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特殊授位办法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西华师范大学生科院挂科制度

西华师范大学生科院挂科制度第十七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核、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可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通过平时听课出勤、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不超过该课程成绩的40%;期末考核成绩不低于该课程成绩的60%。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记分。
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记分。
其余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0—100分,不带小数点)记分。
第十九条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
任课教师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五天内将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交各学院审定后登录入网,各教学单位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将成绩评定结果和缓考、重修学生名单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对学生请假,按照《西华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制度》执行。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手续;如某门课程请假缺课时数、未完成作业、实验及实验报告等符合第十六条者,则应按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分和学分绩点。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
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
学分绩点是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学生毕业授位的重要条件。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以及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见《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习问答《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埋规定(试行)»学习问答关于学习问答的说明:在本问答中对《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衣述为《规定》。
在本问答中对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问:我校《规定》是何时正式出台实施的? 答:我校《规定》正式出台实施的日期是2005年9月1日。
2、 问:制定《规定》的宗旨和依据是什么?答:制定《规定》的宗旨是为维护西华师范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逬啓生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规定》依据教育部2005年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
3、 问:《规定J 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答:《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4、 问:《规定》中写明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权利有哪些?答:(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扌卄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功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捉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 问:《规定》中写明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屜行的义务有哪些?答:(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 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荻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 问:学校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形式有哪些?答:学校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衣捉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 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西华教字[2010]2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西华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向学生拟就读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各学院在新生报到结束时,将请假学生名单汇总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关系留在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凭交款收据按有关规定退还本人。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我校校医院的复查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
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同层次新生入学报到结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每学年秋季入学报到注册时预交一年学费。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习问答《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习问答关于学习问答地说明:、在本问答中对《西华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表述为《规定》.、在本问答中对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地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问:我校《规定》是何时正式出台实施地?答:我校《规定》正式出台实施地日期是年月日.、问:制定《规定》地宗旨和依据是什么?答:制定《规定》地宗旨是为维护西华师范大学正常地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定》依据教育部年新颁布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问:《规定》地适用对象有哪些?答:《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地本科学生地管理.、问:《规定》中写明地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地权利有哪些?答:(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地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地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地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地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权利.、问:《规定》中写明地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地义务有哪些?答:(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地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地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地其他义务.、问:学校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地形式有哪些?答:学校将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地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问:学生成立社团、参加社团活动有哪些要求?答: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西华师范大学学生团体管理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地领导和管理.、问:学校在哪些方面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其形式有哪些?答: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地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问:学生退学地情况有哪些?答:(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地;(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地;(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地;(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地教学活动地;(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地;(六)本人申请退学地.、问:学生办理退学应履行哪些手续?答: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属处理行为地也可由所属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会议批准(自主退学地除外).经批准退学地学生,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地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地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问:学生退学后应办理哪些后续事宜?答:(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地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地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问:对因出国而退学地学生,可以保留复学资格吗?答: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地资格.、问: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坚持哪些原则?答:学校对学生地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问:纪律处分地种类有哪些?答:纪律处分地种类由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共种.、问:学生违纪后,从轻或减轻处分地前提有哪些?