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探讨
浅析矿山用地管理的问题与对策(完整版)
浅析矿山用地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浅析矿山用地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浅析矿山用地管理的问题与对策苏仙区位于湖南省郴州市中部,北瞻衡岳,南恃五岭,东界罗霄,辖17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土地面积1342.27平方公里,以丘陵、山地地型为主。
区内矿产资源丰富,素有有色金属之乡的美誉,已发现各类矿产90余种,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21种,其中有18种矿产被纳入矿产资源储量表,已发现各类矿床101处,铅、锌、钨、锡、铋、钼、猛、铜、萤石是区内的优势矿产,矿产保有储量居全市第一位。
境内的柿竹园矿区矿物品种达143种之多,矿石资源量达3.6亿吨,金属储量161.69万吨,已探明的矿产资源价值达201X多亿元,是世界闻名的多金属矿床地,被中外地质专家誉为世界有色金属博物馆。
一、矿山用地现状苏仙区的采矿历史最早可追溯到明朝初期。
新中国成立以来,相继成立了多家国有矿山企业,改革开放以后,私营矿山企业和股份制矿业公司发展较快,目前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已形成规模。
全区初步形成了以柿竹园矿、红旗岭矿、玛瑙山矿、街洞煤矿等大中型国有和股份制企业为主,民营中小矿山为辅的格局。
区境内现有采矿权证67个(其中有色金属矿28个,煤矿10个,建材矿29个),探矿权证18个。
矿山用地面积较大,根据201X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苏仙区采矿用地面积201X公顷,占全区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4.78%。
具体情况如下:(一)按矿山类型来分,苏仙区开采的矿种主要分为煤矿、有色金属矿、建材矿三种。
其中煤矿用地228公顷,占11.3%;有色金属矿用地1628公顷,占80.9%;建材矿用地156公顷,占7.8%。
国营和股份制大中型矿占矿山用地面积的89%,小型矿山占11%。
(二)按使用用途来分,矿山占地主要用于办公、生活、道路、采矿作业场地、矿产品加工和仓储等用地。
全区直接服务于矿山生产的土地面积约1410公顷,占总面积的70%,建设临时建筑和露天开采等临时使用的土地约342公顷,占总面积的17%,闲置废弃的矿山用地约260公顷,占总面积的13%。
关于露天采矿用地模式的探讨
关于露天采矿用地模式的探讨摘要:我们对当前磷矿露天采矿用地模式的缺陷展开了论述,根据磷矿开采要求,提出以“临时用地”改变“征地”模式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重要性,并相应的探讨了临时用地的工作打算及建议,以期为相关部门后续处理该问题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磷矿;露天开采;矿业用地;征地;临时用地前言目前,对采矿用地问题的处理方法上,主要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如今,在采掘技术的更新发展下,露天开采规模不断扩大,占地范围愈加变大与地方政府用地指标存在更多矛盾,采矿用地的征用受到极大考验,这变成如今阻碍矿山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磷化集团)的开采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大型机械化露天开采,采剥土方规模大,采场下降速度快,堆土场和采场均需大量占用土地;二是采矿用地周期短,从征地、剥离、采矿、复垦到还地,平均3至5年,开采用地性质相当于“临时用地”;三是占用耕地少,矿山开采多占用的是荒山荒地,大部分都是海拔2300米以上的不适宜农作物生长的高地,占用耕地不到10%。
因此,国土资源部为解决磷化集团采矿用地问题特批复进行改革试点。
试点矿区范围内,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规划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分期实施、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一、试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一)受市场因素及矿石品位影响,试点企业未能按用地计划使用试点范围内的土地根据省国土厅批复的用地计划,磷化集团计划在2012-2016年的5年内逐步使用整个试点范围的土地,至2017年,试点范围内实际使用地土地为291.03公顷(4365.45亩),占计划用地的71%。
这主要是受近几年磷矿市场需求疲软、矿产品价格低迷的影响,磷化集团调整生产计划,减缓开采了进度,此外,部分试点区因矿石品位较低,开采成本较大,调整了开采计划和方案。
以上因素的影响,使得磷化集团在未能按计划在5年内用完试点区域的土地。
(二)因部分试点矿权范围与滇池保护区存在重叠,部分尚未开采的试点区域或面临退出,无法再继续使用根据2015年公布的《滇池分级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磷化集团的昆阳磷矿、晋宁磷矿、尖山磷矿三个矿区均有采矿权涉及滇池二级保护区范围,其中试点范围内有尖山磷矿的马房采区和鞍山采区共8.7公顷(130.50亩)位于滇池二级保护区的禁建区内。
对露天矿采矿建设用地报批的研究
RESOURCES WESTERN RESOURCES20201.引言当前,土地手续办理滞后是影响国内多数露天煤矿依法合规生产的一大难题,绝大多数露天矿均存在土地报批办理时间周期长、难度大的问题。
国内多个露天煤矿(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宝日希勒露天煤矿等)都曾出现因“无地可用”而被迫停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如何能够突破露天矿“无地可用”的这种瓶颈,已成为露天矿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2019年以来,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能源公司)胜利一号露天煤矿先后取得自然资源部635hm2、228hm2建设用地的批复,使胜利一号露天煤矿依法合规用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以该矿办理用地手续为例,对露天矿合理、合法办理采矿用地手续进行研究。
2.胜利一号露天煤矿项目概况胜利能源公司是由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三方股东股权比例依次为:62.82%、35.18%和2%),主要任务是开发、建设、经营胜利一号露天煤矿和大型坑口电厂,建设现代化大型煤电基地。
200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胜利能源公司建设胜利一号露天煤矿项目(发改能源〔2006〕278号),核准建设规模为2000万吨/年。
2020年2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胜利一号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增方案,同意生产能力由2000万吨/年核增至2800万吨/年。
2005年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面积34.3608km2,开采矿种为褐煤,采矿证有效期为2005年—2035年。
该矿分两期建设,一期1000万吨/年,2008年达产,2009年12月通过国家能源局验收(能煤函〔2009〕48号);二期2000万吨/年,2011年达产,2014年11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验收(内煤局字〔2014〕369号)。
3.露天矿采矿用地报批流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要求,结合胜利能源公司实际办理胜利一号露天煤矿两宗土地用地手续历程,总结用地报批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前期准备阶段、加速冲刺阶段、正式报批阶段。
