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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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两个核心要素。

程序公正指的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平等、公正地进行审理;实体公正则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依法依规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共同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展开论述。

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的诉讼权利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平等对待,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条件等是否有利于其诉讼权益的保障。

法院应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条件和机会,确保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公平的对待。

2. 公开的法庭审理程序公正要求法庭审理的公开,即诉讼过程应对公众进行公开进行。

这样可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独立的审判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的审判行为应独立于任何外来的干预,即法院应在合法权力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审判权。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法律为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4. 充分的辩论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给予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出庭辩论和提起异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准确判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事实的真实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案件之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和调查。

法院应仔细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法官应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对案件的判决合法合理。

3. 公正的判断和决策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法官应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遵循司法程序,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与重要性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它们密切相关,相互依存。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一个重要的话题: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哪一个更重要?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简单来说,就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

程序公正,则侧重于案件处理过程中遵循的法定程序和规则,确保各方在程序上的权利得到保障。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是因为实体公正是司法的最终目标和核心价值。

司法存在的意义,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公正,即使程序再完美,也无法达到司法的根本目的。

例如,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判刑,即使整个审判过程严格遵循了程序,这样的结果难道是我们所期望的吗?显然不是。

实体公正的实现,能够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的实现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当一个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真正的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社会公众会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

相反,如果实体不公正,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还会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和质疑,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例如,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被曝光后,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再者,程序公正固然重要,但它更多的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和保障。

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应当服务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如果程序过于繁琐、僵化,甚至成为实现实体公正的障碍,那么这样的程序就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比如,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果一味地遵循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逃脱,从而影响实体公正的实现。

这时候,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灵活处理程序,以确保实体公正的优先实现。

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可能需要对程序进行一定的突破。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

浅析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论文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核心价值。

司法公正具有二方面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精髓,但某些条件下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

正因为二者之间冲突的存在,使得它们的关系一度成为诉讼法学界的热议话题。

文章通过对二者内涵的思考,试图揭示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关系,以希对司法活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它集聚着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

司法公正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方面所表现的公正,它深受英美法系的青睐。

正如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所说:“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由于英美法系以经验主义哲学为主导哲学思想,故此在对事物的认识上多持怀疑主义,他们认为人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不能完全发现案件的真相。

也正因此,才有人说,“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不能抱有太高的期望。

”另外,英美国家素有“程序先于权利”的伦理传统,其所强调的是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或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善性,而不是看该行为究竟导致了一个怎样的结果。

这就意味着在英美法系的,只要是基于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即认定该裁判是公正的。

自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首次引入程序公正这一概念,程序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其价值也被人们一步步发掘。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⒈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司法程序设计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实体公正,也就是说程序公正的价值亦在于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完全遵照所设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所达到的实体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

⒉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罗尔斯说:“不可能把法规设计的使它们总达到正确的结果。

”就是说不论程序设计的多么完善、执行得多么严格,实体公正也未必能完全实现,那么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实体公正和程序的定义。

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能够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而程序,则是指为了实现实体公正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规则。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体公正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那么即使程序再完美,也失去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真正的罪犯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那么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来说,这是何等的不公?他们所期待的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相反,如果为了追求程序的完美,而忽视了实体公正,导致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受到冤枉,那么这样的法律又有何意义?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当人们看到法律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愿意遵守法律,相信法律。

而如果仅仅强调程序,而忽略了实体公正,导致一些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那么公众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满,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实体公正还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公正合理。

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仅仅遵循程序,而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可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而只有实现了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对方辩友可能会说,程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程序能够保障公正的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等等。

但是,我们要清楚,程序只是手段,而实体公正是目的。

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不能服务于这个目的,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浅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浅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浅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作者:俞超文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5期摘要:在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中,曾经指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他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有意思的是,边沁在关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上却没有依照他的功利主义说,推断出“只要程序是正义的,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而是选择把程序公正归结于是实体公正对其的需要,提出了主张实体公正的工具主义论。

关键词: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323-01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概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2)并重论;(3)程序优先论。

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实体优先论讲的是实体公正比程序公正更重要,所以应该优先考虑;程序公正则主张程序优先,以程序公正为主;并重论,即两者的地位相当,在实际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两者并重,而不分优先。

二、何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一)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马克思曾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

