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1
一、周骏诉王美丽离婚纠纷案
在得知被告起诉离婚以后,我心里感到十分痛楚,痛的是我怎么会嫁给这样一个不知廉 耻的负心汉。 曾几何时,他信誓旦旦地承诺,要对家庭、配偶有道德感和责任感,但他却一次 次地欺骗我、伤害我,而且至今没有半点悔改之意,相反却抢先一步,起诉离婚,我真为被告的 行为感到羞耻。
2001 年 8 月 11 日是被告周骏的生日。 这天下午,我得到可靠消息,被告要与一个女人幽 会,我便叫了几个朋友,早早地在他公司门口守候。 晚上 7 点多钟,被告周骏开车驶出公司大 门,门外等候的一个年轻女人上了他的车,车子驶到被告的住处后,他与那个女人一同走进了 楼内。 我与朋友在楼外一直守候至凌晨 1 点多钟,也未见那个女人离开被告的住所。
一、周骏诉王美丽离婚纠纷案
附: 1.本反诉状副本一份; 2.枟 婚姻协议书枠 复印件一份; 3.王美丽的妹妹王艳丽、司机吕涛的书面证言各一份; 4.周骏的邻居孙媛媛、李明德等 18 人的书面证言,共计五份。
……
反诉人:王美丽 2001 年 9 月 20 日
法律案例自学自讲(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2.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
三、案件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破裂,经常发生争吵,且已无法调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
2.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抚养费。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之子随张某某抚养,李某负担子女抚养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判决李某承担子女抚养费。
四、案件结果1. 法院判决解除张某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2. 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分割;3. 判决李某承担子女抚养费。
五、案例启示1. 婚姻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和维护婚姻关系,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2. 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依法判决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
六、总结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件。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的原则和标准。
法律案例适合做辩论背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
张某某对此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某与张某某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王某某与张某某在婚姻生活中感情逐渐恶化,双方矛盾重重,且无法通过调解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
2.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王某某与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未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车辆归男方所有,存款按照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
四、案例评析1. 感情破裂与离婚:本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准予离婚。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保护,同时也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贡献,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
这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新的纠纷。
3.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广大夫妻,婚姻生活中应珍惜彼此感情,遇到矛盾和问题时,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
如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合理分割共同财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辩论背景针对本案,以下可以作为辩论背景:1. 辩论主题:探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标准。
2. 辩论双方:(1)正方:主张离婚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案例一(1)
案例一李博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博康枪王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博康与美国籍的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博康在美国洛杉矶趋势。
在林博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博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了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博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国《婚姻法》判决李博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
因此,驳回了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1、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2、假设李博康的遗产中有一处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案例二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携子女回到中国厦门定居。
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马来西塔,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
197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机会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房主登记为张某。
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到香港定居。
1997年,张某申请区香港定居获准。
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
惊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9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85000元卖给原告。
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
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丈夫统一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为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能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产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
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房不能协商解决。
原告与200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问:1、我国法院应如何识别此案?2、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解决该案中的争议?3、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三:波兰公民杰克夫妇于1963年在波兰结婚,1971年两人移居法国,并在巴黎购置了房地产,1994年5月,杰克去世,其妻根据波兰法律到巴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加利提起诉讼。
婚姻法小案例
婚姻法小案例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它对个体和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婚姻关系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需要依靠法律的力量来加以解决。
本文将以一些小案例为例,探讨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案例一: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小明和小芳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拥有许多财产,但由于婚姻关系出现破裂,他们决定离婚,并希望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应当协商分割,如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根据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判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的贡献和共同生活期间的情况来确定财产分割比例,保证分割的公正合理。
案例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小红和小明是一对夫妻,他们育有一子一女。
然而,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小红提出了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通过考虑父母收入、抚养费用、子女的生活需求等因素,判决小明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案例三:家庭暴力的处理小杰和小丽结婚多年,但小丽在婚姻中遭受到了小杰的家庭暴力。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家庭成员有权不遭受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有权要求制止家庭暴力并得到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小丽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侵害。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小杰需要停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保护小丽的个人安全。
案例四:婚姻无效的判决小华和小玲在没有满足法定婚姻条件的情况下登记结婚,他们的婚姻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未满足法定婚姻条件的婚姻应当宣告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小华和小玲的婚姻无效,并各自恢复到未婚状态,避免了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婚姻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保障了婚姻双方的权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婚姻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不足,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婚姻法案例分析[1]