采矿用地怎么管理?采矿用地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采矿用地怎么管理?采矿用地管理存在哪些问题?采矿用地怎么管理?采矿用地管理存在哪些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采矿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采矿用地怎么管理?我们一起看看采矿用地管理存在哪些问题才能更好的进行管理:(一)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不协调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重视程度不同、编制不同步,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不一致,导致一些新探明矿床的采矿项目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之中,后期项目用地审批缺乏规划依据;二是两个规划之间的衔接只是用地数量上的衔接,空间预留得不到保证,企业未必能获取到其所需的采矿用地;三是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企业特点及其未来用地需求,导致企业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企业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时常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仅要占用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而且延长了办理用地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
(二)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设置上存在冲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矿业权并不当然地取得矿业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并不当然拥有其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或矿业权。
这样,在当前法律设置上,二者之间便产生了冲突。
依附在集体土地上的矿业权如何取得矿业用地,矿业权人如何协调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等均成了难题。
实践中甚至出现过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矿业权后,因地上物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矿业权人就无法行使权利而不得不退出的情况。
目前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均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这就难免出现取得矿业权却得不到矿业用地的尴尬局面。
另外,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分立也带来程序上的冲突。
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机构如何进行协调,也是一个难题。
(三)先征收再出让取得采矿用地的方式存在弊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对新增的采矿用地,凡不符合划拨取得条件的,都应该以出让方式取得。
我国露天矿山采矿用地取得制度探析
我国露天矿山采矿用地取得制度探析作者:王卓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1期关键词露天矿山采矿用地土地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采矿用地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仅规定了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采用列举的方式对采矿用地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了归纳和划分,即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笔者认为,采矿用地的界定应从矿山企业在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和各个业务环节所需要使用的土地角度予以全方面考虑,工业广场用地,具体包括矿区办公楼、宿舍楼、库房、厂区道路、洗选加工矿产资源的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服务于采矿生产活动的建筑物和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采矿区用地,即矿山企业在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所直接使用的土地;尾矿堆放地,即堆放尾矿、废石废渣所占用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根据用途不同,将土地划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其中建设用地的用途限定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并明确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工矿用地。
采矿用地本质上是一种土地利用类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采矿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一并划分至工矿仓储用地。
因此,采矿用地在立法上属于建设用地的范畴,实践中一般也是按照建设用地的管理思路进行管理。
然而,露天矿山的采矿用地有其自身特点,与通常意义上的建设用地有着很大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占地区域取决于矿产资源的分布露天矿山的矿产资源赋存于地表,与土地有着天然的依存关系。
露天矿山采矿用地的选址取决于地表矿产资源的赋存位置,难以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先确定,通常属于单独选址项目。
采矿用地的占地区域取决于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
(二)占地期限取决于矿山可开采年限采矿用地服务于矿山企业生产和建设,对矿山企业而言,一旦矿产资源开采完毕,采矿用地的使用价值就大幅降低,矿山企业继续占用采矿用地,无法最大程度地发挥上述土地的效用,同时还会增加矿山企业的用地成本。
采矿用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采矿用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范春伟姜国军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3年第31期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不论是开采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的矿产资源均不可避免地占用或破坏土地资源,而土地资源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的是最严格地保护制度,采矿用地与合理保护土地资源产生了矛盾,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采矿用地存在的问题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的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一个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的纲领,这个纲领关系到一个地区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对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总的纲领,他关系到三农和国家的粮食安全,二者之间均不可偏重,这是因为第一和第二产业是互补的,是互为推动的,是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二大支柱性产业。
但目前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也好,还是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好,相互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各编个的。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时,不管编制区内土地类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等情况,按照划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立勘查项目实施地质勘查和设立矿山企业,进行采矿活动。
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照,矿区范围内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多种地类。
如调兵山市金源煤矿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后,其1.8603平方公里的矿区范围内约有农用地2117.68亩、建设用地394.77亩、未利用地277.92亩。
