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地单位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股东通过出资以取得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的出任资格首先应该满足自然人的条件,并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情况还有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的就针对“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这一问题给大家带来具体的解答。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一、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
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股东资格,法律进行了限制。
但是,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二、自然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有关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是否应受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继受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应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在此,做一简单归纳。
(有关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通过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名词解释(全)

未足额出资。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交纳出资,须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不能补交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补交的连带责任。
6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①②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③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6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①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②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③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④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⑤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⑦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⑧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义务:①足额缴纳出资;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③遵守公司章程;④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老实信用;⑤以法定程序行使权利;⑥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64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①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②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③因违法受政府处分而被剥夺股权者;④公司已消灭者;⑤其他合法理由。
65 ①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②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③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通过的事项包括: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本钱;②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③公司解散;④修改章程。
66 公司:①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②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公司有: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根本程序:①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④6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的限制:①公司性质的限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②公司规模的限制。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股东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是国家公务员,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国籍和住所上会有一定的限制,然后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一般只要满足这些条件,不管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都可以投资入股。
一、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二、股东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三、股东的主要权利是: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4、发给股票请求权;5、股票过户请求权;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企业股东禁止限制条件

一、自然人股东(一)党政机关1、公务员(禁止)《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
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15•【文号】体改生[1992]31号•【施行日期】199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这两个《规范意见》,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委。
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本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公司应遵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其配套政策。
第三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四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作为其他营利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但投资公司和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控股公司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公司需要由股东出资设⽴,公司法对不同公司股东的⼈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是需要有法定代表⼈的,由法定代表⼈履⾏法⼈的职责,股东和法⼈都有⾃⼰的责任,那么公司法⼈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法⼈的责任1、法定代表⼈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
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法定代表⼈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代表⼈超越权限,擅⾃以单位名义同第三⼈订⽴合同的,第三⼈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
此时,该法定代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的合同效⼒】法⼈的法定代表⼈或者⾮法⼈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为有效,订⽴的合同对法⼈或者⾮法⼈组织发⽣效⼒。
3、法定代表⼈同第三⼈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条【共同侵权】⼆⼈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法定代表⼈作为企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利益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吗?

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吗?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已经注册成功的公司,也是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股东的,此时也可以获得分红。
并且股东的权利与自然人作为股东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此类企业作为公司股东的也不得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否则两个公司的债务可能会分不清。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吗?集体所有制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公司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向其他公司注资做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要具备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
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
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
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
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
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二、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吗公司是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非有例外情况,比如法律额外有规定,否则分公司是不可以作为股东的。
区分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性质之后,我们清楚的了解到分公司他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以他不能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因此也无法去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C09081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点解读课后测验10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是()。
A. 证券经纪业务B. 证券自营业务C. 融资融券业务D.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设(),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A. 监事长B. 董事长C. 独立董事D. 董事会秘书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3.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设(),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
A. 监事长B. 董事长C. 合规负责人D. 董事会秘书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4.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借入。
A. 商业银行B. 其他证券公司C. 证券金融公司D. 银行间市场拆借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5.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提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
A. 留存收益B. 法定公积金C. 资本公积金D. 一般风险准备金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6.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A. 登记结算公司B. 指定商业银行C. 证券金融公司D. 证券公司自有帐户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二、多项选择题7.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事前审查B. 事中监督C. 事后督察D. 事后检查您的答案:D,A,B题目分数:5此题得分:5.08.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相适应。
2012李建伟公司法讲义

2012年商法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

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或法人需要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旨在保障公司的利益和有效管理,确保合适的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资格:股东必须是合法的个人或法人实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个人股东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股东需要是依法设立并合规运营的企业或机构。
一些行业还可能对股东的资格有特殊要求,比如金融机构对股东资质的监管更为严格。
二、持股比例:不同公司可能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必须达到一定比例,以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投票权和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一般来说,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越高,其在公司中的话语权和权益也越大。
三、信誉和背景:一些公司对股东的信誉和背景有要求,特别是在一些重要行业或关键领域。
公司可能要求股东无不良记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可能要求股东有一定的商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交纳注册资本:通常情况下,公司设立时股东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日常运营和发展。
注册资本的交纳也是对股东的一种信任和责任,是参与公司经营的一种准入条件。
五、其他特殊要求:有些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的资格提出其他特殊要求,比如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证书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公司能够吸引和留住合适的股东,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增长。
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它能够帮助公司吸引和留住合适的股东,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和良好运营。
对于股东来说,遵守公司的资格要求是对公司的尊重和支持,也是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认识和尊重。
只有在双方共同遵守和理解的前提下,公司才能实现良好的治理和发展。
【2000字】第二篇示例:公司股东是公司最重要的权益人之一,拥有投票权和分红权,对公司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公司对股东的资格要求是非常严格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企业性质一般有哪三种类型

