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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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2013-12-26 18:28:06外部监事工作制度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外部监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外部监事达不到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聘任第九条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

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公司治理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1.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人民银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监发[2012]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使用说明为了更好地方便您的理解和使用,发挥本文档的价值,请在使用本模版之前仔细阅读以下说明:本模版为根据一般情况制定或编写的常规模版;使用过程中请根据结合您的客观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档为word格式,您可以放心修改使用。

希望本文档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使用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颁布日期】2002.06.04 【实施日期】2002.06.04【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一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

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

银行监事会工作职责
银行监事会是执行银行监事职能的机构,它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运营等方面。

监事会要定期审查和评估银行的经营情况,确保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进行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2. 监督董事会的工作:监事会对银行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确保董事会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依法行事。

监事会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事会对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包括董事长、行长等。

监事会要评估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确保他们履行职责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

4. 决定公司治理事项:监事会要制定银行的公司治理规则和制度,包括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设置和运作等。

并且,监事会要对公司治理及相关制度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5. 监督股东大会的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股东大会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保护股东权益,设立独立的监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与股东大会的沟通和协调。

总之,银行监事会的工作职责是保障银行合规运营和稳健发展的核心职能,旨在保护银行的股东权益和广大客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工作职责,理顺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有效保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行《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及本行《章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职责,独立、公正、勤勉地对本行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制度对本行全体监事以及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全体监事必须按此制度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监事会职责第四条依据本行《章程》,本行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二)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三)要求董事、行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九)提请股东大会罢免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和监事;(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信息沟通第五条信息沟通的渠道。

为切实履行监事会职责,更好地开展监事会工作,本行监事会在本行稽核审计部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由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高管层、董事会之间建立制度化的日常联系,并按《章程》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收集、传递、沟通、反馈、整理、保管有关监督信息。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指引。

[1]第一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一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在我国推行注册外部监督师制度

在我国推行注册外部监督师制度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34·2012.12下旬【摘要】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在目前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本文认为,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要职业化、注册化,可以统一为注册外部监督师,增加它们相对于大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独立性,提高专业性。

在中国推行注册外部监督师制度,需要法律法规等政策配套,需要系统设计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注册外部监督师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业化注册化聂新田(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管理学院武汉430065)试论在我国推行注册外部监督师制度一、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的缺陷1.独立董事的概念及制度缺陷。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是我国为完善公司治理从西方引入的“舶来品”。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公司的董事至少需要40%的独立人士担任。

随后独立董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律所采用。

我国《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控股股东之间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

独立董事的首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并在董事会独立地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其次才是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

但是,公司实践已经证明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在严重缺陷,独立董事难以行使监督职能及难以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提名和任免方面来看,由于“一股独大”,绝大部分公司的独立董事实际上是由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产生的,这种条件下出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往往与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实权人物有很深的私交,从源头上独立董事就不独立。

从独立董事本身条件来看,独立董事大都是社会贤达,比如高校教授、高级会计或法律事务所合伙人、其他公司高管等。

其自身有专职工作,独立董事工作只是他们的兼职,甚至有些人还身兼3~5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或有大量的其他社会兼职,其可能很难保证从事独立董事工作所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制度

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制度

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的监督作用,促进银行稳健经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委托对银行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

第三条监事会负责外部审计委托事宜,监事会办公室为牵头部室,银行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审计委托第四条外部审计机构准入。

要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外审机构的准入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二)具有与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及专业胜任能力;(四)熟悉金融法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整理、汇总,归档保存。

第六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三)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第三章审计质量控制第七条监事会办公室要对外部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了解,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为外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提供便利。

第八条与外审机构充分沟通,了解审计进展情况,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告监事会、董事会及监管机构。

第九条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要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

银行监事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银行监事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青*银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各一名,外部监事出任的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监督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S)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承当监督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安排、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与职责:(一)负责拟定和组织对本行财务活动、经营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具体方案和活动;(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的发展战略;(S)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的方案;(四)负责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五)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外部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内部审计检查报告等进行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六)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七)监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银行外部监事兼职制度范本