根据矿区地质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工业广场的选址应有利于煤炭资源的开采,但由于工业广场及矿区范围内包涵多种地类,尤其还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矿区范围内的采矿用地与土地规划相对照,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之征用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以及征用土地指标紧张等多方面的原因,矿山企业至今也没有开工建设,这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不相协调情况之一。
措施解决煤矿用地方案
措施解决煤矿用地方案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煤矿开采成为了人们获取能源的重要途径。
然而,煤矿开采在给人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煤矿用地问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解决煤矿用地问题的一些措施和方案。
措施一:加强煤矿用地规划和管理在解决煤矿用地问题上,首先需要加强煤矿用地的规划和管理。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用地的划定范围和用途。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用地申请、审批和监管制度,加强对煤矿用地的跟踪和监测,确保煤矿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煤矿用地规划中,可以采取合理布局的方式,避免过度集中,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
同时,应该优先考虑利用已经开发过的矿山区域,尽量减少新的用地开发,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措施二:推动煤矿用地的复合利用除了加强煤矿用地规划和管理外,推动煤矿用地的复合利用也是解决煤矿用地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研究表明,煤矿用地可以进行土地复垦和再利用,用于农业生产、旅游观光、工业园区建设等多种用途。
在复合利用方面,政府可以投资兴办一些农业示范园区,利用煤矿区域的土地资源提供良好的耕地条件,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同时,还可以开发旅游资源,建设煤矿文化博物馆、观光景区等,吸引游客,推动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
另外,政府可以引导和支持企业在煤矿用地上建设工业园区,提供给企业用于科研、生产和办公等工作。
这样既可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又可以充分利用煤矿用地,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措施三:加大对煤矿用地环境修复的投入在解决煤矿用地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加大对煤矿用地环境修复的投入。
煤矿开采往往会对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污染。
因此,对于已经开采完毕的煤矿用地,应该及时进行环境修复,还原其自然生态系统。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煤矿用地环境修复项目的实施。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植被恢复、水源保护、土地治理等多方面的工作。
浅谈探索露天采矿用地新模式
浅谈探索露天采矿用地新模式发布日期:2021-10-26 11:02:11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魏网扣在耕地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之间寻找平衡点,既是当前保护土地资源的需要,也是采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
2021年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首度将采矿用地纳入监管查处范围,探索露天采矿用地模式成为新课题。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采矿用地归类于工矿仓储用地,但采矿用地明显区别于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它对土地的使用不是为了建造建筑物或构造物,而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或措施获取地下矿产资源。
矿产用地年限由矿产资源可供开采年限决定,采矿完毕,土地承载用途即完成。
目前露天采矿“先征地、后出让”的供地模式,导致了采矿企业申请难,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难,政府有效管理难,矿区农民复耕难等弊端,造成了不同利益主体的集体行动困境。
在现有模式下,采矿用地缺乏有效的收回和退出机制,复垦后的采矿用地难以退出。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探索既能保证采矿业需求,又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采矿用地模式。
对此,笔者认为,露天采矿采用临时用地模式,可以有效解决采矿用地需求与建设用地指标紧张、采矿用地收储与矿区农民复耕的矛盾,促进土地利用良性循环。
这一模式的可行性具体体现在四方面:一是破解了“人――地”、“矿――地”之间的矛盾,严格保护了耕地资源。
临时用地模式走的是“审批――租赁土地――剥离耕作层――采矿――复垦――退还耕地”的道路,是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形式。
二是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露天采矿一般用地规模较大,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土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有利于节约用地指标,保障当地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建设用地。
三是自给自足落实了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占一补一,做到“占补平衡”。
采用临时用地方式供地,能够确保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下,促使企业在4年~6年的期限内完成从租地采矿到复垦还地的周期循环,在不占用耕地后备资源的前提下,在原有土地利用框架内解决好耕地复垦工作。
关于矿山企业采矿用地的分析报告
关于矿山企业采矿用地的分析报告为认真贯彻省厅、市局关于开展矿山企业采矿用地情况的调查摸底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抽调有关股室工作人员和基层所人员余名,于20 年月日至日对全县范围内的矿山企业进行了为期天的调查,总的来看,采矿用地有喜有忧,形式不容乐观。
现将有关情况分析汇报如下:一、矿山企业用地现状据调查,我县目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个(包括露天采矿挖损土地的矿山企业个),总占地面积:亩,宗数宗,(其中煤矿个,宗数宗,占地面积:亩;石料厂个,宗数宗,占地面积:亩;砖厂个,宗数宗,占地面积: 亩)。
二、矿山企业存在的问题1、矿业用地取得方式混乱矿业企业大多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大部分采取私自租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方式用地,即“以租代征”。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一是部分矿业企业和个人对采矿用地存在错误认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的行政许可和采矿用地行政许可是两个不同的审批程序,而很多采矿权人认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就具备合法手续,占谁的地给谁补偿就行了,不需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是部分采矿权人认为占用集体或承包户的土地,只要达成用地协议,按照征收补偿标准给农村集体和承包户经济补偿就可以了,若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还要涉及很多费用,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势必增加用地取得成本。
