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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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问题
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问题,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内外因理论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事物发展是有原因的,有原因就有结果;事物发展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内因和外因是这种复杂性的重要表现,并且两者在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同时起作用。内因是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外因是一事物和他事物之间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根本动力、源泉,它规定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内因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外因使事物的发展由可能变为现实,对事物的发展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外因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第二位的。
这一理论基本上是正确的、全面的,但是,它也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必然为一定历史条件所限制,因而,不可避免地会有其历史的局限性。随着现代科学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系统思想产生和发展,内因和外因的观点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深化。在系统理论中,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系统与环境的关系。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但由于内因的复杂性特别是事物质的多方面性,相应决定了事物变化的多方向性;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并通过内因起作用,但它不仅可以加速或延缓事物或“内因”变化的过程,还可能使事物或“内因”在某个方向的变化进程中断,特别是在事物变化的多方向中决定事物朝此而非其它方向发展变化。
内因,用系统科学的话来说,即系统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特定的稳定结构。而任何事物的存在既包括决定其质的现在结构,也有现在结构产生前的旧结构残余以及将来可能取代现在结构的新结构或多种新结构的萌芽。同时,由于事物的质是多方面的,那么,从逻辑上讲,事物的存在实际上是无数质或结构或内因的共存。换言之,内因并不“完全”等同于事物本身。比如,人有社会的质、生理的质和心理的质等,但并不能说其中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质完全等同于人。人应是其多方面质的统一。通常说,内因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本质,这是一种简单化的逻辑抽象。也是因为我们在考察事物时,一般只根据实践的需要,侧重把握其中某一方面的质。由此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事物的变化不仅是以某一方面的质或内因为根据的自我变化,也是以多方面质或内因为根据的多种可能的自我变化。对内因的这种科学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科学把握内、外因关系的基础和前提。至于外因,从系统科学角度分析,外因即内因或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外部环境。虽然,影响某一具体系统的环境因素是相对有限的,但从逻辑上讲,相对系统而言所有的环境因素都属于外因。因此,外因具有无限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等特点。不同环境因素或外因对内因具有不同的影响。大致说来,我们可以把环境因素或外因区分为主要与次要外因、同质与异质外因、必要与缺散外因和一般与偶然外因等八种基本类型。主要、次要外因是就不同外因对内因影响强弱、大小程度而言,同质、异质外因取决于外因对内因的影响是维持还是改变事物或“内因”的原有性质,必要与缺散外因是从外因对内因的影响———即维持或改变“内因”的原有性质———是否具备必要充分的条件分类,而一般与偶然外因则考虑外因和内因关系的稳定性、正常性。
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系统和环境的关系。事物或“内因”的存在是系统的存在,内因的变化是系统通过与环境之间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所形成的自我变化。这种自我变化,是指通过“交换”或者说环境因素影响乃至直接转化为系统内部结构的新要素而使构成系统结构的各要素间原有关系发生量变与质变。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变化特别是质变,不仅表现为系统结构或内因对环境或外因的简单依赖,而且是外因已影响甚至直接转化为内因。如果没有这一直接转化——有时甚至是新结构或内因的主要要素完全来自于这一转化,这种质变或新“内因”是不可能产生的,如科学发现导致科学革命、技术发明导致生产力的
革命等。这种内、外因相互关系的辩证性,说明了内、外因界线的相对性和外因在事物发展中的重要性。即使如此,这与我们所说的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也并不矛盾。因为无论是科学革命或生产力革命仍然都是以它自身为根据的自我发展,再如就鸡蛋与石头而言,在合适的外因作用下,鸡蛋可以孵化成小鸡,但无论外因多重要,它也不可能把石头孵化成小鸡。然而,由于事物质的多方面性或多种结构的共存,则事物的变化具有多种可能、多个方向。在事物的具体变化中,有时是多种质或内因都可能变化,有时则是部分质或内因的变化而其它质或内因变化相对缓慢甚至完全停止、中断。我们应把事物以内因为根据的自我变化与具体方向的选择区分开来。因此,尽管每一种质的变化都是事物或内因的自我变化,但为什么朝这个方向而不是其它方向演变,即具体方向的选择一般取决于外因或特定的环境因素,如鸡蛋是变成鸡还是被人食用或被用作其它用途,婴儿是成为人还是变成“狼孩”等等。当然,这种外因在事物变化方向的选择上具有决定性作用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人类社会领域,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其自身各种潜能实现方向的具体选择一般取决于个人。由此还可以进一步分析,就事物某方面内因的变化看,由于内因或事物内部结构的复杂性,特别是其内部结构中存在多种新结构的萌芽,实际上也存在变化方向的多种可能性。这种差异或方向的选择一般取决于内因而非外因。而如鸡蛋被人食用时是煎、是蒸还是卤等,由于生长环境的异常变化未能成为人的婴儿是变成“狼孩”还是“象孩”或“虎孩”等,它们最终方向的选择则一般取决于外因而非内因。此外,如果事物某个方向的变化完全中断或突然中断,如鸡蛋被摔破,婴儿意外死亡或重大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的破坏等等,这种情况则仍然可以认为主要取决于外因而非内因。但这是否有悖于内因是事物自我变化的根据呢?我认为并不冲突。我们可以把这种事物或内因在某个方向变化进程中的中断,看作事物自我变化或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特例。
综上所述,内因和外因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系统与环境的关系。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但由于内因的复杂性特别是事物质的多方面性,相应决定了事物变化的多方向性;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但它不仅加速或延缓事物或“内因”变化的过程,还可能使事物或“内因”在某个方向的变化进程中断,特别是在事物变化的多方向中决定事物朝此而非其它方向发展变化,事物的变化是多种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外因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通过外因,由内因所规定了的发展可能、趋势、方向才能得到发挥,由于外因为内因提供了条件,才能使可能变为现实。从系统思想的角度对内、外因关系的这种深入具体的剖析,一定程度上澄清了某些模糊的认识,对我们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问题,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内外因理论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事物发展是有原因的,有原因就有结果;事物发展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内因和外因是这种复杂性的重要表现,并且两者在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同时起作用。内因是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外因是一事物和他事物之间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根本动力、源泉,它规定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内因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外因使事物的发展由可能变为现实,对事物的发展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外因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第二位的。
从系统的角度来看,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是,系统进化的方向,不是由内因和外因二者之中任何一个单独决定的,而是由二者并通过内部机制共同决定的,这是对唯物辩证论的一个发展。
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都是以系统的形式存在着和发展着。系统具有开放性,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