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事业单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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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奖励制度

文明单位奖励制度

文明单位奖励制度文明单位奖励制度文明单位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形式,也是全局两个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

下面爱汇网店铺整理了文明单位奖励制度范文,欢迎大家的阅读!文明单位奖励制度篇1一、奖励范围和对象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中国核工业地质局所属法人单位。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1、凡被所在地、省政府(直辖市)授予“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地质局将分别给予2O000元和30000元的奖励。

2、凡被授予国家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地质局将给予50000元的奖励。

3、地质局在对其进行奖励的同时,并发文进行通报表彰。

4、地质局发给的文明单位奖金,50%用于党群工作部门的硬件建设,50%由各单位党委奖励在文明单位建设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所发奖金从核地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基金中支付。

三、奖励审批程序1、荣获省级及其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省(直辖市)批件下发后即可申报。

申报时需向地质局主管部门提交《省级文明单位奖励申报表》2份,事迹材料及相关批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2、地质局主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由局文明单位奖励评审小组讨论研究同意,报地质局党组审批。

3、地质局党组审批后由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奖励事宜。

四、附则1、本奖励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及“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并按原规定享受过地质局的奖励,现仍为省级文明单位或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从享受地质局最近一次奖励后,符合本附则第2条的按第2条执行。

2、有的省份每两年或三年对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连续两次合格;有的省份每五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的省级文明单位,可凭有关证明资料享受上述奖励。

(本款所讲的复查是指省级及其以上机关复查,有关证明必须是省级及其以上机关复查结论材料)。

3、本办法由地质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所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效促进作用,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和完成本职工作的积极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我所在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单位活动中,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第三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全所在职干部职工。

第四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1、能严格遵守单位日常工作纪律的;2、能模范执行市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规定的;3、能踊跃参与所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的;4、能按时完成所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5、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第五条精神文明奖发奖的方式:凡符合规定发奖条件的,由所财务室造册发奖。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直接从本人精神文明奖中扣发:1、凡违犯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每次扣罚文明奖20元。

(迟到早退以打卡时间为准)2、当年无故旷工1天扣发1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2天扣发2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3天扣发半年精神文明奖;旷工5天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3、在精神文明创建和日常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市里通报批评的,直接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精神文明奖。

4、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被局通报批评,扣罚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

5、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扣发精神文明奖;受治安处罚、刑罚处罚者,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6、干部职工发生不文明事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当月精神文明奖。

7、被纪检监察及公安、检察机关依纪、依法审查者,审查期间暂时不发精神文明奖,待问题查实后再作处理。

8、被上级纪委(含局纪检组)检查工作组暗访发现有违规现象并通报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

9、其它扣发精神文明奖的事宜,由所党支部研究决定。

第七条每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各科室对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自查,依据拟发文明奖人员工作、病事假等情况,提出对所属人员的发奖意见,并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文明单位奖金考评办法

文明单位奖金考评办法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国文明单位建设奖考评发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文明单位建设,提高教职员工的文明素养,增强三个文明创建责任意识,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奖励第三条设立全国文明单位奖。

在编在岗教职工每月按照500元标准进行奖励。

其中,固定奖金为200元,浮动奖金为300元。

第四条学院每年召开一次文明单位创建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文明单位创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项表彰。