企业性质一般有哪三种类型一、企业性质有哪几种法律常识:标准企业性质分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企业性质如何填法律常识:企业性质按照以下方式填写:1、国有企业: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2、集体所有制: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3、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4、股份制企业: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三、企业性质如何认定企业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法律和审判实践中的掌握,对于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1、根据较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执行法人制度的问题所述,确定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
对于确实不具有和欠缺法人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当分清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在注册时,投资方所投资不足的,应当判令其补足投资;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出具注册资金不实的,包括出具注册资金证明不实的,应当由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开办者、经营者、股东抽逃、隐匿财产的,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追回价款;对于确实未能投入任何资金的开办者、股东,应当认定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文中对股东单位的称呼

公文中对股东单位的称呼引言概述:在公文中,对股东单位的称呼是一项重要的礼仪规范。
准确使用适当的称呼不仅能展示出发文单位的专业素养,还能维护与股东单位的良好关系。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公文中对股东单位的称呼。
正文内容:1. 股东单位的正式称呼1.1 公司名称:在公文中,应使用股东单位的正式注册名称,以准确标识股东单位的法定身份。
1.2 法定代表人:在提及股东单位时,可以使用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突出其在单位中的重要地位。
2. 股东单位的简称2.1 公司简称:对于常见的股东单位,可以使用其常用的简称,以提高公文的可读性。
2.2 缩写形式:某些股东单位可能有较长的名称,可以使用其缩写形式,以便于在公文中的频繁使用。
3. 股东单位的称谓3.1 公司:对于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使用“公司”一词来称呼股东单位。
3.2 集团:如果股东单位是一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一词来称呼股东单位。
3.3 企业:对于一些非股份制公司,可以使用“企业”一词来称呼股东单位。
4. 股东单位的地域称谓4.1 国内股东:对于国内的股东单位,可以使用其所在地的地域称呼,如“上海股东”、“北京股东”等。
4.2 国际股东:对于国际的股东单位,可以使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称呼,如“美国股东”、“香港股东”等。
5. 股东单位的特殊称谓5.1 控股股东:对于控股股东,可以使用“控股股东”一词来称呼,以凸显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5.2 大股东:对于持有较大股份的股东,可以使用“大股东”一词来称呼,以突出其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
5.3 重要股东:对于对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股东,可以使用“重要股东”一词来称呼,以彰显其对公司的重要贡献。
总结:在公文中,对股东单位的称呼是一项需要特别注意的礼仪规范。
正确使用适当的称呼能够体现发文单位的专业素养,维护与股东单位的良好关系。
在称呼股东单位时,应使用其正式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并根据需要使用简称、缩写形式、称谓等方式进行称呼。
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措施

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措施随着商业环境的日益复杂化,维护股东权益成为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为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应当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以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地保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最重要的基础性措施之一,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司应成立独立的董事会,由不同背景和专业知识的董事组成,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运行。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提高透明度等方式来增强公司治理的效果。
二、明确的股东权益保护政策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明确制定股东权益保护政策。
首先,公司应确保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中享有合理的表决权,例如在关键事项上享有优先选择权或否决权。
其次,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向股东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和风险等,以帮助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控,防止利益输送。
三、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首先,公司应加强对股东权益转让的监管,保护股东的转让权益和退出机制。
其次,公司应建立股东权益维权机制,鼓励股东行使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股东讨论平台,为股东提供交流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首先,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公司应与监管机构保持紧密的合作,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还应主动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综上所述,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措施是公司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公司应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的股东权益保护政策、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以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来有效保护股东权益。
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才能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一个稳定、公正的发展环境。
国家开放大学《公司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公司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题目顺序随机,已按字母顺序排列形考任务1一、判断题1.并非所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资产也就是注册资本。
(×)3.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对全体股东负责。
(×)4.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5.控股股东,仅指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大于50%的股东。
(×)6.我国公司解散的原因是资不抵债。
(×)7.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2人以上100人以下b.100人以下 c.2人以上50人以下d.50人以下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是()a.半数的董事b.总经理c.过半数的股东d.监事会主席 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作出决议。
a.股东大会c.总经理d.董事会4.根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公示的时间为()a.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b.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c.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d.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留存的法定公积金最低比例应为()a.转增前注册资本的15% b.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c.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0%d.转增前注册资本的10% 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是()a.聘任和解聘董事 b.决定减少注册资本c.修改公司章程d.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7.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8.甲国有企业与乙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丙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应为()a.5~19人c.3~13人d.3~9人9.下列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说法正确的是()a.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公司自行清算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30日内c.公司解散原因有一般解散、强制解散以及司法解散d.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10.赵某拟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赵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c.该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采用强制审计d.赵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可以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三、多项选择题1.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是否具有法律强制性,可将记载事项分为()a.承担责任记载事项b.任意记载事项c.相对必要记载事项d.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根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可以将股票分为()a.无额面股b.记名股票 c.无记名股票d.额面股票3.股份中,下列哪些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的董事会() a.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c.不设监事会的监事d.13以上董事4.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其所依据的标准是()a.按公司股东的国籍b.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c.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 d.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5.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登记成立的原则是()a.核准原则b.特许原则c.准则原则d.自由设立原则6.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和缴足,公司才能成立,符合()a.其他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 c.资本确定原则d.资本不变原则7.下列对公司法的论述中正确的是()a.公司法属于公法的范畴b.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规占大多数c.公司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d.公司法体现了干预的原则 8.下列哪些不属于股东的自益权() a.股利请求权b.表决权c.参加股东会的权利d.质询权9.下列选项中,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有()a.制订公司合并方案 b.公司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2/5 c.公司1年内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31% d.公司1年内购买重大资产占公司资产总额25%10.下列哪些是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a.公司的注册资本b.股东的名称c.公司的名称和住所d.公司的经营围形考任务2一、判断题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公司法简答题+名词解释简述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简述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即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2)营利性,即公司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3)独立性,即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设立企业集团需哪些条件?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论述]试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有公示作用,对内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限定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2024年秋10月全国自考公司法预测试题含解析

