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问题

合集下载

赋强公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赋强公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赋强公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服务方式,已经深刻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

而公证赋予的法律效力及其给人们带来的重大影响,也促使我们必须关注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对应的解决建议。

问题一:公证证明的真实性
公证证明的真实性是公证服务中最重要的法律属性。

但是,人为因素和技术因素,如贿赂、出具虚假证明、伪造公章等,都可能导致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受到损害。

建议:一是建立公证机构的信誉评估机制和监管制度,定期对公证机构进行审核及考评,将不合格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清理出公证市场;二是加强技术防伪手段,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

问题二:公证服务效率不高
很多人在办理公证时都会遇到效率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人员较少的公证机构或区域,排队办理公证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办事效率较低,导致一些紧急、急需办理公证的人无法及时得到服务。

建议:一是加强公证机构的服务能力,增加公证人员数量,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是建立“互联网+公证”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线上办理公证,缩短办事时间。

问题三:公证费用高昂
由于公证服务是一种国家授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服务,所以其收费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但是,一些公证机构采取恶意虚高收费的行为,给人民群众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建议:一是公证机构需按规定收取公证费用,实行标准化收费,禁止私自增加费用;二是建立公证费用监督机制,对超标、乱收费用的公证机构进行打击整治。

综上所述,为了开展祥和、正常、稳定的法律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坚决解决公证存在的问题,构建公开、公正、公平的公证服务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的不受侵害。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

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银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业务及执行问题探讨

银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业务及执行问题探讨

行效力 , 将会使公证书 出现错误而无法执行。 因此公证机构 在 合 同的借贷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而忽视 了抵押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 会严格审查合同内容。 这类合同必须具 人 、 担保人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公
备三个基本 条件 : 一是要真实、 无疑 ; 二是单务的债权 、 关 证书成为一纸空文 , 债务 直接影 响到公证执行 效力 的实现 。因此 , 系要明确 肯定; 三是双 方当 事人 对债权 、 债务无 疑义 , 切不 可 我们在办 理此类合 同时 , 必须注意 , 合同与抵押 、 主 担保合 同
维普资讯
20 9 07 / ~G M
№E观察 与思考

银行 强制执行债 权文 书 公证业务及执行 问题探讨
张凤 琴
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 予公证 把一切合 同文书等 同于可以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 的追偿债款 、 机构 的一项重要职能。 近几年来 , 公证机构办理 了大量的强制 物品的债权文书而办理。 总之 , 公证机构 对一般的合 同文书无 执行公证的业务 , 它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 , 范民事经济活动 论在签订 阶段还是在履行阶段都不宜 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规 否则 , 将给人 民法院的直接执行 带来困难 , 实现不 了不 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 关系 , 维护正 常的法律秩序 和保护 当事 证明 , 人的合法权 益 , 尤其是在保证银行及时收贷 , 范金融风 险等 经诉讼直接执行的目的 , 防 这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实际意义 。 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用 , 因此越来越受到银 行 ( 债权人) 的重视 3借款方( . 债务人) 愿意接受强制执 行的承诺 。 和应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人 民法 院执 行具有 强制执 行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作者 公证君版权声明本⽂版权清洁作者赐稿并授权公证圈刊发欢迎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分享转载请经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和来⾃“公证圈”2015年以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共办理强制执⾏公证24万余件,出具执⾏证书6300余件,为⾦融机构等实现债权数百亿元,为防控⾦融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分流诉讼案件、节省审判资源、缓解法院“案多⼈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

但从实际看,强制执⾏公证尤其是执⾏证书出具⽅⾯,在实践运⾏中还存在⼀些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机构衔接、实务操作等⽅⾯原因,也有制度设置、⽴法规定⽅⾯的原因。

