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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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关于社保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关于社保是什么法律规定的社保的法律依据是《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明确规定,我国建⽴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保险,⼯伤保险,失业保险,⽣育保险,但以个⼈名义只能参加养⽼和医疗保险,建⽴劳动关系后,公司有义务给职⼯买社保。

⼀、关于是什么法律规定的?社保是《中华⼈民共和国》规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条国家建⽴基本、基本、、、等制度,保障公民在年⽼、疾病、、失业、⽣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针,社会保险⽔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

县级以上⼈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持。

国家通过政策⽀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实⾏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健全社会保险基⾦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安全、有效运⾏。

县级以上⼈民政府采取措施,⿎励和⽀持社会各⽅⾯参与社会保险基⾦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作。

第⼋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付等⼯作。

第九条⼯会依法维护职⼯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监督。

⼆、公司未缴社保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政部门处⽋缴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保的规定有哪些(一)

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保的规定有哪些(一)

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保的规定有哪些(一)一、介绍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之一,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经济保障,确保他们在失业、退休、工伤等情况下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

二、基本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所实施的,以保障社会成员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特定社会保障待遇为目的的经济保障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具体规定1. 养老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确保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率由国家规定,并定期向养老保险基金缴纳。

2. 医疗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并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参保范围、费率等相关事项由国家规定。

3. 失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4. 工伤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保险机构,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 生育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时,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关于社保的法律

关于社保的法律

一、关于社保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每个级别都有涉及到社会保险的法律。

首先看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启动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有着重要意义。

宪法中占用了2条规定社会保障问题,可见社保事业的重要性。

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立法机关制订了复杂的社保法律体系。

如,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人力社保部、北京市人大、政府制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各种的条例、规定、办法、通知。

这些繁琐的法律都是我们社保行政行为依据,虽然,我们的工作人员没学过,没看过,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但是我们的行为都是依据这些法律作出的。

为什么我们能够做的合法呢,我们干工作是师父带出来的,因为领导监管出来的,是通过会议上传下达贯彻下来的。

但是这是不够的,我们不但要知道什么是对的,还要知道为什么这么做是对的。

起码应当了解掌握日常工作中的红头文件。

接触最多的正是效力最底层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就是各式各样的红头文件,应该说红头文件都是依据法律制定的,但也不乏有的时候红头文件的规定和法律并不一致甚至是相悖的,因为制定机关的失误或者法律的变更等等原因,如果在行政诉讼中,红头文件根本不能作为咱们行使行政行为的依据,最低也要在地方法规里面找到依据。

甚至很多时候,没有红头文件,市局一个电话,一个批示,咱们就按照要求办理了业务。

所以咱们业务人员要谨慎处理这种特殊的没有行为依据的交办业务(留存纸介档案),不管单位是否被行政诉讼,个人应该是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社保中心与工作人员的风险关系以上是我国的社保法律体系,如何将法律贯彻执行,就需要有执行法律的行政主体,社保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社保中心,因为法律授予了社保经办机构权力,社保中心的行政权利包括社保的登记、征缴、支付、稽查等等。

劳动合同关于社会保险的条款

劳动合同关于社会保险的条款

劳动合同关于社会保险的条款一、缔约双方约定,雇主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具体细则如下:1. 养老保险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基数和员工所属的社会保险缴费档次,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为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雇主应当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2. 医疗保险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为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雇主应当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3. 失业保险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为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雇主应当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并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4. 工伤保险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为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雇主应当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缴纳证明。

5. 生育保险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为女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雇主应当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并及时向女性劳动者提供生育保险缴纳证明。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1. 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权益,包括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保障。

劳动者有权了解并要求雇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 劳动者应对雇主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进行核对,并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如有异议,劳动者应及时向雇主提出,雇主有责任及时处理并解决。

3. 劳动者应按时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用,确保个人权益得到保障,并及时向雇主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合同关于社保的条款

劳务合同关于社保的条款

一、社会保险缴纳1.1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2 甲乙双方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

(2)乙方应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3 甲方在乙方入职后,应在乙方入职当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缴纳标准2.1 社会保险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1)基本养老保险:甲方应按照乙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乙方个人应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2)基本医疗保险:甲方应按照乙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乙方个人应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3)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甲方应按照乙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乙方个人不缴纳。

三、社会保险待遇3.1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确保乙方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能获得应有的保障。

3.2 乙方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享受以下社会保险待遇:(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失业保险待遇;(4)工伤保险待遇;(5)生育保险待遇。

四、社会保险变更与终止4.1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1)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发生变化;(2)乙方因故停工、休假或离职;(3)乙方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社会保险。