答:(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地;(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地. 、问:学生擅自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应受到什么处分?答:应当在校居住地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问:对男女交往过程中地违纪应如何界定?答:学校倡导男女同学文明交往,对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地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问:对有偷窃、诈骗财物行为地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答:(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元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偷窃、诈骗价值在元以上地,尚未构成犯罪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对偷窃、诈骗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地,除按国家法律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问:对使用网络过程中地违纪行为,学校会怎样处理?答: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地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地,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地,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问:对有打架、斗殴违纪行为地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答: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地,除承担相应地经济赔偿(含受害者地医药费、护理费、必需地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斗殴、打架地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参与打架、斗殴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地,给予记过处分.、问:对有旷课行为地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答: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学时地,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学时以上(含学时)尚不满学时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地教学活动地,予以退学.、问:对有作弊行为地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答:对在考试中违反规定地学生,学校给予以下处分:(一)有以下作弊行为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地资料;(2)夹带、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地课本、笔记、复习材料、纸条或他人答卷等;(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地内容(4)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地计算器;(5)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6)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二)有以下作弊行为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情节严重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2)组织作弊;(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地.、问:对有剽窃、抄袭行为地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答:为惩治学术腐败,保持校园良好地学风和学术氛围,对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行为地学生,学校将视情节地严重性,给予最高可达开除学籍级别地处分.、问:对有伪造证件行为地学生,学校会怎样处理?答: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地,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问:学校对受留校察看处分地学生加重处分地情况有哪些?答: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地,加重一级处分.、问:对未取得学籍地新生,怎样执行处分决定?答: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若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地,参照相应处分条款执行;若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地,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问:对学生进行处分地流程是什么?答:学校对学生地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地陈述和申辩;(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地,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地,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问:处分决定书应包含哪些内容?答:对学生地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地期限.、问:解除留校察看期有哪些条件?未能解除留校察看期地毕业生应如何毕业?答: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地学生,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地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地,应视为自动解除.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地,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问: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地学生,应如何离校?答:被开除学籍地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问:学生地处分材料应如何归档?答:对学生地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地职能和构成是什么?答: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建立规范地申诉制度,学校成立西华师范大学本科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科生对学校作出地纪律处分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所提出地申诉.本科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问:学生申诉地受理机关及相应职能是什么?答: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地受理机关;校教务处是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地受理机关.、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地职能是什么?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接收学生地申诉书,并将学生申诉书送达相关地学生申诉受理机关,秘书处设在仙林校区楼室.、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地范围是什么?答:()对学生本人作出地纪律处分;()对学生本人作出地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问:学生提出申诉地时间是否有要求?答:学生须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地,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地申诉.、问:学生能否委托其代理人提出申诉?答: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地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地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问:学生提出申诉应向受理机关递交哪些材料?答: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地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地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诉人地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地事项、要求及理由;()提出申诉地日期;()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问:申诉受理机关应如何受理学生申诉?答:对学生提出地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二)对不属于申诉范围地申诉,或者申诉人提出地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地,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如何处理学生申诉?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地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问: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地内容应如何作出?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地,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地,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问: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如何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答: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送达学生申诉复查结论.送交方式可采取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或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地,以回执上注明地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问: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停止执行吗?答:在申诉期间,学生地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问:学生如何撤回申诉?答: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地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问:学生如何向学校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地,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西华大学文件

