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0〕116号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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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财政支持政策效果评价

农村金融财政支持政策效果评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表 1涉农贷款增量补贴和定 向费用补贴金额
年份
20 09 201 O 201 l

涉农贷款增量补贴
5 l 7 1 2 l 2 7
定向费用补贴
2 1 3 10 4l
2 0 l 2
2 3 8 9
2 O l 2
注 :数据来源于财政部 地方公共支出决算表 和 ( ( 2 0 1 2 — 2 0 1 6 年 中 国农 村 金 融 服 务 市 场 调
持 与 引导 。美 国 、法 国都对 涉农 贷款 多 的金 融机 构给 予税 收 、利率 上 的优 惠 ,孟加 拉和 日本等 国家 则通 过建 立专 门基 金 用于 涉农 资金 批 发和 提升 农 民信用 度 。我 国农 村地 区金 融基 础 薄弱 ,资 金外 流严 重 ,供 求关 系紧 张 ,成 为制 约农 村经 济发 展和 新农 村 建设 的瓶 颈 。 近 年 来 , 国家 不 断 出 台政 策 扶 持 农 村金 融 的发 展 。其 中 ,财 政 政 策 方 面 包括 涉 农 贷 款 增量 奖励 政 策 和 定 向 费 用补 贴 政 策 。本 文 将 对 农 村 金 融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效 果 进 行 评 价 , 分 析 财 政 支 持 政 策 在 引 导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方 面 发 挥 的 作 用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农村 金 融财 政 支持 政策 简介 为 了 扶 持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的 发 展 ,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回 流 “三 农 ” ,从2 0 0 9 年起 ,政 府 先 后 出 台 了涉 农 贷 款增 量 奖 励 政 策和 新 型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定 向费 用 补 贴 政 策 。2 0 0 9 年4 月 , 财 政 部 颁 布 了 《 财 政 县 域 金 融 机 构 涉 农 贷 款 增 量 奖 励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 规 定 试 点 地 区 财 政 部 门 对 县 域 金 融 机 构 当 年 涉 农 贷 款 平 均 余 额 同 比增 长 超过l 5 % 的部 分 ,按2 %的 比例 给 予 奖励 ,由 中央 和地 方 财政 按 比例 提 供 奖 励 资金 。对 年 末 不 良贷 款 率 高 于 3 % 且 同 比上 升 的县 域 金 融 机 构 ,不 予 奖励 。2 0 l O 年5 月 ,财政 部 颁 发 《 中 央财 政 农村 金 融机 构 定 向费 用补 贴 资金 管 理 暂 行 办法 》 ,规 定 “中央 财 政 对 当年 贷 款 平 均 余 额 同 比增 长 的 且 达 到 银 监会 监 管 指 标要 求 的贷 款 公 司 和 农 村 资金 互 助 社 , 当年 贷 款 平 均 余额 同 比增 长 、 年末 存 贷 比高 于 5 0 % 且达 到 银 监会 监 管指 标 要 求 的村镇 银 行 ,按 其 当年 贷 款平 均 余 额 的2 % 给 予 补 贴 。 ”截 至 2 0 1 2 年 末 , 中央 财 政 已 累计 向全 国2 2 4 9 家 农 村金 融 机 构 拨付 补贴 资金 3 6 . 2 1 亿 元 , 向9 8 4 4 家 县 域 金 融 机 构 拨付 奖励 资 金6 8 . 1 6 亿元 。

浅议如何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浅议如何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 ) 量 奖 励 数 据 缺 乏 核 实 二 增

的政策 。从 近 三年 的实 施 效果 来 看 . 这

政策对“ 三农 ” 发展 起 到 了 明显 的促 进作用 , 同时给 县域 金融 机 构也 带 来 了

定 的收 益 , 有效 地 协调 了县 域金 融机
构与 “ 三农 ” 的关 系 。 者结合 对 湖北省 笔 中央 财 政 金 融 贴 补 奖 资 金使 用 情 况 的 检 查调 研 , 执行 此 项政 策 中存 在 的 问 对 题 和 困难 进行 分析 , 并提 出相 应 的对策 和建议 。
规 定 为 准 。该 标 准 功能 主 要 定位 于全 面 、 整、 完 系统 地反 映金 融 机 构 信 贷支 农 情况 , 合 统筹 城 乡 发展 战 略实 施 和 符
涉及 贷款 余 额 、 款 平 均 余 额 、 款 发 贷 贷
放额 等 。 目前 , 级 财政 部 门仍 然采 用 各
( ) 农 贷 款 定 义 模 糊 。 定 时 难 一 涉 认
以把握
与 市 的 金融 机 构 统 计 口. 与 统 计 数 据 径 存在 较 的差异 , 导致 地方 财 政局 对 增 量 奖励数 据存 在质 疑 。 当地 财政 部 门 而 由于理 解 差异 和部 门关 系等 原 因 , 没 并
范 围之 内,文件 中也 没 有 明确 规定 : 四
是农 户贷 款 中明确 规定 不包括 城 关镇 ,
有失科 学性 。 大多 数 的县级 城关镇 也 绝 管辖农 村 ,且农 业人 口 比例 相 当大 , 使
构 涉农 贷 款 增 量奖 励 资 金 管 理暂 行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行 办 法 》 规 定, 农 ( 暂 ) 涉 贷 款 口径以 《 涉农 贷款 专项 统计 制 度》