第三章处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单位全体人员一年文明奖:1. 年度“三定一包”综合考核不合格者;2. 对本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集休上访、停课、罢课等影响社会和学院稳定事件的;3. 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治安问题突出,发生聚众闹事,群斗群殴,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造成恶劣影响者;4.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政策者;5.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盗窃,学生溺水、自杀、中毒等事件,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6.违反校规校纪、破坏公物,乱搭乱建、公房私组,违法经营者;7.违法财经纪律,出现重大问题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当事人半年文明奖:1. 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失误,影响学院声誉和形象,受到上级部门或学院通报批评者;2. 不尽职尽责,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组织执行不力者;3.对单位出现问题知情不报、包庇纵容、不进行有效教育者;4.参与黄、赌、毒及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者;5. 教师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管理及服务工作人员发生严重工作失误的;6.教职工违犯工作日禁酒规定或酗酒闹事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当事人一个月文明奖:1.在学院周文明卫生督导检查中受到二次以上批评者;2.教职工在校园内私自设立商业摊点和私设卡拉ok、台球桌、电子游戏机、网吧、录相厅等经营项目的;3. 校园内违犯机动车辆、骑电动车、摩托车,出入、限时通行、禁鸣、限速、停放等规定的;4.损坏树木花草、公共设施者;5.违犯集会纪律,工作日不佩戴胸卡等职工日常行为规范的;6.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7.违犯广告、信息张贴规定,在禁止地点发布、张贴广告信息的;8.有其他违背文明行为者。

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各事业单位:根据《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增设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1999〕149号)、《关于做好2017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7〕113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明确年度考核范围本通知所称公务员年度考核是指对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是指对事业单位中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含参与分工的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乡镇党政正职,县直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常委单位排第一的副职的年度考核,由县委统一组织,认定考核结果;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

不同职务层次的优秀名额不得相到挤占。

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2017年获得全国、省、省级部门的先进集体、获得省、市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事业单位2017年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本系统上级部门年度或周期性综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

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整治方案及表格

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整治方案及表格

附件2关于开展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整治内容(一)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1.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超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2.违规发放加班补贴等工作补贴。

3.违规发放过节费、购物卡及物资。

4.违规发放各类奖金.5.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的奖金和补贴。

(二)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问题。

二、整治目标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电[2014]26号)和省、市关于规范奖励性补贴发放等文件为依据,对机关和参公单位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事业单位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在绩效工资总量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治工作成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三、方法步骤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

根据省、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整治方案,启动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7月).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重点对2014年6月1日以来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补贴、改革性补贴有无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问题和违规发放加班补贴、值班补贴、奖金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对自查自纠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退还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目标,确保整改活动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各部门、各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7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和津贴补贴、福利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1,2—2,2—3)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阶段(8月初至9月底)。

对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对违规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并严肃查处和通报一批违反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还将根据各地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对乡镇做到100%,对县直不低于30%。

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所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效促进作用,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和完成本职工作的积极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我所在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单位活动中,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第三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全所在职干部职工。

第四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1、能严格遵守单位日常工作纪律的;2、能模范执行市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规定的;3、能踊跃参与所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的;4、能按时完成所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5、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第五条精神文明奖发奖的方式:凡符合规定发奖条件的,由所财务室造册发奖。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直接从本人精神文明奖中扣发:1、凡违犯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每次扣罚文明奖20元。

(迟到早退以打卡时间为准)2、当年无故旷工1天扣发1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2天扣发2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3天扣发半年精神文明奖;旷工5天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3、在精神文明创建和日常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市里通报批评的,直接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精神文明奖。

4、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被局通报批评,扣罚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

5、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扣发精神文明奖;受治安处罚、刑罚处罚者,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6、干部职工发生不文明事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当月精神文明奖。

7、被纪检监察及公安、检察机关依纪、依法审查者,审查期间暂时不发精神文明奖,待问题查实后再作处理。

8、被上级纪委(含局纪检组)检查工作组暗访发现有违规现象并通报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

9、其它扣发精神文明奖的事宜,由所党支部研究决定。

第七条每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各科室对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自查,依据拟发文明奖人员工作、病事假等情况,提出对所属人员的发奖意见,并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头引路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某某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

经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严格考评,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振兴安西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安西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精神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住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五条文明单位的标准:(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管理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某地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此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3)精神文明活动扎实。

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

坚持创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村镇、文明车间(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文明单位奖金发放报告

文明单位奖金发放报告

文明单位奖金发放报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文明单位奖金发放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财务部的小李,今天非常荣幸地向大家宣布我们公司的文明单位奖金发放情况。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公司全体员工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成绩。

