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江苏省农业发展的不断进步,地方储备粮成为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提高储备粮的储存、保管和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储备粮的范围和来源1. 储备粮的范围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豆类等主要粮食作物。
2. 储备粮的来源主要包括农田产出、收购、征收等途径。
三、储备粮的储存和保管1. 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应满足安全、干燥、通风等条件。
2. 储备粮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经验和知识,严格遵守储存规范,确保储粮的质量和数量不受损失。
3. 储备粮的质量检测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储存的粮食达到标准要求。
4. 储备粮的定期检查和防虫防蛀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确保储存粮食的安全和质量。
四、储备粮的使用1. 地方储备粮应在粮食紧张或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发生时启动。
2. 储备粮的使用应符合粮食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储备粮的合理使用。
3. 储备粮的供应和分配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粮食资源的均衡利用。
五、储备粮的补充和更新1. 按照粮食生产和消费的需要,地方储备粮应定期进行补充和更新。
2. 储备粮的补充和更新应遵循市场原则,确保粮食价格的合理性和供需平衡。
六、监督管理1.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公室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负责。
2. 对于储备粮的检查和监督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储备粮的有效管理。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结语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江苏省的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储备粮的管理和使用,能够更好地应对突发的粮食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的粮食供应。
同时,加强储备粮的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和数量不受损失,提高储存和保管效率,为江苏省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市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粮油应急储备方案
市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粮油应急储备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甘粮调〔2022〕5号)和《甘肃省省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甘粮发〔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在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内建立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品种为菜籽油和豆油。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应急成品粮粮权和应急动用权属于市政府。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六条应急成品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各司其责进行管理。
市发改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应急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和市场应急供应,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市政府决定,会同市发改部门、财政等部门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启动并实施应急预案。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成品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和应急动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并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负责应急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承储企业承担应急成品粮的加工筹措、储存保管和经营轮换具体工作;执行嘉峪关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应急加工、配送和调运。
第二章计划和落实第七条应急成品粮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渝办发[2011]2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重庆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平衡,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储备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储存方式采用固定储备与活储备相结合。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垂直管理。
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粮公司)是市政府批准成立,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油以及代保管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在业务上直接接受市商委、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储备管理、统一轮换管理、统一费用管理、资金统贷统还、统一设施管理。
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
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工作,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现有的小麦、稻谷、面粉、大米、花生油储备的储存和轮换管理。
如增加其他储备方式和品种,其储存、轮换按届时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粮食局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的储存、收购和轮换进行监督和指导。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计划的执行,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从事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储存第五条承担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须满足储备粮安全储存所需的仓房、设施设备、检化验仪器和储粮技术人员要求。
市粮食局根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满足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对现承担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和代储业务的企业设定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应完善储备粮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达到储备粮储存所需的条件。
过渡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继续承储或代储市级储备粮油。
第六条储备粮应当存放于市粮食局指定的库点和仓房,承储企业不得超仓容储存,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储存仓房,确需改变仓号或委托代存、租仓储存的,须经市粮食局批准。
委托代存、租仓储存的,承储企业应与代存和出租仓房企业签订协议。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不同单位、不同性质、不同品种、不同生产年限的储备粮不得混仓储存。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市粮食局。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津粮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粮规〔2023〕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规范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市粮食和物资局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项目2023年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三章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第四章质量检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含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含小麦、稻谷、玉米)、成品粮(含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含食用植物原油和食用植物成品油)。
第三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质量管控,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稳妥处置,并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拟稿人:时间: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20XX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市粮食安全,规范市级粮食储备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原则是政府储备、市场运作、规范监管,即政府公开招标、企业出资储备、费用实施补贴、政府全权调度、价格市场形成.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
负责审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确定市储备粮的品种、品质条件,组织实施储备粮招标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参与审核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及采购招标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章招标与检验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备实行公开招标。
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仓储条件、管理水平、资信要求和粮食安全规范,制定《**市市级储备粮承储标书》,对外公布,公开招标。
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民营的粮食企业、商业企业均可依条件参加投标。
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招标办法,择优选取具有较好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和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与中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企业承储规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六条承储企业按中标要求负责市储备粮的采购,自主择机开展粮食轮换,自负盈亏,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监管。
