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税收惯例与我国涉外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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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外交税收豁免的惯例
• 外交税收豁免是各国依据有关协议、公约在税收上相互给予驻本国的 外交代表及其机构人员的外交特权待遇,一般限于进出口关税及附加 和所得税。按照《维也纳外交管辖公约》(1964年4月24日生 效) 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7年3月19日生效) 规 定,
• 外交税收豁免范围包括:(1) 使、领馆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 免纳全面性、区域性或地方性的一切税收; (2) 领、使馆办理公 务所收的手续费,免征一切税收; (3) 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非 居住国国籍的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及其与他们构成同一家 庭的人员,除另有规定外,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的全国性、区域 性或地方性税收; (4) 使、领馆服务人员服务所得工资、报酬, 免纳税收;(5) 使、领馆公务用品,外交代表、领馆官员及与他们 构成同一家庭人员的私人用品,以及使、领馆工作人员、雇员初到任 时运入物品,免征一切关税
•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 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 商投资的规定》
• 这一时期,虽然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包含的税种仍然很少,但是涉外税制的框 架初步建立起来了。
(三) 我国涉外税收的改革与调整(1990—2007年)
第三节 国际税收惯例
一、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惯例
•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征收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一个国 家行使其征税权力要受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所制约。
• 第一,在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方面,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收入 的来源地点作出合理而科学的解释,确定纳税人与本国有无收入 来源地的联结因素,即确定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来源于本国 境内。
• 第二,在居住地税收管辖权方面,关键的问题就是纳税人居民身 份确定。
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惯例
•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是当今国际税收领域最普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为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社会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
•第一,协调各种税收管辖权的内涵,防止税收管辖权内涵的人为夸大。 •第二,在协调各种税收管辖权内涵的前提下,提出各国同时实行两种不
一、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 我国涉外税收的起步(1949—1978年)
• 这一时期我国虽然有一些涉外税收活动,但没有形成一套较为完 整的涉外税收制度,并且对外税收与对内税收适用同一税法。具 体而言,当时我国涉外经济活动所适用的国内税收法规主要有: 1950年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由海关总署发布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和1958年经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 案)》。
同税收管辖权的条件下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此外,还有一种与抵免法相联系的饶让抵免方法,即居住国(国籍国)
对本国居民(公民) 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来源国享受的减免税待遇视同 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方法。
三、防范国际避税的惯例
• 国际避税与国际重复征税一样,也是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 问题,而且两者都是伴随着跨国纳税人和跨国所得的出现而产生的一 种国际税收现象。国际避税的直接结果是跨国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 ,但由于这种减轻是不正常的,因而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了许多不利 影响。它不仅严重影响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使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 划分难以达到公平合理,而且无法做出全面而准确的统计。同时,它 还会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转移,导致有关国家国际收支出现巨额逆 差,从而被迫实施必要的外汇管制,这又影响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
(二)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容
• 1.国民无差别 • 2.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无差别 • 3.常设机构无差别 • 4.成本费用扣除无差别和企业资本无差别
(三)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实施的范围
•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协议来规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和约束的, 并且各缔约国的法律地位是对等的。
• 第二,税收国民待遇条款的实施取决于签订条约双方和多方谈判 后的结果。
四、运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惯例
• 国际税收协定是相关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 着平等的原则,经过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在国际 经济交往中,各国征税权的划分、重复征税的避免、税收情报的交换 、税务事项的协作等,一般都是通过国家间缔结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加以规范的。
• 目前,在国际上具有广泛影响的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 《经合组织 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成为指导国家间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规范 性文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已经形成了从沿 海向内地推进的对外开放格局。在这种新形势下,20世纪80年代初 建立的涉外所得税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的需要,问题日益显露。
•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财政部1994年2月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 我国涉外税收的建立(1979—1989年)
•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外开放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此背景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又通过并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4年改革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差距缩小,税基已经 基本接近,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由全面税收优惠转向特定税收优惠。 但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很多方面仍有较大差别
(四) 我国涉外税收政策日趋完善(2007年— )
• 这一时期,我国涉外税收政策最大的调整和最突出的成就就是企业所得税实 现“两税合并”。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至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统一。“两税合并” 后,企业所得税进行 了多项调整。