本⽂即是在对这些问题进⾏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不予出具执⾏证书的救济不予出具执⾏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执⾏申请的⼀种常见处理⽅式,主要依据来⾃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制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债权⼈未能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包括担保⼈)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法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完成核实;(四)⼈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就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证机构基于前三点理由不予出具执⾏证书,对此是否允许当事⼈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若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不服的,债权⼈可依据《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不能以此作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据。

根据最⾼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

肯定观点则认为不予出具执⾏证书,说明公证债权⽂书不再具有强制执⾏效⼒,应允许起诉。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以C市法院受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为例

四川彭州
6 1 1 9 3 0 )

要: 本 文以某基层法院近五年 来办理公证债权 文书执行案件 的情 况为样本进行 分析 , 指 出公证债权 文 书
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 在执行 实践 中的一 些难题 , 并提 出应在公正理念下对公证债权 文书强制执行 制度加 以
完善的相关建议 , 以期形成执行法官和公证 员对公证债权 文 书强制执 行制度 的统一认识 , 实现公证债权 文书执行
2 . P e n g Z h o u C i t y P e o p l e ' s C o u r t , P e n g Z h o u , S i c h u a n , 6 1 1 9 3 0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T h i s p a p e r t a k e s i t a s a n e x a mp l e f o r a n a l y s i s t h a t a G r a s s — r o o t s Co u r t h a s h a n d l e d s o me No t a i r a l Cr e d i t o r ' s R i g h t s Wr it Hale Waihona Puke 制度 的公 正 价 值 。
关键词 : 公证 ; 债权文 书; 强制执行 ; 价值取 向; 公 正理 念
中图分类号 : D F 8 6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8 5 0 5 ( 2 0 1 3 ) 0 2— 0 0 7 2— 0 6
Th e Ex i s t i ng Pr o bl e m o f t h e No t a r y Cr e di t o r ’ S Ri g h t s Ra pp o r t e ur Fo r c i b l e

强制公证原则

强制公证原则
试论强制公证原则
□姜云耀
【摘
要】 强制公证原则是指由法律 、 法规和规章、 规定等事项必须采用公证的形式 。本文从强制公证原则和公证自愿原则的 区别出发, 对原则; 公正机构 【作者单位】 姜云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区公证处
强制公证或称必须公证, 是指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采 变更、 终止法律行为及需公证证明的有 用公证的形式设立、 法律意义的事实、 文书等, 当事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 方具有 法律效力。实行强制公证原则或称必须公证原则, 日益受到 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 的重视, 并在实践中受到良好的效果 。 但是实行这一原则尚 有若干问题亟待研究。 “公证自愿原则” 一、强制公证原则与 的区别 首先必须认识到: 强制公证原则是指由法律 、 法规和规 章规定那些事项必须采用公证的形式, 而不是指公证机关强 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 法规 制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 。 其实, 和规章中并没有规定实行公证自愿原则 。 自公证制度建立 以来, 一些法学界人士和从事公证工作的同行依据我国《公 “根据当 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关于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是 事人的申请” 之规定, 认为我国是采用公证自愿原则的, 并在 公证法学书籍中对这一原则予以阐述, 大加宣传, 法学词典、 , “是指公证机关要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才能 将它界定为 进行公证, 没有当事人的申请, 公证机关不能强制当事人办 “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证部门都遵循的 理公证” 并认为它 。 多年来这一原则影响之深之广无法用语言表 一项原则 ” 达, 给公证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证源不足成为阻碍公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从 推定公证 事业发展的老大难。然而, 自愿原则本身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更不是“世界上大多数 国家公证部门都遵循的一项原则 ” 那么为什么说公证机关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 “当 办理公证是实行公证自愿原则呢 事人的申请” 不仅是公证事项发生的依据而且是婚姻登记 、 法人登记、 纳税登记、 私房买卖登记等行为发生的依据 。 因 而公证自愿原则的学理解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 我认为, 当 事人对于公证的申请事项确是自愿的, 是任何人不能强制 但他并不是我国公证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同结婚申请是 的, 自愿的, 但它并不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情形完全相 同。国家为了调挖各种法律关系, 通过立法把那些重要的事 项使用公证法律手段调控, 是世界多国的普遍做法, 这些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标的;(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担保义务确定且无争议;(三)债权文书中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二)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但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或担保人明确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号:司发通[2000]107号颁布⽇期:2000-09-01执⾏⽇期:2000-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为了贯彻《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效⼒债权⽂书的公证和执⾏⾏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三)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货物的债权⽂书;(三)各种借据、⽋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具有强制执⾏效⼒。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在履⾏过程中,债权⼈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的意见;如债务⼈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强制执⾏效⼒。

