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物件损害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物件致人损害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物件致人损害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物件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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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应这样理解:①它不调整建筑物“倒塌”的责任。
那归《侵权责任法》第86条管。
②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脱落,或者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
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对建筑物负有维修义务或者管护义务,就由谁对外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见【例1】和【例2】)④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受害人不能将有过错的第三人作为被告起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见【例3】)【例1】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对维修义务承担未作约定,一日,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①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维修义务应由甲承担。
②甲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使用人乙不承担责任。
【例2】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①乙应对花盆承担管护义务。
②应由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所有人甲不承担责任。
【例3】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同,由乙给自己安装防盗网。
由于乙的过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
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③学理基础:加重甲的责任心,抑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它们发生得太频繁了,国民苦之久矣!让法律发挥一下指引功能。
侵权责任法讲义(全)
侵权责任法讲义今天根据司法局的要求,就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情况我向大家作一个汇报,与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谅解。
《侵权责任法》于去年12月通过,今年的7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幸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共92个条款,分12章,1—4章为总则,5—11章为分则,它规定了七种类型侵权。
第12章为附则,在附则中没有规定原有的侵权责任的规律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有一个问题,《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还能否适用?我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是适用还是不适用,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来分辨。
一、总则1、学习《侵权责任法》我们首先要明白它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中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它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列举了十八种具体民事权益,在此后用了一个“等”字,这个“等”字是“后等”不是“前等”,它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前面列举的18种具体民事权益,是一个开放式。
比如说“性生活权”、“悼念权”、“配偶权”等,这充分体现了在民法当中“法无禁止的即为授权”。
2、第四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第一款规定的是“责任独立性”,即因同一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相互之间不能替代。
第二款“私权优先”,在以往的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碰见被告人没有钱给受害人赔偿,但他为了从轻处罚有钱给法院交罚款,那么现在不行了,必须先进行侵权赔偿。
3、第二章是关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6、7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应当作一个狭义理解,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根据《立法》第7、8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
2022法考必背知识点解析与总结-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I「概述」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了会产生民事责任外,还会产生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民法典》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I「归责原则」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 3B E 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因其构造,抗撞击能力自然强于其他二者,所以机动车之间负有相同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I「构成要件」1.事故须是机动车造成。
2须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此处的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机动车上的人员,也包括本机动车上的人员。
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I「责任主体」1.机动车的所有人原则上是责任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为数人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使得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使用人是责任主体。
3.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受让人是责任主体。
⑴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PPT课件
• 观点:
• 1、肯定说:(1)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理由: 不是侵权行为;易被接受;符合公平原则。(2)理论基 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为复合共有,所有人承担。 但全部由加害人承担。区别:补偿范围上
•
•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在道路上施工时,理应设立警示性 标志,以避免路人因此受到损伤,而被告镇政府作为道路 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起所属道路的维护、管理职责。现因 被告村委会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立警示标志,而被告镇政府 在维护、管理道路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因路面原因 而摔伤,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孙丽在驾 驶助动车时本身亦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事发地是原告每 天上下班必经的路段,且施工活动在原告受伤前即已开始, 当时原告对此处的路面状况应当是了解的,故其在上下班 途经该处时理应更加谨慎小心,减速行驶或者下车推行, 以确保自身安全。现无证据表明原告出于安全考虑在行驶 中采取过相应措施,故可认定其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完全尽 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法律关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 轻侵害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法院确定由道路施工方村委会和道路所有者镇政府连带承 担原告损失中70%的赔偿责任,由孙丽自行承担损失中的 30%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 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中物件致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结构分析(一)
《侵权责任法》中物件致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结构分析(一)关键词:物件致害责任体系解释过错推定原则责任形态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决定了要正确理解物件致害责任,必须进行体系解释,对物件致害责任的立法体例进行详细剖析,并结合前后条文进行整体解读。
《侵权责任法》物件致害责任一章内部结构层次清晰,不同的严苛性程度对应着不同的责任规则,可以相互印证和解释。