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婚姻法案例分析1
婚姻法案例分析1、陈大明与肖志英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陈大明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
2001年10月陈大明的儿子因病去世,留下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陈大明劝肖志英辞去工作安度晚年,肖志英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陈大明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肖志英认为陈大明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陈大明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陈大明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陈大明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陈大明同意离婚,但不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肖志英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肖志英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答案(1)陈大明与肖志英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该房屋为陈大明婚前个人财产。
(2)“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的陈大明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陈大明。
《婚姻法》第18第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大明与肖志英两人虽已进行离婚诉讼,但其婚姻关系仍是存续,故肖志英于该期间继承所得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提肖志英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支持。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婚姻是一个人生中的重要选择,婚姻法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并为婚姻中的各种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案例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关键的事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合理。
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的财产来源、财产的性质和规模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案例二:家庭暴力的制裁家庭暴力是一种对婚姻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受害方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夫妻共同负债问题在婚姻中,夫妻一方的债务会对另一方造成影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债务。
但如果某一方的债务明显超过了共同需求,另一方可以要求分担。
案例四: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做出决定。
案例五: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如何继承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无约定,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案例六:暴力婚姻的保护对于受到暴力婚姻侵害的妇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或者解除婚姻的请求。
法院会依法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案例七:违约责任的划分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夫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划分原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案例八:外国人在华婚姻的登记与离婚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婚姻登记与离婚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外国人在华婚姻相关问题需要遵循我国的法律。
案例九:婚前协议的效力婚前协议是夫妻在婚前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一定的效力。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婚姻是两个人相互承诺共同走过一生的重要关系,而子女是婚姻的结晶和延续。
然而,在一些婚姻破裂的大环境下,子女的抚养权纠纷成为了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以下是几个经典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对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所了解。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的离婚案李某和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夫妻双方的矛盾与不合,他们决定离婚。
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他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可以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和教育条件,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而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该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基础。
尽管李某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但王某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可以提供更多的关爱和陪伴,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同时,李某被判定需要向王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
案例二:陈某与张某的离婚案陈某和张某离婚后,他们共同育有一女。
双方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纠纷中产生分歧。
陈某认为,他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抚养女儿。
而张某则认为她是女儿的亲生母亲,并且有良好的抚养能力,应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考虑到女儿已经达到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年龄,并且女儿表达了希望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但陈某有访问权,并且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方式与女儿保持联系。
案例三:刘某与杨某的离婚案刘某和杨某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成为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刘某认为他拥有更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抚养子女。
而杨某则认为自己比较擅长照顾孩子,能够给予他们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在此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照顾子女的能力。
最终,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杨某所有,并要求刘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同时,为了保证刘某的合法权益,法院规定刘某可以得到孩子一定时间的探视和假期的共同抚养权。
法律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张某某不堪忍受,遂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离婚?2. 双方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存在与他人不正当关系,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已构成夫妻感情破裂,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轿车一辆、存款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对财产分割予以适当照顾。
经调解,双方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轿车归被告所有,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
3.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双方子女已满两岁,哺乳期已过。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受家庭暴力,对子女的成长环境有不利影响。
综合考虑双方情况,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
四、案例分析1.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2.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明确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情况,适当照顾了原告张某某的权益,依法进行了财产分割。
3.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子女的成长环境和原告张某某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
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方(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承载着人类社会的传承和延续。
在我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过错方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可能引发离婚的一方。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方展开论述,探讨过错方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避免婚姻过错。
二、婚姻过错方的认定标准1. 重婚重婚是指已婚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重婚。
