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号灯号型
船舶避碰号灯号型总结
船舶避碰号灯号型总结Power-driven vessels underway在航机动船1、在行机动船(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包括顶推与被顶推船组成的组合体)L≥50m 前桅灯、后桅灯、两盏舷灯、桅灯L<50m 前桅灯、两盏舷灯、桅灯(后桅灯不作要求)L<12m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L<7m and V<7节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等(若可行,也应显示舷灯)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在航机动船+黄色闪光灯3、地效船(起飞、降落、贴近水面飞行)在航机动船+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4、机帆船在航机动船+尖端向下的圆锥体(表示驶帆的同时使用机器推进)Towing and pushing拖带和顶推1、机动船当拖带时(拖带灯:和尾灯性质一样的黄灯)L拖>200m 垂直三盏桅灯+舷灯+桅灯+拖带灯最显见处一菱形体号型L拖<200m 垂直二盏桅灯+舷灯+桅灯+拖带灯2、机动船顶推或旁拖时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3、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当L拖>200m时,最显见处一个菱形体号型)4、拖船的两舷多艘船舶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以拖船两舷作为分组的依据,作为一艘来船显示号灯。
一艘被顶推船:在前端显示两舷灯一艘被旁拖船:前端显示两舷灯+尾灯Sailing vessels underway and vessels under oars在航帆船和划桨船1、在航帆船舷灯+尾灯(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显见处显示上红下绿的环照灯)2、L<20m的帆船“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
3、机帆并用船应在前部最显见处显示一个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Fishing vessels渔船(在航时号灯号型同锚泊时号灯号型)1、拖网渔船(号型:尖端相对两圆锥体)L≥50M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后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后桅灯L<50M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绿下白两环照灯2、非拖网渔船(号型:尖端相对两圆锥体)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两环照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垂直上红下白两环照灯渔具外伸>150M时,应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灯或者尖端向下的圆锥体。
ZBSS-1-3-1船舶常用号灯、号型的含义
号灯与号型的含义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
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二、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1、白天:从日出到日落前,如有需要,应显示号型。
2、夜间:从日没到日出前,应显示号灯;3、晨昏期间:在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期间,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三、灯号的显示状态:避免显示被他船误认为的灯光,以及影响到本船航行瞭望的外泄灯光。
四、号灯显示范围:除应按《规则》规定显示的光弧外,如有替代显示的,不应违反《规则所规定的光弧。
五、表示船舶动态的号灯和号型:1、长度>100米的在航船:1)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前后桅灯、艉灯。
2)不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前后桅灯。
2、长度>100米的锚泊船:1)白天:应在船艏部显示一个锚球;2)夜间:应在船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甲板照明灯;3、搁浅船:1)白天: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三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显示二盏环照红灯;艏挂锚灯一盏;4、失控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二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二盏环照红灯、左右舷灯、艉灯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2)夜间:对水移动:应显示航行灯,及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不对水移动: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航行灯关闭)6、限于吃水的船舶: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圆柱体;2)夜间:除应显示航行灯外,还应主桅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7、装载危险品船:1)白天:在主桅显示“B”旗一面;2)夜间:除显示航行灯外,还应在主桅显示一盏环照红灯一盏;8、引航船:1)执行任务时:白天显示”H”旗;夜间垂直显示二盏上白下红环照灯、左右舷灯、艉灯。
2)锚泊时:白天艏挂锚球一个;夜间显示锚灯,及上白下红环照灯一盏。
9、特殊作业船:1)可通航一侧:白天显示两个菱形;夜间显示两盏绿灯;2)禁止通航一侧:白天显示两个黑球;夜间显示两盏红灯;10、拖带船:1)>200米:白天显示菱形体一个(将艏至艉看成是一体);夜间显示三盏垂直环照白灯及航行灯;2)≥50米:白天显示菱形体一个(将艏至艉看成是一体);夜间显示二盏白灯及航行灯;3)长度>200米从事拖带,但又不能偏离航道的拖船: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菱型,及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夜间:应显示航行灯,及三盏垂直白灯。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
船舶号灯号型汇总————————————————————————————————作者:————————————————————————————————日期: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机动船船长≥10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并用工作灯照明甲板。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前后、锚灯,还可用工作灯。
船长<50m 桅灯、舷灯、尾灯一盏锚灯船长<20m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舷灯可合并成一盏船长<7m航速≤7Kts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气垫船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锚灯地效翼船舶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机帆并用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帆船船长≥20m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锚灯船长<20m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船长<7m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限于吃水的船舶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锚灯失去控制的船舶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锚灯引航船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