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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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2.21【实施日期】1989.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wu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wu

我国政府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历来高度重 视,在卫生领域最早立法的是传染病防治的 法规。建国初期,195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 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1955年卫生部制 定了《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年国务院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 例》;
1986年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2 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9月1日 起施行;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律的颁布实施,系统地确立了我国 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与分布、控制 和监督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 治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轨道。
㈠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GB17012-1997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GB17013-1997包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GB17014-1997狂犬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GB17015-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GB17016-1997流行性腮腺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GB17010-1997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11730-89《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
• 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 CJ/T3025-199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 CJ/T3028.1-1994臭氧发生器
• CJ/T3028.2-1994臭氧发生器臭氧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维护国家主权 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持国境口岸和交返 工具的良好卫生状态,首先在山东烟台建立第一个检疫所,继 之建立广安东、图们等17个检疫所。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 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检疫查验,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 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 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 国内传出,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 口岸、关口对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 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 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行 为。
国境口岸居于重要的公共场所,是国家涉外的窗口。
1986年12月2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并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经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集装
箱检疫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出入 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使得《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更具体化。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 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 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控制传染病在国际间的 传播,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 了法律保障。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由边肖提供,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输入或者从国内传播,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以及国境口岸、国界江河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传染病的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所称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的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邮电部门应优先传递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发生检疫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边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第一个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除驾驶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车辆,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出境的国境口岸实施检疫。

第九条境外船舶、航空器因故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停泊或者降落时,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正文:----------------------------------------------------------------------------------------------------------------------------------------------------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一九八0年六月十八日卫生部发布)为防止疫病传入和传出,保障进出境旅客、交通员工和我国人民的健康,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在卫生检疫工作上应加强疾病监测,注意收集和积累国内外疫情资料,认真总结分析,找出传播及流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

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卫生检疫机关监测的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登革热、斑疹伤寒和回归热(下称监测疾病),或卫生部指定的其他病种。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监测疾病的潜伏期规定如下:(一)流行性感冒三日;(二)疟疾:恶性疟十二日,间日疟和蛋形疟十四日,三日疟三十日;(三)脊髓灰质炎十二日;(四)登革热六日;(五)斑疹伤寒十四日;(六)回归热八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具是指船舶、飞机和车辆;所称查验的口岸,是指海港、机场、车站和关口;日的含义均与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第二条相同。

第四条卫生检疫机关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以及停留在上述处所的交通工具实施传染病监测。

第五条监测的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人员(包括过境人员)和交通工具;港口,机场、车站和关口内的人群和能传播监测疾病的病媒昆虫、动物、食品、饮水。

第六条监测的内容有:(一)疫情的收集与报告;(二)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三)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四)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五)病媒昆虫的调查;(六)疫苗使用观察和效果的评价,以及人群免疫水平的调查;(七)收集和调查当地监测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以及与流行病学有关的其他资料;(八)对监测疾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管理;(九)对被污染或污染嫌疑的交通工具、行李以及受感染或感染嫌疑的动物、昆虫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本规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

第二章监督职责及要求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一)制定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确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三)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传染病防治重大案件;(四)承担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卫生监督抽检;(五)负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容并组织落实;(二)组织开展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三)组织开展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四)组织查处辖区传染病防治案件;(五)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都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公共卫生领域罪名。

这两种罪行之间虽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们在定罪要件、实施行为、社会危害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如何区分这两种罪行。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在入境、出境、经境运输或国际邮件中,隐瞒、伪造、不报告或逃避检疫,或虚假宣告检疫对象的卫生状况,从事携带禁止入境或从境外进口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传染性疾病病原体、药物或其他物品的行为。

可以看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要是指在国际交往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国家卫生检疫规定,损害了国境卫生检疫利益。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1. 隐瞒、伪造或不报告身体卫生状况,或带入禁止入境的动植物或其产品;2. 带入、运输或邮寄传染性疾病病原体、药物或其他禁运物品;3. 逃避、妨碍卫生检疫、监管部门的工作;4. 违反国际卫生条例或者本国卫生检疫规定,导致境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影响国家舆论形象。

在国际交往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不仅影响到个人形象,更是影响国家形象,造成重大损失;2. 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带入传染病等疾病病原体,可能会导致地方居民疫情爆发,扰乱社会治安和秩序,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3. 可能引起经济损失。

因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导致的疫情爆发,不仅会引起大规模隔离和治疗费用,同时也会影响当地的旅游业、物流业等经济行业。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故意传播病原体,以致疫情扩大;或者违反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规定,致使传染病蔓延或者扩大的行为。