三是国家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没有用地计划指标就不能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地方政府也不愿意使用有限的用地指标为矿业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2、矿业用地整治难度大我县的矿业企业大部远离村庄,处于山区,一般矿业用地经开采后,回填整平,资金来源渠道少,投入量大,加之复垦成本较高,整治工程复杂,工程量大,有些产出效益抵不上治理成本,矿业用地整治的积极性不高,又由于部门管理职能分割,协调不畅等多方原因,致使矿业用地整治难度极大。
三、几点建议1、认定地类,理顺用地范围矿业用地的面积都比较大,如果把矿业用地整体认定为建设用地,那么企业在办理用地时将付出一笔巨大的开支,从而背上一个沉重的包袱,政府在征收征用土地时也因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指标等因素受到困扰,所以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概念,矿业企业按照矿山设计只对建设用地部分办理用地手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暂时不予办理,待复垦同等数量和同等质量的土地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业的矿产开发与土地利用
采矿业的矿产开发与土地利用矿产开发是采矿业的核心活动之一,它涉及到土地的利用。
本文将探讨采矿业的矿产开发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一、矿产开发对土地的影响矿产开发活动往往需要大量土地用于建设矿区、矿山施工、库区和道路等设施。
此外,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和尾矿也需要进行处理和储存,进一步占用了土地资源。
因此,矿产开发对土地的利用和占用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矿产开发对土地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占用。
矿石的开采和加工会导致大量的土地沉降、塌陷和表层破坏,进而改变当地的地形和地貌。
同时,采矿过程中可能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周边土地的土壤和水质产生污染。
这些污染物的扩散和渗漏可能对土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长期影响。
二、合理的土地利用策略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的土地利用策略在矿产开发中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几点建议:1. 精细规划:在矿产开发的初期阶段,应进行精细的规划,以确保最小化土地占用。
通过科学的选址和合理的设计,可以减少土地损失和环境影响。
2. 土地复垦:在矿产开采的结束阶段,应进行土地复垦工作。
通过对开采区域的修复和植被恢复,可以使受损的土地重新恢复为可持续利用的状态。
3. 资源综合利用:在矿产开采过程中,应尽量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例如,对废渣和尾矿进行处理和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并同时减少土地的占用。
4. 生态保护: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通过建立保护区、限制采矿权的颁发和加强环境监测等措施,可以保护土地的生态功能,并减轻矿产开发对土地的不利影响。
5. 制定严格的法律和规章:政府应制定严格的法律和规章来管理矿产开发活动,确保土地利用符合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同时,加强对矿产企业的监管,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国际经验借鉴世界各国在矿产开发与土地利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例如,澳大利亚采取了严格的土地复垦政策,并设立了相关基金来支持土地修复。
我国矿山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资源导刊 2013/8□王智辉土地是人类一切活动的载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离开土地将无法进行。
矿产资源开发与土地的利用密切相关,因此,作为土地与矿产这两种重要资源的管理者,国土资源部门的两项主要管理职能在矿业用地问题上形成了最大的交叉。
矿业用地问题关系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影响到矿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关系到我们国土资源管理者依法行政和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矿业用地的内涵和特点矿业用地尽管与矿区范围不是同一概念,但如此大量广泛分布的矿权,矿业用地的复杂性可想而知。
为便于梳理,按矿业活动的一般过程,即设立探矿权—勘查—提交储量报告—划定矿区范围—设立采矿权—开采—闭坑来分析,矿业用地主要集中在勘查与开采阶段,目前的相应规定与实际作法是:1.勘查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目前勘查工作中,勘查工程一般以钻探、槽探工程为主,辅以少量的坑道工程。
这些工程占地量小,施工时间短,容易恢复土地原状。
目前的一般作法是: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探矿权人与原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同时双方约定在勘查工作完成后,由用地单位恢复土地原用途交还原土地权利人继续使用。
在实践中,勘查用地因占地量小,引发矛盾纠纷的情况较少。
管理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多数临时用地仅由施工单位与集体土地承包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而未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程序上有瑕疵。
2.采矿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采矿用地属建设用地范畴,应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大多数矿山分布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民集体土地上,如果想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采矿权,要么先由国家将该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然后出让给矿山企业;要么就是与有关集体组织约定使用其所有的土地。
由建平县矿业用地管理引发思考
由建平县矿业用地管理引发的思考摘要:建平县矿产资源丰富,以铁矿、膨润土矿开发利用程度高,矿产资源分布具明显相对集中特征,造成矿业用地面积大,管理艰难的局面。
根据我国关于采矿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用地属建设用地,企业采矿前应依法取得采矿权和地面土地使用权。
但受采矿目的、开采技术等的影响,采矿用地在位置选择、使用期限以及对地表土地的影响上存在复杂性和特殊性,造成实践中采矿用地的取得和退出陷入“两头难”的境地。
关键词:建平;矿业用地中图分类号:[t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一、矿业用地的基本含义建平县共有采矿权125个,涉及矿山企业97家,经调查,各类采矿用地占地总面积31525.605亩,其中依法批准用地面积3724.738亩,未经批准用地面积27800.867亩(其中耕地971.84亩)。
通常来说,矿业用地是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使用的土地,应包括勘查(探矿)用地、采矿用地及选(洗)矿场、尾矿(砂)库、废(矸)石压占用地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发放《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时规定了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但这绝不能等同于矿业的范围。
一方面,开采矿区范围明确规定了是空间范围;既有平面上的直角坐标圈定范围,也有垂直的高程范围,而长期以来,土地使用范围通常只标示由界址圈定的平面范围。
但在今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有了新的规定。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
也就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一个空间概念,同一块建设用地,可以设立多种使用权。
