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有关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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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有关补充意
见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扣缴义务人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6﹞52号
【发文日期】2006-04-11
【实施时间】2006-04-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针对各地反映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20号)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地抓紧贯彻执行。
一、对在2005年全年不同时间段开始推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所有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就有关明细申报数据核对无误后,开具相应时段完税证明。
二、对明细申报数据与汇总申报纳税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与扣缴义务人共同研究解决或交由扣缴义务人核实重新提供,核对无误后最迟在5月底前出票。
三、对部分纳税人提出开票要求,而扣缴义务人又未进行明细申报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并督促扣缴义务人及时为纳税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
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同时,要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对促进扣缴义务人做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五、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四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