此罪名主要是指针对单个病例,是一种传染病防治范畴内的罪行,更加侧重于防控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1. 未按规定接受隔离、检疫或治疗;2. 在隔离期间逃避,拒绝接受检疫或治疗;3. 未按规定主动报告疫情或病情;4. 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恶劣后果等。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的控制措施
1.①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 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 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 的要求采取措施;
3、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 除交通工具 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 媒生物的危害。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 公共卫生设 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 、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 处置。
(三)做好计划免疫接种
计划免疫是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分析
依照规
定的免疫程序,在易感人群中有目的、 有计划地进行各种生物制
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 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 品以及相关物品;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⑤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3、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 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 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 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 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品的预防接种
(四)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 制度。由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 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 和方 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 方案。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资料讲解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资料讲解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卫生检疫 第三节 传染病监测 第四节 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第五节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第六节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第七节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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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 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 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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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染病的控制
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 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 (1)一般性控制措施 (2)紧急措施 (3)疫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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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 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 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为国际间监测 传染病。此外,如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也被列入严密监测之中。
6、严格消毒管理制度
7、建立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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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1.疫情报告
a.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 时向附近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依据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依据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依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依据是我国政府颁布的有关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这些构成了我国传染病监督法律体系。

1.传染病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传染病卫生监督和监测制度是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卫生监督执法和监测可以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传染病的发生及发展趋势,为行政决策机构及时制定、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传染病带来的危害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国家针对传染病防治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5)《艾滋病防治条例》。

(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9)《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10)《消毒管理办法》。

(1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4)《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15)《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16)《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

(17)《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18)《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19)《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20)《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2.传染病诊断标准(1)GB15973-1995麻风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2)GB15974-1995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GB15975-1995淋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4)GB15976-1995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

(5)GB15977-1995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

(6)GB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7)GB15983-1995麻疹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包括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由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执行,主要依托国境口岸进行行政执法,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目的是防止传染病传播,保证食品和化妆品卫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分为三类:检疫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黄热病,监测传染病如流行性感冒等,以及禁止外国人入境的传染病如艾滋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2.06•【文号】卫生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1.1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出入境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出入境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出入境卫生保健管理,保障入境、出境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入我国国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的卫生保健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出入境卫生保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2.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实施卫生监督。

4.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5. 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等负责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出入人员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四、卫生保健措施1. 传染病监测: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进行传染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疫情。

2. 疫苗接种: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要求,对入境人员实施相应的疫苗接种。

3. 健康申报:入境人员需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如有传染病症状,应及时报告。

4. 隔离观察:对有传染病症状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5. 卫生监督:对交通运输工具、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等进行卫生监督,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6. 卫生教育: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五、监督检查1.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出入境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物品的卫生检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 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等对本单位、本区域内出入人员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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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报告时限
↗ 责
任 报 告 人
甲类 AIDS 肺炭疽
↗ ↘ → →
城镇
→ →
6小时
农村
12小时

城镇
12小时
乙类
农村
24小时

丙类

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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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报和公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控制主体: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是采取控制措施的主体 2、控制方法: (1)控制传染源 (2)切断传播途径 (3)其他:宣布疫区 人员及物资的调用 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对尸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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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控制措施
1.甲类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艾滋病病人、肺炭疽病人——隔离治 疗 2.其余乙类病人、丙类病人——根据病情 3.疑似甲类病人——明确诊断前,指定场所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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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
概 述
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
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
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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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12月1日施行
人与动物
动物与动物
人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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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调整预防、控制和消
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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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染病的控制
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 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 (1)一般性控制措施 (2)紧急措施 (3)疫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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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的传染病疫情,并随时通报重 大疫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
染病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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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 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
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我国领域内的 一切自然人 (中国人/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无国籍人)
外交人员无传染病防治豁免权 Your company slogan
法定管理传染病 (37种)
乙类 (严格管理类) 丙类 (监测管理类)
流行性感冒
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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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染病——
AIDS/HIV在南部非洲 影响加速
儿童A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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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 流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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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 概述 二、 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制度 三、 传染病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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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 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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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4.对相关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者——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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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 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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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 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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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 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 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
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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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疫情的信息通报和公布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
霍 乱 给 人 类 带 来 巨 大 灾 难
13471351年
鼠疫(又 名黑死 病)导 致2400 万人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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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 九 三 年 宣 布 结 核 病 全 球 暴 发
结核病
WHO
结核杆菌
我国2000年活动性肺TB 患病率为367/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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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消毒管理制度
7、建立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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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1.疫情报告
a.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 时向附近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
报告

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 的人员。
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
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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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 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甲类 (强制管理类)
鼠疫
霍乱
甲型H1N1流感 SARS AIDS 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 人类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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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乱是因摄入的食物或水受到霍乱弧菌污染而引起的一种 急性腹泻性传染病。每年,估计有300万~500万霍乱病 例,另有10万~12万人死亡。病发高峰期在夏季,能在 数小时内造成腹泻脱水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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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染病预防控制法律规定
(一)、传染病的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三)、传染病的疫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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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染病的预防
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传播传染病的各种传播媒介 2、加强公共卫生管理 3、实行预防接种制度 4、有效管理传染源 5、预防人畜共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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