因此,新修订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也相应作出了规定。
另一方面,矿业用地本身相对复杂,既有露天开采,又有井下开采,既有矿区用地,又有配套通道及生活设施用地,既有永久性建筑,又有临时性建筑。
矿业权办理调研报告
矿业权办理调研报告根据对矿业权办理的调研,本报告对矿业权办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一、现状目前,矿业权办理在我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办理流程繁琐,需要逐级审批,耗时长。
其次,办理条件过于严苛,对申请者的实际条件要求过高。
再次,信息不对称,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此外,矿业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也不够清晰,导致不正当竞争和争议频发。
二、问题分析1. 管理机构不完善:目前,矿业权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不明确,存在重叠和冲突的情况。
这导致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
2. 流程繁琐、耗时长:矿业权办理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和审核,办理时间长,效率低下。
此外,不同地区对矿业权办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导致流程更为繁琐。
3. 信息不对称: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不足,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一些官员和企业可能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信息和资源,使得矿业权办理成为一种秘密活动。
4. 归属和转让问题:对于矿业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不正当竞争。
此外,一些地方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存在权益争夺和异议处理不当的情况。
三、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管理机构:建立矿业权办理的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加强对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的监督和制衡,确保办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简化流程:简化矿业权办理的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建立一套统一的办理标准和程序,避免地方差异性过大。
3. 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对矿业权办理信息的发布和公开,建立信息互通的平台。
对于矿业权的归属和转让等问题,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办理程序。
4. 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矿业权办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机制,确保权益的合法保护和处理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矿业权办理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但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简化流程,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等措施,能够有效地改善矿业权办理的现状,促进矿业权的可持续发展。
浅谈矿山如何办理土地、林地手续
浅谈矿山如何办理土地、林地手续从事矿山活动的用地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土地的利用,因此,在这里从以下方面针对矿山如何办理土地、林地手续进行了简单分析与探讨。
标签矿山;办理;土地;林地;手续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新建矿山企业或者是个体采矿人员,必须要依法取得合法的采矿权后,必须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林地审批手续。
一、新建矿山用地规划条件在我国《土地法》中,对新建矿山用地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划,并且要求要实现管理全覆盖,将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有效地连接起来,从而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
为此,玉溪市峨山县新建矿山在办理土地、林地手续时,一定要根据当地工业发展规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发[2006]31号文件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土地审批程序和明确矿山用地规划条件。
另外,新建矿山用地还要根据当地土地规划用途以及具体的使用期限为标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2012]105号文件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批次、单独用地办理,矿山通常按单独选址报批。
二、新建矿山土地、林地手续的办理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首先,要提交项目预审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预审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选址情况、矿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用地情况以及集体土地面积和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还包括经省政府批准的矿山建设行业规划、工作开展前期计划、矿山建设批复书等。
一般而言,作为新建矿山建设项目的预审,一定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当地的用地规划和标准,向当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当地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提交预审申请,通常预审申请的审查工作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由当地受理预审申请的行政相关部门来审查,并在预审审查完成后,提出相关的预审意见。
采矿业中的矿山区域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
采矿业中的矿山区域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矿山开采是采矿业的核心活动之一,其对土地和空间的利用以及规划对于矿山的可持续开发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采矿业中的矿山区域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的问题。
一、矿山区域土地利用矿山区域土地利用是指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和规划。
合理的土地利用既能满足矿产资源开采的需要,又要兼顾环境保护和社会效益。
1. 土地调查与评估在进行矿山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前,需要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
通过对矿区土地类型、土壤质量、生态环境等因素的调查,为后续规划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2. 矿区整治与复垦采矿过程中会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因此,对矿区进行整治与复垦是必要的。
矿区整治包括土地恢复、水土保持和环境治理等措施,以恢复矿区生态环境的功能。
3. 合理开发利用在进行矿山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合理规划土地开发利用方式。
例如,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开采技术的要求,确定开采区域、生产区域和特定用地区域等,确保矿产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和利用。
