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版劳动法解读分析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
劳动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与解读近期,劳动法修订案在我国确立并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一修订案对原有的劳动法做出了一系列的改动和补充,旨在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与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劳动法修订案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一、权益保护方面的对比分析1.劳动合同制度旧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对合同期限、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相对简单。
而在新劳动法修订案中,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的期限、内容、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2.工资福利保障新劳动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和标准,并提出了加强工资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措施。
同时,修订案还规定了对于劳动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新劳动法修订案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对于劳动者超时工作和加班安排,修订案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和要求,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对比分析1.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新劳动法修订案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对等的身份协商解决争议。
同时,修订案还加强了对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和规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新劳动法修订案提出了更加灵活和公平的规定。
修订案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对于用人单位恶意解雇劳动者等违法行为,也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从而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
三、劳动法修订案的意义和影响1.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劳动法修订案的实施,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修订案的出台将有助于改善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2.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法修订案的推行,有利于平衡雇佣关系,提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任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劳动法休年假最新规定劳动法新规2020年
新劳动法休年假最新规定劳动法新规2020年2020年新劳动法休年假最新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案例中国新劳动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劳动法实施已有22年之久。
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员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尽管有新的法律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违反工时制度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案例,探讨违法的原因以及对应的解决办法。
在某某科技公司,一位宁夏籍的员工小李被雇佣为技术开发工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40小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小李经常要加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
公司原先的工时制度规定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计算,并保障员工每月至少1次周末休息。
然而,自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公司没有相应调整内部制度,导致员工加班时长过长且没有得到合理休息。
造成这种违反工时制度的情况,首先在于公司对新劳动法的理解不够深入。
新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超过部分应加班工资或调休,且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
公司没有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规定,仍然沿用原先的工时制度,导致工时管理不合规。
其次,公司可能存在利益驱动的问题。
加班时间的增加,意味着员工的产出也会相应提升,而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用。
对于某些用人单位来说,可能更愿意违反工时制度,以减少成本,提高利润。
这种短视行为不仅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也不利于长远的企业发展。
面对这种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用人单位应重新审视内部的工时制度,确保其与新劳动法相符合。
公司需要修订和完善工时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每周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标准,并落实每月至少1次周末休息的规定。
其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工时情况的监管和记录。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时管理系统,对员工的上班和加班时间进行准确记录,避免加班时间超过合理范围。
同时,定期对员工的工时情况进行审核和统计,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理。
此外,在员工的参与和监督下,公司应成立独立的工时监管委员会或员工代表会议,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工时管理情况。
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
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1、简介1.1 这份文档旨在介绍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制度,旨在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3、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权益3.1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3.1.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3.1.2 劳动者应当按时向有关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个人和单位需要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以确保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行。
3.2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3.2.1 劳动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3.2.2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3.2.3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2.4 劳动者失业后,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4.1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4.1.1 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4.1.2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按时、足额、真实地进行,不得少缴、拖欠或虚假缴纳。
4.2 社会保险费的管理4.2.1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2.2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核定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防止滥发和错发。
5、社会保险的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罚5.1 社会保险的监督5.1.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5.1.2 劳动者和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社会保险违法行为。
5.2 违法行为处罚5.2.1 对于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劳动法是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二、《劳动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评述:本条为《劳动法》的总则,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的。
第三条:劳动者在受用劳动的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这一条款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即在享受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这里所提的“正当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报酬,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体现了劳动者的全面权益。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所从事的工种确定。
评述: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强调了劳动报酬应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工种来确定。
这表明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注重劳动的实际贡献和价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述: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述: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最新劳动法新规2020年
【辞职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
(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劳动合同法》、相关点评以及法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020版国家劳动法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020年新劳动法如何规定辞退补偿
2020年新劳动法如何规定辞退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法规定二、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根据劳动法规规定(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a、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b、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020新国劳动法临时工最新规定 临时工的工资怎么算0403
