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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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房地产评估师是房地产领域中重要的从业人员,其工作职责是对房地产资产进行评估,为相关方提供准确的价值评估报告,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为了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评估师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评估师需要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该法律,评估师需要了解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出让和使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收回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在评估过程中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与要求,评估师需要对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以确保评估所涉及的不动产信息的准确性。

3. 《物权法》根据物权法,评估师需要熟悉不动产的权属和转让等相关规定,确保在评估过程中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也保障评估结果的合法性。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评估师在进行城市房地产评估时,需要遵守该法律中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定,确保评估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5. 《物业管理条例》若评估师需要对物业进行评估,需要了解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确保评估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二、行业规范1. 《房地产评估行业准则》该准则是全国房地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评估师在评估工作中,要尊重客户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确保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规范》该规范是全国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规则,主要包括评估师的资质要求、执业行为准则、报告编写要求等内容,评估师需要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工作。

3. 《房地产评估报告编写规范》该规范规定了评估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评估师需要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写报告,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清晰性。

4. 《房地产估价工作规程》该规程是评估师进行估价工作时的操作指南,包括估价方法的选择、数据收集与分析等内容,评估师需要在估价工作中遵守规程的要求。

总结:房地产评估师作为房地产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论述我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

论述我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

论述我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说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咱们不得不提的就是这个“制度”背后的含义和影响。

你可能会问,这个制度到底有什么用,为什么大家都这么看重它呢?其实呢,房地产估价师,顾名思义,就是负责评估房地产价值的人,这个职位听起来是不是很高大上?没错,不仅仅是高大上,而且责任重大。

如果估价错了,房子贵了、便宜了,甚至可能让整个市场都发生波动,那可真的是“乌龙”一场。

所以,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认证,怎么说呢,基本上就是给大家吃个“定心丸”,保证他们不会在这块大蛋糕上乱涂乱画。

要想成为房地产估价师,光有一张嘴可不行。

那可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考试和资格认证,才有资格拿到“通行证”的。

咱们的这个制度就是为了确保每一位房地产估价师都能在这片充满竞争与风险的市场中,扮演一个合格的角色,像是一个靠谱的导航仪,带着大家避免误入歧途。

说实话,房地产估价这个行业可不是谁都能随便做的,听起来很简单对吧?把房子的价格给定下来,可是,这背后需要的专业知识、市场分析、法律条文什么的,真的是一大堆!你看那些房价走势图,背后可是有无数的数据支持,单凭一腔热血和直觉可不行。

你得有能力把这些复杂的数字和现象,准确地分析并给出一个合理的结论。

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资格考试,就是为了确保每个想要从事这行的人,不仅仅是懂一点皮毛,能说会道,更重要的是得有扎实的专业技能。

考试内容可不简单,不光是经济学、法律法规,还得涉及到一些专业的计算公式和估价技巧,考得是“真本事”。

像有些小伙伴可能觉得,自己对房产有点兴趣,或者只是喜欢看房子,觉得自己能大致判断个价钱,就想着拿个证,做做这个估价师。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光靠爱好和兴趣可不够,必须得通过系统的学习和考核,积累起一定的经验,才能真正具备这个职称。

讲到这个制度,大家肯定也会想,为什么要搞这么复杂的认证,为什么不能像一些行业那样简单点呢?其实这背后有深刻的原因。

房地产行业关乎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02•【文号】建房[1995]147号•【施行日期】1995.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1995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依法对从事国家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认定和管理,经国务院批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最近颁布。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一、资格认证(一)资格认证的基本条件申请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认证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具有相应的学历或学位;4.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或评估咨询工作经历;5.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6.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

(二)资格认证的程序资格认证分为申请、审查和证书颁发三个环节。

1.申请环节:申请人应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报送房地产估价师认证机构,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房地产估价师工作经历证明等;2.审查环节:房地产估价师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考试、培训成绩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评定;3.证书颁发环节:经审核合格后,认证机构将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职业行为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从事评估活动的规章制度,发挥评估师的社会公信力和职业声誉,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情操,维护公众利益。

(一)规范职业行为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2.保护评估机密,不泄露任何保密信息;3.不参与有悖于公平公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评估行为。

(二)维护业务诚信1.在评估报告中真实、准确地表述客观事实及其估值意见,不隐瞒或歪曲有关情况;2.不得为客户进行虚高或虚低的估值;3.在业绩、广告等宣传中不得出现虚假信息或误导。

(三)控制风险1.评估时应当充分了解资产本身的特征,严谨、科学地进行估价过程和实现方式的设计等;2.在评估发现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时,应当及时将其报告有关机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日起施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日起施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第七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就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

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作为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编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等级的条件。

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一)一级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①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②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建办房函〔2024〕25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4〕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现就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一)考试报名条件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

(二)考试收费标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期限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资产评估业务日益成熟,并积累了大量的阅历和技术。

资产评估师作为资产评估的主体,其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是影响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关键因素。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行为,在国务院的批准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发布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

一、资格认证依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国家承认的资格认证。

资格认证是对资产评估师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紧要保障,也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维护行业声誉的必要手段。

资格认证的标准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阅历、职业露天和职业道德等因素。

在资格认证过程中,各级资格认证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实施,包括资格认证考试、评审与认证等环节。

资格认证通过的评估师,将被授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需要申请更新认证。

二、职业行为资产评估师作为资产评估的重要承当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行业声誉。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评估师的职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1.独立性原则:评估师应当独立行使职业职责,避开从事与评估工作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2.保密原则:评估师应当严守评估工作的保密,避开披露与评估工作有关的信息。