四、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债权⼈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或不完全履⾏的事实确实发⽣;(⼆)债权⼈履⾏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依照债权⽂书已经部分履⾏的事实;(三)债务⼈对债权⽂书规定的履⾏义务有⽆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明被执⾏⼈、执⾏标的和申请执⾏的期限。

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以及范围是什么

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以及范围是什么

公证强制执⾏效⼒以及范围是什么公证强制执⾏是法律上采取的⼀种执⾏⼿段,对于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

但是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公证强制执⾏效⼒以及范围。

那么这个效⼒及范围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证强制执⾏效⼒公证是证明债权⽂书⽆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执⾏的效⼒、债务⼈有⽆偿还能⼒并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效⼒。

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旦进⼊执⾏程序就应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的规定执⾏,公证具有作为证据效⼒,主要表现为它是⼀种可供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

与其他有经过公证的法律⾏为,法律事实和⽂书有着明显的不同。

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公证活动,指导公民、法⼈依法设⽴、变更法律⾏为,并且可以避免民事经济纠纷。

公证强制执⾏范围公证机关所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主要是2000年9⽉颁布执⾏的《最⾼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债权⽂书执⾏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货物的债权⽂书;(3)各种借据、⽋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根据实践可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主要有:(⼀)、各种借据⽋条、⽋单。

(⼆):各种还款(物)协议。

(三)、借款借⽤合同,借款(⽤)⽅不按期归还的。

(四)、租赁合同,承租⼈不交租⾦或到期不归还租赁物的。

(五)、经过公证的合同、追偿违约⾦、赔偿⾦或应双倍返还定⾦的。

(六)、有价证券的所有⼈、请求偿付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或价⾦的。

(七)、经济合同中,⼀⽅履⾏义务后,另⼀⽅不按合同给付租⽤的物品或货物的。

以上就是关于公证强制执⾏效⼒以及范围的内容介绍,债权⽂书包括的内容⾮常⼴泛,但不是所有的债权⽂书都能赋予强制执⾏的执⾏效⼒,因此⼤家要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下的范围,才能更好的维护⾃⼰的合法权益。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证是法律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通过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角色来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公证工作过程中,一些问题和不足依然存在,有可能导致公证效力受到质疑或者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潜在影响。

本文将探讨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法制建设方面存在问题1.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下颁布的法规相对分散,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性强的法律体系。

这给公证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惑,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上存在差异化现象。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部分当事人对公证制度理解存在偏差。

2.政策解读与执行模糊在涉及复杂案情时,现行的公证制度下并无详尽明确操作指南,这给公证机构造成了操作困扰与压力。

尤其是针对新兴业务以及边界类案件,如虚拟财产公证、电子合同公证等,相关政策解读与执行存在模糊性,增加了工作的不确定性。

二、公证机构内部管理问题1.专业能力差异与素质层次低公证人员需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应用能力,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公证人员尽管具备岗位资格但缺少实际工作经验或者较少培训。

这导致某些公证行为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判,影响当事人权益。

2.效率低下及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许多公证机构还停留在传统办案模式上,流程繁琐、时间成本高。