银行外部监事兼职制度范本

银行外部监事兼职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国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银行内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部监事,是指不在银行内部任职,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和监督职责的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能够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银行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应当设立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第五条外部监事可以兼职,但需确保在履行外部监事职责时能够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方式第六条外部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七条外部监事的产生方式:(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二)董事会提名产生;(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外部监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三、外部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外部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二)查阅银行及相关单位的财务报表、资料和文件;(三)向银行及相关单位提出询问和调查;(四)获得银行支付的薪酬和费用;(五)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外部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忠实履行监事职责,维护银行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保密银行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三)不得利用外部监事的地位谋取私利;(四)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外部监事的兼职管理第十一条外部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其他职务或业务的影响。

第十二条外部监事兼职时,应当向银行披露其兼职情况,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外部监事的兼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外部监事能够有效履行监事职责。

银行外部监事报告制度范本

银行外部监事报告制度范本

银行外部监事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监事会外部监督职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外部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银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外部监事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银行稳健发展。

二、外部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第四条外部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监事。

外部监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独立性。

第五条外部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成员相同,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外部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外部监事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

外部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协调外部监事会工作,对外部监事会决议承担主要责任。

三、外部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外部监事会对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是否依法合规经营,是否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是否诚实守信,是否存在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三)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是否充分披露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报告银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四)评价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外部监事会具有以下权限:(一)参加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会议,了解银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二)查阅银行的财务报表、决策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资料;(三)与银行内部监事、部门负责人、员工等进行沟通交流,了解银行内部情况;(四)向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提出询问、建议和意见;(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和建议。

四、外部监事会的运作程序第九条外部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特别会议。

外部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议程、决议等事项,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对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暂行规定

银行对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暂行规定

银行对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xx银行对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对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立健全整改程序和机制,提高整改效果,确保检查发现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本规定根据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本规定所称的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主要是指外部监管部门对x银行(含各级分支机构)实施的各类监管检查和x银行系统内部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内外部监管检查”)。

接受外部监管和内部检查的各级分支机构(含各部门)称为被检查单位。

外部监管包括___(含其分支机构,简称___,其他同)、___、___、财政部、监事会等外部监管部门对x银行开展的各类业务监管检查。

外部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检查报告、监管报告、发现事实确认书、监管意见、检查通报、检查处理决定等统称为外部监管报告。

内部检查包括x银行各级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自律监管检查和内部监督部门(含审计、监察等,下同)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

内部检查后形成的各类检查报告统称为内部检查报告。

整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分级管理、责任追究、标本兼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利用内外部监管检查报告的成果,确保检查发现问题得以纠正和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x银行各级行(含各部门,下同)落实内外部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度。

整改工作的主体是内外部监管检查报告中指出存在问题的各级行和业务部门(简称“整改单位”)。

各级行行长对整改工作负总责,负责研究和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办人员,专职抓好整改工作。

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按照职责权限,整改工作实行各级行部门负责制。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事项,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合力抓好整改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整改问题的核实和落实整改;审计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处理;监察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人事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实施人事方面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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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的规范运作,根据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

第二章外部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担任外部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备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四条外部监事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本行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成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在本行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六条本行聘请的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产生、任职和免职第七条本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外部监事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
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监事会提请罢免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外部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外部监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

外部监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外部监事陈述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监事会做出是否批准外部监事辞职的决定。

在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批准外部监事辞职前,外部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外部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外部监事辞职后,监事会中外部监事人数少于2名的,外部
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外部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外部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监事会若设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行2名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十八条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外部监事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与本行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外部监事及拟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任前辅导及培训。

第五章外部监事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外部监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外部监事提供以下必要的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外部监事享有与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外部监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外部监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行应当给予外部监事适当的报酬和津贴。

报酬和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外部监事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的人员取得额外其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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