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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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职权分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工商、交通、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增城区辖区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规划局”)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广州市增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穗国房字[2009]143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4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穗城中村改造标准:村民每户统一按280平米回迁

穗城中村改造标准:村民每户统一按280平米回迁

穗城中村改造标准:村民每户统一按280平米回迁◎村民住宅复建基准面积统一为每户280平方米。

不足的也补足,超过的可补偿商业物业。

◎无证住宅建筑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住宅临迁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补偿,按两年建设周期计算。

◎建筑拆运费用按30元/平方米计算。

南都讯通过引入市场参与主体推进城中村改造,解决了曾经长期困扰广州的城中村改造资金难题。

但通过卖地融资的改造模式如何控制成本也成为这一轮“三旧”改造中的焦点问题。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为此专门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复建成本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份标准文件的目的就是让城中村改造成本有章可循,防止漫天要价导致卖地融资时推高地价。

复建成本:最高3724元/平米富力地产昨日成功入主杨箕村改造地块后,要履行承诺承担杨箕村全部改造成本。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卖地公告公布信息显示,杨箕村的改造成本约18.8亿元。

这其中主要包括村民复建房的建筑安装成本、改造期间支付给村民的临迁费等补偿。

据了解,杨箕村改造成本是早期核算的,当时没有参照什么固定标准。

但随着广州城中村改造的推进,经过对不同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摸索和实践,广州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已经形成了一套城中村改造成本的测算原则。

据介绍,城中村改造复建费用标准将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去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2009年参考造价的通知》,并结合市场调查研究数据确定。

其中住宅最低复建费用标准为多层(6层以下,不带地下室和电梯)住宅小区,费用标准为2257元/平方米;超高层(160米以内,带地下室和电梯)住宅小区的复建费用标准最高,达到3724元/平方米。

广州市相关部门将根据市场物价变动,按照一定周期调整复建成本标准。

复建面积:每户统一280平米除了城中村的复建房成本有了核算标准,目前,广州还形成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臵原则,今后每一个申请改造的城中村在制定改造方案的时候都要依据这套原则,确保城中村改造的公平和改造成本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穗府办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7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

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

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穗国房字〔2007〕951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爱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按照《广州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广州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

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独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穗国房字〔2004〕577号)的有关规定。

(穗国房字〔2004〕577号文中关于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搬迁补助费标准(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穗国房字[2007]95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本村村民是指农村(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本规定所称的“户”是指: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

(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全文)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二)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五)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四条本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法征收,公众参与、共建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和改造方案等。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适用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估价对象)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估价目的)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价值定义)房屋拆迁评估的价值定义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

房屋拆迁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

评估价格不包括历史旧城区范围内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增加20%的部分。

第六条(估价时点)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七条(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的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应以房地产权证所列登记事项为依据。

第八条(现场实勘)评估机构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有关照片。

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或受委托代理人(被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的,拆迁人无需签字)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或者因被拆迁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拆迁人可申请免勘评估,评估机构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已拆除房屋评估)已拆除房屋的估价,需由纠纷受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裁决处或法院)出具“已拆除房屋估价通知书”。

评估机构可根据当事人填报的估价对象情况,参照相同或类似地段同类房屋进行估价。

第十条(装修装饰评估)评估价格包括房屋装修装饰部分的价格,但应单独评估。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广东省海珠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只有一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海幢街道、赤岗街道、新港街道、滨江街道、素社街道、凤阳街道、龙凤街道、沙园街道、瑞宝街道、江海街道、南华西街道、南石头街道、江南中街道、昌岗街道、南洲街道、琶洲街道、官洲街道、华洲街道。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
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征地补偿标准。

202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023《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023年版《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要点提炼《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2月22日印发,是对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修订完善。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包括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完善规范。

《办法》共五十一条内容,包括总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则共五章内容,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一)总则部分。

在第一章总则内容上,本次修订主要完善的内容有:一是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了相关部门名称表述。

二是明确征地相关公告的方式及程序要求,对《办法》所涉及相关公告的方式和程序作出统一的细致规范。

(二)征地程序部分。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是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对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收土地相关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地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产权注销(变更)、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

结合上位法及我市土地征收的实际,明确各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对征地前期工作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六步骤”进行了逐条细化;对征地批复后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款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交地奖励或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等进行了逐条明确。

二是增加了征地过程中公证介入的内容和规范。

在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明确提请公证的程序。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

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

关于修订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1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依据?广州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广州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正确定。

广州市都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撤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进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局部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局部按建筑本钞票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局部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广州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穗国房字〔2004〕577号〕的有关。

〔穗国房字〔2004〕577号文中关于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搬迁补助费标准〔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的房屋内装有、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广州城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表汇