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

”如果立法者难以站在公正的角度上制定规则或者法律,那么注定这个标准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至于接下来的程序制定越完美,就越远离正义,亦就越不公正。

2、结果公正。

西方人由于笃信基督教“原罪”说教,而中国人笃信“性本善”,中国人的确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点,但西方人也的确染有重程序、轻实体的劣习。

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人案,经过庭审,一般人都认为被害者是辛普森杀的,而且后来的民事案件也判决辛普森赔偿被害者家属一大笔钱,但刑事判决却判他无罪释放,理由是警察在没有搜捕证的情况下搜查了辛普森的住宅。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

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

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

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

①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

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

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是公正的。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即法律规定的结果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即司法程序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运行是公正的。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司法公正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司法权力滥用、裁判结果不公等。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总之,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监督等,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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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

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

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

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一、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即诉讼参与人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

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具体要求主要有:(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是以刑事诉讼法的公正内容作为前提的。

如果立法不公,执法越严越不公正。

(二)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四)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五)审判前程序的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和中立。

(六)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上述几项要求,第一项是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后五项是实质上的程序公正。

二、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即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

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

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二)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三)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四)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据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三、对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实体优先论。

该种观点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

(二)并重论。

该种观点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三)程序优先论。

该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四、程序的价值。

(一)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

2020法考必备考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2020法考必备考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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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内涵与体现
1.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所体现的公正。

具体体现: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认真保障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特别是犯罪嫌疑⼈、被告⼈、被害⼈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法⼿段取证。

(4)司法机关依法独⽴⾏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2.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结果所体现的公正。

具体体现: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3)按照罪⾏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法及时纠正、及时赔偿或补偿。

(⼆)相互关系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应当并重。

但是,应当明确如下两点:
⾸先,程序公正不能取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带来实体公正,离开了实体公正的程序公正并⾮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追求的的终极公正。

其次,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轻程序,重实体”的理念,应当加以纠正,实现刑事诉讼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遵守,实现真正的、最终的公正。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民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直是法律所共同追求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

如何使两者统一的结合起来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是所有法律人共同思考的。

关键词:民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概念与特性(一)程序公正的概念与特性程序公正最早是由罗马法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称述本方的理由,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后世学者戈尔丁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九项内容:(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只在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主义”。

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

程序公正,实际就是讲程序要科学合理,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正。

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它首先要求有一个合理的诉讼结构,对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其次,体现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

程序公正的含义包括五个方面:1.程序的中立性。

这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

若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会使公正的法律在当事人心中丧失权威。

利益受损的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得益一方会认为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和金钱。

因此法官在诉讼中要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和实体上的中立,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言行,应当回避的就要回避。

2.程序的公开性。

要求诉讼程序公开,诉讼行为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下几个重要的概念。

程序公正又称形式公正,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体公正又称实质正义即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也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中国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律体系,其重要的体现就是实体比程序公正更重要。

见于大陆体系以及社会与人民的需要,我们坚持认为实体公正比程序公正重要,理由如下:1,实体公正是目标,程序公正绝大部分作为手段要服务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从本质上来说是法律设定、法律实行的第一位目的。

在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民众对具体的法律过程不了解,民众看重过程的公正,更看中结果的公正。

一旦结果的公正都成为了空话,那么程序公正只是一个美丽的外表。

请问各位,当程序告诉你是公共的,但是最终你的冤情无法伸张,你的权益依旧无法保证,这时的你难道不痛苦,难道还觉得公正吗2,程序公正结果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实体公正。

且不说真正高智商的犯罪,往往是走在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前面的,就算对于很多我们的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是依照全人类的公正观念来看是为犯罪的案件,却会因为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重要使我们无可奈何,这也是近年来国际司法从更注重程序公正转向更注重实体公正的原因。

程序公正到位了,但是有时候恰恰是程序公正带来的程序机械化危害了实体的公正。

3,认为程序公正更重要更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者。

黑道头目刘勇案中,一审因为程序上有几位法学专家的鉴定书作为证据而由死刑变为了死缓,民愤突起,二审最终判为死刑。

这里是实体公正最好的体现。

也许有人说这是个例,但是不难发现,有人借着程序公正为由钻了程序的空子,想要免于惩罚。

如果程序公正更重要,那么是不是只要程序上不犯罪,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正义和人类利益,也不应该受到应有惩罚吗我们承认程序公正很重要,但相比较而言实体公正更重要。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作者:焦玉龙来源:《卷宗》2018年第02期摘要:程序价值强调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平公正,实体价值看重审判结果的公正。

