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规章4-CCAR 97FSR2(2011版)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四十一条 决断高度/高的计算数值应当按5米向上取整。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在决断高度/高或以下为取得要求的目视
参考的最低天气条件,规定为能见度或跑道视程(能见度在 800米以下必须用跑道视程表示)。驾驶员要求看到适当的目 视段的长度,决定于驾驶员的眼高、向下观测截止角和地面目 视助航设施的型式。 Ⅰ类精密进近的跑道视程或者着陆方向能见度,可以根据本规 定附件一表1-5确定。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三条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应当包括最低下降高 度/高和能见度两个要素。
第二十四条 确定最低下降高度/高应当以仪表进近程序确定 的超障高度/高为基础,最低下降高度/高的数值可以高于但 不得低于超障高度/高。航空营运人出于对其飞机的性能、机 载设备、飞行机组技术水平和经验等因素的考虑,在根据超障 高计算最低下降高度/高时,可以增加一个余度。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九条 确定非精密进近的最低能见度,应当根据最低下 降高和可用目视助航设施从本规定附件一的表1-2或者表1-3 获得。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一)飞机的机型、性能和操纵特性; (二)飞行机组的组成及其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 (三)所用跑道的足寸和特性; (四)可用的目视助航和无线电导航设施的性能和满足要求的程
度; (五)在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可用于领航和飞行操纵的机载设
备; (六)在进近区和复飞区内的障碍物和仪表进近的超障高; (七)机场用于气象测报的设备; (八)爬升区内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超障余度。
(五)NDB无FAF,
90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的公布数值应当按5 米向上取整。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为了及时取得目视参考以便从最低下降高 度/高安全下降和机动飞行至着陆所需要的最低能见度,决定 于飞机的分类、最低下降高度/高、可用目视助航设施以及进 近方式(直线进近或盘旋进近)。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要求的 能见度较小: (一)进近速度较小的飞机; (二)最低下降高度/高较低; (三)目视助航设施较好。
如: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二条 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应当包括最低下降高度/高 和能见度两个要素。
第三十三条 各类飞机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度/高,应当根据 《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第三部第八章或第三部附篇M计算 的超障高确定,但不得低于本规定附件一表1-4中为各类飞机规 定的数值。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度/高按5米向上取整。
第十八条 选择起飞备降机场的条件及起飞备降场的要求 第十九条 基本起飞标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一节 起飞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起飞标准云高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起飞标准云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要求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所需要的能见度,按起飞
跑道的离地端(DER)至障碍物的最短距离加500米,或5000 米,两者取较小数值。但是A、B类飞机最小能见度不得小于 1500米,C、D类飞机不得小于2000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任何精密进近,包括仪表着陆系统(ILS)、微 波着陆系统(MLS)和精密进近雷达(PAR)进近,其决断高在 60米或以上,最低能见度在800米或RVR550米或以上都是Ⅰ类 精密进近。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应当包括决断高度/高( DA/DH)、跑道视程(RVR)或者能见度。在装有RVR的跑道, 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用决断高度/高(DA/DH)、跑道视程( RVR)表示。。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注:(1)ILS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和中指点标,如果使 用DME提供相当于指点标的距离信息,则要求测距仪(DME)系统的 准确度为0.5海里(用于外指点标台OM)和0.2海里(用于中指点标 台MM),机载测距仪(DME)设备也应有相应准确度的分辨能力。 (2)表中的RVR为接地区RVR的数值,跑道能见度为着陆方向的能 见度。 (3)精密进近灯系统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机场》规定 的Ⅰ类精密进近灯系统,进近中线灯从跑道入口向外延伸至900米 ,但从确定最低标准考虑,进近中线灯长720米或以上认为是全长 。高强度简易进近灯系统的中线灯的长度不应小于420米。 ( 4)表中数值适用于下滑角不大于4度的进近,对于大于3度下滑角 的进近必须有目视下滑坡度的引导,在到达DH之前即能看到精密进 近航道指示器(PAPI)的航道指示。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决断高为飞机主轮至跑道入 口平面的高。某些大型飞机的下滑接收天线至着陆主轮的垂直 距离超过5.8米(19英尺),在仪表着陆系统(ILS)基准高( 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道在跑道入口的高)小于15米的跑道作 进近时,有增加场外接地的危险,因此将该类飞机的决断高提 高为90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直线进近最低标准应当满足以下准则: (一)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角不大于15°(A 、B类飞机不大于30°),其交点至跑道入口的距离不小于 1400米;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不相交时,在距入口 1400米处,最后进近航迹偏离跑道中线的距离不超过150米; (二)最后进近航段的下降梯度不超过6.5%; (三)用作最后进近定位点(FAF)的导航设施至入口的距离 应当满足《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第26.4.3节和第28.2节 规定在最后进近定位点(FAF)上空转弯重新对正进近航迹所 要求的最小距离。
