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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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1.前言福费廷业务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融资业务,是指客户通过委托商业银行向其境外合作伙伴(卖方)支付货款的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并由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手段。

本文旨在制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实施细则,规范商业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操作,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保障客户利益。

2.业务流程2.1 开户及授信客户在开展福费廷业务前,首先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经过授信审核,确定可用授信额度。

同时,商业银行需要核实卖方的信用状况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义务。

2.2 合同签订及仓单核对在合作伙伴确认订货后,客户与卖方签订贸易合同,约定货款及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等细则。

并将仓单等单证提供给商业银行核对。

2.3 发起福费廷业务客户将合同、单据等相关信息提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审核确认后,发起福费廷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在48小时内发出通知书,告知卖方即日起享有福费廷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保险、货物跟踪等服务。

2.4 货物运输及验收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客户应当根据货物运输情况及时支付福费廷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

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保险、验货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确认,并及时做出结果通知客户和卖方。

2.5 偿还融资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一般为60~90天,客户应当在融资期限届满前偿还融资款项。

商业银行应当妥善管理融资款项,并及时提醒客户偿还融资款项。

如客户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融资,商业银行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风险控制3.1 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卖方进行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控制业务风险。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的客户和卖方,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加强押品要求或减少融资额度。

3.2 跟踪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货物运输、验货、融资偿还等环节进行跟踪和确认,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发现风险,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44号,xx 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基本内容1.出口商向进口商销售商品,并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保证出口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获得相应款项。

2.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开给出口商。

3.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获得融资或进行资金结算。

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可通过背书、贴现等方式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并获得相应的融资款项。

4.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将为出口商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并最终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5.若出口商选择进行资金结算,银行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进口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操作方法1.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购销合同后,出口商向进口商提议开立信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进口商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向所选择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申请书和合同副本。

3.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开证申请。

若接受,银行将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确认信用证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银行是否可信和可行。

若满足条件,出口商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融资或资金结算。

5.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融资申请和背书文件。

银行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供融资。

6.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7.若选择资金结算,出口商将信用证交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结算申请。

银行按照信用证约定的条件对进口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手续费。

8.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并将信用证结算文件交给进口商。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和资金结算工具,为出口商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和资金支付方式,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竞争力。

同时,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中介机构,对信用证的审查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

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福费廷业务是指以企业出口应收账款或进口应付账款为基础,以进出口贸易为核心业务,开展以贴现、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多种方式为特色的综合性国际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二、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福费廷业务是以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为基础的综合性进出口贸易融资及代理结算服务。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要素包括:(一)福费廷标准合同:依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福费廷标准合同。

(二)福费廷单证:根据《国际福费廷协会通用福费廷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适当采用福费廷单证,要求单证准确、完整。

(三)福费廷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完成银行开办福费廷业务的相关程序,承担福费廷业务中的各项义务。

三、福费廷业务的责任和义务(一)客户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贸易资料;2.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单证和应收或应付账款;3.承诺应付均为合法、有效、自愿产生的商品或服务;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保证义务;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二)银行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完成业务审核和风险管控;2.确保操作规范、结算安全;3.履行合同约定的融资、代收代付、托管等义务;4.妥善保管客户的业务单证和账务记录,确保客户的隐私;5.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责任。

四、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一)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银行与客户签署福费廷业务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福费廷业务交易单证、产品及服务内容、业务费用及期限、业务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款等。

(二)信用评级银行根据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条件、信用历史、交易情况等因素,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决定融资金额、融资利率等。

(三)签发福费廷单证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签发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文件,并以此为基础,开立福费廷单证,担保贴现或融资。

(四)提交福费廷单证客户提交福费廷单证、基础交易文件和质押文件等原始单证。

福费廷业务流程

福费廷业务流程

福费廷业务流程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国际贸易融资方式,通常用于进口商向外国供应商采购货物时使用。

在福费廷业务中,进口商可以通过银行向外国供应商支付货款,而银行则向供应商承诺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金额。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进口商获得所需的货物,同时也可以帮助供应商获得及时的货款,是一种双赢的贸易融资方式。

福费廷业务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签订合同,首先,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确定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

合同中需要包含福费廷条款,明确福费廷业务的具体安排。

2. 提交申请,进口商需要向银行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申请中需要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据,以便银行审核。