在解释论上,物件保有人应当是单一的主体,抛掷物致害责任应界定为按份责任,负有过错的第三人与物件保有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一、物件致害责任立法体例的比较与选择在现代侵权法上,因物引起的责任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不仅与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并驾齐驱,甚至有凌驾之上的趋势。
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例供立法者选择:一是“一般条款+部分列举”的模式。
这一立法例的典型是法国法。
这一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在民法典中设有涵盖所有物的损害的一般条款,外加部分类型的列举,并且在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中发展起危险物致害、产品致害等类型。
二是“部分列举”的模式。
这一立法例的代表是德国法、日本法和英美法。
这一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在民法典(或成文法律汇编)中,没有设立涵盖所有物的损害的一般条款,只对特定类型的物引起的损害进行部分列举,除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产,其他所有类型的动产致害均视为“人的行为”,适用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来处理。
三是“一般条款+完全列举”的模式。
这一立法例的代表是埃塞俄比亚法。
这一立法例的特点是,在民法典中设有关于物的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并且对各种类型的物的损害责任进行了全部列举,涵盖了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
四是“完全列举”的模式。
这一立法例的代表是荷兰法。
这一立法例的特点是,在民法典中未设立因物引起的损害的一般条款,只对全部类型的物的损害责任进行周延性列举。
综观四种立法例,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为是否设立关于物的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二为对危险物、动物、产品、机动车以外的动产致害责任的思考进路。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社会交往中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物件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导致他人物品损坏或毁灭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物件损害赔偿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个案审理等角度来探讨物件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以期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件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因物件损害他人的,物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实施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物权人和物件使用人。
物权人是指对物件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物权人对损害赔偿承担主体的规定是基于对物件的控制权与管理权的考量,即只有对物件拥有控制权和管理权的人才应当对物件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物件使用人是指物件的实际使用者,包括租赁、借用等通过合法方式使用物件的人。
物件使用人应对其在使用物件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权人也可能对使用物件所造成的损害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时,应考虑损失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赔偿应当及时给付,赔偿应当合理。
具体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物件的价值、损失程度以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估。
另外,当物件损害对人身伤害或者健康损害造成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等特殊损害后果,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四、个案审理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个案审理主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认为受损害的情况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最终决定是否应该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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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举证责任分配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正当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包括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故意给甲造成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则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的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的周围,致使甲的生意一落千丈,难以为继。
①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具有违法性。
②甲遭受的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的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有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有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反作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具有采取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②行为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
③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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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保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
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结果西某摔倒于人行道,受伤严重。
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责任。
【例二】一日,西某在十堰街头见一美女潘某,貌若天仙,胡乱放电,西某按耐不住,便走边偷看。
对面的武某边走边看《三国演义》,撞上西某,致西某跌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
①武某具有过失,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责任。
②西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武某的责任。
2.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⑤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物件损害他人利益时,责任应归咎于物件的保管人或使用人。
保管人或使用人应对其过错
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个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的
责任。
2. 担保责任原则,根据担保责任原则,物件的所有人对物件的
损害负有责任。
无论物件的保管人或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物件的
所有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物件所有人对物件的
损害负有绝对责任。
3. 近因责任原则,根据近因责任原则,当物件损害他人利益时,责任应归咎于导致损害的近因。
近因可以是物件的保管人或使用人
的过错行为,也可以是物件自身的缺陷或不安全性。
根据这一原则,责任的归属取决于导致损害的最直接的原因。
4. 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物件损害他人利
益时,责任应由物件的所有人承担,无论他们是否存在过错。
这一
原则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危险物品的使用或高风险活动中
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适用的归责原则。
此外,具体案件的情况也会影响归责原则的适用。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环境和案件情况下,归责原则可能会有所差异。
司考民法学讲义:侵权责任
司考民法学讲义:侵权责任司考民法学讲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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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共同侵权行为司考民法学讲义:特殊侵权行为司考民法学讲义:人格权司考民法学讲义:继承的开始一、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十种,除了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他方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2、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适用条件A、只有对于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才能要求返还,B、被要求返还的财产应该客观存在。