2020新国劳动法临时工最新规定临时工的工资怎么算?2020新国劳动法临时工最新规定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
新政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所谓临时工应该说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
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因为他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的在劳务派遣公司。
而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
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 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
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
进城务工的农民,可不要认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别,而在享受《劳动法》所赋予的权益上不能依法去争取。
一、劳动法临时工辞职1、201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2、《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 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
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pt全文学习解读
2024/1/28
03
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工会、妇女组织等有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和支持。
04
如果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女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3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法律责
06
任追究
2024/1/28
2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介绍
调解程序
仲裁程序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报酬权利,实行同工同酬,任何单位不 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 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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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措施
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 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
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
生育保险
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 偿和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
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 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工伤保险
覆盖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2024/1/28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 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 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 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24/1/28
14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政策解
04
读
2024/1/28
15
社会保险种类及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
民法典中的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民法典中的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民法典是我国于2020年颁布施行的一部综合性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的劳动法角度,探讨劳动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的权益保障。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在民法典中的劳动法中,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核心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于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自愿订立、履行、修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
该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内容涵盖了从就业、工作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到劳动保护等多个方面。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权益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明确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关键性条款。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具有选择、发表意见、提出要求、拒绝违背法律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安排等权利。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试用期、劳动报酬、休假休息等方面。
三、工作条件与劳动环境的保护民法典中的劳动法还强调了对劳动者工作条件与劳动环境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设施、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等。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健康。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环境的保护要求也十分重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具体要求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开展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等。
四、劳动报酬与福利保障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民法典中的劳动法对劳动报酬的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合理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新规2020年
劳动法新规2020年第1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2条 x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实行、变更、消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实行、变更、消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履行。
第3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同等自愿、协商1致、诚实信誉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束缚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实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实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触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部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同等协商肯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行进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触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调和劳动关系3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6条工会应当帮助、指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实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态、劳动报酬,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干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
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闲置工资支付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闲置工资支付案例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改革,新劳动法于2020年起实施。
新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其中,对于闲置工资的支付问题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通过一个闲置工资支付案例进行分析,以了解新劳动法对相关问题的影响和应对。
案例描述:某公司A雇佣了一名新员工B,根据双方协商一致,B的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
然而,在B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公司A因为业务问题无法给B安排工作任务,导致B的工作时间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而公司A并未向B支付相应的工资。
问题分析: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劳动者提供劳动,工作时间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然而,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公司A的业务问题,导致B的工作时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这种情况下,公司A无权不支付B的工资。
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公司A应当支付B全额基本工资,因为B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被雇佣的,但由于公司A的原因未能提供工作任务。
新劳动法对闲置工资的规定:根据新劳动法第24条和第43条的规定,公司在未能正常工作期间仍然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闲置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未能得到充分利用而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仍应获得正常工资报酬的一种情况。
新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当为员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而不论员工能否提供充分的劳动。
这是因为员工有权获得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而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工作机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应由员工承担。