3. 银行审核,银行会对进口商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合同的真实性、货物的可行性、供应商的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如果审核通过,银行会进一步与外国银行或福费廷机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

4. 开立信用证,银行会根据审核结果,为进口商开立福费廷信用证,向外国供应商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的金额。

同时,银行会要求外国供应商将货物装运,并提供装运单据。

5. 资金支付,在货物装运后,银行会根据信用证的约定,向外国供应商支付货款。

外国供应商可以凭借银行的付款承诺,向其供应商支付货款,从而完成货物交易。

6. 结算清理,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需要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同时,进口商需要向银行偿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福费廷手续费。

福费廷业务流程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多方合作,需要各方充分理解业务流程,遵守合同约定,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同时,银行在开展福费廷业务时,也需要对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评估,降低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总之,福费廷业务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可以帮助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实现互利共赢。

通过合理的业务安排和合作,可以有效降低贸易风险,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希望各方能够充分了解福费廷业务流程,合作愉快,共同发展。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下面以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买断业务为例, 简要介绍福费廷业务的叙做过程: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以远期承兑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进出口合同,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出口商向其银行(出口商银行)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

出口商银行对开证行资信和具体贸易背景进行审查后向出口商提出报价条件(确定融资利率和其他手续费)。

出口商接受后与出口商银行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

出口商发运货物, 向出口商银行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出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开证行寄单。

开证行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并向出口商银行发出承兑通知。

出口商银行在扣除贴现息和有关费用后将未到期汇票款项净额无追索权地支付给出口商。

汇票到期时, 出口商银行向承兑银行索要款项。

如承兑银行迟付款或不付款, 出口商银行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前面提到, 福费廷业务项下银行对出口商放弃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 银行通常在与出口商签订的福费廷业务协议中约定, 如因法院止付令、冻结令等司法命令而使该行未能按期收到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付款, 或有证据表明出口商出售给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肘, 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债权的转让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 既可将买断的债权保留至到期曰向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要求付款, 也可根据国家风险、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资信状况及融资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等,在买断债权的同时或在持有一段时间后, 将未到期的债权转卖给其它金融机构, 或通过风险参与(Risk Participation) 的形式(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两种) 将有关风险出让给其它金融机构。

在转卖未到期债权时, 买入银行和卖出银行通常分别将转卖事实告知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买入银行向卖出银行无追索权地全额支付贴现款项并在债权到期时向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索款。

与福费廷转卖不同的是, 风险参与的份额可为债权金额的0% 至100%,参与风险的银行不直接与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打交道, 凡事均由出让风险的银行出面, 风险参与事宜也无需通知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一级市场福费廷业务流程

一级市场福费廷业务流程

一级市场福费廷业务流程福费廷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福费廷公司,以获取短期资金的融资方式。

在一级市场中进行福费廷业务的流程如下:一、申请融资企业首先需要向福费廷公司提交融资申请。

申请表中通常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融资金额、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等。

福费廷公司根据申请表中的信息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接受申请。

二、尽职调查福费廷公司接受申请后,会进行尽职调查。

该调查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调查。

福费廷公司会通过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征信报告、行业调研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三、签订合同如果尽职调查结果符合福费廷公司的要求,双方将进入合同签订阶段。

合同中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利率、手续费等条款。

签订合同后,福费廷公司会向企业支付融资金额的一部分作为预付款。

四、应收账款转让福费廷公司会要求企业将应收账款进行转让。

企业需要提供应收账款的清单,并与福费廷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转让后,福费廷公司成为应收账款的合法持有人,并可以向客户收取账款。

五、融资发放福费廷公司根据应收账款的转让情况,确定融资金额的具体数额。

融资金额通常为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根据融资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出融资费用。

福费廷公司将剩余的融资金额支付给企业。

六、账款催收福费廷公司会负责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工作。

他们会与客户联系,提醒其按时支付账款,并跟踪款项的到账情况。

如果客户逾期未付,福费廷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缴款项。

七、融资清偿企业在应收账款到期时,需要将融资金额、利息和手续费一并支付给福费廷公司。

福费廷公司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将归还剩余的应收账款给企业。

以上就是一级市场福费廷业务的流程。

通过福费廷业务,企业可以快速获取资金,提高经营的灵活性。

福费廷公司在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风险控制和账款催收等工作,保证了融资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同时,企业也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福费廷公司,确保融资条件和费用的合理性,以实现双方的共赢。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福费廷业务的操作,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二、定义1. 福费廷:指一种国际间贸易融资工具,是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服务。