第七条承储企业组织储备粮入库后,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依照企业提供的存粮仓廒报表,从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等方面,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储备粮.第四章储存与轮换第八条市级储备粮必须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当年新粮,严禁陈粮入库、露天储存.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科学储粮,做到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天政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2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1日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发改委(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四章轮换第五章动用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作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湘粮调〔2021〕1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的筹措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津粮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轮换操作,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2020年9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等量轮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需要,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不含进口小麦)轮换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推陈储新、在储存年限内承储企业同品种等量等质,根据轮换计划自主轮换”的方式,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
补贴标准为:小麦(不含进口):30元/吨·年;稻谷:88元/吨·年;食用油:120元/吨·年。
进口小麦采取费用财政兜底的轮换方式,如轮换国产小麦则按上述方式和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成府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8〕5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储备原则)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储备粮油权属)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管理职责)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安全及储备业务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储单位选择)市粮食局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选择确定承储单位,并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
第八条(承储单位条件)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
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储备粮管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储备粮,保证口粮的供应,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储备粮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储备粮管理办法为主题,介绍我国的储备粮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以及相关政策。
一、储备粮管理制度我国的储备粮管理制度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并执行的,旨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稳定市场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备粮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国家粮食局负责统一管理储备粮,制定储备粮收购、存储、投放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办法,同时监督储备粮市场的运行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二、储备粮管理程序1. 储备粮收购储备粮收购是指国家采购部分粮食作为储备粮。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利益,制定收购价格和收购指标,并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粮食收购。
此外,国家还鼓励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参与储备粮收购,以提高收购效率和保障农民权益。
2. 储备粮储存储备粮储存是确保粮食质量和储量的核心环节。
国家粮食局将指定的仓库或设施用于储粮,对储备粮进行质量检验、分类和封存,并依据质量等级进行区分管理。
同时,对储粮仓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
3. 储备粮投放储备粮投放是指将一部分储备粮以合理的价格投放到市场上,以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并保障口粮供应。
投放渠道包括公开竞价、招标等形式,并通过合同等方式进行交付。
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确定投放的数量和地点,保证粮食的合理调配和供应。
4. 储备粮销毁储备粮销毁是指将储备粮中的过期、损坏或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进行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证粮食安全。
销毁方式一般包括淘汰、破坏等,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销毁办法,并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相关政策为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确保储备粮管理的顺利进行。
其中包括:1. 质量监管政策为保障储备粮的质量,国家粮食局对储粮进行定期抽检,并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监测体系。
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0号《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3年4月12日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计划和承储第四章购销和轮换第五章储存第六章动用第七章费用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计划、承储、购销、轮换、储存、动用、费用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
市级储备粮分为责任储备粮和补充储备粮。
责任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任务而储备的粮食,实行市人民政府总体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区(以下简称有关区)人民政府共同储备。
补充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为稳定本地市场、进一步保障本地粮食供应而自主增储的粮食。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可以采用委托承储方式,依法由具备储备条件和能力的企业承储。
第五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六条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省市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省市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储备管理与监督,确保权责一致,切实依法履行粮食储备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含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从事粮食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行为的问责,适用本办法。
其他政策性粮食管理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应当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责任清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四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工作,负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上级批办处置的需要问责的问题。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按照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粮食储备问责工作,并定期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有关情况。
按照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本辖区涉及中央储备粮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处置的需要问责的问题。
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职权范围内以及上级交办的储备粮管理工作中需要问责的问题,并定期向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粮食储备管理问责情况。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调查范围、职责、程序和纪律要求。
加强对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储备管理问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强化调查取证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管理部门(单位)进行问责处理;对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给予问责:(一)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违反规定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发现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责成相关承储企业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严重恶化的;(五)接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六)干预储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查不客观、公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七)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八)利用职权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九)拒不执行上级提出的问责决定,履行问责职责不到位的;(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郑政[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0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储备粮油的规范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我市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我市市区内粮油供应,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计划、储存、调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承储单位、调整和储存安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及动用费用等财政补贴。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油。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绵府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月二十日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含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稳定粮油市场,维护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权属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维护粮油市场稳定,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确保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实行“规模控制,静动结合,保持常量,常储常新”的办法。
