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仓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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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危废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第二条危废仓库规定开放时间,每天上午9:30—11:30和下午2:30—4:30开放,各企业应按时收集、存放,其他时间封闭,以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第三条各企业在指定时间内应有专人将危险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将危险废物在仓库外存放。
第四条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入危废仓库要进行登记,并作好记录保存完成,每月汇总一次。
第五条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暂)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暂)存。
第六条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暂)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第七条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方可存放。
第八条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第九条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第十条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第十一条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标准要求的标签。
第十二条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贮(暂)存的单位,必须有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暂)存后,方可堆放/接收。
第十六条不得堆放/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第十七条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第十八条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第十九条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第二十条危废仓库管理人员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第二十一条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