第三十四条 盘旋进近的最低能见度(不能用RVR),应当根据 最低下降高和机场使用的目视助航设施 从本规定附件一表1-3 获得,但不得低于本规定附件一表1-4为各类飞机规定的最低数 值。
第三十五条 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该机场直线进近的最 低标准。如果出现盘旋进近的超障高度/高低于直线进近的超障 高度/高时,则盘旋进近的超障高度/高应采用直线进近的超障 高度/高的数值。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七条 决断高(DH)应当用《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 》确定的超障高(OCH)为计算依据,但由此确定的决断高不 得低于以下数值之一: (一)航空器飞行手册所载明的该航空器仪表飞行允许的最低 高度/高; (二)使用精密进近导航设施完全参照仪表能达到的最低高度 /高; (三)超障高(OCH); (四)允许机组使用的决断高(DH)
第一章 总则Baidu Nhomakorabe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 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 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 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 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几个问题:精密进近与非精密进近的区别?起飞标准、精
密进近、非精密进近都包括哪些要素?决断高与最低下降高的 区别?飞机分类A/B/C/D/E类的标准?直线进近与目视盘旋进 近的区别?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于已建立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应当对每个程序的 直线进近、盘旋进近按飞机分类规定着陆最低标准;对于仪表 起飞离场应当规定起飞最低标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四十条 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偏置航道的仪表进近, 飞机将偏离施道中线延长线,因此确定的决断高应当使飞机能 在到达着陆入口以前完成对正跑道的机动飞行。使用仪表着陆 系统(ILS)偏置航道进近的决断高不低于75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CCAR-97-FS-R2)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 制定和批准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批准
仪表进离场程序、仪表进近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 审批、监督检查部门——局方。
航空器营运人制定本公司运行最低标准的来源——AIP
(CCAR-97-FS-R2)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 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条 目视盘旋进近是指飞机在完成仪表进近以后的目视 飞行阶段,驾驶员必须能够持续看到跑道入口或进近灯或其他 能识别跑道的标志,保持飞机在目视盘旋区内飞行,使飞机位 于反向或另一条跑道着陆的位置上。盘旋进近适用于最后进近 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交角大于15°(A、B类飞机大于30°) 或者直线进近的下降梯度大于6.5%的情况。
每个机场都应当规定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在有条件的机 场应当尽可能制定规定航迹的目视盘旋飞行。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有些机场由于跑道一侧地形障碍较高或由于邻近 机场的空域限制,盘旋进近可以限制在地形较低或无空域限制 的一侧进行。这种情况应当在仪表进近图中明确规定对目视盘 旋飞行的限制,并注明:“只准在跑道×侧进行目视盘旋着陆 ”。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计算的最低下降高(MDH )不得低于使用以下非精密进近导航设施安全飞行的最低高:
(一)ILS下滑道不工作,75米;
(二)VOR有FAF,
75米;
(三)VOR无FAF,
90米;
(四)NDB有FAF,
75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机场周围地形的影响,在进近区内经常出 现下沉气流的跑道,根据超障高(OCH)确定的决断高至少应 当增加以下余度: (一)对于螺旋桨飞机,增加的余度为15米;(二) 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增加的余度为30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公布的机场 运行最低标准,没有考虑具体机型的机载设备、飞机性能、飞 行机组的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这些因素应当由各航空营运人 确定其所用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公司标准)时予以考虑。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航空营运人在确定其所用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公司 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营运总册》MF- 68《机场 最低运行标准 》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3
(CCAR-97-FS-R2)
生效日期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CCAR-97-FS-R2)
讲授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章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附件
(CCAR-97-FS-R2)
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航空规章
培训大纲名称:飞行签派员新雇员训练提纲 大纲编号:MF6403 课程编码码:H10107 课堂教学时间:21课时 维护处室:乘务与综合训练中心 航务教研处
修订日期 2014年7月8日
修订者
版本号 H10107-1
民用航空规章
内容提要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 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 定》(CCAR-97-FS -R2)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一节 起飞最低标准
第十六条 确定起飞最低标准,应当全面考虑影响起飞的因 素
第十七条 起飞最低标准的表示方式,何时需提供云高标准 ? 起飞最低标准通常只用能见度表示。但在起飞离场过程中必
须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时,起飞最低标准应当包括能见度和云高,并 在公布的离场程序图中标出该障碍物的确切位置。另外,如果在仪 表离场程序中规定一个安全飞越障碍物所要求的最小爬升梯度,并 且飞机能满足规定的爬升梯度时,起飞最低标准才可以只用能见度 表示。
