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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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秋部编人教版高一政治必修2 经济与社会 全册综合测试卷(含答案)

2019秋部编人教版高一政治必修2 经济与社会 全册综合测试卷(含答案)

2019秋部编人教版高一政治必修2 经济与社会全册综合测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第Ⅰ卷(选择题共50分)一、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

每小题2分,共50分。

1.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与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下列属于国有资产的是①中国企业在欧美的投资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企资本③社区食品厂拥有的固定资产④国家机关的建筑设施A.①③B.①②C.②④D.③④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定不移地做大做优国有企业。

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必须①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使国有资本合理流动②保持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控制地位③使国有资本决定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④使国有资本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A.①②B.①③C.③④D.②④3.在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浪潮中,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这表明非公有制经济是A.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B.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C.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D.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4.重庆火锅不仅是亲朋好友之间情感的纽带,它同时也记录着每一代重庆人的成长记忆。

在重庆,一家开了9年的夫妻火锅馆,从12张桌子月入3000元居然做到月流水100万元。

从经济学上看,夫妻火锅店属于A.私营经营B.个体经济C.集体经济D.混合所有制经济5.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为此,必须坚决打贏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这体现了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是A.增强国家综合实力B.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C.实现资源优化配置D.增强国家调控经济的能力6.在一个装满栗子的大仓库里,人们可以随便吃栗子,但皮壳必须留在仓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均成立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其中大部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序推进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体系建设。

目前,责任追究工作专门制度、职能部门、报告机制已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以追责促进企业强化管理、完善制度等取得积极成效,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及高质量发展作用逐步显现,63号文件明确的第一阶段目标初步完成。

为进一步落实63号文件“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第二阶段目标,做好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国资国企改革系列文件对强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作出一系列部署。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守护好全体人民共同财富的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追究工作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推进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作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有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勤勉尽责,推动企业合规经营、行稳致远。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现就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工作(以下简称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目的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掌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及责任追究工作情况,推动中央企业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处置问题,有效遏制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报告范围报告工作分为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一)实时报告。

中央企业本级及各级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的问题和线索。

(二)定期报告。

中央企业本级及各级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三、报告内容(一)实时报告。

主要包括:一是问题和线索来源,包括中央企业内部部门,出资人监管、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机构,以及信访举报等;二是问题和线索描述,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事实情况、问题性质、涉及企业和人员等;三是涉及损失风险或造成的影响,外部移送部门、中央企业或中介机构预估损失风险情况;四是主要原因分析;五是采取措施,包括企业已经开展的补救措施,拟处理方式,以及下一步事实调查、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和追责整改等工作安排。

(二)定期报告。

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历史沿革,经营管理及改革发展,企业风险管理及内控体系建设,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体系建设情况;二是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问题和线索,包括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来源、数量、主要内容、损失或损失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况;三是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初核立项数量、办理方式、定损金额、定责人数,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人数,责任追究结果通报,降低损失或风险敞口金额,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数量等情况。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资发监责〔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监责〔2020〕6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在总结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国资委2020年9月29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作者:来源:《大经贸》2008年第07期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12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如违规投资、理财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即在一至五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央企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并且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国资委制定央企责任追究制度

国资委制定央企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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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制定央企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来源:《经营管理者》2018年第04期
7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國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根据工作职责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企业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追究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瞒报、漏报或谎报重
大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和“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等5类责任认定情。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08-0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内容解读
内容概述:
1
从企业管控、购销管理、工程建设、转让产 权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 2 改组改制、财务和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境 3 外经营投资、技术管理保密、业务经营和安 全管理等12个方面进行了经营损失追究问责 4 并根据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程度、性质, 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认定, 5 并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用限制、党 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5种 6 处理方式。
其他违反规定 需要追责的情

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职权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正确行使职权、承担任务,一般包括不作为、拒
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 承担任务,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责任追究的原则
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责 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 发挥震慑作用,推动相关规章制度 不断完善,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企业管控方面
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 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有关规定的;
7
责任终身制。
• 工作目标 • 责任追究范围 • 资产损失认定 •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 责任追究处理 •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责任追究范围(70)
适用对象:各部门、办事处及 企业管控(3) 直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适用情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 购销管理(8)
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 险的;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3【实施日期】2018.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和线索移交办理工作规则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和线索移交办理工作规则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和线索移交办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移交办理,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在500万以下的一般性资产损失,向分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牵头部门移交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

500万以上的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按照《关于印发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移交。

根据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审计部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是指各单位在经营投资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和线索。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移交办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责任,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监督和管理职责协同,各单位应当将监督寓于管理中,及时发现并移交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公司审计部认真组织开展核查追责工作,强化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检查、事后监督追责的工作闭环,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

(二)规范移交,提升监管效能。

推动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移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细化移交规范,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转有序的移交办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违规必究,推动持续发展。

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建立健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长效机制,深入分析共性问题,督促企业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经营投资行为,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移交范围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在巡视巡察、内部审计、专业检查以及日常经营管理或上级单位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违规经营投资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经提示提醒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在按照工作职责予以处置和督促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移交公司审计部。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明确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将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对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和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对于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情况,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购销管理方面,如果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如果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情况,也将进行责任追究。

除了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还将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JHGC -2016■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集团管控方面。

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四条购销管理方面。

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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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四是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九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设立“小金库”。

(四)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二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三)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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