西华大学文件西华行字〔2017〕137号关于印发《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经2017年8月27日学校校务会审议通过,制定本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2017年8月28日西华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西华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向学生拟就读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各学院在新生报到结束时,将请假学生名单汇总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和学校教务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西华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助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西华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助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和省考考点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助学点办学基本条件1、培训学校(1)办学资质: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学校;办学时间3年以上且主管部门(当地教育局,工商局或民政局)年检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无违规办学记录,无处分处罚记录;招生助学区域和办学资质审批地一致。
(2)办学场地:办学场地自有或签定长期(3年以上)租赁合同;位于所在城市主城区,交通方便,周边环境良好;场地面积符合当地办学资质基本要求,与招生规模匹配,成都全城招生的至少800平米以上。
(3)设施设备:有固定授课教室,其中至少一间微机教室,可满足信息化考核工作需要;有网络助学的基本条件:有专业的网络助学软件和所开专业课程资源、有开设直播课程的设施设备、有录制、编缉网络课程资源的设施设备。
(4)管理人员:有与助学规模匹配的的专职教务管理人员(300名考生配备一名);有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有网络助学技术支持人员;有专职招生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主要业务负责人(校长,副校长,教务和招生主管)熟悉业务工作,在本单位连续服务年限3年以上。
(5)办学经验:有较大规模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经验(现管理的各类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地市州1000人以上,成都地区3000人以上)。
(6)近3年,未发生招生助学违规事故;与我校续约的,未拖欠我校办学经费,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对口管理部门评价良好。
2、大中专院校具备大中专学校办学资质和条件;自有所开设专业考生生源;具备专业师资;招生规模稳定;管理规范,办学信誉良好。
与我校续约的,未拖欠我校办学经费,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对口管理部门评价良好。
二、校外助学点的设置符合校外助学点办学基本条件,拟与我校合作办学的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自考合作办学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选派相关人员现场考察;根据考察情况,进行院务会综合评议;符合条件的,可设置为我校校外助学点,签订自考联合办学协议,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西华师大学生工作处管理制度

西华师大学生工作处管理制度高校学生工作处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全体学生培养跨世纪接班人为此应注重弘扬主旋律注重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和校风建设西华师大学生工作处写呢?下面是的西华师大学生工作处资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老同志的政治优势、威望优势、经验优势、时空优势使我校关心下一代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年9月20日四川省教育厅下发的《四川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规程(试行)》和上级关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西华师范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华师大关工委)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一位现职分管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的有在职同志参加的群众性教育工作机构是学校党政领导教育下一代工作的重要参谋和助手其主要工作对象是本校青少年学生、青年教职工和所在社区青少年工作重点是在校学生第三条西华师大关工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以育人为中心以提高青少年素质为根本;坚持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旋律对青少年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进行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优良传统教育和民主与法制教育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西华师大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德育为首、育人为本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五条西华师大关工委的工作原则是:尊重、依靠离退休老同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根据“因人制宜、发挥所长、自愿参加、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立足基层做好工作注重实效开拓创新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六条西华师大关工委的主要任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青少年学生和青年教职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增强抵御西方敌对势力思想侵蚀的能力提高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他们不断提高道德品质和聪明才智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七条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知识”的教育;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开展纪律和法制的教育;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开展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坚持经常性教育活动与重大节日、纪念日、政治事件和英雄模范人物等主题性教育活动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强调及时性增强教育效果第八条协助、参与提高办学质量和提高青年教师业务水平的工作配合教务处组织老教师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督导和评教评学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的特殊作用在爱岗敬业、师德风范、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传、帮、带努力使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得到全面发展第九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对有心理障碍者进行疏导、咨询帮助他们解决心理疑难问题排除心理障碍提高心理健康素质第十条开展校园文化活动配合校团委、工会、离退休工作处等有关部门搞好校园文化建设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寓教于学寓教于乐积极支持教职工社团与大、中、小学生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继承革命传统陶冶情操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第十一条配合宣传部等部门积极开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为形成和营造校园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秩序和氛围作出积极贡献第十二条参与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向学生家长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科学的家教理念提高教育子女的能力第十三条沟通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与老同志的联系协助大学生开展好对困难老年人的服务活动协助老同志选好对大学生的帮扶对对象开展帮困助学活动使尊老爱幼形成良性互动第十四条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安排组织老同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青少年学生和青年教师的思想脉搏和现实状况对重要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或提出对策、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第十五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西华师大关工委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会表彰和奖励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以推动我校关工委工作的不断发展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西华师大分别建立校、院(部门)两级关工委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校关工委与院(部门)关工委之间是联系、配合和业务指导关系关工委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由同级党组织审定并报上级关工委备案第十七条校关工委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由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校关工委主任由现职校领导兼任负责全面领导关工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由一名校级离退休老同志和校关工委挂靠部门、校两办负责人、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校关工委挂靠部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主任校关工委部分委员实行成员单位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学校关工委委员并随职务变动而变动第十八条校关工委设