4.2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离职,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终止手续,并按规定支付乙方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违反社会保险规定5.1 如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补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如乙方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关于社会保险的条款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单位缴纳社保的相关问题,《劳动法》第七⼗⼆条作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都必须参加,⽤⼈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社保的,都是违法⾏为。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订⽴劳动合同。

”⼀、单位缴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第72条规定:“⽤⼈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

”1、《》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

2、《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第⼀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第四⼗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本条所称⽉⼯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4、如果⽤⼈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单位产⽣,可向机构申请仲裁。

(⼆)职⼯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例。

(1)职⼯缴纳按上年本⼈⽉平均⼯资确定,上年不满⼗⼆个⽉的按实际⽉平均,新参加⼯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资的60%,不得⾼于上年全省平均⼯资的300%。

(2)缴费⽐例28%(企业20、个⼈8%),10%(企业8%、个⼈2%),3%(企业2Z%、个⼈1%),和按⼯资总额的⼀定⽐例由企业全额缴纳。

职⼯应缴纳的社保由企业在职⼯应发⼯资中代扣代缴。

3、在职按社保规定享有待遇、、⽣育待遇,失业享有失业⾦。

缴费年限满15年,达法定,办理,享领和享有退休医保。

劳务合同民法典关于社保方面

劳务合同民法典关于社保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务合同在我国的劳动关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在劳务合同中,社保问题一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劳务合同中关于社保方面的内容进行梳理。

一、劳务合同中社保缴纳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劳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内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在社保缴纳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务合同中社保缴纳的义务1. 劳务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 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劳务合同中社保缴纳的争议解决1. 劳务合同中,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劳务合同中,如劳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依法要求劳动者补缴。

3. 劳务合同中,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社保缴纳发生争议,可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劳务合同中社保缴纳的特殊情况1. 劳务合同期限较短,如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免缴社保。

但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劳务合同中,如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总之,在劳务合同中,社保缴纳问题至关重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对于劳务合同中关于社保缴纳的争议,应及时依法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保缴纳有没有时效限制

社保缴纳有没有时效限制
2020
有没有时效限制?
你不知道的那些事
01 不受时效限制的理由 目 0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观 点 录 03 人 社 部 观 点
04 全国人大法工委观点
01
不受时效限制的理由
劳动法从业者都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的 仲裁时效为1年,劳动监察追溯时效 为2年,实践中处理社保争议的机构 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或税务机关。今天就来看看不
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 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 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 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 为,一般按照《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 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 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 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 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 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 按程序进行受理。
(五)欠缴社保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 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 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参 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最终可能影响 社会稳定。因此,应该高度重视欠 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保证社 保基金应收尽收。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 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 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 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 也按程序进行受理。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 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 情况”,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 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于社保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关于社保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关于社保是什么法律规定的?社保《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出台的⼀系列法规和解释来规定的,国家对于社保的办理和使⽤情况出台了⼀系列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的办理也是需要基于上述规定来进⾏适⽤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定。

⼀、是什么法律规定的?社保《》以及国家出台的⼀系列和解释来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建⽴基本、基本、、、等制度,保障公民在年⽼、疾病、、失业、⽣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针,社会保险⽔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相适应。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法》对于养⽼保险的规定第⼗条 职⼯应当参加基本养⽼保险,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基本养⽼保险,由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养⽼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条 基本养⽼保险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保险基⾦由⽤⼈单位和个⼈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总额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

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资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个⼈账户。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分别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和个⼈账户。

第⼗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参加基本养⽼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保险基⾦出现⽀付不⾜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四条 个⼈账户不得提前⽀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河北省社保退费具体流程的法律条文

河北省社保退费具体流程的法律条文

河北省社保退费具体流程的法律条文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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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关于社保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关于社保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一、女性退休年龄多少岁法律常识:国家法定的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

如果女员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满45周岁就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是满45周岁退休。

所以女性的退休年龄基本在45到55周岁之间。

法律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妇女退休年龄一般是多少岁一、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法定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一)干部:D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人社厅发〔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有效解决中加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加两国政府通过多轮谈判于2015年4月2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加拿大就业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

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协定》主要内容(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拿大为老年保障法案及据此制定的法规、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及据此制定的法规。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加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

指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该雇佣关系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在雇佣期间被其雇主派到加拿大领土上工作的人员。

2.自雇人员。

指在中国领土上居住,在加拿大或中加两国领土上为自己工作的人员。

3.在船舶和航空器上的雇员。

4.政府雇员。

指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并受雇于中央、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往加拿大领土上工作的人员。

5.例外。

中加两国主管机关可对任意个人或人群就适用《协定》第五条至第八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加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加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社保缴费法律依据