二、矿山区域空间规划矿山区域空间规划是指对矿山开采区域内各类空间要素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
通过科学规划矿山区域空间,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 空间布局与交通规划合理的空间布局是矿山区域空间规划的基础。
通过对矿区内各项要素的分析,确定矿山开采区、工矿业区、生活区、交通区等功能区的位置和布局,并规划相应的交通线路,以实现不同功能区的有序连接。
2. 精细化管理与监测矿山开采区域需要进行精细化管理与监测,以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监测技术,对矿山开采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区域空间规划应注重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
通过合理规划矿区边界、生活区和生态保护区等,减少矿山开采对周边社会和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矿山与周边社区的和谐共处。
结语采矿业中的矿山区域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是保证矿山可持续开发的重要环节。
拿到采矿许可证后还要不要办理用地手续(2015)
拿到采矿许可证后还要不要办理用地手续(2015)周延陆在卫片执法工作中,大家对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形成了三种意见。
一种是:有了采矿许可证后就可以开采生产了,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第二种是: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对开采区域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就可以生产了;第三种是: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方可开采生产。
就上述三种意见,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进行一下探讨。
根据矿产资源管理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办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但是,目前一些人认为:国土资源局既行使矿产管理职权又行使土地管理职权,只要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就同时取得矿区范围采矿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也就是明确矿山开采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是一种矿山开采的准入条件,没有采矿许可证就不能从事矿山开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关于解决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审批难的建议
解决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审批难的建议矿山企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开发行业之一,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审批难一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促进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必要提出一些解决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审批难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管理1.加强对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监督,强化审批程序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2.设立专门的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加强对审批流程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3.建立健全完善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要求,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二、优化土地利用规划1.加强对矿山企业建设用地规划的研究,合理确定矿山企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规模。
2.明确矿山企业建设用地的用途和保护要求,加强对矿山企业建设用地的保护和管理。
3.积极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环境保护1.建立健全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矿山企业建设用地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管控。
2.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和稳定。
3.加强对矿山企业建设用地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保障环境质量。
四、改善社会管理1.加强对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周边社会管理的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加强对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周边民生保障的建设,提高周边居民生活质量。
3.强化对矿山企业建设用地的社会责任意识和社会形象塑造,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
解决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审批难需要综合运用政府管理、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等各方面的手段,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共同推动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矿山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推动矿山企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解决矿山企业建设用地审批难的问题中,政府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更加严谨的审批流程,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审批相关手续,减少繁文缛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矿山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整改措施
矿山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整改措施《说说矿山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啊!今天来聊聊矿山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这个事儿,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哟!你想想看,一座矿山就那么大剌剌地在那里开着,要是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那不就像一个没户口的黑户嘛!这可不是小问题呀,影响可大了去了。
首先,没手续就开干,那不就跟没驾照就上路开车一样嘛,随时可能被交警蜀黍给拦住。
一旦被发现了,罚款那是跑不掉的,弄不好还得停业整顿,这损失可就大啦!本来开开心心挖矿赚钱呢,结果这一折腾,钱没赚到,还亏了一大笔,多冤呐!那咋办呢?嘿嘿,咱就得赶紧想办法整改啊!首先呢,得赶紧去把该办的手续都给办齐了,该跑的部门一个都不能落下,别怕麻烦,咱得把这户口问题解决了才能安心干活呀!就像咱出门得带身份证一样,没身份证哪都去不了。
然后呢,在整改的过程中,可千万不能再偷偷摸摸地干那些违规的事儿啦。
这就好比你犯了错误,老师让你改正,你还偷偷摸摸继续犯错,那不是找打嘛!咱得老老实实的,按照规定来,该咋整就咋整。
还有啊,这整改也得抓紧时间,不能拖拖拉拉的。