作为公司的财务部门,我有责任向大家汇报公司的文明单位奖金发放情况,激励大家继续努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公司的文明单位奖金发放政策。

公司设立了文明单位奖金,旨在表彰和奖励那些在工作中积极向上、团结协作、诚实守信、服务热情、互相尊重的单位。

文明单位奖金发放的标准包括员工素质评定、卫生环境评定、办公文化评定、服务态度评定等方面。

每个季度公司都会根据这些标准评选出一定数量的文明单位,并给予相应的奖金激励。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公司共评选出了12个文明单位,并对这些文明单位进行了严格审核。

最终结果显示,这12个文明单位在各项评定标准下表现优异,完全符合公司对文明单位的要求。

公司决定对这些文明单位进行奖金发放,以表彰他们的努力和付出。

接下来,我将逐一介绍各文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奖金发放情况。

首先是销售部。

销售部是我们公司的核心部门,他们在过去一年里取得了辉煌的销售业绩,为公司创造了巨大的价值。

公司决定给予销售部10万元的文明单位奖金,以激励他们继续保持团结合作的精神,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接下来是行政部。

行政部是公司的后勤支持部门,他们默默付出,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公司决定给予行政部5万元的文明单位奖金,以表彰他们的努力和奉献。

除了销售部和行政部,我们还评选出了其他10个文明单位,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文明单位奖金。

这些单位包括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技术部、生产部、品质部、研发部、营销部、客户服务部和运营部。

每个单位都在各自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公司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通过对文明单位奖金的发放,公司希望激励全体员工在工作中继续秉承文明之风,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团队协作意识,打造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的工作环境。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要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力求有所创新。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县城、文明乡(镇)、文明村和被命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居委会。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按时完成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成绩和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重视干部、群众素质的提高,经常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法律常识教育,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文化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第一流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育,大办婚丧和赌博、封建迷信现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坚持净化、绿化、美化制度,成效显著。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十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县城、乡、镇、行政村、党政群机关、企业(包括职工在百人以上、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乡镇办、村办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单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及所属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定稿)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定稿)

宝鸡高新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高新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广泛、深入、扎实开展,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大力提升文明单位的辐射功能,使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促进高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机关、校园、村镇、社区)是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授予在当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最高荣誉称号,是衡量基层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社会文明共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各项工作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在群众中享有盛誉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企事业单位整体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

凡高新区内经济上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新经济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和城市街道、农村村镇等基层组织,均可参加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积极倡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组等活动,但不纳入高新区区级文明单位管理之列。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紧密结合,做到健全组织,制订规划,落实责任,常抓不懈。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将精神文明建设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融入整体工作之中,认真落实文明委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2009-福建省关于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通知_2009

2009-福建省关于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通知_2009

2009-福建省关于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通知_2009第一篇:2009-福建省关于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通知_2009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闽文明办〔2009〕1号关于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政府、文明委,省直各单位:《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07]10号)规定,获得文明单位、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干部、教师和职工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现将奖金发放范围和标准明确如下:一、发放范围:本单位、学校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二、发放标准: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的奖励幅度,统一按不突破工作人员一个月的国家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贴补贴起步水平标准之和发放;未规范津贴补贴的单位、学校按原工资标准发放。

企业奖金发放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每人每年不得突破一个月工资。

设区市级文明单位(含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学校的奖金,按省级奖励幅度的80%发放;县(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的奖金按省级奖励幅度的60%发放。

各地制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文明办2009年1月13日主题词: 奖金文明单位通知抄送:各市、县、区文明办福建省文明办综合处 2009年1月13日印发第二篇:关于请示发放文明单位奖金的报告温财字[2009]142号签发:王永峰关于申请发放文明单位奖金的报告县文明办:2009年温宿县财政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文明办的具体指导下,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狠抓“三个文明”建设,2008年顺利通过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复查复验,今年以来,加强对精神文明工作的领导,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全体人员人人动手参与创建活动,不断巩固文明单位创建成果。

为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调动工作积极性,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现特此报告,申请发放文明单位奖励。