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以审判结果的公平性来衡量整个案件的合法性,而片面忽略了法定程序对司法过程的影响。

然而,近几年理论界过于强调程序正义的优先性与本位性,过犹不及。

因此,笔者认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并重,相互联系,息息相关,在具体案件中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程序;实体;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和审判结果上,应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进行严格的裁判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程序价值强调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平公正,实体价值看重审判结果的公正。

1 对程序公正的分析新购置一台电脑,需要了解并熟悉它的操作“程序”。

参加一场篮球赛,需要遵守比赛“程序”。

制定并遵守这些程序是为了确保事情有条不紊的开展,只有每个人讲究这些程序,才能使事情顺利的进行。

对于法律领域而言,程序问题至关重要。

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程序会告诉人们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根据诉讼程序要解决的案件性质、诉讼的内容等因素,我国的诉讼程序可以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过程。

作为公民,即使自己不实行犯罪行为,仍会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

比如,作为受害者或者举报犯罪都有可能作为诉讼参与人加入刑事诉讼程序。

了解并学习刑事诉讼基本常识,有助于提高和增强我们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

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分为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自己 。 因为 这是 一个在 预 防犯罪 的成 本一 效 率被 2 程序公 正本位 观认 为 , 实体公正 没有 客观的标 准来衡量 。 只能坚持程序公 正来 最大化的 保 障实体公 正的实 现。“ 审判结果是否 正确并 不以某 种
外在 的客观 的标准来加 以衡量 , 而充实 和重视 程序本身 以保证结果能够得 到接受是其共 同的精神实质 。 照罗 按
公正 是 司法 的根据 , 也是 司法 活动 永恒 追求 的 目 标 。司法公 正包 括实 体公 正和 程序公 正 。实体公 正是
指结果 的公 正 . 程序公 正 是指过 程 的公正 。就 刑事 司
体公 正 很难 把 握 这 一角 度 出 发 。认 为实 体 公 正看 不
见, 摸不 着 , 是虚无 的。“ 哈耶克 、 诺齐克 等 自由主义者 甚 至宣称 ,程序正义 是唯一 可以衡量 的和可坚持 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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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由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并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案件阐述,表明美国司法制度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揭示了中美两国在司法程序上的差异,并通过这种比较,引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思考。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质公正辛普森案件借鉴一、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观1994年6月12日,警察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

辛普森是明星人物,其言行多见诸于报端,辛普森经常虐待、殴打前妻尼科尔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1992年3月尼科尔与辛普森离婚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骚扰始终没有停止,辛普森还多次威胁要杀死前妻。

因此,警方第一个怀疑的凶杀嫌犯便是辛普森。

在法庭上的较量中,美国警方自以为掌握的大量证据,但这些看似强有力的证据却被辛普森的精英律师团驳斥的疑窦丛生。

检方首先拿出的是证据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

德肖微茨辩护说案发现场十分混乱,血迹已经被污染,不能作为指控辛普森的证据。

接着证人警官福尔曼出停指证辛普森。

但洛杉矶警察局信誉不佳,警方的种族主义劣迹斑斑,福尔曼也有曾经殴打黑人的不良记录,辛普森又是黑人,律师团当庭证实福尔曼有种族主义偏见。

美国的司法系统奉行所谓的“自由心证”制度,警官福尔曼的证词被法庭当场否定。

而警方自认为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案发现场发现的一双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白手套,但遗憾的是这个“证据”居然是警方伪造的,辛普森自幼打棒球,手指关节异常粗大,辛普森当庭试戴这双血手套却难以戴上……此时法庭内一片哗然,警方极为尴尬。

最后在辛普森主动配合警方提取血液样本之后,警方忙中出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血样送检,在美国司法体系“程序违法,结果无效”的规则下,警方明显违反了司法程序。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

法律专业毕业论⽂: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论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内容摘要】重实体、轻程序,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我国历久以来的法律传统。

伴随着我国改⾰开放的纵深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起步,我国开始认识到了程序正当的内在价值;冤假错案的相继发⽣更是引发了国⼈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思考。

