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关系的特点及其与民事关系的异同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4页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4页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都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它们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两种法律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性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主体,行为目的是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深入发展。
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权益关系、人身权利关系以及侵权责任关系等。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商事法律行为是以经营者为主体,通过订立契约、买卖、租赁、担保等方式来实现约定的商业目标或者增加经济收益。
商事法律行为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是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交易、加速社会发展和增强国家竞争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主要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家庭关系等方面。
例如,签订合同,或遗嘱继承等。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结果的真实性、义务的履行以及费用的支付等问题,主要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决定。
商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则是涉及到经济交易,例如订单、销售合同、借贷合同等。
商事法律行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才能够在业务中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损失。
三、司法保护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两种法律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当法律争议发生时,两种法律行为受到的司法保护却是有所区别的。
对于商事法律行为,当涉及到违约、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商业纠纷时,法院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这种审理具有强制性。
在处理商业法律纠纷时,法院会引用相关的商业法律规定,例如贸易法、海关法等,同时,还会鉴定证明商业交易的实质关系以及各方的法定权益。
当然,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纠纷处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采取和商事法律行为纠纷处理相似的方式,但是判决结果和结果处理方式会与商事法律行为纠纷处理存在所不同之处。
在判决民事法律纠纷时,法院会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仅仅基于一般的商业规范。
浅析商行为通则和民法通则的异同
商法作业浅析商行为通则和民法通则的联系与区别学院:班级:姓名:学号:浅析商行为通则和民法通则的联系与区别关于商行为和民法行为,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行为是和民事行为对立的,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商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的,我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商法是作为民法的一个范畴,在立法观点上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
在我国绝大多数学者都承认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对于商法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学界则存在较大争议。
但是随着我国商法理论的加强,并且商法学界将商行为独立来看,承认商法的独立性,制定《商事通则》也具有迫切性,因为商人的营利行为具有不同于民事行为的性质,需要适用特殊的规则,因而具有独立于民事行为进行特别调整的必要性。
下文就是对于商行为通则和民法通则进行比较。
一、民法通则与商行为通则的内容民法通则我国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附则的相关内容。
商行为通则的内容,通说认为主要涉及商事主体、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事代理等内容。
二、商行为通则和民法通则的对比(一)相同点1、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而依商法学者之通说,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行为而形成的民事关系,商事关系的主体一定是平等的,其性质主要是财产关系,而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者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个人之间的关系,2、都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
公法维护的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宏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为国家干预原则。
私法维护的是社会个体的微观利益,其调整原则为意思自治原则。
商行为通则和民法通则中的行为都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即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则商行为与民事行为成立,商行为与民事行为都是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合法作为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
商主体行为和民主体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2018年第12期课程质量标准是规定某一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实施建议的教学指导性文件。
它相对于人才培养计划是详细的、具体的。
该标准除了需要掌握本课程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要求外,更需要明确为学生持续发展应该着力培养的核心能力与素养的落实方案。
所以新的标准应该从培养目标的设置,到实施建议与考核评价均应提出具体的可行方案。
例如,在课程目标中除了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外还应提出素质目标。
在实施建议中,除了技术能力培养方法建议外,还应该提出关于收集资料、获取信息能力的具体实施参考方法,或者提出通过小组活动、互动活动等手段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与团队合作能力,提出通过专业英文单词比赛、短文翻译、英语演讲等手段培养学生的外语能力等等。
在考核评价中除了具体地对学生操作步骤、动作规范、报告模板进行考核外,还应对学生的个人着装、场地5S、工作态度、同学合作、师生沟通等方面进行引导与考核。
3.3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效果,提高新时代高职学生核心素养相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模式,引发不同的学习态度,导致不同的教学效果,最终培养不同的学生素养。
新的教学模式应该由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满足“00后”学生的独特个性需要,促进每个学生的核心素养的发展。
第一,要明确每名学生都是独一无二,有自己独特个性的,开展所有教学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根据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其核心素养。
第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多样化的新型教学方式,实现因材施教。
例如: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微课教学、翻转课堂等等,实现自主学习、个性化学习。
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多采用体验、启发、案例、探究、讨论、情境等互动、合作、分享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交流、合作、语言表达等非应用技术能力。