静态储备的原粮部份,在应急状态下七至十天内必须足量加工到位。
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负总责。
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存计划,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市财政局搞好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的管理。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双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双鸭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粮食储备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层面,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
第三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及轮换价差(下同)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同时,向省申报匹配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及价差);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双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提供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贷款,并按照信贷管理的规定,对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信贷监管。
第六条市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轮换价差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应当协助市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八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管理合同;(二)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三)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业务管理情况;(四)对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储存状况进行检查;(五)制定市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年度轮换计划,并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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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是市级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补贴,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六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
第七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年度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第九条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吨(含300吨)以上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
仓房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和安全防范要求。
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粮油装缷、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油保管、压滤机滤布厂家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油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六)铁路、公路交通便利,应当有铁路专用线或者毗邻铁路货运站台;(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没有违反国家粮油政策法规记录,没有发生重大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择优选择,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采购、销售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持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制度,从入库时间起水稻、玉米每2-3年、小麦每3-4年、大豆每2年、食用油每2年轮换一次。
轮入的粮油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油。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轮出销售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除尘滤布粮油轮入时,承储企业凭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向市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
市级储备粮轮空期间不享受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各项补贴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或者当年粮食补贴基数中列支。
储备粮食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80元;储备食用油的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240元。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市级储备粮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
本季度市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季度市级储备粮实际储存数量和规定标准,拨付到承储企业,年度结束后,据实清算;本季度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市级储备粮实际贷款额和当期农业发展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据实结算。
承储企业不再向市农业发展银行支付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为玉米和小麦40元/吨、大豆80元/吨、水稻100元/吨、食用油200元/吨。
市财政部门按此标准和轮换计划,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年度轮换费用和价差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随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计划一并下达。
市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管理,单独设立入库成本台帐,反映分品种、分年限的入库成本,并定期检查、核对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应当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该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在储存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上报市粮食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粮食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核销。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按季度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采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实行市级储备粮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一)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油进行质量检验,并对粮油储存品质进行检验;(二)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油质量档案,内容包括:库房和货位号、粮油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储存品质等项目和指标;第二十一条实行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核算,保证市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将市级储备粮存放库房和货位号报市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安排到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确定的其他具备承储资格的承储企业储存。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第二十四条市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后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收缴市财政。
第五章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市级储备粮的实物、财务及相关工作;(二)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擅自降低市级储备粮储存条件、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四)因管理不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五)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六)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七)以各种手段套取轮换价差补贴、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费用补贴;(八)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偿还债务;(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三十条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市粮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缴财政,套取的财政补贴全额退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二)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三)对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情况不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的;(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附送:市级先进工会事迹材料市级先进工会事迹材料201X年,我处工会在上级工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以来各项方针政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物质、精神双文明为目标,以突出工会各项社会职能为己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紧紧围绕我处中心工作,团结务实,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抓好职工队伍建设,首先要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因此,我处工会从抓职工的思想教育入手,定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胡锦涛总书记的几次重要讲话精神。
在学习的同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
我们还开展办各类学习班、观看电视教育片、警示教育片、办主题板报、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教育,全年我处职工参加的各类学习班7次,观看电视教育片5次,办主题办报、设宣传栏挂幅17次,用过这一系列活动,使全处职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摆正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改进了职工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树立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使我处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