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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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批准文号是省农林厅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特定的生产企业按照有效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法律许可凭证,一品一号,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仅限于批准的企业在其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改变的,产品异地生产的,企业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企业以联营等形式与其它企业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共用一个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禁止使用文件号或其他编号代替、冒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将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其批准文号以任何形式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生产。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生产企业向省农林厅申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时,须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三份)送省饲料站。
省饲料站受理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寄发"送样通知单"。
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送三个批次的样品至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每批次送样2包,每包200克。样品密封包装,袋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
第八条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接到企业送样后进行质量复核检验,在2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九条省饲料站在收到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后,三个批次全部合格的产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由省农林厅核发批准文号。
三个批次样品中有一个或二个批次不合格,在出具检验报告一个月以后重新送三个批次样品
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检验仍有不合格的,六个月以后方可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申请手续。
第十条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交纳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审批费及产品质量复核检验费。
第十一条申报新饲料添加剂和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另附一份新饲料添加剂和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复印件。其产品实行试产期,试产期内,由省农林厅核发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农林厅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按苏饲添字(××××)××××××和苏饲预字(××××)××××××格式审批,新饲料添加剂和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试产期内生产的产品,�"字"前加"试"字。
(××××)表示年份,××××××中的前三位表示本省已获产品批准文号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企业已获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编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企业需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一)产品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产品批准文号逾期的;
(三)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两年未生产的。
第十四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受到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吊销所有产品的批准文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农林厅注销产品批准文号,并予公告。
(一)转让批准文号的;
(二)连续两次由省级以上质检机构监督抽查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三)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需要说明的问题
1.根据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应当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经与省饲料监察所商定,目前只委托此一家,其余暂不委托。
2.根据第十四条关于审批和复核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要求,与省饲料所商议并参考外省做法,拟定审批费每个250-500元,由省饲料站收取,质量复核检验费添加剂送检3批,每个按化药原料300元;预混料送3批,检一批暂按800元,由省饲料监察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