通过这些创新教学模式,最终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4结论随着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高职学院面临的人才培养挑战越来越大,结合学生核心素质培养计划,如何培养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关系高职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生存的重要课题。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doc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doc商事法律行为是指经济组织中的各种衍生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商业贸易、公司法律关系、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法律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借款、租赁、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行为。
本文将对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比较。
一、婚姻与商业合同之间的差别在婚姻方面,民事法律行为经常被用于约束婚姻关系,包括婚前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等方面。
与之相比,在商事领域中,商业合同则是所有商事法律行为的基础,主要以书面形式签署。
在商业合同中,各方必须表明其权利和义务,一旦签署,必须遵守其内容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金融与借贷之间的差别金融证券是商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交易、股票发行、证券投资等方面。
而借贷则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通常以签署书面合同的形式发生。
在金融领域中,各个参与方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法规并承担违规行为的后果。
在借贷方面,各方必须遵守贷款协议并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公司管理与私人关系的差别在商事法律行为中,公司法律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公司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公司管理、股权关系等方面。
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私人关系则是一个中心话题。
私人关系涉及到各种协议、借贷、租赁、物业拥有权等方面。
四、合同法规定在商事领域中的规定在商事法律行为领域中,合同法是最重要的法规之一。
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问责机制、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中各种条款的有效性等问题。
在民事法律行为领域中,合同法也是一个重要的法规。
但是,与商事领域不同的是,合同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更多地涉及到私人的关系。
总的来说,商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许多差异。
商事法律行为涉及到商业合同、金融证券、公司管理等方面,而民事法律行为则主要涉及私人关系。
此外,在商事法律行为领域中,合同法规定合同方面的问题,而在民事领域中则涉及私人关系方面的问题。
论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性3
论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性摘要:商行为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不同国家商法对商行为概念的界定有所不同。
近年来,商行为这一概念逐渐成为商法学界的主流概念,不过商法学界关于商行为的概念界定并不统一。
本文分析了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进而通过我国商行为的现状探求了商行为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商行为民事行为商事通则在民商分立制的国家,“商事行为系与民事行为对立,商事行为,须受商法法典及其特别法习惯法的支配;民事行为则受民法法典及其特别法习惯法的支配,此两种行为,虽同属法律行为,但在商事行为上,称之为‘商行为’,在民事行为,则称之为法律行为,其行为所生法律上之效果,却彼此互异”;在民商合一制国家或地区,“向来所称之商事,是属于民事的范围,而与所谓狭义的民事行为对立,不论商事行为或狭义的民事行为,皆属民法上的法律行为,除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外,其行为所生法律上之效果,则彼此相同”。
因此,承认商行为的独立于民事行为,从某种角度而言,是为了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因为商人的营利行为具有不同于民事行为的性质,需要适用特殊的规则,因而具有独立于民事行为进行特别调整的必要性。
一、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联系首先,两者都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
两者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个人之间的关系,以确定私权并保障其实现为己任。
然后,商行为是与民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都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领域。
作为民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因此,在这一点上,商法与民法的意思表示含义应该是相同。
其次,无论是商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其构成都必须具备主体的资格这一要件。
无合格的主体即无商行为和民事行为。
最后,商行为与民事行为都是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合法作为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标准。
民事与商事
民事与商事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
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
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
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象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
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所处里的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事务。
第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
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进行调整。
因此,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要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与技术性。
第四,民法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出自于变化多端、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商业活动习惯。
所以,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稳定的、多变的。
与此相反,民法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就会导致法律安全受到消极影响。
而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解释方法不同,要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
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合同与商业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合同与商业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在进行民事合同和商业合同的对比与联系时,需要明确两者的定义和作用。
民事合同是指为了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合同,涉及到个人、家庭、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易活动。
商业合同则是指为了达成商业交易的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常见于商业活动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以下将从各个方面对民事合同和商业合同的区别与联系进行分析。
一、法定规定与特殊协商:民事合同的订立主要以民法等法律规定为基础,受法定规定的制约较多。
商业合同则更侧重于双方实际的协商和约定,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更灵活地满足商业交易的需求。
二、交易主体的不同:民事合同常涉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易,例如购房合同、婚姻合同等。
而商业合同则主要由企业或商业主体之间进行,包括采购合同、合资合作协议等。
三、合同目的的差异: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合法权益,通常以私人目的为出发点。
商业合同则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和商业目标,以盈利为目的,关注商业交易的经济效益。