除锚灯外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搁浅船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拖带的机动船尾拖拖带长度>200m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拖带长度≤200m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顶推或旁拖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被拖船或者物体尾拖拖带长度>200m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拖带长度≤200m被旁拖舷灯任何数目船舶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被顶推舷灯尾灯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物体宽度<25m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体的前部不需要显示)末端: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物体宽度≥25m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加: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敷设、维修、起捞航标、电缆、管理航道或收放航空器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除了锚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在航从事补给、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航物时,还应显示:1)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通航舷侧碍航舷侧通航碍航舷侧舷侧通航舷侧碍航舷侧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同在航号灯同在航号型从事拖带而使其偏航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拖带长度>200m时加: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绿灯锚灯和长度<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船舶动态在航锚泊船舶种类号灯号型号灯号型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拖网渔船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非拖网渔船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渔具水平伸展距离>150m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上红下白两盏环照灯在渔具伸出的方向加一盏环照白灯。
船舶号灯号型(表)
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锚灯
地效翼船舶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
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帆船
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锚灯
船长<20m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除锚灯外
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搁浅船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船的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船舶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能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闪光灯信号(每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
末端:
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加:
物体宽度≥25m
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
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
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船舶号灯号型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右视图
L≥50m对水移动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操纵能力受限制得船舶 尾视图
④从事潜水作业得小船 号灯:环照红白红 号型:信号旗“A”得硬质复制品,高度≥1m
(不能与合色灯同时显示)
号型:无
L ≥ 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 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正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得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②L < 20m得在航帆船 号灯:合色灯 (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得最易见处)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得水深与宽度得关 系,致使其驶离航向得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得机 动船。
① 号灯
垂直3盏环照红灯(还可)
号型:一个圆柱体(还可)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正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左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右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尾视图
三、在航帆船与划桨船
七、判断航向区间
(TB为她船得真方位) 瞧到她船红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绿舷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瞧到她船得尾灯,该船得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67、 5°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与号型得时间? 1、能见度不良得白天; 2、日出前与日没后得晨昏蒙影期间。
船舶号灯号型
一、号灯与号型得作用:
1、表明船舶得存在; 2、表明船舶得动态,
船舶号灯号型(表)
上
♦•通航碍航 舷侧舷侧
从事潜水作业的 小船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 照灯
国际信号旗 “A”的硬质 复制品
同在航号灯
同在航号 型
从事拖带而使其 偏航能力严重受 到限制的船舶
除了按同等长度尾拖带 显示的号灯外,还应该 显示垂直红、白、红二 盏环照灯
•拖带长度
♦>200m
.时加:♦
从事清除水雷作 业的船舶
除了按同等长度的机动 船显示的号灯外,在接 近前桅顶部和前桅横桁 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 绿灯
•
• •
锚••
灯•°
•和•••
长度v12m的船舶
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 号灯和号型
非拖网渔船
?二 尾闭白 、关下 灯时红 舷动上
篮
个替
n
平离n K-巨川 力住O具B15渔伸>
间利m之行00? 一 一 一 、 外戌n其 栏切使 上入, 同加灯
号
定
规者 示型 显号
匕匕
厶冃 、 不灯
少
至
其施
在措
应的
从事疏浚或水下 作业的船舶
除同上栏外,当存在碍 航物时,还应显示:1) 有碍航物舷,垂直两盏 环照红灯;2)可通航舷, 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
通航碍航 舷侧舷侧
•
O
•• •
••
通航碍航
蒃
膃机帆并用