本⽂着重从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涵义、⼆者的冲突、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与功能、从世纪⼤案来看程序公正的价值、我国法治建设的状况及反思点来论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要尊重程序的公正,以保证实体的正义。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正义、公权、私权。

改⾰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蓬勃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我国颇为重视实体的⽴法。

孙志刚案、赵作海案的发⽣,使国⼈的眼球⼜转⽽聚焦到程序公正的问题上。

那么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引发了国⼈的深思。

⼀、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的涵义。

要认识程序公正的含义,⾸先要了解程序、法律程序的含义。

程序,从法律学的⾓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定的顺序、⽅式和⼿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正地听取各⽅意见,使当事⼈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法律程序是指⼈们进⾏法律⾏为所必须遵守或履⾏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的步骤与形式,是实现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式和必要条件。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是指司法⼯作⼈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刑事和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作⼈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德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实简⽽⾔之,实体正义就是结果公正;程序表现为按照⼀定的顺序,⽅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程序真实体现了⼈们对程序公正的追求。

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体正义⽽⾔的,实质正义是指正确认定事实和适⽤法律;程序公正便是指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序应当符合正义标准。

⼆、⼆者的冲突很多⼈想当然的认为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是相互契合的。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王惠【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当今法治社会的司法公正,并且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的观点和态度直接影响着具体制度的构建和运作。

加强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既分离又统一的认识对我国法制建设以及依法治国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2页(P27-27,28)【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分离统一【作者】王惠【作者单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司法公正是法律的内在正义之体现,是每位司法人员的行动准绳。

人民渴求司法公正,但是近年来,司法公正没有厘清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的关系,一味重视程序公正会降低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可能造成各类案件的失真。

根据相关数据的权威统计,在1998 年实施的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很多有问题的司法案件,其中属于程序性失误性的案件约有七万四千件,实体失误案件约有一万两千件,很明显地说明了因程序不公正而出问题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接近百分之九十。

过多强调实体公正,这样做是司法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的渎职,不仅不能保证案件的顺利公平的审理,同时也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有阻碍。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渊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依据并严格按照程序法执行既定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严谨地按照法定程序来办案,结果很少会出现不公正。

广义的程序公正是指所有的具有国家职能的机关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是指所有的社会团体和独立个体都要按照既定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去实现权利和负担义务。

(二)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个案的裁判结果基本达到实体法上的公正,强调法官依照实体法律去追求公正的结果,是社会正义在法律中的集中体现。

司法活动的根基所在就在于实体公正,如果司法活动不能清晰地理顺案件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状况,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事实前提和基础,就谈不上无瑕疵地使用法律或者说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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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年论文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作者院(系)专业法学年级 2005级学号指导老师论文成绩日期中文提要: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向往的东西。

更多的更是一个被理想化了的境界。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许多方案。

但,这些方案最终还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中西方比较正文:序言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

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一直以来,我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序有问题的案件74143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12045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85. 86%。

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执法、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公然违反法律,在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

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

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探索尝试,以期对此课题有一个较为明朗的掌握。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

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

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

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

①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

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

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

”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

相信大家一定对米兰达案有着深刻的印象。

它的结果是那么的让人无法接受。

是的,犯罪者居然逍遥法外司法机关竟不予以惩治。

但,我相信一点,就是在中国一定很难发生米兰这种达事件,这便是实体公正对中国人民的影响。

但是,在西方,它却可以被接受认可。

1965年,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小镇发生的一起强奸案引发了“米兰达警告”的产生:一名叫欧内斯特·米兰达的成年男子在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挟持一妙龄少女至镇外并将其强奸,案发后米兰达便老老实实地招供案情,法院据此裁决其犯绑架、强奸两项重罪,判刑50年。

但米兰达在与律师交谈后立即提起上诉,官司居然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九头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终身大法官,系美国宪法的守护神)以“警察未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且“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即:警察法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为由判决将米兰达无罪释放。

同时,厄尔·沃伦大法官通过传媒将该判例建立的两项刑事诉讼规则公开告诫于警察,其中之一便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又称米兰达忠告),其大意为:大凡拘捕或审讯犯人时,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如下说话——“你有权保持沉默。