第四十一条 决断高度/高的计算数值应当按5米向上取整。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在决断高度/高或以下为取得要求的目视
参考的最低天气条件,规定为能见度或跑道视程(能见度在 800米以下必须用跑道视程表示)。驾驶员要求看到适当的目 视段的长度,决定于驾驶员的眼高、向下观测截止角和地面目 视助航设施的型式。 Ⅰ类精密进近的跑道视程或者着陆方向能见度,可以根据本规 定附件一表1-5确定。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三条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应当包括最低下降高 度/高和能见度两个要素。
第二十四条 确定最低下降高度/高应当以仪表进近程序确定 的超障高度/高为基础,最低下降高度/高的数值可以高于但 不得低于超障高度/高。航空营运人出于对其飞机的性能、机 载设备、飞行机组技术水平和经验等因素的考虑,在根据超障 高计算最低下降高度/高时,可以增加一个余度。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九条 确定非精密进近的最低能见度,应当根据最低下 降高和可用目视助航设施从本规定附件一的表1-2或者表1-3 获得。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一)飞机的机型、性能和操纵特性; (二)飞行机组的组成及其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 (三)所用跑道的足寸和特性; (四)可用的目视助航和无线电导航设施的性能和满足要求的程
度; (五)在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可用于领航和飞行操纵的机载设
备; (六)在进近区和复飞区内的障碍物和仪表进近的超障高; (七)机场用于气象测报的设备; (八)爬升区内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超障余度。
(五)NDB无FAF,
90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最低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的公布数值应当按5 米向上取整。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为了及时取得目视参考以便从最低下降高 度/高安全下降和机动飞行至着陆所需要的最低能见度,决定 于飞机的分类、最低下降高度/高、可用目视助航设施以及进 近方式(直线进近或盘旋进近)。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要求的 能见度较小: (一)进近速度较小的飞机; (二)最低下降高度/高较低; (三)目视助航设施较好。
如: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二条 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应当包括最低下降高度/高 和能见度两个要素。
第三十三条 各类飞机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度/高,应当根据 《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第三部第八章或第三部附篇M计算 的超障高确定,但不得低于本规定附件一表1-4中为各类飞机规 定的数值。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度/高按5米向上取整。
第十八条 选择起飞备降机场的条件及起飞备降场的要求 第十九条 基本起飞标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一节 起飞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起飞标准云高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起飞标准云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要求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所需要的能见度,按起飞
跑道的离地端(DER)至障碍物的最短距离加500米,或5000 米,两者取较小数值。但是A、B类飞机最小能见度不得小于 1500米,C、D类飞机不得小于2000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任何精密进近,包括仪表着陆系统(ILS)、微 波着陆系统(MLS)和精密进近雷达(PAR)进近,其决断高在 60米或以上,最低能见度在800米或RVR550米或以上都是Ⅰ类 精密进近。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应当包括决断高度/高( DA/DH)、跑道视程(RVR)或者能见度。在装有RVR的跑道, 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用决断高度/高(DA/DH)、跑道视程( RVR)表示。。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注:(1)ILS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和中指点标,如果使 用DME提供相当于指点标的距离信息,则要求测距仪(DME)系统的 准确度为0.5海里(用于外指点标台OM)和0.2海里(用于中指点标 台MM),机载测距仪(DME)设备也应有相应准确度的分辨能力。 (2)表中的RVR为接地区RVR的数值,跑道能见度为着陆方向的能 见度。 (3)精密进近灯系统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机场》规定 的Ⅰ类精密进近灯系统,进近中线灯从跑道入口向外延伸至900米 ,但从确定最低标准考虑,进近中线灯长720米或以上认为是全长 。高强度简易进近灯系统的中线灯的长度不应小于420米。 ( 4)表中数值适用于下滑角不大于4度的进近,对于大于3度下滑角 的进近必须有目视下滑坡度的引导,在到达DH之前即能看到精密进 近航道指示器(PAPI)的航道指示。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决断高为飞机主轮至跑道入 口平面的高。某些大型飞机的下滑接收天线至着陆主轮的垂直 距离超过5.8米(19英尺),在仪表着陆系统(ILS)基准高( 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道在跑道入口的高)小于15米的跑道作 进近时,有增加场外接地的危险,因此将该类飞机的决断高提 高为90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直线进近最低标准应当满足以下准则: (一)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角不大于15°(A 、B类飞机不大于30°),其交点至跑道入口的距离不小于 1400米;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不相交时,在距入口 1400米处,最后进近航迹偏离跑道中线的距离不超过150米; (二)最后进近航段的下降梯度不超过6.5%; (三)用作最后进近定位点(FAF)的导航设施至入口的距离 应当满足《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第26.4.3节和第28.2节 规定在最后进近定位点(FAF)上空转弯重新对正进近航迹所 要求的最小距离。
第三十四条 盘旋进近的最低能见度(不能用RVR),应当根据 最低下降高和机场使用的目视助航设施 从本规定附件一表1-3 获得,但不得低于本规定附件一表1-4为各类飞机规定的最低数 值。