妥否,请批示。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奖惩力度,规范奖惩措施,使文明创建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省局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奖励第一节对单位的奖励1、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市、县局,由省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局直单位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省局给予适当奖励。

奖金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文化建设。

2、荣获两年一度“优质服务十佳单位”的市、县局和局直单位,省局除颁发奖牌外,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荣获“文明创建单项优秀达标单位”称号的,根据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4、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集体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节对职工的奖励1、荣获或被重新确认为省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可根据当地文明委(办)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奖励。

省旅游局及局直单位荣获并保持“省直三优文明机关(单位)”的,根据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每年按单位全体在册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的数额,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荣获并保持“省文明单位”称号,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单位的标准给为文明创建作出贡献的每位职工发放奖金。

2、荣获并保持“全国文明单位”,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大职工给予高于省级文明单位数额的奖励。

3、本节规定的文明创建奖励,应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档次发放。

如调入、调出的职工,可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发放;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按本人在单位和住所的居住时间的长短,按比例发放。

第三节对先进个人的奖励1、荣获两年一度的“全国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的,省局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

2、省局对阶段性(不定期)评选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除颁发奖状证书外,给予500元的奖励。

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

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是对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一种激励和肯定,也是对文明单位所应具备的标准和要求的具体体现。

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是对全国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一种有效管理和激励。

首先,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要求,包括单位文明创建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如单位文明创建的宗旨、目标、原则、内容、标准、要求等。

2. 文明单位创建的奖励标准,包括单位文明创建的奖励标准和奖励措施,如单位文明创建的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方式、奖励程序、奖励标准等。

3. 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办法,包括单位文明创建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如单位文明创建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等。

其次,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进行公正评价和激励。

2. 激励鼓励原则,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应当坚持激励鼓励原则,对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进行积极激励和肯定。

3. 规范管理原则,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原则,对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最后,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实施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宣传引导工作,应当加强对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宣传引导工作,使各单位充分了解和认识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督促检查工作,应当加强对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单位严格执行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不断提高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 激励奖励工作,应当加强对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激励奖励工作,对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取得的优秀成绩给予及时的奖励和肯定,激励各单位不断提高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全国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对各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一种有效管理和激励。

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奖惩制度

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奖惩制度

某某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奖惩制度
为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推进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二、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三)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四)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二)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者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文明服务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罚
四、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创建文明单位奖惩办法

创建文明单位奖惩办法

创建文明单位奖惩办法为落实诸暨市白蚁防治所《创建绍兴市级文明单位2009年规划》,使我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奖励1、所设立文明单位创建专项奖励,鼓励全所职工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建设。

2、通过市直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80元,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160元,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300元。

3、所每年召开一次文明单位创建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文明单位创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4、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部门负责人和职工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二、惩处1、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文明奖。

2、触犯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当月扣除文明奖金,且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评先,部门10%以上职工扣除当月文明奖的,该部门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评先。

3、发生重大治安事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重大卫生事故、严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参与职称、职务晋升。

4、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影响单位声誉和形象,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扣除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三个月文明奖。

5、上级部门卫生检查被点名批评,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文明奖,一年两次以上扣除3个月文明奖。

6、违反上班工作纪律,被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到,扣除当事人3个月文明奖,并全系统通报批评。

一年内两次以上扣除全年文明奖。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创建文明单位奖惩办法为落实诸暨市白蚁防治所《创建绍兴市级文明单位2010年规划》,使我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奖励1、所设立文明单位创建专项奖励,鼓励全所职工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建设。

2、通过市直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80元,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160元,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在岗职工每月奖励300元。

3、所每年召开一次文明单位创建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文明单位创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4、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部门负责人和职工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文明奖发放管理规定

文明奖发放管理规定

文明奖发放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文明奖发放办法
根据长财字〔2016〕58号(写全称)文件精神,文明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文明奖待遇。

为确保资金具有激励、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标准
1、我单位获“”,按规定执行元的奖励
2、文明奖按月发放。