你想啊,你家房子没办房产证,你心里能踏实吗?矿山也是一样啊,手续没办完,心里总是不踏实。
所以得加把劲,早点把这事儿搞定。
而且整改的时候,还得保证质量,可别应付了事,不然回头又出问题,那可就白忙活啦!话说回来,其实这事儿也给咱提了个醒,干什么都得遵纪守法,按照规矩来。
可不能看到利益就啥都不管不顾了,要不然最后吃亏的肯定是自己。
总之呢,对于矿山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这事儿,咱可不能掉以轻心。
一定要认真对待,积极整改,该办的手续赶紧办,该守的规矩好好守。
这样咱的矿山才能开得安心,赚得放心,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让我们一起努力,把这些问题都解决好,迎接更加美好的未来!哈哈!。
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探讨
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探讨【摘要】我国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并不代表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不代表拥有其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开采权,在法律设置上,二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取得采矿权却得不到矿山用地的尴尬局面。
笔者所服务的企业在东北地区某市,投资新建的采矿企业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在此写成此文,以供探讨。
【关键词】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一、我国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对矿山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涉及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主要内容如下。
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需履行征地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
2、限制地区禁止采矿制度以及矿床不得压覆原则《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
同时,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的规定。
3、建设用地必须有偿取得,但基本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矿山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
矿山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矿山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一、矿山用地,采矿权人在实施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土地的,包括选矿场、采场、堆石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需要办理用地审批。
二、办理工矿用地审批的申请材料:(一)用地申请;(二)项目批准文件;(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六)环保部门意见;(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情形的,采用划拨方式,其他的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
四、先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五、未种植农作物、林木的荒山属于未利用地,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出让手续。
六、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材料如下:(一)临时用地申请;(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五)付款方式和期限;(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八、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
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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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探讨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的探讨【摘要】我国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并不代表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不代表拥有其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开采权,在法律设置上,二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取得采矿权却得不到矿山用地的尴尬局面。
笔者所服务的企业在东北地区某市,投资新建的采矿企业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在此写成此文,以供探讨。
【关键词】采矿企业办理矿山用地一、我国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对矿山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涉及矿山用地的相关规定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政策文件中,主要内容如下。
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需履行征地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
2、限制地区禁止采矿制度以及矿床不得压覆原则《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
同时,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的规定。
3、建设用地必须有偿取得,但基本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并明确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等。
4、采矿用地使用后依法进行土地复垦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的内容和要求。
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的实施中,国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国有废弃地。
二、我国矿山用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机构改革虽将地矿和土地合并成国土资源,但运行的制度依旧是“两条线”,由此导致了以下一系列的实际问题。
1、矿山用地与采矿权的冲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采矿权并不代表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设置在集体土地上的采矿权如何取得矿山用地,采矿权人如何协调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等均成了难题。
实践中已出现通过招标、拍卖取得采矿权后,因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达不成协议,采矿权人就无法行使权利而不得不退出的情况。
2、先征收再出让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的弊端《土地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对新增的采矿用地,凡不符合划拨取得条件的,都应该以出让方式取得。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划拨用地目录》的修改,出让方式将逐步成为新增采矿用地的主要取得方式。
但完全采用先征收再出让的取得方式,不考虑不同矿种开发的特点,将存在较多的弊端:首先是不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其次是不利于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第三是加重了管理部门及企业的负担。