螈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
螀
帆
.蒆船长》20m
蚅舷灯、尾灯,还可显示 上红下绿环照灯
莀
薇锚灯
蚄
膀船长v20m
蚈舷灯、尾灯(可合并成 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 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 三色灯同时显示)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节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Lights and Shapes for Vaious Vessels《规则》第三章和附录二中规定了各类船舶在不同状态下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为方便学习起见,本节将不完全拘泥于《规则》的原有条款顺序介绍。
一、各类船舶的状态号灯《规则》的第三条“一般定义”中将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但在显示号灯或号型时,仅分为“在航”、“锚泊”和“搁浅”,现将这三种状态号灯或号型介绍如下:1. 在航号灯“在航号灯”是指用于表明船舶处于在航状态的号灯,由舷灯和尾灯组成,其不同灯色的水平光弧正好将360°水平范围分成红、绿、白三种颜色,各船可据此判断本船与他船所构成的几何格局。
综合《规则》有关号灯的规定,有关“在航号灯”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可以不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1)L < 7 m 且最高船速≤7 kn 的机动船。
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4款(2)项的规定,长度小于7 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 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机动船的桅灯、舷灯和尾灯。
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2)L < 7 m的帆船。
《规则》第二十五条4款(1)项规定,长度小于7 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舷灯和尾灯或者合色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因此,长度小于7 m的船舶可以不显示舷灯和尾灯。
2)仅在“对水移动”时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综合《规则》的各条规定,下列船舶仅仅在对水移动时,才显示舷灯和尾灯:(1)从事捕鱼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六条2款(3)项和3款(3)项规定,只有当从事捕鱼的船舶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七条1款(3)项规定,失去控制的船舶,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3)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从事拖带作业以外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第一节《号灯与号型》(P-14)教学目的:向学生介绍:船舶号灯和号型是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
并向外传递信息。
重点:显示1~3盏红灯及1~3个黑球的含义。
难点:特殊船舶作业显示信号。
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
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二、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1、白天:从日出到日落前,如有需要,应显示号型。
2、夜间:从日没到日出前,应显示号灯;3、晨昏期间:在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期间,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三、灯号的显示状态:避免显示被他船误认为的灯光,以及影响到本船航行瞭望的外泄灯光。
四、号灯显示范围:除应按《规则》规定显示的光弧外,如有替代显示的,不应违反《规则所规定的光弧。
五、表示船舶动态的号灯和号型:1、长度>100米的在航船:1)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前后桅灯、艉灯。
2)不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前后桅灯。
2、长度>100米的锚泊船:1)白天:应在船艏部显示一个锚球;2)夜间:应在船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甲板照明灯;3、搁浅船:1)白天: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三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显示二盏环照红灯;艏挂锚灯一盏;4、失控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二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二盏环照红灯、左右舷灯、艉灯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2)夜间:对水移动:应显示航行灯,及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不对水移动: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航行灯关闭)6、限于吃水的船舶: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圆柱体;2)夜间:除应显示航行灯外,还应主桅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7、装载危险品船:1)白天:在主桅显示“B”旗一面;2)夜间:除显示航行灯外,还应在主桅显示一盏环照红灯一盏;8、引航船:1)执行任务时:白天显示”H”旗;夜间垂直显示二盏上白下红环照灯、左右舷灯、艉灯。
船舶信号与号灯、号型
(2)译码方法
(3)信文编码
3、三 字母:是以M字母为首的三字母组成, 从MAA到MUU顺序排列,全部为 医疗部分的 信号码语 4、单字母附加 补充数字专用信号码
第二节 旗号通信
一、国际 信号旗 的 组成
二、国际信号 旗的规格与配备 根据船舶大小、级别配备不同号码的旗帜 三、名词解释 四、信号旗的 用法
一、船舶的通信方法
(一)旗号通信:用单字母或字母组合拉上 横杆上进交流 (二)灯光 通信:用莫尔斯灯(处于驾驶台) (三)音响通信:同样也是发送莫尔斯信号 (四)手旗或手臂通信:①OP两面旗②手臂 (五)扬声器喊话 (六)无线电话和无线电报
二、通信信文与信号码号
(一)通信信号:明语、码语
(二)信号码语:单字母、双字母、三字母 1、单字母:“R”没有实义(对每个字母旗解释及标语带使用 的字母旗)用于最紧急、最主要、最常用也是最简单的 ,根 据字母表达意思 。 注意:要区别破冰船中使用的单字母 2、双字母 :从AA到ZZ1 (1)双字母信号码语的编排
(四)灯光通信的注意事项 三、船舶互见中的操纵信号 四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信号与号灯、号型
第一节 国际信号规则简介
船舶信号包含有应急信号、日常通信信 号及船舶号灯号型 应急信号:消防 堵漏:二长一短 溢油:二长一短 弃船:七短一长 人落水:三长声 海盗:连鸣30秒
日常通信船舶间进行信息交流,传递信息,鸣放声号提 醒他船注意 船舶号灯号型,在互见中,白天悬挂号型,夜里开号灯
五、旗号通信法
六、船舶拉旗常识 七、船舶旗号保养 八、遇险信号
第三节 常用海船号灯、号型
号灯:从日出到日没或能见度不良(小于5minle)使用
号型:白天能见度良好
船舶号灯号型速记
避碰重点内容号灯号型适用范围:各种天气中号灯好型的用途:船舶大小,种类,动态,工作性质。
号灯号型的显示:本身性质+(晨昏蒙影,能见度不良)晚上只有号灯,白天号灯号型可能同时都有左拖尾灯的定义:尽可能设置在船尾附近。