而在数字时代发展下,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正在广泛运用于其他领域。

一些国家开始推进“在线公正”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办理效率。

而我国在这方面仍然相对滞后,缺乏整体规划。

三、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1.重要通知发布渠道单一现行制度下重要通知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并且只是强调当事人需密切注意,这导致部分当事人对公告内容没有足够的了解。

鉴于现行社会宣传传播方式丰富多样化,公证工作可以考虑采用更加便捷与快速的渠道来发布各项通知。

2.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公正办案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并要求保密性。

然而,在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健全信息管理机制,存在着数据泄露等风险。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注意什么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注意什么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注意什么被强制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被强制执行人应该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法律法规可以帮助被强制执行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能够更好地应对强制执行程序。

2. 被强制执行人应该了解自己的债权债务情况。

了解债权债务情况可以帮助被强制执行人判断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并且可以对执行程序产生的结果做出合理的应对。

3.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

与执行人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可以帮助被强制执行人减少执行程序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解决纠纷。

4.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和证据。

在执行程序中,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和证据,以免被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财产损失或证据被篡改的情况。

5. 被强制执行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

如果被强制执行人对执行程序有异议或认为执行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6.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依法履行执行结果。

一旦执行结果产生,被强制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以免因拒不履行义务而产生更大的法律纠纷。

7. 被强制执行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被强制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执行程序带来的问题,可以向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等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保护个人隐私。

在执行程序中,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合理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个人隐私被泄露或滥用。

9. 被强制执行人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

在执行过程中,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冷静和理性对待,不要因情绪激动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以免对自身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被强制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债权债务情况,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

同时,被强制执行人还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和证据,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并依法履行执行结果。

如果需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保护个人隐私。

最重要的是,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XX年公证书查询平台系统登录入口【官网】

XX年公证书查询平台系统登录入口【官网】

XX年公证书查询平台系统登录入口【官网】点击进入公证书查询平台浅析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量猛增。

发挥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成为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强制执行公证缺乏具体法律的规范性指引,在日常工作中容易引起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多方面的分析,进一步发掘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用价值,进而提升公证服务水平。

一、强制执行的定义及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围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后逐步发展。

从债务人在法庭上的自认作为债权人执行的依据,进而演变成当事人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不经裁判程序而直接执行。

该制度的效率优势源于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鼓励,同时通过公证机构作为中立者的独立审查,赋予公证文书可直接被执行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

其中,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于经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1]。

赋予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高效便捷地维护经济秩序表现,是在新时期新环境下公证需求旺盛的表现,更是一段时间内公证业务的突出增长点。

该项公证能够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有助于切实解决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权威,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

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围因国家而异,在法制完备且公证制度发达的国家,公证书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威信,相应的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围更广。

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中规定经公证债务人承担的被强制执行的法律行为可以成为执行依据,并且公证人有权出具被强制执行许可。

法国公证法规定公证证书在法国全部领域内具有执行力。

德国和法国是公证制度发达的国家,一方面公证制度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进而成为本国法律体系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两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成文法的制定上相对完备,有完善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保障公证强制执行的公平与效率。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作者:庞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摘要:赋予权文书强制执行力公证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简易,迅速的使利,为许多债权人,将别是贷款银行所采用。

本文结合公证工作实践,阐述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与民事诉讼相比较的优缺点及常见问题探讨。

关键词: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办理现状作者简介:庞敬,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工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80-02一、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概念和法律渊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有给付内容债权文书予以公证,并在给付条件出现后,给付方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出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执行证书从而免去法院诉讼程序的一项公证业务。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渊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公证的受理范围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的公证的优缺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公证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简易、迅速的便利,为许多债权人,特别是贷款银行所采用。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强制执行公证存在诸多缺陷,加强防范成为业界的当务之急。

本文首先论述了何为强制执行公证及其法律依据,接着分析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如何防范强制执行公证风险,有理有据,可资借鉴。