C、要求返还的财产一般应当包含孳息。
(5)恢复原状,适用条件A、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可能。
B、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必要。
(6)赔偿损失A、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a、返还原物----修复----赔偿损失b、赔偿损失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的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应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
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劳动收入的损失、孳息收入。
B、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a、受伤的,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b、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需要增加生活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c、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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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一般规定司法考试民法辅导:解除收养关系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物件损害责任司考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普通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过错: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3、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等;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4、公平分担损失: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例题】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卷三第70题,多选)A 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B 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C 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D 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知,动物侵权的情况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
只有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害的,才能免责。
因此,AC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具体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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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监护⼈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为能⼒⼈对⾃⼰的⾏为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损害的责任;⽤⼈单位、⽤⼯单位的侵权责任;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侵权责任;络⽤户、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被帮⼯⼈、帮⼯⼈、定作⼈的侵权责任;见义勇为中受益⼈的补偿责任。
(2)产品责任:缺陷产品⽣产者应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承担过错责任。
(5)环境污染责任: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6)⾼度危险责任:从事⾼度危险作业致⼈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7)饲养动物致⼈损害责任:饲养动物致⼈损害,动物饲养⼈或管理⼈依法应承担责任。
(8)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损害,责任⼈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章的难点在于准确地界定各类具体侵权责任,以劳务派遣关系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为例: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难点在于如何结合题⼲信息判断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构成过错。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十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该章的变化主要集中在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状态上,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该章对⾼空抛物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举证责任的变化等。
1、物品损害他⼈状态的变化。
(1)《民法典》第⼀千⼆百五⼗⼆条对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情况,在现⾏法的倒塌情况之外增加了塌陷情况。
(2)《民法典》第⼀千⼆百五⼗⼆条对堆放物造成损害的情况,在现⾏法的倒塌情况之外增加了滚落、滑落两种情况。
(3)《民法典》第⼀千⼆百五⼗六条对林⽊造成损害的情况,在现⾏法的折断情况之外增加了倾倒、果实坠落两种情况。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知现⾏法律对于物品侵权情况的规定过于原则,⽽《民法典》则考虑到不同程度的变化均可能造成他⼈损害⽽进⾏了细化的规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侵权归责的变化。
(1)增加了建设单位的与施⼯单位可以举证免责:即在其可以证明确不存在质量缺陷时其可以免责。
(2)对其他责任⼈进⾏明确: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的原因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使⽤⼈或者第三⼈承担责任(详见《民法典》第⼀千⼆百五⼗⼆条)。
3、对⾼空抛物进⾏了禁⽌,并规定了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千⼆百五⼗四条明⽂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了在抛掷物品事件中各⽅的责任及义务。
详见下表:4、增加了公共道路管理⼈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五⼗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因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公共道路的管理⼈需要证明其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等义务,否则其需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5、对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的施⼯⼈施以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五⼗⼋条规定,因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损害的,施⼯⼈需要证明其采取了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只要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即可以免责。
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在物件受到损害的时候,我们就要知道其中的归责原则,这样在进⾏赔偿的时候就会有相关的帮助。
那么,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呢?这就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章的规定,物件损害责任适⽤的归责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种情形:
⼀是适⽤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向其他责任⼈追偿的责任(第⼋⼗五条后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进⾏追偿的责任(第⼋⼗六条第⼀款后半段);完全因第三⼈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害责任(第⼋⼗六条第⼆款);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七条)。
⼆是适⽤过错推定原则的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第⼋⼗五条前半段);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第⼋⼗⼋条);在公共道路妨碍通⾏损害责任中,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责任(第⼋⼗九条);林⽊折断损害责任(第九⼗条);地⾯施⼯、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第九⼗⼀条)。