四、法律责任的不同:在违约或产生纠纷时,民事合同双方常依据民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追究。
而商业合同的违约纠纷,则更常使用商事仲裁、诉讼等商业纠纷解决方式,受商法的规定和商业惯例的影响更大。
五、交易规模与复杂程度:商业合同通常涉及到更大的交易规模和更复杂的交易内容,涉及的合同条款较多,包括交付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诸多方面。
而民事合同相对较为简单,合同条款相对较少。
六、诚信原则的不同:在商业合同中,根据商业行为的特殊性,存在着商业诚信原则的要求,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维护商业伙伴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商业交易的稳定。
而在民事合同中,诚实守信也是基本原则,但不强调商业行为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民事合同与商业合同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一些联系。
它们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都需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侧重于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都需要遵守合同约定,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商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理念之比较
商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理念之比较商事审判与民事审判都是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程序。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事案件涉及到私人关系或者个体之间的法律纠纷,而商事案件则主要涉及到企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商事审判与民事审判之间有一些不同之处,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探讨。
一、审判角度不同商事审判拥有独立的法官专门负责商事案件的审理,从而形成了一支商事法官的队伍。
与此相似,民事审判也拥有专职的审判人员。
不过,由于商事领域的专业性较强,商事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注重企业运营和法律条文的结合。
而民事领域则则相对比较灵活,法官们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各种需求,平衡利益,判断公正。
所以在审判的角度上,商事法官和民事法官的理念和受理审判的方式也有差别。
二、法律适用与超时救援原则的运用不同商事审判通常比民事审判更加侧重于法律的适用和匹配性。
在商事案件中,法律的精细化程度和政策导向的实践性往往会对案件的判决有较强的影响。
四个法庭应该在合同、招标、债务返还等法律纠纷中经常应用。
特别是当出现多项法律规定的时候,商事法官会选取符合当事人利益保护以及期望的法律条款予以参照,给予当事人更合理的判决。
而在民事审判中,法官需要在各方面的法律条款和各种司法解释的矛盾龟裂面前做出自己的判决,为设立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服务。
另外,商事审判流程中也不同于民事审判在运用超时救援原则时对时间的管控。
商事审判人员在工作之余,经常会接受相关案例或者从业人员的建议,进行与平时同样浓度的投入,以追求创造的灵活性和协调性。
而在民事案件中,超时救援原则涉及区别性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去进行综合评估。
它也不仅仅是地主非商人的支持,因此在这一点上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均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语言表达的特点不同商事审判中,流程比较规范化,其中包括条款的标准化、办案的流程化、语言措辞的规范化等。
该流程拥有一套独立的法律词汇体系,因此商事法官在商事案件审判当中即使面对复杂的合同条款,也能够以较为规范的工具和语言进行描述分析。
问题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有何不同呢
二、商行为的分类
1.双方商事行为和单方商事行为
2.绝对商事行为和相对商事行为
3.基本商事行为和附属商事行为
4.纯然商事行为和推定商事行为
引例:商场免费自助寄存柜纠纷案
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 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 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 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 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 柜,遂求助于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 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 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 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 事后,原告曾与被告交涉未果,遂起诉被告,认为被 告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原告 钱物遗失,要求被告赔偿5310元。被告则辩称原告所提供 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被告处寄包并遗失人民币5310元,且
案件焦点:双方当事人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上海大润发有 限公司杨浦店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 柜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 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上海大润发 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被告上海 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向原告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 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 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 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 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须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 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自助寄 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 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
论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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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行 为 明显不 同于 一般 民事 法律行 为 , 有 自己的独 立 性 。 文指 出对 商行为 的科 学界 定 以及 商行 为 的独立 性 的 具 本 商行 为 民事行 为 独立 性
护交易的迅捷与安全,交 易行为 的效果 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 准, 无需探求实质和真意 。商行为完成后, 原则上表意人不得 以意思
表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之撤销或无效。
自 谋求 自身的利 益, 却能使每一人都有得益。但如果交换是等价的, 即意味着 该交易是相等的 , 就意味着双方在交易中没有得到好处。 所
性。 市场经济制度的运行符合 了商行为的本性, 它承认 了个人最清楚 自己的需求: 需要什 么和生产什么 以及怎样生产 。 ( 营利的非等价性 二) 在买者和卖者之间 的自愿交易中, 即在 自由市场上 , 人们都在各
但是, 商行为 以经济效用为主要 目的, 其规定带有明显的技术性, 为维
( ) 二 商行为与民事行 为的生效要件不同
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 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 为能力: 须 意思表示真实; 须标 的合法 : 的须可能和确定等四项 。 标 但是 , 商法为 促进交易的迅捷 与安全 , 民法上的个别生效要件作 出了变更。 对 这些
变更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 一是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 。关于行为 能力, 商法重视对商主体 的资格审查 , 特别是商事营业能力的审查。
别, 从而肯定商行为的独立性 , 商事通则》 为《 的创建提供理论支持 。
浅析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两者之间的区别