2024年秋10月全国自考公司法预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自己公司股东,其原因是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______。
A.会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标B.会导致公司资产总量减少C.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实质性减少D.会增加公司经营风险2、下列关于公司账簿与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B.公司可以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行设立其他会计账簿C.对公司的资金,允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D.对公司的资金,允许公司董事长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发行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发行人只能向特定对象发售股份B.认股人缴足股款后,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应向其签发股票以证明其出资C.股份的发行价格可以是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或者折价发行D.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______。
A.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通过B.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表决通过C.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我国各类公司具有的共同特征是______。
A.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资本具有股份性C.设立程序的一致性D.集团性6、下列主体中,不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是______。
A.公司董事B.公司高管C.公司员工D.公司监事7、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转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这种境外上市方式属于______。
A.境外直接上市B.存托凭证上市C.造壳上市D.买壳上市8、公司法上的公司债是指______。
A.公司所欠的所有债务B.公司所欠银行的债务C.公司所欠股东的债务D.公司以有价证券形式所形成的债务9、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式不包括______。
乡政府可不可以当公司股东?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乡政府可不可以当公司股东?导读:乡政府是不可以当公司股东的;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等等。
一、乡政府可不可以当公司股东?乡政府不是个自然人,而且乡政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在职人员,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能从事商业活动,更不可能注册公司的。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股东主要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竞业禁⽌的具体规定有哪些竞业不仅是针对劳动者,对于股东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于股东禁竞业的问题有相关的规定,这对于普通⼈来说不重要,但是对于股东来说就很关键,那么具体的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呢,本⽂将为⼤家带来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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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竞业禁⽌的具体规定有哪些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级管理⼈员不得有下列⾏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职务便利为⾃⼰或者他⼈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营或者为他⼈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级管理⼈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3、《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不得⾃营或者同他⼈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是法律对董事、⾼级管理⼈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董事、⾼级管理⼈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相关知识: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单位⽀付给劳动者⼀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后的⼀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单位展开同业竞争。
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竞业禁⽌与竞业限制的主要区别1、竞业禁⽌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的约定。
2、竞业禁⽌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级管理⼈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级管理⼈员。
3、竞业禁⽌的期限为董事、⾼级管理⼈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后两年内。
社会团体不能担任公司股东律依据

社会团体不能担任公司股东律依据
社会团体法⼈不能担任公司股东律依据
社会团体法⼈原则上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共青团、妇联、侨联、⼯商联不得设⽴⾮法⼈企业,党政机关主办社会团体法⼈原则上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
的团体不得投资兴办企业。
1、1998年10⽉25⽇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1999年6⽉29⽇实施的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问题的执⾏意见》[⼯商企字(1999)
第173号,2006年6⽉23⽇废⽌]规定,社会团体(含⼯会)事业单位及民办⾮企业单位,具备法⼈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3、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条例发布前已办理登记的,应随时条例的执⾏予以纠正。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ba6b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86.png)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
正文:
----------------------------------------------------------------------------------------------------------------------------------------------------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
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
(法律部[2000]24号)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2000年12月1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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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不能作为公司股东,不具有投资资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以下单位 (人员 )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 B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
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
份。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
(6)
(7)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
(8)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
(9)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
(10)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
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
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
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1)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
(12)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
(14)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
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2、哪些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 1)国家公务员不得设立公司。
《公务员法》第53 条第 14 款规定, "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2)依照(各省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
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
员不得设立公司。
(3)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得设立公司。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
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
企业。
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设立公司。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 " 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
企业活动 " 的解释》(中纪发 [2000]4 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 [2001]2 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5)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
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
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6)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
得设立公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
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关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
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因此,
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可以投资
公司成文股东。
(7)国有企业领导不得设立公司。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第
5 条第 1 款规定: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
投资入股。
" 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可以投资成为股东。
(8)基金会不得设立公司。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公司注册登记特别注意事项规定,基
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9)职工持股会不得设立公司。
2000 年 7 月 6 日,民政部民办函 [2000]110 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
"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
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
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
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
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
2000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 " 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 (10)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
司。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 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1
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1张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