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课稿
2024年度《经济法说课稿》ppt课件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
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 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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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及主要法律制度
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各种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应当 是统一的,各个经济法部门之间应当是协调的。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它是法学上的概念,属 于应然性的范畴,而非实然性的范畴。
《经济法说课稿》ppt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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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课程介绍与教学目标 • 经济法基础知识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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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1
课程介绍与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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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违约责任
介绍合同履行原则、抗辩权、保全措施等 ,以及合同变更和转让的相关规定。
说明违约形态、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 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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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 型,如混淆行为、虚假宣 传、商业贿赂等,并阐述 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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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2
经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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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经济法说课稿(5篇材料)
经济法说课稿(5篇材料)第一篇:经济法说课稿《经济法》整体说课稿各位老师你们好:今天我说课的内容是《经济法》。
首先我说一下该课程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
(一)说课程设置《经济法》课程是高职会计电算化、营销专业非常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是主干课程。
从职业方向看, 营销管理类学生毕业后从事企业经营、财务管理、市场运营方面的工作,要求具有经济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知识。
例如在企业里如何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如何写借条、如何签合同、以及如何购买股票基金等。
《经济法》其先修课程主要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经济学基础》、《市场营销管理理论》等。
后续课程主要有《市场营销策划》、《服务营销》、《连锁企业信息系统管理》等。
《经济法》是会计电算化专业、市场营销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建立在经济科学、行为科学、现代管理理论基础之上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具有全程性、综合性、实践性的特点。
经济法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一门必修的专业基础课。
学生群的就业定位:从目前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方向来看,他们主要面对的是一些企业,因此,从毕业生将来就业的实际出发,客观上需要以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法等经济实际为主线,同时运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法律案例的探讨,培养学生学以致用,实际分析的能力。
高职高专院校培养定位:从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目标来看,高职高专院校主要培养手能力强、实用型的人才。
从这一目标出发,要求经济法课程多举实例,用项目教学靠近现行社会法律实际,使学生能够用法律的思维和观念来思考问题和学会解决,从而适应企业、生活的实际需求。
(二)说教学内容首先说一下本课程的教学内容: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生了解法律的基础知识;掌握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诉讼和仲裁等基本知识。
基于工作过程的岗位技能要求,将相关法律划分成以下四大项目: a 法律基础(包括法和经济法的基础);b市场主体法规(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c市场规制法(包括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d宏观调控法(包括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等)。
经济法讲稿
第一章、绪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作用一、经济法的产生于发展经济法的起源——《自然法典》作者:摩莱里(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出版时间:1775年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被称为:古典经济法奠定了自由资本主义三大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权利平等19世纪末,人类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转变经济法发展为现代经济法标志:1890年《德国民法典》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等市场主体)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国家机关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公司法》2、经济秩序法律关系国家对平等市场主体的经济竞争活动进行规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市场规制法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3、经济交易法律关系平等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市场交易法律制度——《合同法》四、经济法的作用1、有利于培育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为发展市场经济奠定微观基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有利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3、有利于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公司概述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分类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我国的公司法的发展一、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的概念:P20三大要素:法人资格(核心要素)营利性经营性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的责任(严格区分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独立的财产(严格区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独立的行为(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本身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盈利股东通过利润分配获得盈利盈利为公司的法定目的3、公司能够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公司在存续期间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同一性质的——《公司法》12条(公司只能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独立自主的二、公司的分类1、依据股东责任性质划分:P21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出现与公元13世纪,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组织形式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具有现代公司的法人资格两合公司出现于公元15世纪由无限股东和有限股东组成无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股东承担有限出资责任无限股东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于公元17世纪初期所有股东都只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公司第一次具有了现代意义的法人资格拥有超强筹资能力,适应现代化大生产需要公司成立实行国王特许设立制度股份两合公司出现于公元17~18世纪由一位无限股东和五位以上有限股东组成在筹集资本能力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在股东责任上与两合公司类似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容易成立不具有现代公司的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于公元1892年《德国商法典》是唯一由法律创造的公司组