浅析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两者之间的区别【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不断扩大,代理制度也随之逐渐的发展起来。
在现代商品化经济中,无论是在民法还是在商法之中,代理制度都是十分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
本文通过分别介绍民事代理及商事代理的相关概念和适用范围,分析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在特征、依据、目的、资格及主体方面的区别,借此为完善我国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奠定基础。
【关键词】民事代理;商事代理;区别一、民事代理的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一)民事代理概念民事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赋予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共同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把民事代理看成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构成主要是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只能是被代理人所赋予的代理范围而为之;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二)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民事代理的主要适用范围有:(1)民事代理只能适用与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之内。
属于非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可以行使民事代理;(2)民事代理只能适用于可进行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当事人如属特定的人身、特定的身份或特定的法律保密资格的,其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够适用于使用民事代理。
二、商事代理的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一)商事代理概念商事代理是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让商事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身的名义或者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卖或买的服务,其最终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所有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行为。
明确商事代理的概念,还首先应把“商事”与“代理”两个要素分手入手。
商事,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它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是指一切适应法律规定的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业性活动。
商者,是指具体以营利为目的;事者,是指职业性的具体活动。
商事概念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商品买卖事项,它还包括了货运、仓储、保险等行业,一切能与进行商品交换而产生营利性的行为。
因此,随着商事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内涵亦在不断的演变、丰富。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不同
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
商事行为是商法之中重要的概念,正确认识商事行为对于商法学习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进行对比。
一、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定义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商业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包涵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民法中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为民事行为而定。
这些行为之所以成为商事行为,非本身包含特殊的内容,而是因其行为者的主观目的是基于营利,换言之,买卖,运输等行为,一般情况下为之属民事行为,而当以营利为目的为之时则构成商事行为。
因此传统商法中的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之区别,不在于行为的客观内容和表现,而在于行为者的主观意图。
因此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说,商事行为就是营利性的民事行为。
二、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主体商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商主体因而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
故其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性,即主体的“自由与平等”性。
但它又有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性。
具体来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因而“独立与自由”便是民法的终极价值,在民法的规范下,各民事主体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同于封建社会中人与人的“新关系”,它突出的表现为,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主体(人格独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主体(人格平等)。
而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商事法,“安全与效率”便成了其终极价值。
在其规范下的商事主体们以追求营利作为他们的最高目标。
与此相适应,为了保障整个市场秩序的建立与良性运转,商事法对进入市场的主体都进行了严格限制。
实行对当事人严格义务和责任规定的严格责任主义。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学理上,商事行为概念是指商人资本的经营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本文重点讨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以及商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商行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正文: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
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
商行为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即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活动,即主观商行为。
因此,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或称为营业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具体有以下几点区别: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商事法律主体的比较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果按照广义来说当然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内,商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定义也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能够实行商事法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但是在如何确立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概念上划分的依据却不同。
商事法律主体具有商人性。
比较民法与商法论商法的独立性
比较民法与商法论商法的独立性1、商事与民事的联系与区别(1)商事与民事的联系顾名思义,商业是指商业事务。
商业应包括现代社会中与交易、服务、生产等领域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交换和流通,还包括当代社会大量的服务和生产经济活动。
其覆盖范围远远超出了以直接媒体交易行为为核心的传统所谓行为体系,而是以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为核心,组织和行为的综合体系结构。
因此,其标的物从传统的动产和有形财产发展到今天的不动产、无形财产、票据、证券、知识产权等,可以成为业务标的物;其行为已经从买卖、代理、票据、运输、保险、海上商业等发展到今天的信托、证券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交易等,可以不同程度地成为商业行为的一部分;其主体由自然人发展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企业成为主要经营主体。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兴产业,如信息产业和其他高科技产业,将继续加入业务范围,使业务领域不断扩大。
