水党〔2013〕33号)厅属各党委(总支、支部),厅机关各党支部: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对部分厅管副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竞争上岗的职位和范围本次竞争上岗共推出职位8个,每个职位选拔1名人选。
具体包括:省水利厅科技外事处副处长、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副主任、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副主任、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省水资源管理中心副主任、省钱塘江管理局嘉兴管理处主任、省钱塘江管理局宁绍管理处党总支书记。
以上职位面向厅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进入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公开选拔。
二、报考资格条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任职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境外获得的学历或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3年9月1日后出生)。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4、各个职位具体要求:(1)省水利厅科技外事处副处长、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副主任、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省钱塘江管理局嘉兴管理处主任职位。
任职资格条件:现任水文局、浙江水院、同济学院、中国水博中层副职;现任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主任科员职务、其它厅属事业单位中层正职,且任职满3年(任职时间计算至2013年9月1日,下同);现任其它厅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省水利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省水利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浙水人[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省水利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浙水人〔2008〕54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经研究,厅领导工作分工如下:陈川厅长主持全面工作。
褚加福副厅长负责规划计划、河道湖泊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规划计划处、河道管理总站、省浙东引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
杨月美监察专员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党群方面工作。
分管省纪委驻水利厅纪检组、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直属机关党委。
联系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浙江水利水电干部学校。
黄建中副厅长负责政策法规、工程建设、水电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建设处、水电管理中心。
联系中国水利博物馆、省水利经济管理中心、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国方副厅长负责机关政务、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围垦、农村水利、离退休干部、宣传、后勤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老干部工作处、财务审计处、围垦局、农村水利总站。
联系省围垦技术中心。
彭佳学副厅长负责防汛抗旱、水文、科技、外事、水库海塘管理、信息化、学会方面工作。
分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科技处、水库管理总站、水利信息管理中心。
联系省水文局、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省防汛物资管理中心(省防汛机动抢险总队)。
连小敏副厅长负责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政监察、水土保持方面工作。
分管水政水资源处、水政监察总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联系省钱塘江管理局、省用水管理所。
许文斌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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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省水利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人[2008]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8.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省水利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浙水人〔2008〕5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
经研究,厅领导工作分工如下:
陈川厅长
主持全面工作。
褚加福副厅长
负责规划计划、河道湖泊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规划计划处、河道管理总站、省浙东引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
杨月美监察专员
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党群方面工作。
分管省纪委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