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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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提交文件清单、登记流程及有关说明、变更登记条件、注销提交清单、处罚罚则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提交文件清单、登记流程及有关说明、变更登记条件、注销提交清单、处罚罚则

附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提交文件清单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及有关说明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条件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提交清单5.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处罚罚则附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提交文件清单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内容包括成立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类民非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所涉领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立该科技类民非单位的意义。

单位名称专业性较强的,需对名称做出具体说明和解释(提供学科分类、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依据);拟成立科技类民非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业务范围以及开办资金数量和场所来源;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发起人在所申请领域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实力和影响力及社会责任心;专家团队、研究团队情况,包括专家团队、研究团队、服务队伍的组成、数量以及简历、资质、成果等,需体现其专业性(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

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名或盖章,并附所有发起人情况简介、国家对拟成立单位所涉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发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章程》。

按照登记管理机构提供示范文本撰写。

经审查同意后在理事会上表决通过。

(2份)(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按照表格内容据实填写、盖章;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等,每人一表。

(双面打印)(四)捐资承诺书。

注册资金由出资人自愿捐赠给科技类民非单位的承诺书。

(五)党建承诺书。

(六)场所证明。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会议纪要。

发起人召集理事、监事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通过《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选举负责人,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定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票数。

纪要由发起人和所有参会理事、监事签字盖章并附会议签到册。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项目名称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审批对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创办,包括国有、民营、集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和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
办理依据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24日科学技术部民政部颁布)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申报材料
1、申报告;
2、民营科研机构审批表;
3、机构章程;
4、科研发展规划;
5、科技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以及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它证明材料;
6、科研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7、合作单位的批件和合作协议;
8、如申办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高度危险或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还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
办理程序
和办理期限
1、申报单位向旗科学技术局提交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2、旗科技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作出需补充材料的决定,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其它事项
1、民营科研机构分立、合并、停业或变更,须向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民营科研机构每年到市民政局接受年检。
办理地址
海流图镇-乌拉特中旗科技局
联系电话
5912440
办理机构
乌拉特中旗科技局业务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1]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1]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1]12号2001年7月17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非营利机构管理。

二、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局)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民政局是本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三、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根据归口登记、分级管理原则,举办者向当地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

(二)由民政局批准设立,同时向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局)备案。

四、民政局自收到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法人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个体、合伙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二)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业务的范围;(三)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四)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七)有必要的场所;(八)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

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一、事项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前置审批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三、办理形式:限期办理件四、法律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251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四章第十二条;2、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3、省科技厅关于印发XX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科政字〔20XX〕181号)第二条。

五、办理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四)、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五)在省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XX”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省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六、办理程序(审批程序):申请者(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相关许可文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凭省科技厅的许可决定到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省科技厅审批程序申办者向省科技厅申请→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即时)→受理{ 准予受理通知书→政策处工作人员实质审查(5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政策处处长审查(5日)→厅领导审查批准(5日)→形成许可决定(5日)→送达许可决定。

申请变更、注销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相关事项→到省科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含学生托管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和涉及政治、法律、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维权、宣传、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不能确定的,由登记机关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如佛山市顺德区高科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区划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字号为高科,行(事)业为计算机职业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审批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审批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制度1.概述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由自愿成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以营利为目的,运用自己的财产和其他财产,从事公益活动和服务社会的组织。

通常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制度是指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所需要的审批制度。

2.法律法规在中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指非企业单位需要成立的注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是细化社会团体的种类,规定了不同种类的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分类管理办法。

3.登记审批制度3.1 登记前审批在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批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的是登记前审批。

这一步骤主要关注的是组织的设立资格、名称和业务范围等方面。

在进行登记前审批时,需要访问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交合规的注册申请书,命名申请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注册前的审批过程通常需要1至3个月的时间。

3.2 登记审批在进行登记审批时,需要对申请组织的资格、法律地位、业务范围和活动及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批的标准涉及到民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标准。

