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鉴定与处置工作规程共35页
假币收缴流程
假币收缴流程、假币收缴(一)处理流程1、柜面发现假币后,由网点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及营业经理当面予以鉴定、收缴,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对假人民币纸币,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部位和背面的中间位置用蓝色印油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柜员填制“内部记账凭证”,使用“2314假币收缴登记”交易进行假币收缴登记,打印“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两联,并在“内部记账凭证”背面打印交易记录,系统自动更新表外账。
收缴人、复核人分别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第二联退客户。
告知客户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2314 假币收缴登记”交易一次只能做一种券别的登记,登记后更新表外账。
2、营业终了,前台柜员将收缴的假币实物、“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一同上缴“99999钱箱”。
3、“99999钱箱”两名管库员根据“假币收缴凭证”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在“假币收缴凭证”的左下方分别签章。
“99999钱箱”操作员使用“2315假币出入库”交易查询“假币收缴登记”记录,与“假币收缴凭证”逐笔核对,经营业经理授权,确认“收缴入库”。
4、营业经理使用“1147查询打印网点现金日结单”交易核对当日假币入库情况,无误后签章确认。
网点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章、枚)以上的;(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二)假币上缴1.营业网点上缴中心库或支行业务库(1)“99999钱箱”操作员使用“1159假币收缴统计”交易,查询假币库存,打印“假币收缴统计表”一式两份。
假币的收缴与鉴定
假币的收缴与鉴定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的法定货币。
人民币是体现着我国社会主义文明程度的窗口,其整洁度超直接关系到国家货币的尊严和信誉,展现着我国人民的社会公德水平、文化修养和爱国主义精神。
爱护人民币对于维护国家货币信誉,防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发生,促进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的使用范围、使用渠道和使用量将会更加扩大。
要保证人民币的正常流通,除做好货币发行工作外,还必须严厉打击伪造、贩卖和使用假人民币的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做好反假人民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反假人民币工作,有利于维护人民币的良好信誉;有利于保护人民币的合法地位;有利于稳定货币流通的正常秩序;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学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贩假币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人民币的管理工作,是一个金融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制造、贩卖、使用假币是危害社会秩序、金融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腐蚀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正常机体的一大毒瘤。
打击假币犯罪的成功与失败,关系到一个国家货币的生存,关系到社会稳定、金融稳定、经济稳定,是一个国家的大事。
假币的收缴鉴定是国家法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重要职责。
假币的收缴、鉴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分总则、假币的收缴、假币的鉴定、罚则、附则五章共二十一条。
银行临柜人员如何规范收缴程序,如何处理在收缴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一些问题,确保假币收缴工作顺利进行。
一、假币收缴的权限假币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
假币收缴操作流程
假币收缴操作流程1. 前期准备阶段在进行假币收缴操作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 确定收缴假币的时间和地点- 组织参与假币收缴的人员,并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具备辨别真伪的能力 - 准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如UV灯、放大镜、验钞机等 - 制定详细的收缴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操作规范一致2. 收到可疑货币的处理当银行或其他机构接到可疑货币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 保持现场安静,避免干扰和外界干涉。
2. 尽量不直接接触可疑货币,以免留下指纹或其他污迹。
3. 使用放大镜仔细观察可疑货币的图案、水印、纸质等特征,并与真币进行对比。
4. 使用UV灯检查可疑货币上是否有荧光反应。
正常情况下,真币会有特定颜色的荧光反应。
5. 如果有验钞机,将可疑货币放入验钞机中进行检测。
6. 如果确认可疑货币是假币,立即将其放入特定的封袋或容器中,并尽量避免对其进行破损。
3. 假币收缴流程一旦确认货币是假币,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假币收缴: 1. 将假币放入特定的封袋或容器中,并在封袋上标明“假币”字样以及收缴时间、地点等信息。
2. 记录收缴信息,包括假币的面额、数量、来源等。
可以使用电子表格或纸质表格进行记录。
3. 如果有摄像设备,拍摄收缴过程,并保存相关视频资料作为证据。
4. 将封袋或容器密封,并交由负责人保管,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5. 在封袋上签名并盖章,以确保后续处理时的可追溯性。
4. 后续处理阶段完成假币收缴后,需要进行以下后续处理工作: 1. 对收缴的假币进行进一步鉴别和分类。
可以根据面额、制作工艺、印刷质量等特征进行分类。
2. 将假币送交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可以将假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假币鉴定中心。
3. 提供收缴信息和相关证据给调查部门,协助他们进行案件调查和追踪。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制造、传播假币的犯罪分子进行追责和处罚。
5. 假币收缴操作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假币收缴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操作人员需要具备辨别真伪货币的能力,可以通过培训和考核来提高其辨别能力。
银行假币收缴鉴定操作流程、岗位职责
银行假币收缴鉴定操作流程、岗位职责___收缴假币操作流程及岗位职责第一条:收缴假币操作流程如果在金融机构柜台发现假币,至少两名业务人员应当当面收缴,并加盖“假币”章。
同时,他们应向假币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如果假币持有人有异议,他们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过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或___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鉴定单位应在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如果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则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如果经鉴定为真币,则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由鉴定单位交给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按面额兑换完整卷退还持有人,盖“假币”章的人民币按损伤卷处理。
收缴的假外币和各种硬币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退还持有人,并应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
如果经鉴定为假币,则对假人民币纸币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假外币和各种硬币,由鉴定单位退回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二条:收缴假币的岗位职责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如果在收缴假币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金融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3.存在制造贩卖假币线索;4.假币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
