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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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发起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捐助。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七号贡院西街九号建国国际公寓506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为下列需要帮助的人士提供救助:

1、积极扶助需要资助的农村、城镇老弱病残和弱势群体,参与扶贫工作,支持社会公益设施的建设。

2、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给予奖励,为需要资助的学龄儿童、青少年提供支持。

3、积极协助维护社会的稳定,发生地震、洪水、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与灾难时,为处于困境的人民群众提供救助

4、支持有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科学研究、国防、医疗卫生、防病治病、体育、文化交流等活动,向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提供必要的资助。

5、关注对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在其个人生活发生困难时进行必要的资助。

6、鼓励人们在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中,积极探索,不懈追求,对在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中成果杰出的人士进行奖励和资助。

(二)协助政府发展公益事业;

(三)通过各种途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团体与个人,发动、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益交流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8-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四)积极为基金会募款;

(五)以基金会理事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七)对基金会有重大贡献时可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理事会的换届;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的修改;

(四)基金会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变更;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以上的投资项目;

(八)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2%以上的接受捐赠项目;

(九)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以上的捐赠项目;

(十)成立涉及金额超过原始基金10%人民币以上专项基金;

(十一)其它理事会确认的重大事项。

本章程规定重要事项以外的一般决策事项由秘书长负责提交执行理事长审批处理。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议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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