标签:强制执行;公证;缺陷;防范措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具有对于界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诉累等多种优势,是公证机构的一种特色服务业务,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有关的法律条文及领域涉及的较少,为此笔者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开展,谈谈自己的认知。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1.1约束债务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作出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债务人需做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顾名思义债务人即自愿以丧失了用诉权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既可以不用通过诉讼程序,依据其申请,债务人自身的财产将被直接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拍卖、变卖。

可以说当债务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对于其自身来说自身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害,风险很大的,另一方面可以说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起到了一定的督促和约束作用。

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都能自觉地履行债务,从而为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高效保障债权人权益效率和效益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首要价值,也是强制执行公证生存之基础。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不用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

对当事人来说强制执行公证更为方便快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1.3节约成本,减轻诉累强制执行公证的主要意义在于当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公证书就具有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一样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和签发的执行证书可以起着判决书、调解书一样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审判程序。

对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公 证界 的 同人 对 此也 有 认 同 。 四、 债权 人可 否 代 位债 务 人
1 款合 同 , 用 合 同 、 财 产 担 保 . 借 借 无
的 租赁 合 同 ;.赊 欠 货 物 的 债 权 文 书 : . 2 3
的 只有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仲 裁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仲 裁 法 》第 五条 规 定 :当事 “
在 维 护 正 常 的经 济 秩 序 和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方 面 发 挥 重 大 的 作 用 。 由于 公 证 立
法 的滞 后 和 理 论 上 的 不 足 ,在 强 制 执 行 公 证 业 务 中 的 一 些 问题 一 直 争 议 较 大 . 这 给实 务 操 作 带 来 了一 定 的困 难 .本 文 就 强制 执 行 公 证 业 务 中 的若 干 问 题 作 以 粗 浅 的探 讨 , 以求 教 于 同 人 。
与债 权 有 关 的从 权 利 ,但 该 权 利 专 属 于
债权 人 自身 的 除外 。 强制 执 行 效力 依 属 ” 于 债权 , 于债 权 的 从权 利 。 属 从 公 证 杂 志 上 笔 者 了 解 到有 的公 证 处 给债 权 转 移 后 的新 债 权 人签 发 了执 行 证 书 . 院依 执行 证 书进 行 了执 行 . 见 法 可
基 本 效 力 之 一 .公 证 的 强 制 执 行效 力有 利 于及 时 保 护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可 以 避 免 因诉 讼 、 裁带 来 的 时 间上 的浪 费 . 仲 且 实 现 债 权 的成 本 低 .因 此 越 来 越 受 到 债 权 人 的重 视 和应 用 。 几 年 , 地 公证 近 各
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第 七 十 条 条 规 定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范文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范文

《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法律保障与合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效促进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探讨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一)定义与特点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公证机关对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核实,并在确认无误后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这种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

(二)法律效力的意义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执行难问题尽管赋予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会遇到诸多困难。

如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此外,执行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二)公证机关责任问题公证机关在出具公证债权文书时,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存在疏漏等原因,可能导致公证债权文书的错误或失实。

这既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公证机关的公信力。

(三)法律制度完善问题当前,我国在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如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执行措施不够完善等,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四、解决策略(一)加强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加强执行力度,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同时,加大对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公证机关的审查能力公证机关应提高审查标准,严格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公证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研究