假币收缴、鉴定与处置工作规程
假币的鉴定与没收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系统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必 须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子系统中录入有关 鉴定信息,并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打印生成《货币 真伪鉴定书》一式三联,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鉴定人、 复核人名章及鉴定单位印章,第一联鉴定单位留存,第 二联交收缴单位,第三联交持币人。 假币鉴定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油。人民银行或授权 鉴定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的样式、规格自行制作假币鉴 定专用章(附6),禁止使用单位公章、内部专用章等 代替假币鉴定专用章。
假币的收缴
第七条 金融机构的现金出纳岗位人员必须参加人 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考试并获得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办理假币收缴 业务过程中,如持有人要求收缴人员出示《反假货币上 岗资格证书》,收缴人员应及时提供。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人民 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1个 月将即将到期证书集中到人民银行办理换发工作,确 保持证上岗人员证书的有效合法性。同时,做好日常 的证书档案管理工作,详细记录证书持有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获取证书时间等信息。
假币收缴、 假币收缴、鉴定与处置 工作操作规程
一、假币的收缴 二、假币的鉴定与没收 三、假币的解缴、接收与保管
假币的收缴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条 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如果 发现假币,应由2名以上(含2名)持有《反假货币 上岗资格证书》的现金出纳人员(经办人员与复核 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办理收缴过程中,被收缴的 假币不得离开持有人视野,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应 当面作出鉴定意见。 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应在被收缴人视野内, 分别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加盖假币 收缴专用印章(附1);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硬币、 假外币纸币和硬币,应在被收缴人视野内,装入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附2)内,加 封后在封口处加盖假币收缴专用印章。加盖假币收 缴专用印章应使用蓝色印油。
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操作。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举报电话,应具备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其具体操作程序:(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
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
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假币主要特征,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假币是指制作和流通中的货币为伪造货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了保护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各地政府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下面是一种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的示范,供参考:一、收缴假币的程序:1.发现可疑的假币后,应立即将其隔离,确保不会再次进入流通中。
2.将可疑的假币交给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如银行柜员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
3.专业人士将对假币进行初步鉴别,包括观察纸质、图案和印刷质量等方面的特征。
4.如果初步鉴别结果显示可能是假币,将会准备一份详细的假币报告,包括对假币的描述和照片。
5.该报告应立即提交给相关机构,如当地公安部门或银行的假币鉴定中心。
二、假币鉴定的程序:1.收到假币报告后,相关机构将会对假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工作。
2.鉴定人员将首先对假币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检查纸质、特殊标记和印刷质量等方面的特征。
3.如果还有疑问,鉴定人员将使用专业的设备进行更加精确的鉴定,如紫外线灯、显微镜等。
4.鉴定人员将根据他们的经验和技术来判断这张货币是否是真的或假的。
5.鉴定人员将写下详细的鉴定报告,包括对假币的描述和鉴定结果。
三、处理假币的程序:1.如果经过鉴定确认为假币,相关机构将会及时通知报告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2.相关部门将对假币进行封存,并保留假币的照片、鉴定报告和相关资料作为证据。
3.负责人将编制假币登记表,记录假币的数量、面额和其他详细信息,并将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4.假币将在一定时间内保存,以便需要时进行调查或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
5.如果一段时间后没有要求继续保留假币,相关机构将按照规定进行销毁,确保不再进入流通中。
四、培训和宣传:1.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假币鉴别培训,提高员工的假币鉴别能力。
2.通过宣传活动,向公众介绍假币的特征和鉴别方法,以减少假币的传播。
3.在银行柜台等公共场所设立假币鉴别标识,提醒公众注意鉴别假币。
以上是一种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的示范,具体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假币收缴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假币收缴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假币是指与真币在外观、材料、标志、色泽、重量等方面相似或接近,而可以欺骗他人以为是真币的货币。
由于假币具有欺骗性质,损害了国家货币的信用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假币的收缴流程需要高度重视。
一、假币收缴流程:1. 第一步:发现假币。
个体或机构在收到现金时,如发现疑似假币,应立即向所属单位或金融机构报告。
2. 第二步:暂扣假币。
对于疑似假币,暂时扣押,不得向他人返还、流通或转让。
3. 第三步:报案。
将假币交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4. 第四步:配合调查。
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的录音、录像、收款人id明等证据材料,帮助警方尽快查明假币来源和经手人。
5. 第五步:证据保存。
为了维护个人的权益,应保留与假币相关的原始证据材料,例如取款、收款凭证、银行卡流水等。
二、注意事项:1. 防患于未然。
在日常交易中,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货币的外观、色泽、水印、图案等特征,对于看起来可疑的货币,应细心辨别。
此外,点钞机和验钞仪等设备也能够起到辅助作用,可以增加对假币的识别准确性。
2. 不得私自销毁。
对于发现的假币,个人或机构不得私自销毁,应该保持原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私自销毁会破坏证据链,不利于追查假币来源和制造渠道,有可能给犯罪分子提供逃避打击的机会。
3. 不得私自留存。
对于个人或机构在发现假币后,不可以私自留存或使用,更不能用假币去骗取他人的钱财。
这是根本尊重货币法律和公民道德的要求。
4. 配合警方调查。
在发生假币事件后,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以便尽早查明假币的来源和经手人,为构建银行卡、ATM、商户、公安等多方合作的反假币机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 依法维权。
个人或机构在遭受假币损失后,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假币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对于假币的收缴流程和注意事项,主要包括发现假币后立即暂扣,报案并配合调查,保留相关证据材料,防患于未然,不私自销毁或留存,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依法维权。