否则,你的说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

这句对白经常在欧美、香港拍摄的电影、电视中由警察在办案、缉捕犯人时重复地、不厌其烦地使用,对于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中国人来说,如此场景如同米兰达最终被无罪释放一样令人百思不解。

沃伦大法官对于米兰达逃脱了正义的惩罚、沉默权是不公正的等等抨击进行了回应:判处米兰达50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

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

换句话说,明知实体不公,也要维护程序公正,这就是最高法院坚定不移的立场。

在美国人的眼中,司法公正,首先就是要程序公正。

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十分严格地遵守程序,而不能任意地破坏司法程序。

其用意与我国古代先贤之观点不谋而合:个案的实体不公正无法得到纠正仅仅是破坏了水流,对整体司法制度的危害仅是局部的;但程序不公正而得不到纠正却是破坏了水源,从而将导致整体司法制度的受损。

四、中国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

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中国人会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

所以中国人是无法忍受米兰达案的存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亦认为: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

(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

(二)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恢复,程序不公则不然。

比如超期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

②这是一个传统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

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

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

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五、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的理由:(一)司法行为主要是一种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独立进得判断的活动,而程序是实现这种判断过程产生公正结果的必要条件。

(二)只有将司法程序活动纳入公正程序的轨道,司法活动才能摆脱任意性的支配,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三)程序公正在某些情况下是判断一个案件在实体上是否公正的测检器。

(四)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对特定的司法行为具有公正的感觉。

(五)程序公正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能够评判和实现的公正标准。

只要这种标准设计科学,合理,程序公正应该是能够实现的;而只要程序是公正的,那么结果通常就是公正的或者应当视为公正的。

③六、生活中的公正:拨开云雾见光明。

最新推出一部日本影片:《死亡笔记》,这部影片在大中学生中掀起一股热潮。

我个人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正义,也许往往与人们所期望的相反。

就如此片中的龙琦与夜神月,他们争论的焦点便是谁才是真正的正义。

夜神月利用死亡笔记使许许多多钻了法律空子逃脱法律制裁的人受到了应得的惩罚。

他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是申张了“正义”。

这可以拟化为实体公正,可是我们也看到了他的这一做法带来的后果:社会混乱,疯狂,人们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

如果这便是公正,那么我想更多的人们更希望不要这样。

大一时老师曾向我们讲述了一个著名案例:《肖申克的救赎》,我深深的为男主人公的聪慧所折服。

我们也同样可以看到在判处其有罪时,律师的猜测指控和陪审团激愤的情绪确实左右了法官的判决。

试换一角度想:如果严格执行程序上的公正,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我们的主人公有罪,那么又怎会出现这一不公正的判决呢。

也因此,程序公正应当逐渐转化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我认为程序的公正应当深化为绝对的程序公正,正如米兰达案件,即使诉讼程序仅存在小小的瑕疵,也应当因程序不公所导致之实体公正持否定态度,因为我们最终是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的公正。

这才是最终愿望。

七、我们如何做到追求真正的公正,在矛盾在寻平衡,两权相害取其轻。

实体公正优先从个人行为伦理的角度看,有利于个案正义,但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或个案正义的最大化,有利于实现法律之外的正义,可,却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内在本质。

并与其有着难以相容的矛盾。

于是,追求真正的公正便是追求二者的统一。

从逻辑上分析,程序公正,其结果可能是实体公正,也可能是实体不公正—我们所要努力的,就是二者的统一。

如果程序不公正,其结果虽同样可能是实体公正或实体不公,但无论哪种情况,我们都不可能得到两者统一。

因为这种情况下丧失了执法公正的一个支柱,一个基础。

○4程序公正有可能放纵犯罪,但决不会枉及无辜;程序不公正,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不让罪犯漏网,但却极易冤枉及无辜。

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法治的精神认为,枉及无辜的危害远远大于暂时的放纵罪犯,所以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理应放在首位。

在此,我们需要强调一个观念:不冤枉一个好人,往往需要我们做出这样一种有胆识的决择——暂时放过一个我们主观上认定的“坏人”。

因为从法律上说。

没有合法,足够的证据认定的“坏人”,仍然是一个应当洗清嫌疑的“好人”。

○5附录本课题就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含中西方比较)的一些浅薄研究是笔者在法学专业张宇琛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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