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补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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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甲方:(用地单位)
乙方:(被征占用林地单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提示:若乙方为自然人,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身份证号码。)
根据(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1.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
1.1征(占)用林地的位置:。
1.2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林地办有所有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
1.3征(占)用林地的面积:,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项目区现状图》。
1.4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二《林地情况调查表》。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提示: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
所有权,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占用存在期限,到期或者占用条件不具备了还要归还。
由于征用和占用含义不同,在一个合同中界定,填写合同的人应予注意。
2.占用林地的期限
甲方根据本合同占用乙方林地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其计算;占用期满,甲方将占用的林地归还乙方。甲方需要延长前述占地期限的,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甲方征(占)用乙方林地应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3.1林地补偿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林地补偿费按自治区征地统
一年产值的8倍为计算倍数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2.25万元/公顷计算。
3.2林木补偿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林木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有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株数计算。
3.3安置补助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安置补助费按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2倍为计费倍数计算,有林地补偿基数参照一等耕地按2.25万元/公顷计算。
3.4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新林计字〔2006〕50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有关植被恢复的规定,征占用有林地(一般防护林地)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8万元征收;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公顷10万元征收;
4.征(占)用林地各类补偿费用的支付
甲方在下列情形均具备之日起日内,支付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
4.1征(占)用林地已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4.2本合同正式签订;
4.3乙方将林地权属证书交由甲方保管。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后,该林地上附着的一切林木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和被征用林地的所有权者不得对其进行处置,并不得种植新的林木,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自行承担。
5.双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义务
5.1.1甲方负责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5.12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款项后,有权接管征用的林地,取得征(占)用林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
5.1.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征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
5.2乙方的权利义务
5.2.1乙方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明晰且无争议。
5.2.2本合同签订时,约定征用的征(占)用林地没有出租、出借、抵押、自行开发或者与第三人合作开发和经营的情形。
5.2.3乙方必须支持和配合甲方征(占)用林地的工作,对于第三人干扰、阻碍或破坏甲方征(占)用林地工作的,乙方有义务进行说服教育和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征(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