银行假币收缴流程
银行假币收缴流程1. 引言在日常银行业务中,假币的存在给银行和客户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客户的利益,银行建立了假币收缴流程,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币。
本文将详细描述银行假币收缴流程的步骤和流程,确保流程清晰且实用。
2. 假币收缴流程步骤银行假币收缴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假币发现2.假币初步鉴别3.假币封装4.假币交接5.假币报案6.假币销毁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步骤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2.1 假币发现假币发现是整个假币收缴流程的第一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客户自行发现:银行的客户在存款或取款过程中发现了疑似假币。
•银行柜员发现:银行柜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发现了疑似假币。
•ATM机发现: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在接受客户存款时发现了疑似假币。
•银行内部巡检:银行定期对柜台和ATM机进行巡检,发现了疑似假币。
2.2 假币初步鉴别一旦发现了疑似假币,银行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初步鉴别。
初步鉴别的目的是判断是否为假币,具体操作如下:1.观察纸张质感:真币的纸张质感较为特殊,有一定的光泽和手感。
假币的纸张质感通常较差,手感粗糙。
2.检查水印:真币上的水印图案是由纸张本身形成的,可以通过透光观察水印是否清晰。
3.检查安全线:真币上的安全线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显示出来,可以通过倾斜纸币观察安全线是否存在。
4.对比图案:将疑似假币与真币进行对比,观察图案的细节和质量是否一致。
5.使用紫外线灯:真币上的荧光图案在紫外线照射下会发出特定的荧光颜色,可以通过紫外线灯观察是否存在荧光反应。
2.3 假币封装如果经过初步鉴别后确认为假币,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将假币进行封装。
封装的目的是保证假币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假币被混入真币流通。
具体操作如下:1.使用封带:银行工作人员使用特定的封带将假币封装起来。
封带上通常会标注有相关信息,如假币金额、封装时间等。
2.填写登记表: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填写相关的登记表,记录假币的数量、面额、来源等信息。
假币收缴操作流程
假币收缴操作流程一、引言假币是指伪造的货币,其存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为了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维护金融秩序,各国都设立了假币收缴操作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假币收缴操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和步骤。
二、假币收缴操作流程的重要性1.维护公众财产安全:假币的流通给公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及时收缴假币可以减少公众的经济损失。
2.保护金融秩序:假币的流通损害了金融秩序,收缴假币有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可靠性。
3.打击犯罪活动:假币的制造和传播往往与犯罪活动有关,通过收缴假币可以打击相关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全。
三、假币收缴操作流程的具体步骤1.假币检测:在日常经营和交易中,银行、商场、超市等机构都应配备专业的假币检测设备,对收到的现金进行检测。
常见的假币检测手段包括人工观察、使用紫外线灯、磁性检测等。
如果发现可疑的假币,应及时进行下一步操作。
2.假币收缴:一旦发现可疑的假币,应立即将其收缴。
收缴时应注意保护好现场,避免现金混乱和证据丢失。
收缴的假币应妥善保管,防止再度流入市场。
3.假币登记:对收缴的假币应进行登记,包括假币的面额、数量、来源等信息。
登记时应保证准确性和完整性,便于后续的处理和统计工作。
4.假币交接:假币应由收缴人员交接给相关部门,如银行、公安机关等。
交接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假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5.假币处理:收到假币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销毁、移交司法机关等。
处理时应注意保密,防止假币再度流入市场。
6.假币统计和报告:收缴假币的相关部门应进行统计和报告工作,包括统计收缴的假币数量、面额、来源等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统计和报告工作有助于了解假币的流通情况和犯罪趋势,为打击假币犯罪提供参考依据。
四、假币收缴操作流程的注意事项1.假币检测设备的使用:使用假币检测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
假币收缴操作流程ppt课件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六)营业机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应在60个 工作日内,达不到60个工作日的,需将假币 收缴全过程的录像资料复制保管,复制时需 邀请公证人员现场对证据保全(录像资料复 制)的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复 制的录像资料可刻录成光盘或保存在移动硬 盘、U盘中,复制的录像资料和公证书由会 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二)营业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单独入库(柜、 箱)管理,《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薄》和假币实物 应双人分管,做到每日账实相符。
(三)营业机构实行假币定期核对制,业务主管应在 每月解缴前对假币实物、《凭证》与《假币收缴代 保管登记薄》进行核对,并在《假币收缴代保管登 记薄》上记载核对情况并签章。
(四)收缴假币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在持有人视线 范围内,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 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凭证》的各项要 素应清楚、完整,具体包括:
1、“编号”,是由使用营业机构自行编制的流水号; 2、“币种”,填写人民币或可兑换外币名称(如人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举报电话,应具备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其具体操作程序:(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
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
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假币主要特征,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假币是指私自铸造、仿制或者变造的与法定货币相似,能够迷惑他人的非法货币。
为了维护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各国都对假币进行严厉打击,并实行了相关的假币收缴和鉴定制度。
本文将就假币收缴鉴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收缴程序2.持有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鉴定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并签署收据。
3.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接收持有人提交的可疑假币,并进行初步鉴定,确认其真伪。
4.若初步鉴定为假币,公安机关将对持有人进行询问、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同时,对假币采取封存和保管措施,确保证据链不被断裂。
5.若初步鉴定为真币,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归还给持有人,并向其开具真实性证明。
二、鉴定程序1.公安机关对可疑假币进行初步鉴定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2.鉴定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目测、触摸、称量、回收等。
3.鉴定过程中应当细致入微,对假币的质地、色泽、花纹、特殊标记等进行认真观察和辨别,结合技术手段辅助鉴定。
4.若初步鉴定为假币,则应当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当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三、与持有人的权益保护1.公安机关在办理假币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安机关和鉴定机构应当对持有人提交的假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完整性。