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损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重婚行为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稳定、持续的同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同样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3.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对家庭成员实施肉体、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4. 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5. 通奸、姘居通奸是指已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姘居是指已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居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通奸、姘居。
通奸、姘居行为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6. 其他过错行为除上述过错行为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也属于婚姻过错行为。
婚姻法案例 (1)
李肖和王珍恋爱后,于2006年8月26日登记结婚。
且儿子李伟于2008出生。
结婚时王珍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XX”牌家具一套,“XXX”牌家庭影院一套,王珍的父母送给王珍被子若干。
李肖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李肖。
婚后,李肖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张军借钱10万。
王珍在医院上班,在工作上3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10万元。
2010年李肖在国外的舅舅赠予李峰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予李肖,同年李肖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产一处。
2011年,王珍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王珍残疾补偿费12万元,王珍残疾后,李肖和王珍的感情渐渐不合,2人自2012年2月11日分居。
李肖于2014年4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
李肖:男1980年7月3日生,汉族。
王珍: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
二人未作婚前财产公证。
关于高价彩礼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彩礼文化也逐渐兴盛。
然而,随之而来的高价彩礼现象却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高价彩礼引发的婚姻纠纷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张某(女)于2018年相识,2019年10月举行婚礼。
婚前,双方约定彩礼为20万元。
然而,在婚礼当天,被告张某要求原告李某支付50万元的彩礼。
在原告李某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争执,婚礼被迫取消。
此后,原告李某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精神损失费。
三、争议焦点1. 高价彩礼是否合法?2. 婚礼取消是否构成对原告李某的违约?3. 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及精神损失费?四、法院判决1. 高价彩礼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由此可知,高价彩礼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婚礼取消是否构成对原告李某的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违反了双方婚前约定的彩礼数额,导致婚礼取消。
因此,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李某的违约。
3. 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及精神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婚前财产、婚前债务和彩礼等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情况,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彩礼及精神损失费。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2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六、案例分析1. 高价彩礼的弊端高价彩礼现象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
一方面,彩礼过高可能导致婚后家庭经济压力增大,影响夫妻感情;另一方面,高额彩礼容易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导致婚姻破裂。
一夫一妻婚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育有一子。
然而,2016年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张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的原则。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但被告置若罔闻。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赔偿因其出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一夫一妻原则?2. 原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与被告离婚?3. 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一夫一妻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2. 原告李某有权要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张某的出轨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3. 被告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张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一夫一妻婚姻法律问题,主要体现了以下法律要点:1. 一夫一妻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任何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一方出轨行为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
3. 出轨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法律案例裁判要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其个人在房产中所占份额。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予解除?2. 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3. 被告李某在房产中是否享有个人份额?三、裁判要点(一)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房产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3. 房产分割的具体操作:鉴于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无子女,且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判决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某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关于被告李某在房产中是否享有个人份额1. 个人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被告李某是否享有个人份额:经查,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取得任何个人财产。
因此,被告李某在房产中不享有个人份额。
四、裁判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相关司法解释五、裁判结果1.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婚姻法案例1
婚姻法案例11、夫妻关系案例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
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
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
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
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
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
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问题]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分析]1.不正确。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
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
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
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
由于难产,钟静的身体变得很不好。
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静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
高强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历来都是妇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
无奈之下,钟静来到妇联请求帮助。
[问题]高强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分析]有。
《婚姻法》第l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对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须注意:(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任;(3)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钟静因身体状况不好,根本不适合做节育手术,因而高强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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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关系案例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
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
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
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
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
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