社保缴费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养老保险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上述法规第十二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数据: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15元)(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上述意见第十条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第十条:为保证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对此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缴费比例一步调整到位,从2006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按照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依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执行(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依据上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境外企业驻昆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4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1-4章

1:公民: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中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劳动:劳动产生劳动力,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

特征如下①与劳动者不可分割②是生产要素具有商品属性,是特殊商品。

4: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年满16周岁的公民。

5:劳动者的权利义务:①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 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②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劳动是公2:法律:基于统治阶级意志制定和认可的,依特殊程序直盯盯,依托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法律特征:①统治阶级意志反映②规定人对物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义务③法律主体间权利义务相互依托上的公平性④科学性在于假定处理制裁的逻辑⑤国家强制实施4:法律的内容和体系: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

劳动法和保障法属于社会法范畴。

1:法律科学价值:①让人透过现象看本质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规范人的意图和行为,告诉人们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③用严谨的法律规范来预测人们的行为,法官的判决, 以及追究责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

2:三元法律机构:一元即公法上的权利渗透到一切领域,如刑法体系。

二元即公法与私法,如民法与刑法分离。

三元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存在,社会法就是三元法律结构。

3:社会法:调整发生在公法和私法领域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①调整对象是群体或者集体之间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宗旨是维护社会群体利益协调群体之间 利益③基本原则是维护公平和谐社会关系,消除歧视,创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④运行机制包括合同协议进行的结社自治对话合作。

社保相关地法律、行政法规、政策

社保相关地法律、行政法规、政策

社保相关的法律名称规定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目前无修订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目前无修订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

浅谈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律意识
重视、遵守和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观念。主要 反映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现行法律的 理解和评价,表现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规则意识 程序意识 效力意识 补丁意识
关于法律位阶 《立法法》对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 (一)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 (三)同类型的立法根据其立法主体的地位确立法律位阶关系 (四)权力机关)及其组成的常设机构之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性文 件效力等级高于其常设机构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3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公务员法200611施行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811施行劳动合同法200811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施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11施行2010年社会保险法201171施行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201111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71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施行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施行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811施行劳动合同法200811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施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11施行2010年社会保险法201171施行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201111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71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施行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施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简况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在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下不断探索研究和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促进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职业培训人事人才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地方制度体系并于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进入新的阶段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一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成都实际具有成都特色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法规体系

关于社保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社保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社保法律条⽂的规定是什么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应在⾃⽤⼯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未能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

⼀、关于法律条⽂的规定是什么内要购买社保。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第五⼗⼋条,⽤⼈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政部门处⽋缴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遇上不买社保情况可以去当地⼈社局举报。

⼆、社保缴纳流程是怎样的1、去社保局开户。

准备好开户资料,去当地社保局开户,⼀般找到社保局开户服务窗⼝办理。

所需资料有:副本复印件1份(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盖公章)、法定代表⼈正反两⾯的复印件1份(盖公章)、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盖公章)2、去社保局拿员⼯社保申报核定表。

在确定公司缴纳社保⼈员⼈数没有变动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在每个⽉的15号之后去社保局拿。

3、去地税局换税收缴款书。

拿到社保费申报核定表去地税局貌似可以直接现⾦缴款、或者是刷卡,也可以去⼯⾏打钱缴款。

4、去公司开户银⾏缴款,去公司开户银⾏需凭税收缴款书缴款。

三、社保缴纳基数怎么算⼀般以上⼀年度本⼈收⼊为缴费基数。

1、职⼯⼯资收⼊⾼于当地上年度职⼯平均⼯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资收⼊低于当地上⼀年职⼯平均⼯资60%的,以当地上⼀年职⼯平均⼯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资收⼊⽆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职⼯平均⼯资为缴费⼯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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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为员工投保,是违法行为。

问题1:如果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假如员工生病住院,能否要求公司赔偿?解答:可以。

如果公司不理会的话,可以到当地社保劳动检查部门去举报,他们就会立案。

另外,手头有你在该公司工作的证据(工资表、考勤表复印件等)对你更有利一些:)祝你成功!问题2:要是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员工要求辞职,并且公司没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该怎么补偿。

解答:劳动仲裁解决此事!完全可以胜诉。

随时可以申请的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支付加班工资3、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随时离职。

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任何工资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

当然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最好的证据法律依据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过了试用期公司还不给员工买保险,只要员工提出补缴,公司就必须补缴和缴纳滞纳金。

不但如此,员工可以以公司不缴纳社保为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联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根据你进入公司的年数来算,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部分算作一年,不满6个月的赔偿半个月工资。