3.若持有人是误认为假币而非故意使用,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其任何疑虑,并协助其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假币的处理1.假币一经确认真伪,应当予以销毁,以免重新流入市场对经济造成损失。
2.假币的销毁应当由公安机关代理,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备份,以备日后需要。
3.对于持有大量假币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及财产的追回应当进行相应的返还。
综上所述,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是在保护公众财产安全和货币流通秩序的基础上制定的,有助于打击假币犯罪,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各国应当建立健全假币收缴和鉴定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能力,以确保假币犯罪得到有效打击,并为正常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 假币收缴实施细则doc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负责本辖区的假币收缴、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第四条金融机构中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应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的举报电话,要保证有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其具体操作程序:(一)金融机构营业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
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进行人工和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
确定为假币的,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要素填写要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附件1),要求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
假币收缴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假币收缴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和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与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定期开展货币反假培训,具体培训工作可与当地专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指定的机构)联系,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进行,提高员工货币反假技能。
第五条高度重视货币反假工作,认真贯彻货币反假政策,积极开展货币反假宣传。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假币的识别工作以柜员手工识别为主,机器识别为辅。
发现的假币要依法予以收缴,坚持双人办理,收缴动作不离客户视线。
第七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为通过反假货币培训,并通过测试的上岗人员。
第八条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一)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四)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收缴假币的营业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十条营业机构一次收缴持有人同一面额2张以上假人民币时,如假人民币冠字号码前6位不一致,应在假币收缴凭证中列明。
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治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治理方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利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操作。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治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的举报,应具有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其具体操作程序:(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通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
发觉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辨别仪器进行综合辨别。
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反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类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标准、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别离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式”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式,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假币要紧特点,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本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XX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
XX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假币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鉴定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行办理货币存取款的机构收缴假币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本规程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行各级机构收缴的假币,应定期逐级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机构及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对全行的假币收缴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对本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确定专职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反假货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办理假币收缴的柜员,应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同一机构同一当班柜员中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两名。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七条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必须当场将假币换人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该机构两名(含)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面予以收缴。
第八条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印章。
“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第九条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单位、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要素。
第十条经办柜员将收缴假币的币种、券别、版别、冠字号码、张数等要素录入核心系统,打印《假币收缴凭证》,收缴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收缴机构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留存。
系统自动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
第十一条经办员须告知持币人如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