因此,公司A应当向B支付8000元的基本工资。
解决方案:公司A应当先确认自身的业务问题并保持沟通。
如果公司A一时无法为B安排工作任务,应当积极与B进行沟通,了解其需求和意见,并寻求解决办法。
在确保B的工作时间得到充分利用之前,公司A应当支付其全额基本工资。
此外,公司A还应根据新劳动法的要求,对闲置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记录和登记,以便于工资结算和备案。
结论:通过对中国新劳动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新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提高劳动关系合理性的重视。
劳动法新规2020年劳保用品
劳动法新规2020年劳保用品劳动法新规是为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和保障劳动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劳保用品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而提供的必需品。
2020年劳动法新规对劳保用品的规定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一、劳动法对劳保用品的规定根据2020年劳动法新规,雇主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劳保用品的种类和规格应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和安全风险来确定,确保其在工作中的有效性。
二、劳保用品的配备和管理根据劳动法新规,雇主应对劳保用品进行适当的配备和管理。
首先,雇主应根据工作岗位的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劳保用品的配备数量。
其次,雇主应建立健全的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劳保用品的责任人和使用流程。
同时,雇主还应定期检查和保养劳保用品,确保其正常使用,并在劳保用品损坏或失效时及时更换。
三、劳保用品的培训和宣传劳动法新规要求雇主应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劳保用品的培训和宣传。
培训内容应包括劳保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保养方法、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时的安全措施等。
雇主还应向劳动者宣传相关的劳保用品政策和规定,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使用劳保用品的重要性。
四、劳保用品的费用承担根据劳动法新规,劳保用品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相关费用。
此外,雇主还应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劳保用品更新和维修服务。
劳动者不得因为使用劳保用品而减少薪资或受到其他不公平对待。
五、劳保用品的重要性和作用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对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首先,劳保用品可以有效减少职业伤害和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其次,劳保用品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减少工作中的干扰和伤害风险。
综上所述,2020年劳动法新规对劳保用品的规定要求雇主按照工作环境的特点和风险,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并进行适当的配备、管理、培训和宣传。
2020年劳动法工人停工怎么补贴
2020年劳动法工人停工怎么补贴一、背景介绍2020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全球范围内爆发了COVID-19疫情,对各个行业和企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劳动力市场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在疫情期间,许多工人被迫停工,导致了收入的减少或停止。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雇主需要采取措施来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工人停工的原因工人停工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疫情导致了企业的停工,工厂关闭,劳动力需求骤减。
其次,由于疫情的影响,一些工人可能因为接触到病毒或被隔离而无法正常工作。
这些原因造成了许多工人面临停工的困境。
三、法律保障在中国,劳动法规定了工人的权益和雇主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人有权获得工资和福利,包括在停工期间的补贴。
雇主有责任给予工人停工期间的适当补偿,并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
四、停工期间的补贴方式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雇主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对停工工人进行补贴。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补贴方式:1. 无薪休假补贴在一些情况下,工人被迫停工,但雇主并无法提供工资。
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提供无薪休假补贴,确保工人在停工期间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补贴的数额和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部分工资补贴在一些情况下,雇主可以与工人达成协议,对停工期间给予部分工资补贴。
这可以根据工人原有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以减轻工人的经济负担。
当然,具体的补贴方式和数额需要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和工人的需求进行协商。
3. 其他福利补贴除了工资补贴外,雇主还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福利补贴,如提供生活津贴或购买医疗保险等。
这些额外的福利可以帮助工人应对停工期间的困境,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五、应对停工的角色责任对于工人停工的补贴问题,除了雇主的责任外,政府和工会也有一定的角色和责任。
1. 政府的角色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来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疫情期间,政府可以提供财政支持,帮助企业支付工人的补贴。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线上业务,减少对工人造成的停工影响。
中国最新劳动法
中国最新劳动法简介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中国劳动法的最新版本于2020年生效,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的义务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本文将介绍中国最新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和一些重要细则。
劳动合同根据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条件的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形式。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保护中国最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工作,并且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或违法解雇劳动者。
工资与福利中国最新劳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工资和福利的保障。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拖欠工资。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加班工资、带薪休假等具体细则,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解决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中国最新劳动法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
劳动法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如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如果调解仍然不成功,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最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中国最新劳动法对社会保险也做出了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减少该待遇。
总结中国最新劳动法于2020年生效,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资与福利、劳动争议解决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和权益保护。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与用人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0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最新规定
2020 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最新规定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 365 天-104 天( 休息日 )-11 天( 法定节假日 )=250 天季工作日: 250 天÷4季=62.5 天/ 季月工作日: 250 天÷ 12 月=20.83 天/ 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 小时。
二、日薪水、小时薪水的折算依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薪水,即折算日薪水、小时薪水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薪水、小时薪水的折算为:日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薪水:月薪水收入÷( 月计薪天数×8 小时 ) ,月计薪天数 =(365 天-104 天) ÷12 月=21.75 天<<劳动法 >>对薪水支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薪水保障制度。
最低薪水的详尽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薪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水标准。
第五十条:薪水应当以钱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自己。
不得克扣也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水。
第五十一条 :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薪水。
《薪水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依照本质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薪水:( 二)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够安排补休的,依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自己日或小时薪水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薪水;实行计件薪水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薪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最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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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版劳动法解读分析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