所以公司要补偿你一个月工资,并且缴纳所有的社会保险问题3:公司不帮员工买社保,怎样要求公司赔偿?解答:1、要求公司补交进入公司以来的社保,并且要求相应补偿金。

2、首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如工资条(最为重要)、考勤记录、工作证、人证物证等。

3、公司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问题4:一般公司给员工买哪几项社会保险?还是必须强制五险一金全买?解答:国家强制性企业缴纳的只有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三险”是企业与职工按比例共同缴纳的。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企业为职工上的福利性保险,是企业完全出资自行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团体,都必须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过城镇民营企业落实的不太好,住房公积金有在一入职就给上的,也有在入职后六个月才给上的。

住房公积金也不是国家强制的,也是企业给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是住房货币化的一种分配形式。

所以,您的公司给您缴纳“四险”,您要看明情况,如果您是城镇户口只上“四险”就是违反规定的;如果您的公司是城镇民营公司或集体公司就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

因为公司办理社保是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中心审批的,所以企业一般不会落缴国家强制的那“三大险”。

企业不给员工买社保法律后果是什么?(1)公司应当为职工补交社保,劳动局也可以对公司进行处罚;(2)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所谓协议书本身就是违法国家规定的,它是无效的。

律师还分析说:由于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行为不能对抗国家的社保征收制度。

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上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具有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由其承担来抗辩,是不成立的。

单买工伤保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代办社保,代办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

对于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支出的,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伤时企业须担责,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发生工伤的风险呢?《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规范时代。

在此之前,仍有一些用工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专家指出,即使是劳动者自愿提出并与企业签订协议,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仍不免除工伤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劳动者可提出仲裁,要求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经济补偿金请求。

如果企业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离职时,将存在赔偿风险。

二是发生工伤时,企业风险最大。

未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时,企业须承担责任。

可能因此承担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医疗费用。

三是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企业无追偿权。

如果工伤为第三人造成,企业已缴纳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则无权向第三方追偿,企业将承担此次后果。

因此,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企业的保护。

对于工伤问题,律师提醒HR,关于如何界定何种情况属于工伤范畴,应尽量从员工利益出发,将相关材料递交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来鉴定,既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也能避免纠纷。

另外,对于非全日制、自由职业、兼职人员等,企业一定要注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可以同时由多家单位共同缴纳。

当发生工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裁决由哪一家企业来承担责任。

公司应该怎样给员工买社保?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基本程序1、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表内各栏加盖公章。

(一式二份)2、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附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法人身份复印件。

3、将本单位参保人员按(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各栏要求填写准确。

(一式二份)。

4、养老保险征收比例:从2004年元月份开始施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23%下调至22%,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高至7%。

总的缴费比例不变。

外企、私营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仍为20%,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高至7%。

外来务工人员,总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个体流动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6%调高至7%,总的缴费比例仍为20%。

5、缴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类补助),职工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按60%缴费,高于社平工资60%按实际工资缴费。

缴费工资最高封顶数为社平工资三倍。

6、根据单位填报,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产生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应收应付帐。

7、养老金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或邮局统一发放。

8、养老征收由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间在每月初。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20日办理各项异动业务。

10、参保单位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在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每月1至20日)及时办理手续。

增加减少人员需填写“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减少人员必须出示本人辞职报告并鉴章。

11、每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月初)到所在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否则不能办理调动、停保、转移、等劳动关系业务。

1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年七月根据统计局公布的社平工资进行调整。

13、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1719元,月平均工资为976.6元2004年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最低数为586元,最高封顶数为2929.8元。

14、参保单位应在每年二月份到参保地领取缴费工资申报表。

公司少给员工缴社保法院判令应按约定工资缴纳公司少给员工缴纳社保金,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补缴少缴的社保金,并获得了劳动仲裁的支持,而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决定,诉请法院要求按照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补缴社保金。

日前,上海市闵行法院依法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同王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间为七个月,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并约定每月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合计3000元。

在三个月的工作试用期间,公司每个月给王先生发2500元,从第四个月开始,每个月发3000元。

合同期满后,王先生同公司终结劳动关系,他发现公司是按缴费基数2000元的标准为他缴付前六个月的社保金,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缴费基数3000元的标准为他补缴社保金2793.60元,这一要求获得了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

该公司不服该仲裁决定,诉请法院要求按缴费基数2500元的标准为王先生补缴前六个月期间少缴的社保金。

王先生辩称,双方没有约定过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根据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间工资均为3000元,所以公司应按缴费基数3,000元支付他社保金,故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不满一年,但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不符合有关规定,故试用期应为一个月;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工资,仅明确了王先生每月的基本工资700元、岗位津贴2300元;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聘人员关于试用期工资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合意形成,故公司主张前六个月应按缴费基数2500元为王先生缴纳社保金的理由,法院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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