财政部:扩大县域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财政部:扩大县域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形式 的适度 规 模 经营。 格 执行 农 严 村土地 承包 经营 纠纷调 解仲 裁法 ,
加快构 建农村土地 承包 经营纠纷 调
财政部 : 扩大县域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本 刊讯 财政 部 近 日发文 , 宣
工 作 。2 0 年 , 龙 江 、 南 、 09 黑 河 湖
南 、 南、新 疆 等 5 ( ) 加 了 云 省 区 参 试 点 工作 。财 政 部 门对 县域 金 融
增 长 超 过 l%的 部 分 , 2 5 按 %的 比例
给 予 奖 励 ; 2 0 年末 不 良贷 款 对 09
实地 方配 套资 金 , 实加 强管 理 , 切
做 好奖 励 资金 的 申请 、 核和 拨付 审
率 同比 上 升 的县 域 金 融 机 构 ,不
予 奖励 。
2 1 年 第 2期 0O 3
布从 2 l 年 起 , 江 苏 、 徽 、内 00 将 安 蒙 古 3 ( ),纳 入 县 域 金 融 机 省 区 构 涉 农 贷款 增 量 奖 励 试 点 工作 的
范 围,同时要求参 加试 点 工作 的省 ( ), 按 照相 关 规 定 , 极 落 区 要 积
机 构 上 年 涉 农 贷 款 平 均 余 额 同 比
公司要 把农 民专业合作 社纳 入服务 范 围 , 持有条 件 的合作 社 兴办 农 支 村 资金 互 理 工作 , 全 面落 实承包地 块、 面积 、 合同、 证
书 “ 四到户”, 扩大农村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登 记试 点 范围 , 障必 要 的工 保 作经 费。加强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流 转
管 理 和服 务 , 全流 转 市 场 , 依 健 在
法 自愿 有偿 流转 的基 础上 发展 多种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24•【文号】财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做好2016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工作,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辖区内2016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请各地专员办于2016年11月5日前,出具对省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2016年9月24日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财政奖励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影响——基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实证研究

财政奖励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影响——基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实证研究
20 08 正 2 0 0 9 正 2 01 0拄
单位 : 亿 元
2 01 1正
地 区
l 3 6
奖励资金( 万元)
1 73 7 4. 3
2 0 0 9
2 01 0
2 011
1 4
1 4
1 4
8 2
8 5
8 4
2 1 9
31 6
3 0 3
2 4 9 0 9 . 9
41 43 4. 1
4 28 9 3. 5
数据来源 : 中 国人 民银 行 乌 鲁 木 齐 中心 支 行 信 贷 报 表 。 注: 获 奖励 金 融 机 构 以 县 级 支 行 为 统 计 单 位 。 表2 新 疆 涉 农 贷 款 与 农 户 贷 款 县 域 地 区 分 布 情 况 表


引 言
近 年来 , 伴 随 中 国农 村金 融机 构 经营行 为逐 渐走 向市场化 、 商 业化 , “ 三农” 经 济 的弱 质特 性与 农村
金融机 构 的逐 利性 之 间的矛 盾 日益 凸显 , 通 过财 政资金 投人覆 盖农 村金 融 机构运 营 成本 、 进行信贷 风险
补偿 , 有利 于在“ 三农” 金 融 服务 高成 本 、 高风险、 低 收益 与农 村 金融 商 业 可 持续 发 展 之 间实 现平 衡 , 是 激活 中 国农 村金 融市场 的有效途 径 。彭 克强 ( 2 0 0 8 ) 利用 1 9 8 7年 一2 0 0 7年数 据对 我 国财 政 支农效 率进

经济理论与实践 ・
《 新疆财经} 2 0 1 3年第 6期
财政奖励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影响
基 于 涉农 贷款 增 量 奖励 政 策 的 实证研 究