三是适⽤⽆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第⼋⼗六条第⼀款前半段);在公共道路妨碍通⾏损害责任中,堆放、倾倒、遗撒⼈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九条)。
以上就是关于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内容介绍,⼤家看完本⽂的内容之后就会有相关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处理这个问题。
在实际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就要知道怎么来进⾏处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课件
错。
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时,需要充分考虑第三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责任 关系以及损害与第三人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 权益,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4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
03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物件损害赔偿责 任的免责事由之一。如果受害人明知 可能造成自身损害的行为仍坚持实施 ,那么加害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故意Leabharlann 一免责事由的适用需要 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确保既保障 受害人的权益,又防止加害人承担不 公平的责任。
不可抗力
02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主观上 对于侵害行为具有过错(故意或 者过失)的,才成立侵权责任。
适用情形
在物件损害赔偿领域,过错责任原 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即因 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 到损害的行为。
举证责任
受害人需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 过错,才能成立侵权责任。
案例三: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是指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缺陷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公共场所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含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主观 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也要
《侵权责任法》中物件致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结构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物件致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结构分析关键词: 物件致害责任体系解释过错推定原则责任形态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决定了要正确理解物件致害责任,必须进行体系解释,对物件致害责任的立法体例进行详细剖析,并结合前后条文进行整体解读。
《侵权责任法》物件致害责任一章内部结构层次清晰,不同的严苛性程度对应着不同的责任规则,可以相互印证和解释。
在解释论上,物件保有人应当是单一的主体,抛掷物致害责任应界定为按份责任,负有过错的第三人与物件保有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一、物件致害责任立法体例的比较与选择在现代侵权法上,因物引起的责任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不仅与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并驾齐驱,甚至有凌驾之上的趋势。
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例供立法者选择:一是“一般条款+部分列举”的模式。
这一立法例的典型是法国法。
这一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在民法典中设有涵盖所有物的损害的一般条款,外加部分类型的列举,并且在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中发展起危险物致害、产品致害等类型。
二是“部分列举”的模式。
这一立法例的代表是德国法、日本法和英美法。
这一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在民法典(或成文法律汇编)中,没有设立涵盖所有物的损害的一般条款,只对特定类型的物引起的损害进行部分列举,除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产,其他所有类型的动产致害均视为“人的行为”,适用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来处理。
三是“一般条款+完全列举”的模式。
这一立法例的代表是埃塞俄比亚法。
这一立法例的特点是,在民法典中设有关于物的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并且对各种类型的物的损害责任进行了全部列举,涵盖了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
四是“完全列举”的模式。
这一立法例的代表是荷兰法。
这一立法例的特点是,在民法典中未设立因物引起的损害的一般条款,只对全部类型的物的损害责任进行周延性列举。
综观四种立法例,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为是否设立关于物的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二为对危险物、动物、产品、机动车以外的动产致害责任的思考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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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物件损害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物件损害责任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高度危险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环境污染责任
司考侵权责任法讲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物件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5条)
举例:房屋所有人与广告公司承揽安装广告牌的案例:安装过程中,广告牌坠落侵权责任与安装一段时间后由于当初安装不牢固坠落侵权责任的差别。
【例题】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
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 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 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 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的责任承担及其特殊侵权的规则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据此可知,对于建筑物发生脱落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D 项正确。
另外,《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据此可知,按份共有对共有物产生的债务责任上,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才按份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虽然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但是对该房屋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甲乙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丁有权选择他们中任何一人承担责任,也有权同时选择他们三者一起承担责任。
如果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乙丙追偿,让他们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应有的损失。
因此,ABC项也正确。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侵权责任:针对“豆腐渣”而设,“楼倒倒”、“楼脆脆”、“楼歪歪”(《侵权责任法》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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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4、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5、堆放物倒塌造的侵权责任: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侵权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道路管理部门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9条)
7、因林木折断的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0条)
8、地面施工的侵权责任: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91条)
9、窨井等地下设施的侵权责任: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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