互联网上的生物基因、信息和技术可以成为商业目标。
因此,企业的类别决不是固定和封闭的,它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发展和进步应该是这类业务的最基本特征。
民政,顾名思义,是指民政或民政。
其内涵应包括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民政事务或民政事务。
这是一件以人为中心的事情。
(2)商务与民事的区别(1)不同的价值取向商事与民政属于私事范畴,但两者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差异。
最具代表性的区别在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与和谐,即公平优先于效率等;企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利益,其基本要求是利益优先于公平和其他。
换句话说,商业活动追求经济利益,而民事活动追求平等与和谐。
也就是说,民事活动追求静态和谐,而商业活动追求动态收购。
商业和民事活动价值取向的差异不仅表明商业和民事具有不同的目的和追求,而且表明商业和公民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价值。
(2)不同的后果由于民事活动追求静态和谐,而商业活动追求动态获取,商业活动的手段很可能导致不和谐甚至纠纷和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活动不会产生纠纷和矛盾,但商业活动比民事活动更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因为商业活动的性质是追求利益,这决定了其采取的手段可能比民事活动更加激烈。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
浅析民法和商法的异同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通说将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关系密切甚至相互交融,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可忽视甚至至关重要的。
商法与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因此,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比如,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地被民法所吸收。
但是,商品经济关系在发展程度和水平上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特别是当我们面对跨国公司和交易所这些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现象时,我们就不能用调整简单的商品经济的民法来对其进行调整,而必须用商法来调整,因为商法它反映的就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
历史上民法一直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出发,而商法商法是适应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
民法是普通私法, 或者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私法, 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商法, 但在对商事关系进行调整时, 商法优先于民法而适用, 即凡商法典有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至于商法典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普通民法的规定。
民法典一般规定总则、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时效、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制度; 而商法典一般没有民法典那样系统全面的总则, 并主要规定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票据、海商、破产、商业裁判权等制度。
从调整范围的角度看, 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但商法基本上不予涉及。
民法规范最早来源于罗马私法, 在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 凡是平等主体之间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均由民法规范调整。
因此, 民法规范是平等地保护一切民事主体, 而不是保护某一特殊阶层的利益的法律。
这一特点是近代民法与近代商法的重要区别, 因为商法尽管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 但它主要表现为商人阶层的法律, 这就使得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具有一些重大的差别。
专题六、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之辨析
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之辨析——商法原理课程“商事合同”专题研究报告郑宇学号:11210691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在一般概念之中,商事合同的概念内核是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依照商事交易为目的而设立的合同商业。
商事由于其中商事合同具备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故根据其不同适用相异的法律规范,以最终获得不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通常情形下,我们理解的商事合同是依照两个特点来加以区别的,其一是主体上的特征,即商事合同往往发生在商事主体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的;二是跟据行为上的特征,即商事合同是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在这种特征的指导下,如若国家不同,商事合同便也有着不同的立法体例。
我们可以观察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之中,商法典对商事合同创设了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特殊性规则,这种规则的规范一方面是依照商事合同的种类进行区别,而在另一方面依照商事合同之中所存在的特别内容而设置特殊规范。
相对应的,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之下,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没有截然分开,或依照债编和合同编将商事合同加以厘定。
但在多出情况下,商事合同规则系作为特别法在法典之外进行单性立法加以规定,其中以我国为例便是依靠《合同法》加以安置。
虽然在外表上,这种立法模式已经将商事合同融入了民事合同之中,但是其中的相互区别的特性并未因此而遭到抹杀,我们有必要对此之间的差异进行突出区别,以分割其中的各种问题,对于不同的合同形式进行区别性对待。
一、在主体上,商事合同要求在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商事主体,而民事合同则并无此要求。
其中较为典型的存在形式表现为一方是商主体与一方是消费者而签订的消费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实质便是商事合同。
在此合同中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儿菜在的,于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设计中对商事主体的态度和要求便显得更加高级和严格。
依靠这种设计模式,来在合同中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种特征便是典型的商事合同。
那么同样的,许多格式合同亦可以归属于商事合同。
商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文章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学理上,商事行为概念是指商人资本的经营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但商事行为的概念在实践中,不同国家认定商事行为的标准各不相同。
存在着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两种方式。
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定,西方立法有的采取概括主义,有的采取列举主义,也有列举与概括相结合。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商事法律行为相同点不同点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在德国法上,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表意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相应的概念是“民事行为”。
其中,合法的能够引起当事人所设想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被称为“民事法律行为”,而那些不合法的不能引起当事人所设想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4、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行为另一方面商事法律行为,又称为商事行为或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即,商事主体旨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统称。