不同灯的能见距离:D≥50>D≥20>D≥12>D(等于小的)海里桅舷尾拖环(向下)不易察觉,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白色环照灯,3nmile关于舷灯合并:L(船长)<20m,舷灯就可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L(船长)<12m,且,环白或桅不在首尾线上,应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具体船舶号灯号型显示在航机动船拖顶在航帆船渔船于吃水船引航船锚泊船当只存在舷尾灯有无的:渔船失控船45当存在桅舷尾灯有无的:普通操限船疏浚作业船5前四个机拖帆渔(机帆为在航)只要为在航,即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在航机动船不同船舶长度显示的号灯:50127(等于小的)都是最低标准L≥50m,50>L≥12m12>L≥7,L<7米且V≤节前后桅,舷,尾(应)前桅,舷,尾(应)环白+舷灯(可)环白(可)气垫船:在航机动船+(非排水)黄色闪光灯(应)地效船:在航机动船+(起飞,降落,飞行)红色闪光环照灯(应)拖带和顶推(等于大的)拖带:L(拖带长度)>200米,三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菱L(拖带长度)≤200米,两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无顶旁两桅(前或后)+舷尾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L>200米时,最易见处显示菱形号型),多船被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被顶推船前端显示舷灯被旁拖船前端显示舷灯+尾灯一般不易察觉部分被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最宽处二环白拖带长度>100米,前后各一环白+中间加若干环白在航帆船和划桨船应显示:(应)舷尾灯(可加)上红下绿(环照)<20米: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在桅顶或附近。
机帆并用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船舶号灯号型实验报告
船舶号灯号型实验报告一、号灯号型的定义: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按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号笛”,指能够发出规定笛声的声响信号器具。
8、“短声”,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9、“长声”,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10、“船体以上的高度”,指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上的高度。
这一高度应从灯的位置垂直下方处量起。
二、号灯的能见距离和配备1、号灯应具有足够的发光强度,以便在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桅灯,6海里;舷灯、尾灯、拖带灯、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里海;舷灯、尾灯、拖带灯、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2、在航机动船应显示:在前部一盏桅灯;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两盏舷灯;一盏尾灯。
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前面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
3、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在前部垂直两盏梳灯,以取代规定的号灯。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
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船舶号灯号型
7m≤L<12m在航机动船 正视图
L<12m在航机动船 左视图
L<12m在航机动船
尾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正视图
L<7m且V<7kn在航机动船 左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右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尾视图
二.限于吃水的船舶 (Vessel constrained by her draught)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 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 机动船。 ① 号灯 垂直3盏环照红灯(还可) 号型:一个圆柱体(还可)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的时间? 1.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期间。
例题解析:
1.白天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 ①应打开航行灯;②可视需要开启航行灯; ③应按规定显示号型;④可视需要显示号型 A. ① ③ B. ② ③ C. ① ④ D. ② ④ 2.应显示号灯的时间是: ①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②从日没到日出; ③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A. ② B. ① ② C. ① ② ③ D. ② ③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正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左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右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尾视图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 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对于装有推进器的帆船,即所谓的机帆船: (1)驶帆而不使用推进器者为帆船; (2)驶帆而又同时使用推进器者应视为机动船; (3)不驶帆,仅使用机器者为机动船。
L < 20m的在航帆船 右视图
L < 20m的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③ L < 7m的在航帆船
第二章号灯与号型
三、号灯号型的种类
1.号灯的种类及定义
第 一 节 概 况
1)桅灯(Masthead light) ——装设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的一盏白 灯, 在225°的水平光弧范围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 到每舷正横后22°.5范围内。 2)舷灯(Side lights) ——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左红、 右绿) 各在112°.5的水平光弧范围内显示 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 前方到每舷正横后22°.5范围内分别显示。 * L<20m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为一盏,装 设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前桅灯的垂直下 方)
第 三 节 号 灯 号 型 的 显 示 时 间
§2-3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1.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 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 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或 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 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3.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 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 则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 §2-1 概 况 一 一、船舶显示号灯的历史沿革 节
概 况
(Lights and shapes)
点灯最早可追溯到2000多年以前, 然而古代航海中,船舶点灯完全是出于 船主的一种自由行动,不受任何法律的 约束。而作为法规的要求,强制船主 执行显示号灯的规定,应首推英国政 府于1846年颁布的“轮船航海法”。
4、环照灯 (360°)
船舶号灯号型总结.