二、发放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文明奖:
1、每月累积请事假15天(国家规定假日除外)以上者,不享受文明奖待遇。

2、请病假三个月以上者,在请假期间不享受文明奖待遇,待销假上班后方可享受文明奖待遇。

3、文明奖直接与考勤制度挂钩,当月出现五次以上迟到、早退或当月旷工一次者不享受文明奖待遇。

4、受到严重纪律处分的不享受文明奖待遇,以本单位
和上级部门实名红头件通报为准。

5、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执行不力的科室和个人不享受文明奖待遇,指对本单位制定的为加强公司文明建设而制订的规章、制度、规定等执行不力。

三、监督管理
1、分管领导对科室,科室长对本科室工作人员付有监督责任。

2、纪检监察室负责如实反应执行纪律情况。

3、办公室负责如实反应各科室公共财物使用、环境卫生、集体活动参与、学习制度落实、工作配合等情况。

本办法自发放之日起执行。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均可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将符合一定评审标准的单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并对称号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四条单位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申请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五条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将合格单位列为候选单位。

第六条候选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的评审,包括现场考察、评审文件审核等环节。

第七条完成评审程序后,评审机构将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和证章。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八条文明单位创建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单位行业内的经济效益;(二)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培养;(三)单位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四)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五)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六)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形象。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九条文明单位在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文明单位创建的长远规划。

第十条文明单位需定期向创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如年度报告、改进计划等,并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和倡导其他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十二条创建机构对文明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的,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创建管理办法的单位,相关创建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发出书面警告;(二)暂停单位的参与资格;(三)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四)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创建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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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事业单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的政策依据2017年事业单位发放文明单位奖励的政策
依据
根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07]10号)和《福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榕文明委[2008]1号)文件精神,对获得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学校,命名后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工作人员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长乐市级的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称号的单位、乡镇、学校(不含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文明单位(乡镇、学校)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取消称号的当年起即取消奖励金。

1、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学校)的奖励金发放对象为上年度12月份工资基金在册的在职人员,创建届期内在职不在岗人员(不含经过组织批准的借用、聘用人员)不在发放范围。

届期内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的人员)按该届期的实际在岗年限发放奖励金;
2、派出单位、基层所站与所隶属主管部门(指人事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指乡镇街道和长乐市一级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文明创建和评选的,主管部门的奖励金发放可包括此类派出单位、基层所站的全体在职在岗人员;
3、企业单位奖励金发放对象为在岗干部职工,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4、届期内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奖励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标准
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的奖励幅度,按不超过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国家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补贴起步水平标准之和发放;未规范津补贴的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退休人员按上年度12月份退休费计发;企业奖励金的发放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

福州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的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80%发放;长乐市级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按不超过省级奖励幅度的60%发放。

三、开支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从本单位财政预算包干经费中列支;企业奖
励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四、有关说明
1、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因届中复查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的,
不得继续发放奖励金;能及时整改并通过复核验收的,可继续发放剩余年度的奖励金;
2、文明单位(乡镇、学校)违反纪检、综治、计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被“一
票否决”的,该单位不得发放当年度的奖励金;
3、文明单位(乡镇、学校)的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的,停发
一年奖励金;违反纪检、综治、计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被立案查处或处分
的,在被立案及处理(处分)期限内不得享受奖励金;
4、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当年不得享受奖励金,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奖励金;
5、文明单位(乡镇、学校)每年奖励金发放应填写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
金发放审批表,经纪检、综治、计生、安全生产、组织人事、财政、文明办等部门在年底审核同意后,于次年1月份凭审批表由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学校按上述规定造册发放;
6、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上级驻长乐直属单位以及企业的奖励金发放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7、奖励金发放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如有发现弄虚作假的,将追缴所发放的奖励金,并取消参评下一届文明单位(乡镇、学校)的资格;
8、本通知由市文明办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解释;
9、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表1: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发放审批表表2: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不予发放对象名册表3:文明单位(乡镇、学校)奖励金发放对象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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