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凯姆的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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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成时期的社会学
(一)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思想
生平和著作:Emile Durkheim(1858~1917)又译涂尔干。法国社会学家,社会学的学科奠基人之一。迪尔凯姆有两本主要著作很早在中国译出。《社会分工论》是王力教授,它是著名的语言学家,早年留学法国,对社会学也有兴趣,做过人大副委员长的许德珩先生也是我国老一代的社会学家,20年代就翻译了迪尔凯姆另一名著《社会学方法论》。这些书现在尽管过去好几十年了,还是比较有影响力的著作。
迪尔凯姆是法国第一个把社会学正式列入社会学大学课程的社会学家。前面讲的孔德,虽然在工业大学讲过课,但它不是以社会学教授身份出现的,在孔德逝世后30年,即1887年,法国教育部才同意迪尔凯姆作为一个社会学教授来讲社会学。按照惯例,这就表示这个国家承认这门学科,不过直到1913年,迪尔凯姆才正式被聘为法国巴黎大学的教授,社会学正式进入了大学。他在社会学中的地位是比较高的。
1858年出生于法国孚日省埃皮纳尔一个小城镇的犹太教教士
家庭。幼年曾学习希伯莱文、旧约和犹太教法典。青年时代放弃了宗教信仰,走上实证科学的道路。1879年,就学于巴黎高等师范学校,1882年毕业。1882~1887年,在省立中学教书。其间赴德国一年,学习教育学、哲学、伦理学,深受冯特实验心理学的影响。1887~1902年,在波尔多大学教书,并在那里创建了法国第一个教育学和社会学系。1891年,被任命为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1898年,创建了法国《社会学年鉴》。围绕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轻社会学家的团体──法国社会学年鉴派。1902年后执教于巴黎大学。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断了这位反战学者的学术研究,他的儿子和许多学生死于战场,他受到极大的刺激。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主要著作有:《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规则》(1895)、《自杀论》(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等。
1、社会学的对象和方法
美国社会学家梯里阿基安在评价迪尔凯姆社会学理论时曾指出,迪尔凯姆一生努力的主要目标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把社会学建设成为一门严密的科学学科。第二,为社会科学的统一化和整体化提供基础;第三,为现代社会的文明宗教提供经验的、理论的和系统的基础。
如果作进一步概括,那么迪尔凯姆努力的主要目标其实只是体现在以上第一点上,就是他希望在自己手上能将社会学真正建设成为一
门完整严密的科学。
与同时代其他一些社会学家一样,迪尔凯姆认为,要实现社会学科学化的目标,首先应该确立社会学独特的研究对象,它继承了孔德和斯宾塞的思想,把社会学认作关于“社会的科学。”由此,断定社会学所要研究的对象是社会事实。但什么是社会事实?这是一个司空见惯、又含混不清的概念。迪尔凯姆进一步问,究竟那一些事实才可以被称为“社会的”呢?这一问题的提出,是迪尔凯姆为他以后获取理论成就迈出的重要一步,他正是在对社会学这一核心前提的反思批判中,引申出系统的“社会学主义”。
在《社会学方法教程》中,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的解释是,他说:“在此,社会事实范畴具有十分明显的特征,它由活动、思维和感情方式组成,它外在于个人并制约着个人,因而体现为一种强制性力量。这种思维方式不能和生理现象混同起来。因为它们是由活动和表述共同构成的;同时,也不能和生理现象混同起来。心理现象仅仅存在并贯穿于个人意识之中。由此,它们构成了一种新的现象总类,而“社会的”便是对这类现象的最恰当的称呼。这一概念完全适合于它们,因为很显然,他们的根源并不在个人之中,而仅仅与社会相连,即与作为整体的政治社会,也与政治社会中的各类团体相连,这些团体如宗教派别、政治、文学的和职业的联合体等等。“
这一段话就是说,根据上面这一大段解释,迪尔凯姆确定了社会事实的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它是由人类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方式构成的(普遍性的、这两种方式,精神的和实践的、渗透和贯穿于每一个社会中)第二,它是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独立现象,具有客观性(外在性)如语言,我们生活中,要用语言来交谈,这就要遵守中文的语法规则,如果你不懂这些规则,就没有办法和别人沟通,在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它,感觉到它,但又不专属于某一个人;第三,它作为一种强制力量制约着个人行为,并以此使个人体验到到他的存在。(制约性,也就是社会事实对人的行为、意识具有制约性。如,当你在街上遇到朋友?问:"你好吗?"要是这位朋友听到后滔滔不绝叙述起他的健康状况已作回答,那我们一定会感到吃惊;反之,当他按照惯例回答:"很好,谢谢"。我们就感到很自然。迪尔凯姆认为,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就是按照各种类型的道德准则(社会事实)来进行的,我们是社会的产物,社会产生个人。
在这三点中,第二点,是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所做的最根本的规定。正是由于社会事实具有这样一个特点,因此,社会学可以象自然科学研究
物质现象一样,来实证地研究社会事实。这就是所谓的“就社会现象本身来说明社会现象”的社会学主义。
由于社会事实具有独立与个人的客观实在性,因而社会学可以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客观的研究。但是,这种“物”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性。物,本身又是人类活动的体现,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这就是迪尔凯姆在确定社会学研究对象时反复强调的观点。坚持这一观点既可以同心理主义划清界限,也可以同自然主义划清界限。
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即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和特殊的决定因素。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是先行的社会事实造成的。社会事实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了人们的意识。这种“强制”既指人们无法摆脱其熏陶和影响,又指对于某些社会规则拒不遵从将受到惩罚。迪尔凯姆认为,一切社会的观念都具有这种强制力;人类大多数的意向不是个人自己生成的,而是在外界的引导、熏陶和压迫下形成的。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无法用生理学、个体心理学以及其他研究个体的方法来解释,而必须用社会学的方法、观点解释。他说,宗教、道德、法律、社团、协会、语言,以及服装样式均属社会现象,都是社会学特定的研究对象。他还把社会事实分为“运动的状态”和“存在的状态”,前者指与思想意识相关的现象,亦称“团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