其主要特点是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出具应收账款,银行代为向进口商收款,从而解决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资金匹配问题。

2. 福费廷银行: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在福费廷业务领域进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

3. 受益人:指应收账款的持有人,即出口商。

4. 付款人:指应付账款的持有人,即进口商。

三、操作流程1. 前期准备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出口商向福费廷银行申请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银行审核出口商的信用情况、国际贸易经验等,并与出口商签订福费廷合同。

福费廷合同应包括福费廷银行开立保函的种类和金额,付款期限,应收账款金额以及相关手续费和利息等内容。

2. 开立保函经过审核后,福费廷银行开立指定期限的保函,保函金额应等于应收账款金额。

保函可为可撤销保函或不可撤销保函。

在开立保函的同时,福费廷银行要求出口商将指定期限内的应收账款汇至福费廷银行账户,并开出支票。

福费廷银行保证如期履约,对应支票将被退回。

3. 通知进口商福费廷银行通知付款人(进口商)支付应付账款。

通知书应包括:(1)应付账款金额;(2)支付期限;(3)开立保函的信息;(4)福费廷银行的账户信息等。

4. 进口商确认付款人收到福费廷银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福费廷银行支付应付账款。

福费廷银行收到支付后,即转账至出口商的账户,完成福费廷业务交易。

5. 结算费用福费廷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充分考虑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并加强对其进行审查和控制。

同时,福费廷银行应根据各方信用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函类型,进一步控制风险。

2.文件风险控制福费廷银行应详细核查销售合同等贸易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因文件不完备或不正确而导致的风险。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八条 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办理代理福费廷业务,如到期日承兑行向我行付款,经办行应及时将款项付给包买银行。
第二节 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
(一)业务询报价。有权报价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卖出银行询价及其提供的包括承兑行、单据币种和金额、款项到期日、交易货物品名等相关业务信息后,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报价并回复卖出银行。卖出行如同意我行报价,应向我行发送SWIFT报文(或有签字或盖章的传真)确认。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 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业务福费廷业务是一种贸易融资工具,旨在帮助企业解决跨国贸易中的资金周转问题。

在进口和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可能因为支付条件的不一致而产生困扰。

福费廷业务通过提供短期融资,帮助卖方尽快获得现金,同时为买方提供延期付款的灵活选择。

福费廷业务的运作过程如下:首先,卖方与买方签署销售合同,并约定付款方式为福费廷。

接下来,卖方将货物或服务交付给买方,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和福费廷要约。

然后,卖方将发票和福费廷要约提交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对发票和要约进行审核,并向卖方提供融资方案。

卖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提供的融资方案。

如果卖方接受融资方案,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将向卖方支付一部分或全部货款。

买方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福费廷要约付款给福费廷服务提供商。

一旦买方付款到位,福费廷服务提供商将向买方发放相应的货物或服务的证明文件,如提单或完成通知。

买方完成付款后,交易结束。

福费廷业务的优势在于双方都能获得利益。

对于卖方来说,福费廷业务提供了早期融资,避免了等待买方付款而导致的现金流问题。

对于买方来说,福费廷业务提供了延期支付的选项,使其在一段时间内可以推迟付款,从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此外,福费廷业务还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贸易风险。

由于福费廷要约是与货物或服务紧密关联的,买方只有在货物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时才会付款。

这样一来,买方可以在货物或服务交付前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和数量符合预期。

对于卖方来说,福费廷业务也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付款保证,减少买方未能按时支付的风险。

总之,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在跨国贸易中广泛应用的贸易融资工具。

通过提供早期融资和延期支付的选择,福费廷业务满足了卖方迅速回笼资金和买方灵活支付的需求。

此外,福费廷业务还帮助企业降低贸易风险,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深入理解福费廷业务的运作方式,将有助于企业在跨国贸易中获取更大的商业机会。