广州城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表汇
4
大沙头-烈士陵园
-花园酒店-动物 园
广州大道中
中山一■路-东湖
路(内环路)-珠 江
东濠涌高架路-麓 湖路
广九铁路-内环 路-天河区界
5800
5
一德路-光孝寺-旧广交会
解放北路-中山五 路-广州起义路
珠江
站前路-站前横路
-流花路-东风西 路-人民中路-人 民南路
站前路-站南路
-人民北路-环 市西路
5700
东环高速公路
广九铁路
华南快速干线
北环高速公路
4500
29
车陂-东圃
东环高速公路
珠江
棠下涌
广深铁路
4300
30
燕岭-东莞庄
长福路-花枝路-东 莞庄路-华工西围 墙-东莞庄横路-东 莞庄路
广九铁路
沙河涌-兴华路-
燕岭路-禺东西路
北环高速公路
4200
31
金贵村-天平架
沙河涌-兴华路-燕 岭路-禺东西路
广九铁路
3300
35
柯木塱
与萝岗区界-大观 北路
华南植物园-火 炉山主峰-凌塘 水库-大观北路
与白云区界-华南 快速干线延长线- 京珠高速公路
与白云区界
3000
36
滨江东
广州大桥
滨江东路
海珠涌
珠江
6000
37
滨江路
海印大桥
南华路-纺织路- 东沙街-沙地直 街-远安街
洪德路
珠江
5400
38
江南西
内环路-前进路-东 晓路
1400
110
海鸥岛
珠江
镇界
莲花山水道
珠江
1400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穗国房字[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文件对征地补偿计算方式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本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见附件)。

附件中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

实际征地中按被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

(二)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二、青苗补偿(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征地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广东省天河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土地只有一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天园街道、五山街道、员村街道、车陂街道、沙河街道、石牌街道、兴华街道、沙东街道、林和街道、棠下街道、猎德街道、冼村街道、天河南街道、元岗街道、黄村街道、龙洞街道、长兴街道、凤凰街道、前进街道、珠吉街道。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正文:----------------------------------------------------------------------------------------------------------------------------------------------------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穗府(1993)16号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和房屋拆迁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房屋进行旧城区改造,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是本市国家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根据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计划决定预征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本市远郊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等镇的镇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授权所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镇村建设耕地三亩以下、非耕地十亩以下的项目用地,并报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备案。

镇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对农村居民利用旧住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不含耕地)建住宅每户用地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城市远郊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镇村建设规划和小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机关,其具体职能是:(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二)负责房屋拆迁资格审查、发证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四)鉴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对协商不成的有关房屋拆迁协议进行裁决;(五)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查。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依法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和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以及公安、工商、城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应持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市房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

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82号)

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82号)

穗扩〔2001〕82号关于印发市道路扩建办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拆迁实际操作情况,现将《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作为我办与各区局签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合同》的固定附件(附件1),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市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目录前言 (5)第一章补偿安置标准和操作办法 (6)第一条征地(农田、菜地等)补偿标准 (6)第二条集资及买卖取得宅基地房的补偿标准 (10)第三条居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 (11)第四条商铺、办公用房、工厂、仓库、公益用房等非住宅拆迁安置及其他补偿标准 (16)第五条历史用房的补偿标准 (22)第六条未到期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23)第七条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23)第八条装修补偿的条件与标准 (24)第九条其它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规定 (25)第十条搬迁费补偿标准 (25)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其他约定 (26)第二章其它拆迁费用及规定 (27)第十二条拆卸费用标准 (27)第十三条拆余建筑物整饰修复规定 (27)第十四条项目预算总规定 (27)第三章拆迁劳务费用 (28)第十五条拆迁劳务费标准 (28)第四章结算办法与时间 (30)第十六条安置房的结算 (30)第十七条作价补偿、弃租补偿及其他补偿结算 (30)第十八条产权归属与业主购房款的结算 (30)第十九条公房租金补偿的结算 (31)第二十条结案结算工作要求 (31)第二十一条结帐、结算、结案的时间要求 (31)第五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 (31)第二十二条拆迁摸查及征地拆迁量的变动 (31)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量变动的处理 (32)第二十四条拆迁资料报送移交规定 (33)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审核 (34)第二十六条拆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建立原则 (35)第二十七条骑线大楼拆迁有关规定 (35)第二十八条拆卸工作的具体规定 (36)第二十九条安置房间隔规定 (37)第六章附则 (37)前言●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对〈广州市市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办法〉有关意见的批复》(穗建城复〔1999〕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以往市政拆迁实际操作的情况编定。

天河员村旧改补偿方案

天河员村旧改补偿方案

天河员村旧改补偿方案1. 目标天河员村旧改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对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