在完成了所有必要的审批程序后,非企业单位即可获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基金会的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证书等证件。

3.3 注销/变更审批在非企业单位注销或者变更的时候,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审批程序。

如在变更机构名称或者业务范围的时候,需要重新向有关机构进行名称和范围的审核,并重新发布新的登记证明。

4.具体程序下面是一个典型的非企业单位成立的注册和审批程序流程:1.登记前审批:向所在民政部门提交合规的注册申请书、命名申请书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经过1至3个月的审批程序,完成审批程序。

2.登记审批:待完成非企业单位的资格、法律地位、业务范围和活动及财务管理等审查。

【管理制度)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附件: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和管理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壹、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份额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和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二、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本责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技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于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上壹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各地级市统壹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四、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壹)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之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和业务关联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第三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全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兴办人之一为全国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要在民政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有前置审批)一、政策法规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一)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且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鄂科技发政[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08〕4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科技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与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二○○八年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规范本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设立审查与管理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二、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本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一、事项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前置审批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三、办理形式:限期办理件四、法律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251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四章第十二条;2、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3、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科政字〔2004〕181号)第二条。

五、办理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四)、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五)、在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六、办理程序(审批程序):申请者(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相关许可文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凭自治区科技厅的许可决定到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自治区科技厅审批程序申办者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即时) 受理准予受理通知书政策处工作人员实质审查(5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政策处处长审查(5日) 厅领导审查批准(5日) 形成许可决定(5日) 送达许可决定。

申请变更、注销自治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相关事项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凭自治区科技厅的批复到自治区民政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20日)。

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

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颁布单位】科技部,民政部【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发文日期】2000-05-24【实施时间】2000-05-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民政厅,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科学技术工作已经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大量出现,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

此类科技机构已成为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进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科技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们。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第三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前置审批指南一、事项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前置审批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三、办理形式:限期办理件四、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四章第十二条;、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科政字〔〕号)第二条。

五、办理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四)、在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五)、在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万元;合伙单位为万元;法人单位为万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人。

六、办理程序(审批程序):申请者(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相关许可文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凭自治区科技厅的许可决定到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自治区科技厅审批程序申办者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工作人员形式审查(即时)受理政策处工作人员实质审查(日)厦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政策处处长审查(日)厅领导审查批准(日)形成许可决定(日) 送达许可决定。

申请变更、注销自治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若为医药、卫生、食品、标准计量、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特殊行业)需先到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相关事项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凭自治区科技厅的批复到自治区民政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流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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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科技局:为规范吉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管理,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及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管理,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及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技知识传播与普及等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指导全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审查工作。

负责举办人之一为全省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登记个体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10万人民币、法人单位为20万人民币,确需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的审查工作。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民政部2000年5月24日)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第三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附件:宁夏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实施办法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以下简称《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份额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二、自治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本责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技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各地级市统一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四、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到自治区科技厅申请设立开办跨省区的或冠以“宁夏”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0万元;合伙单位为20万元;法人单位为30万元;(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过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人。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和规范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3日海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四章登记审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规定以及《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1〕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类民非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科技类民非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

第三条科技类民非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一)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以及学术交流等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检验检测、测试化验、设计、小试、中试及相关学术交流等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传播、交流的科学普及(传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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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项目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审批对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创办,包括国有、民营、集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和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
办理依据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24日科学技术部民政部颁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条件1、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至少3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
2、民营科研机构审批表;
3、机构章程;
4、科研发展规划;
5、科技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以及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它证明材料;
6、科研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7、合作单位的批件和合作协议;
8、如申办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高度危险或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还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件。

办理程序和办理期
限1、申报单位向旗科学技术局提交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2、旗科技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作出需补充材料的决定,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对审查同意的,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其它事项1、民营科研机构分立、合并、停业或变更,须向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民营科研机构每年到市民政局接受年检。

办理地址海流图镇-乌拉特中旗科技局联系电话5912440
办理机构乌拉特中旗科技局业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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