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二月日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辖(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如县域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涉农贷款统计数据是衡量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在国家日益重视“三农”发展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的大背景下,对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在基层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在制度设计、内容覆盖、可操作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亟须引起关注和完善。

一、简要介绍《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反映金融业对“三农”的支持,于2007年制定并于9月份开始执行的专项金融统计制度。

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

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目前,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县域支农业绩考核以及财政部针对涉农贷款的税费减免、奖励等优惠政策均采用了涉农贷款的口径与定义。

二、存在的问题(一)对涉农贷款的定义过于宽泛,导致涉农贷款统计数据不具有参考价值。

通过对《制度》的仔细分析发现,将“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全部归属于涉农贷款的规定导致涉农贷款虚增。

《制度》对“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定义是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即县域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均应归属于涉农贷款,但事实上县域企业贷款并非真意义上的“三农”贷款。

从对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的使用情况看,在2010年财政部下发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奖励范围也只包含“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宽泛口径的涉农贷款数据没有实际使用价值。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2•【文号】财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0号)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

奖励资金审核以县域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为依据。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定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国发〔2014〕71号)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第七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监管保证涉农信贷资金供应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监管保证涉农信贷资金供应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监管保证涉农信贷资金供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银监办发[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监管保证涉农信贷资金供应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7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各种不确定因素依然很多,农业农村发展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加之年初以来西南部分省区发生大面积严重干旱和西北部分省区洪涝等自然灾害,使得今年农业经济和粮食生产面临着重大考验。

在今年信贷投放规模大幅压缩情况下,各银监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立足国民经济全局,高度重视今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克服各种不利因素,保持涉农信贷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信贷投放总量下降但农业农村的信贷投入提高,同时增强信贷投放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确保涉农信贷投放不降低,支农力度不减弱,有效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测算涉农信贷资金需求,确保涉农信贷投入增量、增幅和占比高于上年水平。

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农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准确掌握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实际进度。

要认真开展春耕备耕等涉农资金需求调查,进村入户,走农访企,科学测算,及时调整和合理制定支持春耕备耕生产和涉农信贷资金的投放计划。

要多方式、多渠道筹措涉农金融服务资金,资金不足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加大涉农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对农民购买良种、农药、化肥、农机具和农用燃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种粮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集约化生产、推进农机具普及应用的各类有效信贷需求要及时予以满足;对农资企业和种子公司等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农村水利和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要予以重点支持,确保涉农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量、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增幅、占比高于上年。

财金[2009]31号.doc

财金[2009]31号.doc

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3.57 -1.11%]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其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五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八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村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驻吉监[2011]115号)

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驻吉监[2011]115号)

财政部驻吉林财政监察专员办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驻吉监[2011]115号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信用社联合社、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范围和条件1、申报增量奖励资金的主体为县域金融机构。

“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及县级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包括已上划为地级市(或以上)管理的行政区的金融机构。

2、申报增量奖励必须符合2个指标要求。

一是不良贷款率低于3%或不良贷款率高于3%但同比下降;二是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要在15%以上。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申请增量奖励的涉农贷款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四类贷款:一是“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二是“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三是“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四是“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指标编号为13G03、13G06、13G22、13G25、13H04、13H05、13H14、13H15、13H32、13H33、13H42、13H43),不包括“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其它生产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贷款”和“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3类贷款。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报送材料的有关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县(市)财政局进行增量奖励资金申请。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对黑龙江等 6省 区所辖县域 ( 包 括县级市 , 不包括县级 区) 内设立的各
农财 与务0年 5 5 村政 财 2 第期 3 0 9
财 金 [ 0 9 6号 2 0 ]1
黑龙 江 、 山东 、 河南 、 湖南 、 云南 、 新疆
省( 自治 区 ) 政 厅 ( ) 财 局 :
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 不 包括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 的分支机构 ,
行 中 国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关 于建
立(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 制度 ) 的通知 》 ( 银发 [0 72 6号 ) 20 ]4 规定 为准 。奖励
பைடு நூலகம்
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 , 帮助他们尽快成
长 为骨干 教师 , 注意发 现特 岗教 师 同时
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要结合本地实 际,认真做好教师公开招聘 、岗前培 训、 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 加强对 实施县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省级财政
中的优秀典型 , 加大特岗教师典型宣传
力度 , 步营造 良好 的工 作 氛围 。 进一
营发展和风险拨备能力 。 同时 , 鼓励各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
地政府因地制宜实施扶持政策 ,促进
新 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
有 关 中央 财 政 补贴 资 金管 理 办 法 由财 政 部制 定 实 施 。
二 o o 九年 三月 二 日
神 ,为了稳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 构
二 o 0九年 二 月 二 十三 日
财金 [ 0 9 1 20 ] 5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 计划单列 市财
政厅( ) 局 :
经银监会批 准设立的村镇银行 、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是否促进了农民增收?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是否促进了农民增收?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是否促进了农民增收?
郝祥如;张继武;乔元波
【期刊名称】《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34)1
【摘要】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是政府利用财政手段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配置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支农的重要创新政策之一。