织形式股东都承担有限出资责任公司具有现代意义的法人资格2、依据公司的信用标准划分(P2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两合公司3、依据公司的控制关系划分(P22)母公司子公司二者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母公司能够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活动的控制一般是通过持有其股份实现的子公司的子公司仍然是母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能够通过间接控制实现关联交易解决办法:《公司法》20、21条4、依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划分(P22)总公司分公司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所有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所有经营活动应当得到总公司的同意实践上为了方便分公司的经营,总公司一般会给予分公司一定的事先授权三、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公司法的概念:P24公司法的作用:1、构建合格的市场主体2、平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的利益四、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第一部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通过背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得到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认定。
经济法讲义
教案(2014 至2015 学年第二学期)课程名称经济法授课班级11大专商英授课教师吴飞云任教系部经贸外语部江苏省通州中等专业学校江苏省开放大学通州学院经济法教案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兴起(一)、经济法的语义“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摩莱里在该书中将“经济法”一词作为“分配法”的词义使用。
后来,法国另一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其著作《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仍作“分配法”之义使用。
如此语义,与现代经济法的语义不同。
进入20世纪,经济法一词在法学界被采用,其含义已不限于“分配法”,而指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也有的国家的立法中直接以经济法命名,1919年,德国颁布《煤炭经济法》,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这是世界上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我国自1979年以来,党和国家的文件中都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法学界也广泛使用这一概念,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文件以“经济法”命名。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也有相当差异。
(二)、西方经济法的兴起对于经济法起源问题,有多种不同理解,有人认为经济法起源于古代社会,如古代有关于税收的立法,关于土地、关于农田水利的立法;有人认为,经济法起源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兴起于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圈地法”。
而杨紫煊认为经济法起源于古代社会,杨紫煊对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的论述:1、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2、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是:(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2)、奴隶制国家为了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法制前提;(3)、奴隶制国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的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思想条件;3、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而不能视为是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法;4、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和;5、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
经济法讲稿(第三节)
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义 务的,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其特征: 1.股份是等额的 2.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3.股份具有不可撤回性 4.股份具有可转让性 5.股份具有不可分割性 6.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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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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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有股(设立时发行)和新股 4.原始股和转让股 5.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6.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我国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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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 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 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 超过票面金额发行时,必须经国务院证券 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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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股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但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和 修改公司章程,则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董事会(必设、最高业务执行
机构) 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每届任期3年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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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经审批(政府) 3.设立章程(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经公司 创立大会通过)
4.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注册资本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股份 和缴清股款即可
(2)募集设立
A.发起人认足35%或以上股份 B.提出公开募集股份申请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
经济法讲义(陈武能)
经济法讲义主讲:陈武能广东霆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台港澳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大学比较宪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第一讲企业家与法律家的关系第一节律师执业的感受一、熟人主义,不适合市场经济的观念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我们互相之间先进行沟通,现代是对话时代,学某一专业知识,先弄清楚为什么要学?学有什么用?大家都是成年人,都是有工作、有事业的人士,为什么还这么辛苦利用周末的时间参加学习班?从大道理来说,当今社会竞争太激烈,我们必须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用时髦的话来说,就是资源增值。
我从这期学员通讯录中,看出参加这个研修班的学员绝大多数都是来自企业,都是企业的决策者、领导者和管理者,都是见过世面的人。
所以,我想改变一下讲课的方式,改为先谈谈企业家与法律家之间的关系,以此话题来引导我们缩短我们彼此的距离。
坦白说,我从事律师十多年,接触的公司相当多,深感办公司不容易,把产品做成名牌更不容易。
我看到了许多企业家在商场的搏杀,有成功,有失败,有喜有乐也有悲。
从建立公司到公司扬名的整个过程中,可以说,是企业家自己一生的血汗史和创业史。
创业难,守业更难,相信在座各位或多或少都尝试过、经历过。
世俗的人有朝一日看到某个企业成功了,他们就会眼红,总是认为企业家的成功是白来的,所以,他们做出了很多的不理性的行为。
总之,建立公司王国是需要许多精英付出大量心血才能成就的。
当今时代已进入了知识时代、全球化时代、信息时代,使得我们由传统的纯专业人士走向综合型人士,即是对各种相关科目都有所认识和了解。
当今社会的主旋律是追求生活的平等——种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平等、经济收入平等、真理与信仰平等,简单地说,就是追求民主、人权、法治。
因此,我们在经济管理、生产和策划未来发展空间时,不得不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
实践是检验每个人员在工作中应用真理能力强弱、对错的标准。
既然大家都是企业界人士,自然地对公司法律制度并不生疏,或许有的老总打过多次官司,成为法律专家了。
《经济法基础知识》课件
集体企业是指由工人和职员共同拥有 和管理的企业,其经营目的是为了满 足成员的需要和服务社区。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种类
公司种类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等。