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 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 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 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 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第三章号灯号型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 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尽 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
第24条 拖带和顶推
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 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 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 舶或物体的存在。
3.(1)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 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 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 也应显示舷灯;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 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 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 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 尾线处。
第27条 失去控制或操限船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号灯的显示时间包括:
①晨昏蒙影; ②从日没到日出; ③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A. ① B. ① ② C. ① ③ D. ① ② ③
作业:
1.号灯的显示时间与光弧范围? 2.思考“暗带”的解决办法。
各类船舶的号灯号型
一.机动船 ①在航机动船 (1)前桅灯1盏 (2)后桅灯1盏(L<50m,可不显示) (3)舷灯2盏 (4)尾灯1盏 号型:无
L≥20m的在航帆船 尾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正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右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②L < 20m的在航帆船 号灯:合色灯 (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红 绿 白
号型:无
L < 20m的在航帆船 正视图
L < 20m的在航帆船 左视图
本船作为机动船执行
(4)机器和帆都不用
他船根据本船显示的号灯号型确定
① L≥20m的在航帆船 (1)不显示桅灯 (2)舷灯2盏 (3)尾灯1盏 (4)还可:桅顶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 红下绿(不能与合色灯同时显示) 号型:无
L ≥ 20m的在航帆船 正视 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左视图
L≥20m的在航帆船 右视图
7m≤L<12m在航机动船 正视图
L<12m在航机动船 左视图
L<12m在航机动船
尾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正视图
L<7m且V<7kn在航机动船 左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右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尾视图
二.限于吃水的船舶 (Vessel constrained by her draught)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 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 机动船。 ① 号灯 垂直3盏环照红灯(还可) 号型:一个圆柱体(还可)
水上飞机(Seaplane)
包括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⑥潜水艇露出水面航行时
号灯:琥珀色闪光灯1盏
号型:无
⑦小型机动船
环照白灯1盏(代替前桅灯和尾灯)
(1)L<12m的机动船
舷灯2盏
(2)L<7m 且V ≤ 7Kn的机动船:环照白灯1盏 号型:无 上述船舶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 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偏离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 灯合并成一盏,并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可 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处。
3.“尾灯(Stern light)” (1)定义: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 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 内显示。 (2)光弧:与桅灯相同,但方向相反。
4.“拖带灯(Towing Light)”是指具有与“尾灯” 相同特性的黄灯。需要时,它设置于尾灯的 垂直上方。 5.“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 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 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 灯。
L ≥ 50m 正视图
L≥50m左侧视图
L ≥ 50m 右侧视图
L ≥ 50m 尾视图
12m≤L<50m正视图
L<50m左视图
L<50m右视图
L<50m尾视图
②机帆并用船 同①
号型:尖端向下的圆锥体
③气垫船
排水状态:同①
①
非排水状态: 环照黄色闪光灯1盏 号型:无
在航气垫船非排水状态 正视图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的时间? 1.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期间。
例题解析:
1.白天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 ①应打开航行灯;②可视需要开启航行灯; ③应按规定显示号型;④可视需要显示号型 A. ① ③ B. ② ③ C. ① ④ D. ② ④ 2.应显示号灯的时间是: ①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②从日没到日出; ③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A. ② B. ① ② C. ① ② ③ D. ② ③