3、土地使用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矿产资源储量的探明存在变量造成编制不同步,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不一致,导致一些新探明的矿山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之中,后期项目用地审批缺乏规划依据;二是两个规划之间的衔接只是用地数量上的衔接,空间预留得不到保证,企业未必能获取到其所需的矿山用地;三是各级土地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企业特点及其未来用地需求,导致企业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企业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时常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仅要占用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而且延长了办理用地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
4、欠缺采矿用地争议的裁决机制随着土地有偿使用的推进,采矿用地在取得上以出让为主,因采矿用地造成的土地征收逐年增多,产生的矛盾相对突出,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农用地升值增加了征地成本和难度;二是补偿标准不一,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三是补偿安置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安置途径有限;四是采矿用地的征地裁决机制缺失,征地纠纷难解决。
5、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滞后矿山用地在采矿过程中和矿山使用后,会形成大量闲置废弃土地。
推进矿山废弃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是矿山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存在明显的滞后,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有待全面建立;二是复垦费的列支途径及标准不合理;三是土地复垦落实不到位。
由于复垦验收不够严格,有的临时用地方式取得的矿山用地,土地复垦中生物复垦由被临时用地村民小组完成,在资金投入和复垦质量上难于控制和保证。
6、缺乏健全的矿山用地的退出机制矿山企业采矿完成复垦后,土地就闲置在企业手中。
尤其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过短短几年的生产周期,就成为闲置用地。
虽然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明确规定,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工矿企业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
置换后,被破坏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在实践操作中,许多采矿企业复垦好的矿山用地无法进行置换或者退还给政府,形成采矿企业一方面出资请农民在复垦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另外一方面缺乏新的建设用地指标。
三、规范矿山用地的建议矿山占用土地是因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而发生,最终目的不是占有使用土地,长期以来形成的矿山用地现状,有历史、政策和管理方面等多方面的原因。
规范矿山用地应充分认识到他的特殊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完善矿山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针对矿山用地的特殊性,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矿山用地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探索新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达到统一管理的目的。
一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矿山用地。
根据矿山用地的特点,对不同的采矿企业,采用不同的用地类型来完善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使矿山用地既有露天开采,又有井下开采;既有矿区用地,又有配套及生活设施用地;既有永久性建筑用地,又有临时性建筑用地,对矿山用地三种用地方式合理利用,而不是简单地以征地一概而全,从而达到合法用地、规范管理的目的。
二要结合矿山用地的实际情况。
将矿山用地的出让年限和采矿期限相匹配。
根据采矿权期限确定矿山用地出让年限,如果采矿权延期则土地使用年限同期延长。
2、建立健全矿山用地使用机制我国现行矿山用地使用权获得方式的局限性严重制约了矿山用地的可持续利用。
建议对矿山用地采取多种管理体制和机制,达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
一是针对矿山用地比较偏远和散落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建设用地的各项标准,将废弃闲置的矿山用地经复垦验收后,可以换取新的矿山用地,实现矿山用地的空间置换,激发采矿企业进行土地复垦的内在动力。
二是对于采矿企业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可以采用将土地作价参股,农村经济组织按股份获得收益,最后将复垦好的土地归还给农民。
既减轻缓解矿山企业的投资压力,又解决了矿山利益和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还有利于土地合理有效的利用。
3、全面规范新的矿山用地,实现矿山发展与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协调一致第一,要合理处置现有矿山用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已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进行核查登记。
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补办用地手续,适当缴纳土地使用的相关费用。
第二,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必须依法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才能开工勘查。
对新办矿山企业,在依法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后,采矿权人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要针对不同的性质和规模的矿山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进行用地审批。
比如对国有大中型矿山长期使用的土地,可办理征用手续,采用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供给。
对于私营中小型矿山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可采用集体用地入股的方式办理,矿山停止使用并复垦后可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对探矿用地、露天开采等使用周期较短的用地,可办理临时用地。
4、严格落实土地复垦工作要根据《土地复垦规定》,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认真抓好土地复垦工作,确保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建立矿山用地复垦奖励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土地复垦中来,对将废弃的矿山用地恢复为农用地和耕地的,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和奖励,逐步消化废弃矿山用地。
矿山用地问题牵涉到矿山企业利益、政府土地利益以及农民自身利益,解决好这三者的利益关系,才能够解决好矿山用地的问题。
【参考文献】[1] 吴迪:采矿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地球,2012(9).[2] 矿业用地政策全景解析[N].中国矿业报,2013-06-26.[3] 黄启繁: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导报,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