3.客观性原则:评估师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评估任务,避开个人偏见和影响。

4.诚信原则:评估师应当保持诚信,避开利用评估工作谋取个人利益和造假行为。

除了上述规定,评估师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评估过程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资产评估供给优质服务。

三、资格证书的替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保障资产评估的质量和公正性,但另一方面,由于行业的特别性,职业资格证书并不能完全覆盖全部评估人才。

因此,《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如下情况可以代替资格证书:1.已通过对外专业机构的资格考试认证,且其认证标准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的;2.曾有过资产评估阅历,但未进行正式资格认证的;3.其他特别情况,需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授权的。

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含相关知识)

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含相关知识)

房地产估价师基本制度(含相关知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估价师的角色也日益强大。

房地产估价师是对不动产(即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评估、估价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包括房地产估值、咨询、评估、管理等。

在这篇文章中,将会介绍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制度,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考试资格、职业道德规范等。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估价师须在不动产登记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其中,最重要的法规包括《房地产估价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要求、职责和行为规范。

考试资格房地产估价师的认证是必要的,这需要考试取得资格。

考试的内容包括估价理论、估价方法、估价技能等方面。

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资格考试机构是中国人民大学和清华大学等高校,由其主办的房地产估价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国唯一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认证考试。

职业道德规范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其职业行为的基础。

在工作中,房地产估价师必须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守则,保证自己的职业行为符合规范和做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行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多种多样的机构和协会,如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中国不动产估价师协会等。

这些机构通过出台各种规范和制度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管和规范。

房地产估价师作为一种职业,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重视。

为了确保估价工作的公正、透明,保障社会的利益,旨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规范和监管。

只有这样,才能使房地产估价师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房地产估价师免考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免考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免考条件(原创版)目录1.房地产估价师的定义与职责2.房地产估价师免考条件3.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一般条件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相关要求5.外籍人员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条件6.结论正文一、房地产估价师的定义与职责房地产估价师是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对房地产进行评估,为房地产交易、抵押、租赁、税收等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数据;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业务。

二、房地产估价师免考条件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免考房地产估价师:1.已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博士学位,并具有 5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2.已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并具有 7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3.已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并具有 10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三、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一般条件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一般条件如下: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

2.具备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中等专业学历,具有 8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5 年。

3.具备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 6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4 年。

4.具备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 4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3 年。

四、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相关要求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主要包括房地产估价相关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实务操作等内容。

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沟通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

五、外籍人员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条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1.具备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中等专业学历,具有 8 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5 年。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 试 大 纲(试行)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 试 大 纲(试行)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审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编写目录前言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考试说明第一部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一、房地产业二、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四、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五、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六、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七、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八、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九、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十、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十一、房地产金融制度与政策第二部分房地产经纪概论一、房地产经纪概述二、房地产经纪制度三、房地产经纪业务四、房地产经纪合同五、房地产经纪信息六、房地产价格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八、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素质九、中国港台地区房地产经纪业十、美国房地产经纪业第三部分房地产经纪实务一、房地产市场营销概述二、房地产市场调查三、房地产项目定位四、房地产价格制定和价格策略五、房地产项目市场推广六、房地产销售七、房地产居间业务操作要领八、房地产转让居间业务操作九、房屋租赁及其他居间业务十、房地产居间业务中的投资顾问第四部分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一、房地产经济知识二、城市规划和环境知识三、建筑工程知识四、房地产测绘知识五、金融和保险知识六、统计知识七、会计知识八、法律知识九、心理学知识考试使用的题型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设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

本考试大纲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从对我国房地产经纪人的基本要求出发,并着眼于与国际房地产经纪行业接轨,主要考核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应考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能力。

本考试大纲分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四个部分。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4号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4号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正文:----------------------------------------------------------------------------------------------------------------------------------------------------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建设部令第64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

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初始注册第五条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注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房地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

房地产估价师英文译为Real Estate Apprais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分别负责《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九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建,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全文)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全文)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方法(全文)《房地产估价师管理方法》已于xx年3月7日经建立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房地产估价师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标准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继续教育和监视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方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方能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视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视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视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师参加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师的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到达继续教育合格标准;(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申请初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房地产评估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房地产市场中,评估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评估和鉴定房地产的价值,为购买者、出售者、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保障评估师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与透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被制定和遵守。

本文将重点介绍房地产评估师所需了解和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评估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师的资质要求、业务范围、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等。

评估师需要遵守该法的规定,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评估师需要掌握相关内容,确保所评估的房地产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房地产估价师行业管理办法》:这是行业内对评估师资格、行为准则、业务流程等方面制定的管理办法。

评估师需要了解并遵守该办法,确保自身在行业内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二、行业规范1.职业道德规范:评估师应遵循职业道德,维护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正直性。

例如,评估师应保护客户的隐私,不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信息;评估师应避免利益冲突,不从中谋取不当利益。

2.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评估师应按照标准的程序和格式编制评估报告,确保报告内容准确、清晰,并包括必要的附注和解释。

评估师还需要确保评估报告的时效性,遵守相关规定。

3.专业技能要求:评估师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评估师还应持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与市场的变化保持同步。

4.保密规定:评估师需要保护评估工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

评估师还应妥善保管和管理评估相关文件和资料,防止遗失或被他人非法获取。

结语房地产评估师在其工作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这些法规和规范的制定和遵守,保障了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评估师应时刻关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最新变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以从容应对日益复杂的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布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布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布施行
洪林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业》
【年(卷),期】1995(000)007
【摘要】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积极审慎地建立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国家建设部和人事部最近颁布了《房地产估价师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要求各地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中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
【总页数】1页(P15-15)
【作者】洪林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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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建房(1995)147号
【发布日期】1995-03-02
【生效日期】1995-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房(1995)147号1995年3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

凡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经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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