福费廷业务的优势和应用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灵活的贸易融资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和一些明显的优势。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流程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流程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流程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流程:
福费廷(Forfaiting)是一种国际贸易金融方式,是指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无条件地出售给福费廷机构,以获取即期现金,并将由进口商支付账款的权利和风险转移给福费廷机构的融资方式。

下面是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流程:
1. 申请与评估:出口商与福费廷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提交需要融资的应收账款信息。

福费廷机构对合作申请进行评估,包括进口商信用等方面的调查,以确定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

2. 合同签订:福费廷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与出口商签订福费廷合同,其中包括出售应收账款的具体条件、费用、利率和付款方式等内容。

3. 出售应收账款: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出售给福费廷机构,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支付。

4. 付款与利息:福费廷机构向出口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的即期现金,通常为应收账款金额的80%至90%。

福费廷机构将根据出口商的费率和利率要求,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利息。

5. 风险转移:福费廷业务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风险转移。

一旦福费廷机构购买了应收账款,进口商的付款责任和风险都转移给了福费廷机构。

6. 进口商付款:进口商根据原始的应收账款支付日期,向福费廷机构支付全额本金和利息。

福费廷机构将从收到的付款中扣除自己的手续费和利息,并将剩余资金返还给出口商。

通过福费廷业务,出口商可以快速获得资金,减少应收账款的风险,并将贷款和违约风险转移到福费廷机构。

对于进口商来说,福费廷业务提供了灵活的付款方
式和延长支付期限的机会。

福费廷业务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其他未到期债权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的福费廷指本行向出口商/卖方购买因贸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票据。

通常该债权/票据已由银行承兑/承付/保付。

一经付款,本行即放弃对出口商/卖方的追索权,出口商/卖方放弃所出售汇票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批准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经办行负责福费廷业务对国内客户的营销和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包买银行:将未来应收的远期票据或债权买断的银行称为包买银行。

若票据或债权到期无法兑现,包买银行无权向申请人追索。

本操作规程中包买银行指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含国内信用证)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债权的各经办行或福费廷公司。

(二)卖方: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信用证项下债权的所有人。

本操作规程中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商/卖方,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三)承兑人: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承兑人必须是本行认可的银行。

(四)承诺费:出口商/卖方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日(不含)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五条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交易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正本承兑电文或已经承兑的汇票正本、受益人的福费廷融资申请、本行的福费廷融资确认函等。

第六条本行可办理的福费廷业务种类包括自营福费廷业务、代理福费廷业务。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对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或其他可接受债权叙作福费廷业务,业务经办行需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中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第五条福费廷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一级市场买入是我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二级市场买入是指我行作为买入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六条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上,我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的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

转卖事实以SWIFT 系统加押电报文告知买方或承兑/承付/保付人(以下统称“债务人”)。

第七条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保留对卖方/卖出银行(以下简称“客户”)的追索权:(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二)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三)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货物或其他我国法律、外国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授权管理第九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与推广,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二)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的规章制度;(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订和调整福费廷业务指导价格;(四)指导业务经办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对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五)建立并维护与同业和福费廷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研究制定福费廷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福费廷业务系统需求;(七)负责总行本级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以及全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的集中经营。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范福费廷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或出口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付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我行福费廷业务,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

(二)目前我行仅做中介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我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业务受理及审查(一)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2.属于我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3.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5.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6.承兑/承诺付款电文真实、有效。

(三)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向我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我行审核同意后,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我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我行报价,我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我行。