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问题]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 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分析]1.不正确。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
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
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
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
由于难产,钟静的身体变得很不好。
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静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
高强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历来都是妇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
无奈之下,钟静来到妇联请求帮助。
[问题]高强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分析]有。
《婚姻法》第l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对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须注意:(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任;(3)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钟静因身体状况不好,根本不适合做节育手术,因而高强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3、[案情]方梅和曾军是同村村民,两人自幼青梅竹马。
l995年,两人一同参加高考,曾军考取,而方梅则落榜。
在曾军上大学期间,两人感情进展顺利。
1999年,曾军分配到某机关工作,与方梅正式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错。
2000年,方梅在做家务时,面部被烧伤。
双眼几乎失明。
住院后,曾军对护理方梅渐感厌烦,产生了遗弃方梅的念头。
他先试探与方离婚,但方坚决不同意,于是他就搬到外面去住,不回家照顾方梅,并同本单位同事赵倩打得火热。
而方在家得不到丈夫的关怀与照顾,生活无着落。
无奈,2002年5月,方梅向法院起诉,要求曾军付给扶养费。
1.曾军的行为是否正确?2.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分析]1.不正确。
曾军违反了夫妻间应相互承担扶养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履行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要求具备一定条件,即: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一方生活困难,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对方扶养,而且他方有负担能力。
这种义务一旦发生,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之前,这种义务始终存在。
2.法院应判决曾军给付妻子扶养费。
如果曾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可依《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20条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这体现出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本案中,方梅因病生活困难,而曾军有负担能力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其给付扶养费。
4、黄明与叶莉于l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
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
l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
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
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
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
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1.叶莉的父母送给叶的首饰是什么性质的财产?2.黄明与焦娟订立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分析]1.首饰是叶莉的婚前个人财产,叶莉死后,首饰成为叶的遗产的一部分。
2.协议无效。
因为这份协议侵犯了黄磊和黄芳芳的财产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本案中首饰是黄明的前妻叶莉的个人财产,黄明与焦娟无权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约定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即:(1)约定时,双方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黄明与焦娟的协议处分了叶莉的个人财产,侵犯了黄磊、黄芳芳的财产权,故协议无效。
5、[案情]潘某与蔡某1994年1月结婚时,潘某月工资收入为6000元,蔡某月工资收入为700元。
双方约定,蔡某每月700元加上潘某每月拿出1500元,为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
双方签有书面协议。
2001年10月,潘某提出离婚,蔡某也同意,但对潘某个人存款l2万元,主张按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题]法院应如何认定12万元存款的性质?[分析]法院应判决12万元属于潘某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准许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夫妻有约定的,适用约定财产制。
本案中,潘、蔡二人在结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约定,该约定是双方自愿为之,没有任何胁迫和诱骗,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故约定有效。
潘某个人存款l2万元不能按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应确认其为潘某的个人财产。
6、[案情]原告赵昆(女)与被告段雄(男)自由恋爱,并于1990年结婚。
婚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00年两人分居。
2002年,赵昆向法院提出离婚,而段雄坚决不同意。
现家庭财产有:存款l0万元,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
此外,还有赵昆参加历次国际、国内运动会所获奖牌10块、奖金l0万元。
诉讼中,被告要求分得一半奖牌以及奖金l0万元中的5万元。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本案涉及离婚时认定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l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就包括夫妻一方曾因服兵役结束而退伍、转业时所得到的医药补助费,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的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夫妻一方。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家中的存款10万元及电视机等物品,是双方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原告所获奖牌,是一种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应为原告个人财产7、[案情]董波于1997年与郝清结婚。
结婚初期,夫妻关系不错,但后来,董与自己的同事戈萍有了不正当关系。
董曾向郝提出离婚,但郝坚决不答应。
董于是干脆在外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很少回家。
不久,郝在逛街时买的两张彩票中了大奖,得了40万元。
郝非常高兴,但未将此事告诉董。
后来董从报纸上得知此消息,便回家要求郝分一半钱给他,郝不同意。
董见钱要不回来,便于200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分中奖奖金的一半归自己。
而郝则辩称:"丈夫抛弃自己,整日不回家,这笔钱不能给他。
"[问题]1.郝清买彩票所中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法院能否判决奖金的一半归董波所有?[分析]1.该奖金属于董波和郝清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l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可见我国法律也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作出约定,夫妻有约定时,适用约定财产制;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制。
本案中,董波与郝清未就该奖金的所有权作出过约定,因而当然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
故奖金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不能。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的这种权利,在共有关系消灭之前是一个整体,双方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的区分;只有在夫妻关系终结时,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
本案中,董波和郝清虽已分居,但婚姻关系并未消灭,故该奖金仍归两人共同所有,不能进行份额上的分割,法院不能判决将奖金的一半归董波所有。
8、[案情]翟明是某报社编辑。
1995年开始构思创作和撰写某著名科学家坎坷命运的长篇小说《旅程》,1999年11月定稿并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
l999年4月,翟明认识了女大学生唐晓冰,两人很快坠入情网,l999年10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0年10月,翟明拿到出版社给他的第一笔版税收入15万元。
领到钱后,翟便跟妻子讲,他打算过两年开一家读书社,所以这笔钱不能动,要存在他个人账户上。
唐晓冰想拿出一部分贴补家用,翟不肯,唐只好作罢。
2001年l0月,唐晓冰产下一子。
由于身体不好.加上带孩子的支出,唐觉得日子紧张起来,于是她再次提出拿出l5万元的一部分贴补家用,翟仍不肯。
唐见翟如此不近情理,于2002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15万元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唐晓冰是否有权支配该财产?[分析]1.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翟明的作品虽于婚前完成,但l5万元的版税是在婚后取得,因此该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有权利支配。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本案中,唐晓冰和翟明对15万元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
法院应判决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唐晓冰享有对该财产的权利,翟明应以该项财产支付日常家庭生活的费用。
9、[案情]夏某与岳某于l990年经人介绍相识,l991年3月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