秘书长一名、秘书一名校关工委挂靠校离退休工作处由处长兼任秘书长;秘书长、秘书负责对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协调关系沟通情况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登记造册、立卷存档、印章管理等文秘工作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办好宣传栏等工作第十九条各院(部门)、附小设分关工委分关工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党、政现职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分关工委常务副主任任校关工委委员第四章队伍建设第二十条为发挥关工委的作用必须加强以下建设:1、加强组织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和离退休队伍的实际情况坚持适时调整、充实加强的原则保证班子的健全使这支队伍始终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充满活力努力将其建设成政治坚强、思想过硬、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乐于奉献、开拓进娶有凝聚力、有感染力的群体2、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坚持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坚持与时俱进3、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艰苦奋斗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多办实事讲求实效更新观念开拓创新全心全意为下一代健康成长服务第二十一条建立一支以老干部、老教师为主的关工委工作骨干队伍把那些长期从事政工工作、管理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德高望重经验丰富学识水平高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乐于奉献的老同志吸收到关工委队伍中来(原则上女同志年龄不超过70岁男同志年龄不超过75岁每三年调整一次)形成一支精干、务实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关工委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第二十二条建立广泛的关工委工作的群众性队伍会同离退休工作处积极向离退休老同志宣传关工委工作的性质、任务和重大意义本着健康第一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贵在参与的原则发动更多热心关工委工作、有一定专长的低龄老同志参加到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中来壮大参与队伍第二十三条为了加强关工委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运行机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应坚持以下制度:1、学习制度关工委(以下均含二级关工委)全体成员每学期至少集中学习一次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形势政策、上级关工委有关指示和文件精神工作必需的业务知识2、工作例会制度关工委委员会议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交流工作情况制定计划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在处理日常事务中遇到问题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召开有关成员会议研究处理3、计划、检查、汇报制度关工委每年应有工作计划(要点)报党组织审定后实施做到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每年向党组织和上级关工委汇报一次工作听取领导和上级的指示和意见4、活动登记制度关工委及其各组(团)以及老同志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办公室都要予以登记了解掌握工作和活动进展情况和效果以便统筹协调及时指导第二十四条要关心爱护参加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要发扬老同志乐于奉献的精神;为鼓励和支持老同志的工作对长期在固定岗位上经常性从事关工委工作或应聘给学生作报告、讲座等项工作的老同志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给予一定的补贴并表彰那些不辞辛劳、不计名利的好人好事第五章经费第二十五条校关工委活动经费由学校行政列入年度预算划拨到关工委掌握使用做到管好用好精打细算合理支出严格审批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经校关工委全委会讨论通过上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实施看了“西华师大学生工作处”的人还看了:1.学生会竞选工作设想2.西华师大学生工作3.长治学院学生工作4.学生会的工作创新。
关于印发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doc

关于印发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关于印发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华师大教[2009]12号校内各相关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西华师范大学教务处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主题词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通知附件西华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和经费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高〔2007〕14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西华师范大学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若干意见(西华师大校[2008]10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根据“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以推进教学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加强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为主要内容,通过抓好一批具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重点项目,引导学校教学改革方向,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和训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规范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进一步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学校更好地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
第三条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基层组织与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
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评定:校学位办汇总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委员会全面讨论和审议并作出决议。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学院,由学院告知本人。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09届毕业生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校规定或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办。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四川.南充
摘录人:刘燚
摘录日期:2009-12-3
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三)完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6;
(四)身心健康;
(五)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CET一4考试(少数民族和艺体类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日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日语专业四级考试。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分别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我校在籍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均可按本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特殊授位办法
全日制本科学生能正常毕业,但授位条件(补考课程门次<6门、CET-3、CET-4考试最高成绩≥54.5分(新标准387分)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54.5分、学业上未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生活上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中某一个条件未达到要求,课程补考门次在8门以下(含8门),毕业后一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特殊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政府组织专业竞赛省级二等奖(或前六名)、国家级三等奖(或前八名)以上者。
1、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
2、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
3、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科技竞赛。
4、音、体、美专业竞赛获奖项目或作品(限个人),集体项目限主要人员。
二、非英语专业的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者。
三、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水平与能力等级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水平与能力考试取得程序员资格以上者。
四、其他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比赛,获省级一等奖(或前三名),国家二等奖(或前六名)以上者。
五、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西华师范大学”名义独立发表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者(不含增刊)。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
七、获学校组织的校内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演讲比赛一等奖者。
八、获学校组织的实习生课堂教学比赛一等奖者。
九、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西华师范大学教务处
二○○八年六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