(五)我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

(六)包买商向我行付款。

收到款项,我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国际结算福费廷业务

国际结算福费廷业务
▪ 福费廷业务主要用于金额大、付款期限较长旳大型设备或大宗耐用消 费品旳交易中。选择福费廷方式办理结算,在进出口业务洽谈交易时, 进出口双方应就这一结算方式取得一致意见。
福费廷业务概念
▪ 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商向出口商无追 索权地买断由开证行承兑旳远期汇票或拟定旳远 期债权(信用证项下)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 或确保旳由出口商出具旳远期汇票或由进口商出 具旳远期本票旳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6.融资商提醒付款和收回资金
▪ 融资商在每期票据到期时向担保银行提醒要求付款,融资 商收回资金。从福费廷业务旳当事人旳基本关系看,融资 商在所购进旳票据到期时,应向进口商提醒,要求付款。 但因为票据得到进口地银行旳确保或者银行为此开立了保 函,鉴于票据确保人对其所确保旳票据责任,或者国际上 流行担保银行对其所担保旳交易承担第一性偿付责任旳保 函旳趋势,融资商已越来越趋向于向担保银行提醒到期票 据,要求付款。然后,由担保银行向进口商提醒票据要求 付款。担保银行在有关旳票据上作出确保旳,伴随对每一 期票据旳付款,担保责任也随即解除;假如是以银行保函 方式为进口商担保旳,则其担保责任对每一期票据旳付款, 应在保函金额中扣减该期票据金额,直至全部票据兑付完 毕。
4.担保人:(Guarantor)
▪ 担保人是为进口商旳按期支付提供担保旳银行,多为进口 地银行。担保人旳介入,是因为仅仅凭进口商本身旳承诺 要支持一项福费廷业务旳顺利进行是不足旳,所以需要资 金更为雄厚旳银行提供担保,担保旳形式能够是银行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也能够由担保人在福费廷业务所使用旳票 据上加具担保。两相比较,后者更为简捷宜行。银行在福 费廷业务使用旳票据上加具确保,被称为保付签字 (Aval),Aval源自法语,银行在有关票据上注明“Aval” 字样及担保人旳名称,并署名后,就成为保付人 (Avalist)。保付人就成为所保付票据旳主债务人。保付 人旳介入,提升了福费廷业务中票据旳可靠性,降低了融 资商旳风险,使福费廷业务能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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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费廷业务的基本作法
下面以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买断业务为例, 简要介绍福费廷业务的叙做过程:
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以远期承兑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进出口合同,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出口商向其银行(出口商银行)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

出口商银行对开证行资信和具体贸易背景进行审查后向出口商提出报价条件(确定融资利率和其他手续费)。

出口商接受后与出口商银行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

出口商发运货物, 向出口商银行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出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开证行寄单。

开证行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并向出口商银行发出承兑通知。

出口商银行在扣除贴现息和有关费用后将未到期汇票款项净额无追索权地支付给出口商。

汇票到期时, 出口商银行向承兑银行索要款项。

如承兑银行迟付款或不付款, 出口商银行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前面提到, 福费廷业务项下银行对出口商放弃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 银行通常在与出口商签订的福费廷业务协议中约定, 如因法院止付令、冻结令等司法命令而使该行未能按期收到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付款, 或有证据表明出口商出售给该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肘, 银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债权的转让
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 既可将买断的债权保留至到期曰向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要求付款, 也可根据国家风险、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的资信状况及融资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等,在买断债权的同时或在持有一段时间后, 将未到期的债权转卖给其它金融机构, 或通过风险参与(Risk Participation) 的形式(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两种) 将有关风险出让给其它金融机构。

在转卖未到期债权时, 买入银行和卖出银行通常分别将转卖事实告知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买入银行向卖出银行无追索权地全额支付贴现款项并在债权到期时向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索款。

与福费廷转卖不同的是, 风险参与的份额可为债权金额的0% 至100%,参与风险的银行不直接与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打交道, 凡事均由出让风险的银行出面, 风险参与事宜也无需通知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融资性风险参与(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指参与风险的银行即时将其参与份额的贴现款项支付给出让风险的银行, 出让风险的银行在债权到期收回款项后支付给参与风险的银行其应得份额。

如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不付款, 参与风险的银行对出让风险的银行无追索权。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Un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指参与风险的银行在债权到期前并不实际向出让风险的银行支付任何贴现款项, 而是在债权到期后如债务人或承兑/承付/保付银行不付款, 参与风险的银行将向出让风险的银行支付其参与份额的债权款项。

因此,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类似于提供一种付款担保。

在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债权转让业务中, 出让银行与受让银行/风险参与银行之间事先通常会签署业务协议, 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出让银行必须保证其出让的债权是正当有效的, 相应的担保(例如保付银行的保证) 也是有效的。

否则受让银行/风险参与银行将有权向出让银行行使追索权。

福费廷项下的债权转让业务在一些国际化银行间较为普遍, 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活跃的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

这些银行通过在福费廷业务二级市场上的运作, 调整自身对特定国家、特定债务人(包括承兑/承付/保付银行) 承担的风险头寸, 并从中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利差及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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