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等,各机构有不同的职责和权限。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的资本制度包括实缴资本制和认缴资本 制,以及相关的出资方式和股权转让制度等 。
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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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
计划法律制度
计划法律制度的定义
计划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有 关计划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计划法律制度的特征
计划法律制度的作用
计划法律制度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 要作用,是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 目标的重要保障。
计划法律制度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 性和强制性等特征。
产业政策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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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概述
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 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产品质量的定义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备的满 足消费者需求的特征和特性。
产品质量的监管
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以 确保市场上的产品质量符合相
关标准。
产品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 损害,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请
经济法与行政法、民法和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同时也有明显的区 别。
详细描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此外,经济法与民法都关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但 民法更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则更强调国家干预。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经济法主要关
经济法说课课件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或 者发生经济法规定的情形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不利法律后果 。
特征
1. 法定性:经济法律责任由经济法预先规定,是一种法 定责任。
2. 强制性:经济法律责任是国家通过法律方式强制经济 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3. 惩罚性:经济法律责任通常是对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 发生经济法规定情形的行为进行惩罚,具有惩罚性。
4. 补救性:经济法律责任有时也是对受到侵害的经济法 权利进行补救的一种法律手段。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与内容
形式
1. 财产责任:包括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 赔偿损失等。
2. 人身责任:包括限 制人身自由、吊销许 可证等。
3. 行为责任:包括责 令停产停业、责令关 闭等。
内容:经济法律责任 的具体内容因不同情 况而异,包括违法所 得的没收、财产的征 收、人身自由的限制 、许可证的吊销、行 为的禁止等。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旨在维护市场 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 者权益。
合同法律制度
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 行为,保障合同自由、公 平、诚信原则的贯彻实施 。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 和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 展。
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调控法律制度
财政法律制度
规范国家财政收支行为,确保财政资 金的有效使用和公共财政的可持续发 展。
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通过资源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保障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
能源与气候变化法律制度
通过能源法、气候变化法等法律法规,推动能源转型和低碳发展, 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经济法讲稿
经济法讲稿人力资源管理系第一章法的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及其表现形式(一)法:1、定义: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的总称(广义的法律)。
2、特征:(1)由国家制定(直接立法)或认可(确定习惯为法);(2)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特殊规范,表现为明确、具体、肯定;(3)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本质特征,由专门机构实施)(4)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统治阶级亦有约束力,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表现形式:1、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1)法律(狭义):立法机关制定的;可分为宪法、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2)法规:可分为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和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3)规章:可分为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4)惯例和案例(英美法系国家);(5)公约和条约。
注:较大的市是指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法律规范的结构:由假定(规范的适用条件)、处理(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制裁(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组成。
注意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区别,如“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法的产生、发展和分类:(一)法的产生:原始社会无法,由原始习惯调节社会生活;生产力发展→私有制→国家(法)(二)法的发展:不成文法→习惯成文法→成文法;最早成文法为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姆拉比法典”。
(三)法的分类:1、马克思法学分类法:奴隶社会法、封建社会法、社会主义法、资本主义法;2、其它分类法:(1)死法系、活法系;(2)宗教法系、非宗教法系;(3)五分法:旧中国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一)法律关系的含义: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可定义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讲稿
2019/6/1
<经济法>讲稿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
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
三、判断题
1.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
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998年) √
2.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 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999年) ×
3.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 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
4、后果:被撤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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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稿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 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 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意思表示;3)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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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稿
2、按出资人的责任形式:1)公司企业;2)合伙企业;3)个 人独资企业。
3、按出资人的国别划分:1)内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1)法人企业;2)非法人企业。
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经济法讲稿(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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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经济关系——特定经济关系(社会整体利益 性特征) 1.经济组织关系——宏观和微观 2.经济管理关系——(1)宏观和微观 (2)国内和涉外 3.经济监督关系——(1)上下 (2)平行 4.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 控关系(直接与间接),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外 部,内部)