第三十五条 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该机场直线进近的最 低标准。如果出现盘旋进近的超障高度/高低于直线进近的超障 高度/高时,则盘旋进近的超障高度/高应采用直线进近的超障 高度/高的数值。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七条 决断高(DH)应当用《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 》确定的超障高(OCH)为计算依据,但由此确定的决断高不 得低于以下数值之一: (一)航空器飞行手册所载明的该航空器仪表飞行允许的最低 高度/高; (二)使用精密进近导航设施完全参照仪表能达到的最低高度 /高; (三)超障高(OCH); (四)允许机组使用的决断高(DH)
第一章 总则Baidu Nhomakorabe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 化程度,规范机场运行标准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 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 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运人的运行 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几个问题:精密进近与非精密进近的区别?起飞标准、精
密进近、非精密进近都包括哪些要素?决断高与最低下降高的 区别?飞机分类A/B/C/D/E类的标准?直线进近与目视盘旋进 近的区别?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于已建立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应当对每个程序的 直线进近、盘旋进近按飞机分类规定着陆最低标准;对于仪表 起飞离场应当规定起飞最低标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四十条 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偏置航道的仪表进近, 飞机将偏离施道中线延长线,因此确定的决断高应当使飞机能 在到达着陆入口以前完成对正跑道的机动飞行。使用仪表着陆 系统(ILS)偏置航道进近的决断高不低于75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CCAR-97-FS-R2)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 制定和批准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批准
仪表进离场程序、仪表进近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 审批、监督检查部门——局方。
航空器营运人制定本公司运行最低标准的来源——AIP
(CCAR-97-FS-R2)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 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条 目视盘旋进近是指飞机在完成仪表进近以后的目视 飞行阶段,驾驶员必须能够持续看到跑道入口或进近灯或其他 能识别跑道的标志,保持飞机在目视盘旋区内飞行,使飞机位 于反向或另一条跑道着陆的位置上。盘旋进近适用于最后进近 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交角大于15°(A、B类飞机大于30°) 或者直线进近的下降梯度大于6.5%的情况。
每个机场都应当规定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在有条件的机 场应当尽可能制定规定航迹的目视盘旋飞行。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有些机场由于跑道一侧地形障碍较高或由于邻近 机场的空域限制,盘旋进近可以限制在地形较低或无空域限制 的一侧进行。这种情况应当在仪表进近图中明确规定对目视盘 旋飞行的限制,并注明:“只准在跑道×侧进行目视盘旋着陆 ”。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计算的最低下降高(MDH )不得低于使用以下非精密进近导航设施安全飞行的最低高:
(一)ILS下滑道不工作,75米;
(二)VOR有FAF,
75米;
(三)VOR无FAF,
90米;
(四)NDB有FAF,
75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机场周围地形的影响,在进近区内经常出 现下沉气流的跑道,根据超障高(OCH)确定的决断高至少应 当增加以下余度: (一)对于螺旋桨飞机,增加的余度为15米;(二) 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增加的余度为30米。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公布的机场 运行最低标准,没有考虑具体机型的机载设备、飞机性能、飞 行机组的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这些因素应当由各航空营运人 确定其所用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公司标准)时予以考虑。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航空营运人在确定其所用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公司 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营运总册》MF- 68《机场 最低运行标准 》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3
(CCAR-97-FS-R2)
生效日期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CCAR-97-FS-R2)
讲授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章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附件
(CCAR-97-FS-R2)
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航空规章
培训大纲名称:飞行签派员新雇员训练提纲 大纲编号:MF6403 课程编码码:H10107 课堂教学时间:21课时 维护处室:乘务与综合训练中心 航务教研处
修订日期 2014年7月8日
修订者
版本号 H10107-1
民用航空规章
内容提要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 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 定》(CCAR-97-FS -R2)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一节 起飞最低标准
第十六条 确定起飞最低标准,应当全面考虑影响起飞的因 素
第十七条 起飞最低标准的表示方式,何时需提供云高标准 ? 起飞最低标准通常只用能见度表示。但在起飞离场过程中必
须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时,起飞最低标准应当包括能见度和云高,并 在公布的离场程序图中标出该障碍物的确切位置。另外,如果在仪 表离场程序中规定一个安全飞越障碍物所要求的最小爬升梯度,并 且飞机能满足规定的爬升梯度时,起飞最低标准才可以只用能见度 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