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总论编第一章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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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需要 法定 经过被代替的 指定 人同意 约定——必 须经过被代 替的人同意
• ㈢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 1.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 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从性 质上可以被代位行使 • 《合同法》73条1款最后一句话 •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不能代位《合同法解释㈠》12条 •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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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㈠含义: 以债的内容为区分标准 1、财物之债——以支付财物为内容 2、劳务之债—— 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㈡区分意义
财物之债 劳务之债
1、是否可以 能 由第三人代替 履行 2、是否可以 强制履行 能
不能
不能

第二章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 • 第一节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所谓“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 财产不当减少或者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该增加而未 增加,从而危害债权而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采 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②现代民法:《合同法解释㈠》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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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⑴诉讼地位 债权人——原告 次债务人——被告 债务人——诉讼第三人 ⑵诉讼费用的承担 • 立法矛盾 《合同法》73条——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解释㈠》第19条——次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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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债权人的效力 ①传统民法——债权平等性——入库规则 弊端: ⑴打击出面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 ⑵纵容其他债权人怠于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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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㈠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 《合同法》73条第2款、 《合同法解释㈠》 16条第2款、 20条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 而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害债权人债权 实现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 利的权利。 • 简而言之, “债权人代位权 ”就是债权人代 替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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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编 债权概述 • 第一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点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84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 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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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撤销权的行使 1、主体 :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均有撤销权 2、范围:《合同法》74条第2款 3、方式 ①以诉讼的方式进行 ②诉讼地位: 《合同法解释㈠》24条 债权人—原告 债务人—被告 受益/让人—诉讼第三人 ③诉讼费用:《合同法》74条第2款最后一句 《合同法解释㈠》26条 ④时间: 《合同法》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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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债务人的行为是导致其现有财产减少的财产处分行为 • ⑴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只是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 ⑵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只是导致债务人现有财产减少的财 产处分行为
• ③债权人取得撤销权必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影 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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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条件 ⑴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无偿的 ⑵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有偿的—— 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债务人和第三人均为恶意 《合同法》74条第1款

2、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由谁享有选择权的,由债 务人享有选择权 3、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由谁享有选择权的情况 下,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选择权,则选 择权转由债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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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㈠含义:以标的物的性质为为区分标准 1、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①客观特定物,e.g.文物、定作物 ②主观特定物, 因指定而特定化e.g.挑选好的电视 2、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仅以品种、规格、度量确定的物 ㈡区分意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时 1、特定之债——债务人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只需 承担违约责任 • 2、种类之债——债务人不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只 要债权人要求仍需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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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客观条件 ① 必须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⑴时间:债权人只对自己债权成立后债务人的处分行 为享有撤销权,对于自己债权成立前债务人的处分行 为没有撤销权(原因:交易安全稳定) ⑵债务人实施的无效的民事行为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⑶常见的可以撤销的行为 a.放弃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赠予)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买入他人财产 e.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

民法中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 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 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特定行为;债务人也有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特定行为以 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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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㈠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
• ②现代民法:《合同法解释㈠》20条 • 学者理解 • ⑴抛弃入库原则 • ⑵坚持入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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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㈠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 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的请 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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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 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和例外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和对方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⑴连带债权 a.任何一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 行 b.债务人也可以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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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之后,其他 债权人的债权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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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连带债务 a.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 ㈡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 ㈢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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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1、债设立上的任意性仅指意定之债,特别是合同 之债 ① a.意定之债b.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 当得利之债) 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可 以通过约定设立各种合同之债,包括法律没有明确 列举和规定的合同类型


3.在按份之债中,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是 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对某个债权人或 者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eg,免除债务、抵消、 提存)对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原则上不产生影响
• ㈡连带之债 • 《民法通则》87条 • ●连带之债:所谓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是多 数时,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 部的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 • ●连带债权:债权人是多数,任何一个债权人都享有 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的债务的权利; • ●连带债务:债务人是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 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的债务的义务;
㈡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和例外 2、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而是债权人自己的一 项独立权利 代理 代位权
1、以谁的名 义
代理人是以 被代理人的 名义行事
代位权则是以债权人的 名义行事 代位权则是基于法律 的直接规定产生,只需 要满足法定条件就可以 取得,不需要被代替的 债务人的同意
• d.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 e.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物权法》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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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 ⑴连带债权——接受履行超过自己份额的债权人应 当按各债权人的权利比例返其他债权人

⑵连带债务—— 履行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人有 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债务人中有一方甚至双 方都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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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对待之债 ——债权人、债务人均负有义务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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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 概念: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㈠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 1、债权是财产权(区别于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继承 权) 2、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 ①为什么物权是静态的财产权 ——物权规定的是静态的财产归属和使用问题 —— 反映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 ②为什么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权 ——债权规定的动态的财产转移问题 —— 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③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前提,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媒 介
• ㈤债权具有平等性 • 含义:当多个债权人和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多个 (普通)债权时,各债权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成立 的先后顺序而有效力上的区别 • 《破产法》
• ㈥债权不具有排他性而具有相容性 • 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这几个债权可以兼容,互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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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 债务和责任: 联系:从产生上看,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 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区别 ①债务主体和责任主体可以不同
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主体: 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均有代位权 2、范围: 《合同法解释㈠》第21条 3、方式 : ①《合同法》73条 ②学者建议 ③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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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传统民法: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 债务人 • 弊端 ⑴对债权人不公平,且会纵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会增加债权人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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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债务内容和责任内容可以不同
四、债的客体 特定行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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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合同之债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


四、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债
五、其他债的发生原因——e.g.遗赠、缔约过失 行为
第四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㈠按份之债 《民法通则》86条 ●按份之债:所谓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是 多数,且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各自按确定的 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债权:债权人是多数,每个债权人按各自的 份额分享权利; ●按份债务:债务人是多数,每个债务人按各自的 份额分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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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份之债的效力 1、对按份债权人的效力 当债权人是多数人时,各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 债权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无权请求和接 受超过其债权份额的履行; 各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份额得到清偿以后就退出了 债的关系。如果某个按份债权人受领的清偿超过了 自己的债权份额,则超过部分对该按份债权人来说 构成不当得利,其他按份债权人的债权并不因此减 少,债务人可以请求超过自己份额受领清偿的这个 债权人返还超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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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㈠含义:以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为区分标准 1、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无从选择 2、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不止一种 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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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选择之债的特定化方法 1、当事人补充协议 2、其他标的物出现履行不能
3、行使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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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享有和行使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可以约定债权人、债 务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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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按份债务人的效力 当债务人是多数人时,各债务人只有义务就自己负 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清偿,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 份额不负清偿责任。 各按份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份额以后就退出了 债的关系。如果某个按份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了自 己的债务份额,则超过部分对债权人来说构成不当 得利,其他按份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此减少,履行 债务超过了自己的份额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将 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返还给自己;
b.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全部、部分甚至某 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c.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之后,其他债务人的 债务随之消灭

• ⑶法定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 a.合伙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民通》35条第2款 • b.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民通》65条第3款 • 、 66条第3、4款 • 67条 • c.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民通》130条
• ③债务人可以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却怠于行使 • a.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对此债务人的债权,则债权人 不能行使代位权 • b.如何理解“怠于行使债权”《合同法解释㈠》第13 条

2、债务人到期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3、债权人只有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取得 和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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