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特定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商事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的独特性也是商法得以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自成体系之原因所在。
商事行为与商主体密切相关,二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制度的基石。
浅论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区分
浅论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区分【摘要】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分并不是学者或立法者主观臆想或创造的结果,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合伙的发展过程中,合伙的形式一直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特点。
【关键词】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法律;区分一、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区分的必要性合作双方间不同的合作目的形成了不同形式的合伙,而合伙形式与其适用的规则是以商业为目的或者以非商业为目的的合伙来进行区分的,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事合伙或民事合伙两种类型。
为了能够给较大规模的商业活动提供稳定安全、明确、便捷的需求,便产生了商事合伙,并且已经形成了不同程度的组织性,另外,由于没有进行此类商业活动的合伙仍然存在,并且依然保持着契约的性质。
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在法律适用上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商事合伙是由从事商业行为的组织形成的,并且要遵守一定的商组织规范和商行为规范。
只有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进行有效的区分,才能使法律对其所具的地位进行确认,并且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进行约束,以此来满足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不同需求。
在实践活动中,由于商事合伙所从事的合伙经营项目具有一定的规模,这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安全可靠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将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进行区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进行了解和遵守,才能使合伙的事业发展的更为壮大,走得更为长远。
二、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联系(一)合伙合同是商事合伙和民事合伙成立的基础合伙合同产生了合伙,不管合作双方间所存在的是民事合伙关系还是商事合伙关系,都有合伙合同的存在和订立。
合伙合同好比是一个公司里面的章程一样,是约束合伙组织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对合伙人之间相互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说明和依据。
(二)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都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为了共同的价值利益,为了共同的事业,合伙人通过共同出资,与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合伙人不管是以参与者的身份还是以经营者的身份,有权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和干预。
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
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1、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的一般规则,这个一般的规则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可以适用的。
民事合同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呢?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务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商事合同正好跟它不一样,商事合同服务于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营利为目标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但是这个原则对于所有的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并不都有意义。
比如说,最典型的像我们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卖合同既包括了我们以往经济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相关内容,又包括消费者出于生活消费目的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所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
2、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就是民事合同一般属于无偿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合同,这也是在一般意义上来讲的。
3、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关于违约责任是无过错的规定,并不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发生一律适用的效力。
大家可能注意到梁慧星老师的一些文章里面谈到,就我们为什么在合同法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呢?一个大的理由就是目前国际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势采取严格责任,他举了几个例子,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几个合同规则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实行严格责任。
也就是说在国际上合同法的发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因为在商事合同里面采取这种归责原则有它的合理性。
但是大家也看到即使在商事合同中,合同法的分则也有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是采取了过错或者过错推定。
比如说建设工程合同和仓储合同,大家可能注意到仓储合同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规定很典型,就不是无过错责任。
民事合同里面就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点大家其实也看得很清楚。
合同法关于民事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过错责任。
我们举几个简单的例子,赠与合同,只有由于赠与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赠与人才对受赠人承担毁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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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述商事关系的特点及其与民事关系的异同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
1. 商事法律关系是特定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的或以营利为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是内容特定的法律关系。
4.优先适用商法规范调整。
二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
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
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客体不同。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内容不同。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相同点:他们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中主体双方都有契约自由,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