1、主体——内容的承担者,客体的实
践者
2、内容——是实质,主体与客体之间
的桥梁
3、客体——权利和义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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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法律
事实的存在而主体之间产生一定权利和 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
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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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三大原则 1.所有权绝对原则 2.契约(合同)自 由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
现代民法三大原则 1.所有权相对原则 2.契约相对自由原 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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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1.战时经济法——德国、日本——不幸 成为“法西斯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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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共23 章428条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 机构不得撤销。
主体种类: (1)国家机关 (2)经济组织——公司、合伙企业、独 资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社会组织内部的组织机构和单位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7)部分公民 (8)国家
经济法讲稿(修改稿)
经济法讲稿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一·经济法的概念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含其职能部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有以下三个含义: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则。
2经济法是由一系列的经济法规构成。
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而经济法是由经济法规构成,就像一个学院就是一个学校而下面的系是组成部分。
3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物质利益关系,凡不属于经济关系的社会关系,则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关系也就只能是一定规范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全部法律关系,有偿的涉及经济利益关系。
如支持价金给付货物,不是无偿赠与。
法律关系是指有法律规范的政府、经济组织、政治组织(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自然人(个人)在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利益义务关系(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都有哪些法律来干预调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政府和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2、对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法人与自然人进行具体管理的法律关系:有一系列的法律来调整,如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3、从全局出发是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而用经济手段引导、鼓励和限制市场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如要求企业降低消耗较少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通过财政税收法,自然资源管理法4、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其内部经济关系是其子、组织内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发生的经济关系,对生产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有很大好处。
这些法律规范包括企业法中内部领导制度经济核算,工资制度的规定二、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特征: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除具备一般法律基本特征以外(规范性、阶级性、强制性)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象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性,同其他法律相比,他与经济有着更为广泛和直接的关系,如何又好又快又多生产。
经济法知识点备课讲稿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的渊源有哪些?(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经济法的立法基础,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渊源。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经济法的主要组成就是以法律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经济法律规范。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国际条约和约定3、由法律关系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4、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什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担的义务。
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对应关系中,一方的经济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经济义务。
5、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非物质财产6、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是法律关系内容中较为特殊的一项,它对于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而言,即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放弃和转让。
7、法律事实分为两类:(1)行为。
指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经济行为按性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事件。
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但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如自然灾害,战争8、行政处分针对内部人员,行政处罚针对外部人员,有罚款;刑事责任有罚金9、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特征?(1)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能含有: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没有具体限制出资数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11、投资人对委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条件是什么?(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续存期间的债务任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经济法--讲稿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计或备注说明导入课题: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什么需要经济法?“牛拉奔驰车”案例分析:奔驰车主陈某,所购奔驰车在一年内5次维修仍不能解决故障。
在与经销商、生产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奔驰车用牛拉上了街头。
“牛拉奔驰车”图片展示,让学生思考:(1)是什么导致“牛拉奔驰车”事件发生?(2)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什么样的?(3)怎样避免“牛拉奔驰车”事件的发生?(4)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的重要性。
分析总结:(1)企业以营利为中心,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得不到社会有效帮助。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3)要避免“牛拉宝马车”事件的发生,第一,对生产商、中间商要有完善的法律对其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第二,对弱势群体消费者要加强社会支持和完善的法律保护。
第三,对违法生产、销售的商事组织除要其具备诚信品质外,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要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惩罚。
(4)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社会的进步,但离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还有距离,要想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上述案例得出,法治,实现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项目四专题四经济法结合十八大导入课题约10分钟案例分析讨论总结或备注说明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消费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案例分析:“王海打假”案,王海有一次在某商场购买两节电池,花了5元,回家一用发现是假冒伪劣商品。