强制执行公证法律问题研究
力的干预 , 其主要 目的在于促使其全面 、 当履行合 同义务。 适
我国‘ 公证法) 对强制 执行 公证 的内 容争议 是通 过公 证机 构复 查 、
司法审查两种模式来解 决的。公证书是公证机构 出具 的 , 如果存在 程序
2强 制 执行 公 证债 权 文 书 的适 用范 围
20 0 0年 9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 、 法部联合下 发了< 司 关于 公证机 关
书 的范围 , 主要应 当考虑 以下 原因 : 2 1债务人履行义务 的内窖是否具体明确 . 这里所说的具 体明确主要包括 : 是在签 订债权文书时债 务人应 一种
的方式进行。这里有两个关键 点 : 是在方 式上 , 须 以法院 的裁定 否 一 必
4我 国强 制执 行公 证 制度 的 完善
问题或 者内容不 真实 等问题 , 公证 机构有责 任 予以纠 正 , 证机构 将通 公
过 出具 更正公证 书或 者 撤销公 证书 等方 式来 解决 。< 公证 法> 3 第 7条
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 权文书执行有 关问题 的联合通 知> 对 强制执 行 ,
公证的范 围进行 了界定 , 该项规定在 一定程 度上明确了强制执行公 证的
强 制执行 公证 , 指公证机 构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 以给 付为内容 是 对
理由是 : 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判决书 同为法律规定 的执
并载 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 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 , 当债 务人不
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适当时 , 权人 即可不 经过诉 讼程序 , 债 直接 向
规定, 对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 权文 书确有 错误 的 , 人民 法院裁
定 不予执行 , 即否定强制执行公证书 的效 力必 须通过法院裁 定不予执行 定公证的执行力 ; 二是在时 间上 , 必须在执行程序 中否定 。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为基础 的, 是双 方在对 债权文书进 行 公证 时所作的承诺 。 债权
人和债务人既然 已经选择 了公证 机关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
行 效 力 , 这 就 意 味 着 当 事 人 已 经 一 致 认 可 双 方 的债 权债 务关 系
不 具 有 争 议 性 , 并 且 一 致 放 弃 了 以后 通 过 某种 途 径 裁 决双 方 争
权文书 的债 权人 的诉权 问题 , 但对 执行 依据 不 能再 向法 院起 诉
是通 说 , 而 且 这 也 与 “ 一 事不 再 理 ” 的基 本 原则相 冲 突 。
( 二 )债 务人 不 可 诉 的 法 理 分 析 。
1 、 依诉讼契约理 论 , 当事人之 间可 以通 过约定来放弃诉讼 的
权利 , 这 是 契 约 自由在 诉讼 上 的体现 。 在 公证 债权文 书 中, 对 于
解 决上 述 矛盾 和 问题 的核心 就 是 如何 理 解 《民诉法》2 14 条 、
《公证 渤 3 7 、 4 0 条 的关系 , 即公证 债权文书是 否具有可 诉性 的问题 。
二 、 当事人不 可 诉 的法理 分析
( 一 )债 权 人 不 可 诉 的 法 理 分 析 。
1 、 债 权 人 申请 执 行 公 证 债 权 文 书 , 是 以 自愿 放 弃相 应 诉 权
事人 不履行 的 , 对 方 当事人 可 以 向有管辖权 的法 院 申请 强制执
行 , 受 申请 的法 院应 当执 行 。 ” 依据 这 两 条法 律 , 经 依 法 公证 的债
权文书 , 在债 务人到期不 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所确定
的义 务 时 , 债 权 人 可 以 不 经 诉 讼 , 直 接 申请 法 院强 制执行 。 这 是

强制执行公证实务问题探讨

强制执行公证实务问题探讨

法执行 : 而对于利息较高或者数额较大的合 同.可以分开做笔录 以保 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 . 2谨 慎 处 理 双 方 的约 定
合 同自由是有限制的. 对 于明显违反法律 、 法规禁止性规定 . 或 与 法理 明显不符 的, 当事人应当修改 。 例如 , 合 同中约定借款方不能还款 时. 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 . 此 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办理公证 时