L < 20m的在航帆船 右视图
L < 20m的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③ L < 7m的在航帆船
号灯:白光电筒1个或白灯1盏
号型:无
L < 7m的在航帆船 左视图
L < 7m的在航帆船或划桨船 右视图
④划桨船
可按帆船显示或白光电筒1个或白灯1盏
号型:无
划桨在航船 左视图
划桨在航船 右视图
小结:
下列船舶在航时显示的号灯 、号型 1.机动船:
L≥50m、L< 50m、 L<12m 、 L<7m 且V≤7Kn 气垫船、地效船、水上飞机、潜水艇(水面操作)
2.限于吃水的船舶 3.帆船与划桨船
例题解析:
1.机帆并用的在航船舶,在夜间应显示() A 上红下绿环照灯 B 舷灯 C 与机动船相同 D 桅灯,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舷灯,尾灯 2.气垫船在排水状态下在航中应显示的号灯为() A 一盏黄的环照闪光灯 B 桅灯,舷灯及尾灯 C 舷灯及桅灯,一盏黄色环照闪光灯 D 桅灯,舷灯及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舷灯及尾灯
2.“舷灯(Sidelights)” (1)定义: 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 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 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 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 尾中心线上。 (2)光弧:在朝前方向上,在规定的光弧 界限至界限外1°~3°,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 直至切实断光。在正横后22.5°与桅灯相同。
注意:号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m
五.号灯的定义及光弧
1.桅灯(Masthead Light)” (1)定义: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 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 显示。 (2)光弧:在规定的光弧界限至界限内5°,发 光强度减弱不超过50%,在规定的光弧界限至界 限外5°,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直至切实断光。
2 1 2 2 2
操纵号灯 白
闪光灯 红黄
360
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为规定,但其闪光频率120 次/分钟或以上
七.判断航向区间
(TB为他船的真方位) 看到他船红舷灯,该船的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看到他船绿舷灯,该船的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180° 看到他船的尾灯,该船的航向区间为 : TB-67.5°~ TB+67.5°
不对水移动的操限船 右视图
不对水移动的操限船 尾视图
②拖带受限 l≤200m 2代1 桅灯 舷灯 l>200m 3代1 号灯 尾灯 拖带灯 环照红白红 l≤200m 球菱球
号型 l>200m 球菱球+菱形
拖带长度>200m 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 正视图
拖带长度>200m 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 左视图
3. L≥20m的在航帆船显示什么号灯? A合色灯 B舷灯和尾灯 C桅上悬挂上红下绿环照灯 D一盏桅灯 4 .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帆船,夜间应显示————。 A垂直红,绿两盏环照灯,关闭舷灯与尾灯 B垂直红,绿两盏环照灯,关闭桅灯,舷灯与尾灯 C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D舷灯与尾灯
作业:
1.机动船、限于吃水的船舶、帆船与划桨船的 号灯 。 2.在海上,仅看到来船的一盏红灯,则来船 可能是什么船?
在航气垫船非排水状态 左视图
在航气垫船非排水状态 右视图
在航气垫船非排水状态 尾视图
④地效船 在水面操作时:同① 起飞、 ① 降落、 贴近水面飞行 高亮度环照红色闪光灯1盏
号型:无
地效应船
⑤水上飞机 同① 地效船和水上飞机在不可能按规定要求 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号型显示时, 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规则》要求的各种 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号型。
拖带长度>200m 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 右视图
拖带长度>200m 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船
尾视图
③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
桅灯、舷灯、尾灯 对水 号灯 环照红白红 不对水:环照红白红
障碍物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
可通航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障碍物舷
号型:垂直球菱球
模块一
船舶互见中避碰操作 教学单元二 局面判断(互见中)
知识点1:号灯号型种类、作用及适用范围
知识点2:声响灯光信号种类、作用及适用范围 知识点3:遇险信号显示方式及适用范围 技能点1:号灯号型识别 技能点2:声响灯光识别 技能点3:遇险信号识别
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
四.号型的显示 1.显示时间 “白天”的含义: (1)从日出到日没; (2)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时间。
2.号型的颜色和构造
(1)颜色:黑色
(2)构造:
①球体,直径应不小于0.6m
②圆柱体,直径大于0.6m,高度为直径的两倍
③圆锥体,底直径大于0.6m,高度与直径相等
④菱形体,由两圆锥体以底相合组成
四.失去控制的船舶 (Vessel not under command) “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 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 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舷灯 对水 尾灯 号灯 环照红灯2盏(应) 不对水:环照红灯2盏
号型:垂直2个黑球
失控船不对水移动 正视图
失控船不对水移动 左视图
1.表明船舶的存在; 2.表明船舶的动态, 如舷灯和尾灯表示在航; 3.船舶的种类, 如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球菱球号型 表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4.表明船舶的工作性质, 如拖带灯表示正在从事拖带作业; 5.表明船舶的大小, 如仅显示一盏桅灯的机动船长度小于50m; 6.判断船舶的航向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