具体目标包括:1.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住房质量和舒适度。

2.保障居民权益:确保旧改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促进社区发展:通过旧改项目,推动社区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提升社区功能和服务水平。

2. 实施步骤步骤1:项目准备阶段1.成立天河员村旧改工作组:由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社区代表等组成工作组,负责项目策划、调研和规划。

2.开展调查研究:对天河员村进行全面调查研究,了解村庄现状、居民需求和问题。

3.制定规划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制定旧改规划方案,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公共设施等内容。

步骤2:补偿方案制定阶段1.居民意见征集: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和座谈会,听取居民意见和需求,形成共识。

2.制定补偿政策:根据旧改规划方案和居民意见,制定合理、公平的补偿政策,包括住房安置、经济补偿等内容。

3.宣传解释政策:向居民广泛宣传旧改政策,解释政策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居民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步骤3:实施阶段1.征收与安置:按照旧改规划方案,在征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并为被征收户提供合适的住房安置。

2.补偿与赔偿:根据补偿政策,对被征收户进行经济补偿,并赔偿因搬迁造成的损失。

3.建设与交付:按照规划方案进行新建或改建工程,在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后交付使用。

步骤4:跟进监管阶段1.居民满意度调查:在项目完成后,对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旧改效果和居民满意程度。

2.问题整改与维护:根据居民反馈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问题整改和设施维护,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使用权益。

3. 预期结果通过以上实施步骤,预期可以实现以下结果:1.居住环境明显改善:通过旧改项目,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使居民享受到更高品质的生活。