2 l 3 注意区别法律问题 与司法政策 、 沟通协调问题 例如 . 非金融企业 间的直接借贷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 法 政策) 是不予支持的 。又如 . 关 于抵押合 同能 否赋 予强 制执行效 力 , 公 证界 的意见不一 。 有 的认为 , 抵押合同为债权合 同. 因为债权合同属于 债权 文书 . 可以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 . 所 以抵押 合同可 以赋予强 制执行 效力 : 而有 的却认 为 . 抵押合 同是物权合 同. 而物权合 同不能赋 予强制 执行 . 所 以抵押合 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但 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 的有关观点或案例仔细研读 . 就会发现对 于这个 问题人民法院早有解 释同 法政策) . 公证员需要就此与人 民法院沟通协调 此外 . 对于构成 非法集 资罪 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 即《 最 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具体 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 释》 , 该解释中对“ 非法集 资” 的表现形式及人 数 、 数额 的认 定方 式 , 公 证 员可以同人 民银行 和银 监会沟通 . 主动报 送信 息 . 在发现 确有非法 集资嫌疑时 . 应 当向政法委等部 门报告 , 以避免公证 风险 。
2 0 1 3 年3 6 期
科技 l向导
◇ 科学管理◇

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条件(3篇)

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确保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房产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甚至需要通过强制执行房产公证来解决。

本文将详细阐述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条件、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条件1. 依法设立的房产公证机构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首要条件是,必须依法设立的房产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批准的公证机构才有权进行房产公证。

2. 房产交易双方自愿申请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另一个条件是,房产交易双方必须自愿申请进行公证。

公证机构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公证。

3. 房产交易合法、有效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房产交易必须合法、有效。

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房产公证:(1)房产来源不明,存在权属争议的;(2)房产涉及非法交易的;(3)房产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4)房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房屋质量问题、违法改建等。

4. 房产交易手续齐全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房产交易手续必须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2)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3)房屋买卖合同;(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 房产交易价格合理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房产交易价格必须合理,不得存在恶意串通、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

6. 房产交易资金来源合法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房产交易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

三、强制执行房产公证的流程1. 房产交易双方自愿申请房产交易双方应向公证机构提交自愿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公证机构审查公证机构对房产交易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交易合同等。

3. 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房产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协助。

4. 公证机构出具房产公证证明公证机构在调查核实后,对符合强制执行房产公证条件的,出具房产公证证明。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问题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强制执行公证23个核心问题梳理汇总(2016)问题目录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17.债务人以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或者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怎么处理?18.公正债权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19.法院能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0.公证机构自己撤销了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会怎么处理?21.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怎么起算对于超过时效但债务人履行的如何处理22.如果强制执行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应该怎么办?23.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人又直接诉讼的怎么办?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为以下六大类: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可以后补,但是应当符合前述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且具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具备的要件。

并且,公证处在做公证时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条第2项:“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在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后,公证机关即可签发公证书。

但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需要待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后,再由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公证时,主要应当考虑如下问题:1)是否确实存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事实;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4)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5)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6)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第六条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级别管辖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二者缺一不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以下前4种情况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法院不予执行的,第5种情况属于因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执行的: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条。

在北京,法院对于以下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也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2)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3)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另外,对于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目前仅限于北京地区):1)没有给付内容的公证书;2)没有给付内容的执行证书;3)未载明一般保证人补充清偿责任数额的执行证书;4)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2款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包括以下情形:1)申请办理公证时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的;2)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对债权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的;3)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证书载明的给付标的种类、品质与公证书载明的给付标的种类、品质不同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情形。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以下情形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1)执行证书载明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但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内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5)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公证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有关给付内容未予同意但公证机构作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6)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其他情形。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北京,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违反限购政策的,“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担保债权是可以做强制执行公证的。

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时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同时既做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又做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也可以只做其中一个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

在强制执行时,只有做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才可不经起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1)债权文书的执行,并不限于债权文书所载明的财产。

给付内容为金钱债权的公证书或执行证书载明可供执行财产的,既可以执行该财产,也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明确清偿债务以其载明的可供执行财产为限的除外。

2)债权有担保的,且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对于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对借款本金及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部分予以执行,对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债务人,以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24%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对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部分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应当执行的借款本金、本息之和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可以以强制执行公证存在应当不予执行的情形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对异议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话,会裁定不予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