• 第二,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并不排斥差别的税收政策。
• 国民待遇不等于在任何条件任何情况下税收负担内外无差别、完全划一等同。 换言之,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本国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在同样的条件下要一 视同仁,在不同的条件下则可以差别对待;同时,国民待遇是国际法的原则, 对外不对内,它不能约束和限制主权国家出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因素的考 虑而对国内不同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一) 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
• 国务院在2010年10月1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 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 统一,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 被彻底终结。
二、我国涉外税收改革遵循的原则
第十章 国际税收惯例与我国涉外税 收制度
第一节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节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第三节 国际税收惯例 第四节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
习题与思考
第一节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一) 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 在国际经济法中,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国 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 和商船在本 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即把外国的商 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对待。
(二) 国民待遇原则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在国际法中,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原则,除了国民待遇原则外,还有差别待遇、优惠 待遇、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 差别待遇,从广义上讲是指不同待遇,它包括对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的不同待遇, 以及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不同待遇。
• 无差别待遇也称无歧视待遇,该原则除了要求缔约国一方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 的税收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公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的税收相同(国民待遇) 外,还要 求和另一方的任何其他缔约国(即任何第三国) 公民在相同条件下负担的税收相同
六、利用仲裁方式的国际惯例
•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之间税法或税制的差异是 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异就是矛盾,因而难免导致冲突。当用协调方式 处理冲突无效时,最后采取国际仲裁是必要的。仲裁常常是处理国际 冲突具有权威性的终结程序。当然,平等互利仍然是其基础。
第四节 我国涉外税收制度
一、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我国涉外税收改革遵循的原则
二、最大负担原则
(一) 全面最大负担原则
• 全面最大负担原则是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 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使前者的税收负担全面高于 后者。选择这一原则,一般是出于政治经济方面的考虑。 一是限制外资涌入国内,保护民族经济。
(二) 特定最大负担原则
• 特定最大负担原则是指在制定一套同时适用于外国纳税 人和本国纳税人的税法基础上,对前者的某些特定所得 或在某些特定地区按照较高的税率征税。实行特定最大 负担原则可以在不影响国家与国家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 前提下,达到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限制外资的目的, 尤其能够对国内某些资源起到保护作用。
• 第三,税收国民待遇只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且存在例外规定。 • 第四,税收国民待遇条款本身对适用范围的界定也存在条款适用
的某些限制。
(四) 实施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一,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强调对外国产品及贸易相关的措施不能给予外国投资者低于 本国产品、企业的税收待遇,并不排斥给予外国投资者高于(多于) 内资企业 的优惠待遇。
• 最惠国待遇是在优惠待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常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规定 缔约国之间相互把给予第三国公民的最优惠的权利给予对方公民,即以第三国公民 所享有的最优惠的权利为标准,给予对方公民民事权利。
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一)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 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在税收上,就是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实质是 非歧视性原则,又称税收无差别待遇。所谓无差别待遇,即在同等 条件下外国居民或产品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居民或产品, 同时外国居民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
(二) 特定优惠原则
•1.特定项目优惠,第一,对某些利息所得给予特定优惠。第二,对技 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所得给予特定优惠。第三,对外资企业营业利润所得 给予特定优惠。第四,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部门和行业给予特定优惠。
•2.特定地区优惠,特定地区优惠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实行优惠政策。 具体做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促进区域间的 协调平衡发展。为此,一些国家规定对在落后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特殊 的税收优惠。另一种是在本国境内选择某些地区设立经济特区、出口加 工区或自由贸易区,对这些地区的外国投资者实行特定税收优惠。
第二节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一、优惠原则 二、最大负担原则 三、平等原则
一、优惠原则
(一) 全面优惠原则
•全面优惠原则是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 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税收优惠,使前者的税收负担全面低于后者。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全面优惠原则的国家并不多,这是因为该原则在具体 运用中存在很多局限性:首先,实施税收的全面优惠,将导致税收收入 大量减少,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并使税收制度变得复 杂,税务成本增高。其次,虽然实行全面优惠政策有助于吸引外国资本, 但同时也会出现外国资本和本国资本在不同等的条件下展开竞争,造成 国内外资本的不平等待遇,不利于把利用外资与发展民族经济有效地结 合起来。
三、平等原则
• 按照平等原则,外国纳税人将在同等条件下,承担和本国纳税人一样 的税负,即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按相同的税法纳税,既不给外国投资 者特殊的税收优惠,也不在税收上加重其负担,不实行歧视性的差别 待遇。
• 由于平等原则对国内外纳税人在税收上一视同仁,因此,在各国涉外 税收的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国家间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一 条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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