基于2007—2017年省级面板数据,采用逐期双重差分法评估了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农民增收的影响效果,实证结果发现: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显著促进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民增收的政策效应主要来自家庭经营性收入。

机制分析表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激励金融机构将资金配置到“三农”领域,促进农业机械化,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另外,数字金融发展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的“竞争效应”会强化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农民增收的影响。

异质性分析表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于西部地区、粮食非主产区和农业大省地区的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更强。

【总页数】14页(P84-96)
【作者】郝祥如;张继武;乔元波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商学院;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山东大学县域发展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0.2;F328.8
【相关文献】
1.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问题探析--以甘肃省甘谷县为例
2.财政奖励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影响——基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实证研究
3.落实增量奖励政策规范涉农贷款管理——关于某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情况的调研
4.新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运行分析
5.财政政策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效应评估——基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财政奖励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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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16]8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金[2016]8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第七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4]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4]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

正文: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4]4号)
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你厅(局)关于申请加入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的文件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的有关精神,促进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从2013年起,将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7省(区、市)纳入政策试点范围。

二、请你厅(局)严格按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三、你厅(局)要定期对政策试点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对政策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财政部
2014年1月21日
——结束——。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doc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doc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第七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二)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计算方法有待改进。 目前 , 涉农贷款余额按金融机构季末贷款余额 除以季度数计算 。这一计算方法存在较大的不 科学性 , 可能造成两种结果 : 一 是 金 融 机 构 套
取奖励资金 。按 目前季末余额考核计算方法 , 只按 4 天余额计算 , 即每季末 日贷款余额相加
也会造成财政部 门人力 、 物力资源的浪费。 三、 对 策建 议 ( 一) 将 农 发行 纳入 奖励 范 围。鉴 于 目前农 发行作为涉农贷款投放的重要主体 , 鼓励县级农 发行放贷积极陛, 建议将其纳入《 办法》 的奖励范 围。 并将部分奖励资金按一定 比例纳入员工的奖 励 工资和 增加单位 的办公经 费 , 从 而激励县 级农
分支 机构 。 ( 二) 享受政 策 的贷款 范 围 。《 办 法》 所 称涉 农 贷款 , 是指《 中 国人 民银行 中国银行 业监 督 管
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也 随之转变 , 不再以国有粮 食企业为主, 而是承担着大量涉农企业的贷款 供给。《 办法》 的主要宗 旨是鼓励县域金融机构 加 大对涉农贷款 的投放力度 , 而农发行作为县 域重要的涉农贷款发放主体 , 不能享受奖励政 策, “ 放 贷 与不 放 贷 一个 样 ” , 在 此 背景 下 , 农 发 行 丝毫没有放贷积极性 , 产生懈怠 心理 , 将 在 定程度 上 影响对 “ 三农” 的有 效信 贷支 持 。
2 0 1 3 . 0 2
降低 , 金融机构如果想套取财政奖励 , 在每季末 日 将贷款余额大量虚增 , 于季后次 1 3 立即归还 , 就会 轻 而易举 地 套取 财政 奖励 资金 。另一种 是 金融机构少得奖励 。按 目前季末余额考核计算 方法 , 可能存在少计贷款余额情况 , 如果金融机 构贷款到期 日 为季末 日的话 ,就可能出现一个 季度贷款余额不被计入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现 象 ,对金融机构来说就不能获得该 区间内的奖 励资金( 如7 月1 3放贷 , 1 9 月3 0日归还 , 此笔 归还的贷款将无法享受到贷款奖励 ,因此 , 《 办 法》 存在着明显 的不合理性 ) , 出于 自身利益 的 保护 , 金融机构为规避这一现象 , 就会拖延贷款 发放 , 避开贷款到期 日为季末 日, 影响贷户及时 获 得 贷款 。 ( 三) 不 良贷款 考核 指标 设定 不科 学。将不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由银监会统计和认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名单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的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办法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所称年平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XX〕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XX〕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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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116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
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

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

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
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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