2.居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补偿政策合理公正,确保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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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城高速公路
珠江
3000
58
小洲
石榴涌-珠江
珠江
华南快速路
环城高速公路
300059ຫໍສະໝຸດ 官洲官洲河珠江
仑头海
珠江
3000
60
大干围-丫髻沙
大道南(洛溪大桥)
珠江
珠江
环城高速公路
3000
白云
61
桂花岗
白云支线铁路
广九铁路
机场路-广花一路-走马岗路
广园中路
4500
62
白云山
白云山脚
北环高速公路
丛云路-黄婆洞路-白云大道南
京珠高速公路-'东环高速公路
华南植物园-火炉山主峰-凌塘水库-大观北路
3300
35
柯木塱
与萝岗区界-大观北路
华南植物园-火炉山主峰-凌塘水库-大观北路
与白云区界-华南快速干线延长线-京珠高速公路
与白云区界
3000
海珠
36
滨江东
大桥
滨江东路
海珠涌
珠江
6000
37
滨江路
海印大桥
南华路-纺织路-东沙街-沙地直街-远安街
广湛铁路
京广铁路
5000
荔湾
8
沙面
珠江
珠江
珠江
珠江
6200
9
上下九-家祠-站前路
站前路-站前横路-流花路-东风西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珠江
南岸路(环路)-黄沙大道(环路)
站南路-环市西路(环路)
5200
10
南站-南岸路-西湾
南岸路(环路)-黄沙大道(环路)
珠江
增埗河-珠江
增埗河
4500
11
花地湾
芳村大道东
附件:
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行政区划
序号
区片名称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最低补偿标准(元/m2)
越秀
1
二沙岛
珠江
珠江
珠江
珠江
12000
2
东山湖
箕涌
珠江
东湖路(环路)
一路
6000
3
南-市政府-越秀公园
东濠涌高架路-麓湖路
珠江
解放北路-五路-起义路
广九铁路
5900
4
大沙头-烈士陵园-花园酒店-动物园
大道中
洪德路
珠江
5400
38
江南西
环路-前进路-东晓路
昌岗中路-昌岗东路
海珠涌-宝岗大道
南田路-江湾路
5000
39
新电视塔
黄埔涌
赤岗涌
赤岗涌
珠江
4900
40
素桂街
海珠涌
东晓路-昌岗东路
江南大道
南华路-纺织路-东沙街-沙地直街-远安街-海印大桥-珠江
4800
41
大道南
新港西路
海珠涌-东晓路
滨江东路
4700
42
3000
17
东沙经济区
珠江
珠江
花地河
东塱涌
2800
18
葵蓬洲
花地河
花地河
与界
花地河
2500
19
增漖-龙溪
花地河
与界(珠江)
与界(珠江)
与界(珠江)
2500
天河
20
珠江新城
华南快速干线
珠江
大道中
黄埔大道西
6200
21
天-天
石牌涌
黄埔大道西
大道中
林和西横路-林和西路-广九铁路
6000
22
龙口-石牌
华南快速干线
4200
天河
31
金贵村-天平架
沙河涌-兴华路-燕岭路-禺东西路
广九铁路
横枝岗路-淘金加油站西-广九铁路
北环高速公路
4100
32
黄村
深涌
珠江
东环高速公路
广九铁路
3700
33
华南植物园-元岗
京珠高速公路
北环高速公路
白云、天河区界-沙河涌
华南快速干线延长线
3600
34
岑村-小新塘-世界大观
大观路-乌涌
广九铁路
3600
66
梅花园-五仙桥
沙河涌
北环高速公路
白云山脚
一五七医院、军区疗养院北围墙-沙河涌
3600
67
螺涌围-鹅掌坦-棠溪-新市
广花五路(机场高速公路)-广花三路(三元里大道)-增河-京广铁路-石井河
贝海-增埗河-石井河
石井河
西路
3400
68
江夏-黄边
丛云路-黄婆洞路
东路
广花快速路(机场高速公路)
华南快速干线延长线
黄埔沙涌
珠江
4000
53
沥滘
华南快速路
珠江
大道南
环城高速公路
3800
54
七星岗
华南快速路
新滘南路
石榴岗路-江海大道-聚德东路
新港中路-黄埔涌
3700
55
万亩果园
华南快速路
环城高速公路
大道南(洛溪大桥)
新滘南路
3500
56
仑头
珠江
环城高速公路-石榴涌-仑头涌
华南快速路
黄埔涌
3400
57
新洲
珠江
黄埔涌-珠江
3300
69
金沙洲
珠江
与市界
与市界
与市界
3300
70
嘉禾-永平
永兴石场-凤凰山-磨刀坑水库大坝-松园山庄
47
赤岗南
石榴岗路-江海大道-聚德东路
新滘南路
大道南
新港中路
4300
48
会展中心
环城高速公路
黄埔涌
华南快速路
珠江
4200
49
东晓南-大道南
大道南
新滘南路
东晓南路
新港西路
4200
50
南石头
昌岗西路-工业大道
珠江
珠江
石溪河
4200
51
南洲路
大道南
环城高速公路
石溪河
新滘南路
4100
52
磨碟沙
华南快速路
黄埔涌
一路-东湖路(环路)-珠江
东濠涌高架路-麓湖路
广九铁路-环路-天河区界
5800
5
一德路-光孝寺-旧广交会
解放北路-五路-起义路
珠江
站前路-站前横路-流花路-东风西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站前路-站南路-人民北路-环市西路
5700
6
五羊新城
大道中
珠江
箕涌
一路
5600
7
火车站
解放北路
站前路-站南路-人民北路-环路
黄埔大道西
石牌涌
广九铁路
5600
23
天河公园
棠下涌
珠江
华南快速干线
广九铁路
5100
24
麓湖
横枝岗路-淘金加油站西-广九铁路
广九铁路
白云支线铁路
北环高速公路
4900
25
火车东站
石牌涌
林和西横路-林和西路-广九铁路
大道中
广九铁路
4800
26
沙河大街
大道中
越秀、天河区界
环路
广九铁路
4800
27
五山
华南快速干线
江南大道南-江燕路
东晓南路
新滘路
工业大道
昌岗路
4500
43
海珠区政府
江南大道
南田路
洪德路-工业大道北
南华路
4500
44
革新路西
洪德路-革新路
沙渡路
珠江
珠江
4400
45
赤岗北
黄埔涌
新港中路
大道南
赤岗涌
4400
46
工业大道北
海珠涌-宝岗大道
昌岗西路-昌岗中路
革新路-沙渡路-珠江
工业大道北-南田路
4300
华南快速干线延长线(同泰路)
4300
63
白云新城
白云大道南
北环高速公路(广园路)
机场路-三元里大道
东路
4000
白云
64
瑶台-三元里
机场路
广花一路-走马岗路-京广铁路
京广铁路
北环高速公路(花园路、北站路)
3800
65
南湖
白云、天河区界
华南快速干线延长线
永兴石场-凤凰山-磨刀坑水库大坝-松园山庄
永兴石场-市友好医院-京珠高速公路
广九铁路
长福路-花枝路-庄路-华工西围墙-庄横路-庄路
北环高速公路
4800
28
汇景新城-广氮
东环高速公路
广九铁路
华南快速干线
北环高速公路
4500
29
车陂-东圃
东环高速公路
珠江
棠下涌
广深铁路
4300
30
燕岭-庄
长福路-花枝路-庄路-华工西围墙-庄横路-庄路
广九铁路
沙河涌-兴华路-燕岭路-禺东西路
北环高速公路
东涌-浣花路-浣花西路
花地河
花地河-芳村大道中
3800
12
坑口
芳村大道东
鹤洞路
广钢铁路
东涌-浣花路-浣花西路
3500
13
芳村大道东
珠江
鹤洞大桥
花地河-芳村大道中-芳村大道东
珠江
330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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