第2天,王海到该商场购买同类5000元电池。
第3天,王海到商场,要求商场赔偿10010元!问:你支持王海的请求吗?分析:1、王海是不是消费者?2、如果支持,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理论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经济法讲稿
(3)刑事责任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1、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备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秘密性。(2)管理性。(3)经济性。(4)实用性。
2、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形式
(三)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国有企业的权利
(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
三、经济法的作用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扩大对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企业组织管理法
企业组织管理法,是指确立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联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兼并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经济法上课演讲稿
②地役权(概念、地役权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设立 的条件及限制、地役权消灭的条件)
③典权:房屋的出典
➢ 2、担保物权:①抵押权(概念、特征、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 房屋的抵押
②质权(概念、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概念、成立的条 件、特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
7、物权民事法律行为和债权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的种类:1、口头形式;2、书面 形式;3、推定行为;4、默示。
第四节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 法律行为
条件的种类:1、停止条件;2、解除条件;3、肯定 条件;4、否定条件(肯定的停止条件的成就与不成 就、否定的停止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肯定的解除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否定的解除条件的成就与不 成就)
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2、意思 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不得破坏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欺诈;2、胁迫、
3、乘人之危;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六节 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
第七节 无效或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财产后果
第四节 债的不履行
1、债的不履行:债务人没有按照债的内容履行 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2、债的不履行的责任条件:有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的行为、债权人受到损害、有因果关系。
3、履行不能(概念、种类:自始不能与嗣后不 能、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4、履行与受领迟延(概念)
第五节 债的消灭
✓ 债的消灭:是指现存之债的权利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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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论述,案例分析。
二、简答1.有限合伙企业2.股东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1.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1)自愿转让:①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通告之日起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
(3)请求转让: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①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连续五年在盈利状态下不向股东分配利润;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延续的。
(4)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规定除外。
4.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具体规定如下:1.转让方式。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2.转让的限制。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牛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草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减少公司注(2)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股东会的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央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10) 修改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6.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适用条件1、公司法人设立合法且取得独立人格。
2、公司股东客观上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3、股东的控制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
7.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息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代位权的适用对象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8.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9.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当事人协议解除。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产生法定的事由,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地震泥石流。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水延迟银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教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0.抵押物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1.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首先留置权人占有对方财产的依据只能是合同,它仅适用于合同之债的担保,而非全部债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债权人也有留置权。
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须债务人谕期不履行义务。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的成立除上述条件外,还须注意: (1) 不得违背当事人双方排除留置权行驶的规定。
(2)必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如不得留置债务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3) 债权人不得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4) 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
12.定金的效力定金的效力,依定金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关于我国定金的效力,一般认为定金具有三方面的效力。
1.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
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特别是对于口头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交付定金的事实就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
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3.担保的效力。
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大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13.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14.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横向非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开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 联合抵制交易;(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