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成办函〔2016〕1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成办函〔2016〕1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责任体系(一)切实加强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要把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计划,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整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严格限制引进、发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淘汰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
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二)严格落实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责任。
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主抓的责任。
各级安监、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本地区职业病预防、治疗、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和总工会依法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综合监督检查,强化对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3•【文号】安监总安健[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将对各地区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一、总则为加强职业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2.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坚持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的方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
2.制定职业卫生风险评估、监测、评价和控制的制度和方法。
3.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对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跟踪和监测。
4.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5.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和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控制。
6.建立职业卫生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确保及时、准确的处置职业卫生事故。
四、职业卫生管理操作规程1.职业卫生风险评估根据工作条件和工种的不同,建立相应的职业卫生风险评估模型,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量定性评估。
2.职业卫生监测建立职业卫生监测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职业卫生监测,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健康状况、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监测。
3.职业卫生评价对职业卫生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职业卫生控制重点和方向。
4.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控制和防护,包括改善工作环境、加强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保护意识。
5.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加强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保护意识。
6.职业卫生事故报告及处理建立职业卫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职业卫生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和处置,加强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对职工及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八、职业卫生管理经费按照预算编制和费用审批程序,合理安排职业卫生管理经费的使用,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0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精神,推进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及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阶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事项受理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责尚未调整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按照属地分级原则,继续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工作。
待职责调整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调整后职责承担相应职责。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事权分工(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1.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负责核电站建设项目;3.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负责海洋石油建设项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活动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绩效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保护制度,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职业卫生素养。
第六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管理、专业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八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职业卫生保护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进行职业卫生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条职业卫生评价应当包括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场所环境监测等内容。
第十一条工作场所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等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
第十二条工人从事易产生职业病的作业需要经过健康检查,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三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预防职业病的机制,完善职业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应当制定职业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病防治规定,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急救体系,处理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事件。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级管理,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监督计划和监督方案。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职业卫生检测、监测,审核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监护计划。
2024年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董事长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董事长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主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09]15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4.01【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158号)各市(州)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249号)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要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积极主动向同级政府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提出措施和建议;要落实责任,建立责任制,把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范畴,落实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扎实地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的规定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要坚决杜绝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划转过程中出现缺位和在监管工作中相互推诿、不履行职责情况的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8日,经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出调整,是继2003年原国家安全监管局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之后,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所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坚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
同时,这次职责调整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寄托了社会各界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期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分析职业卫生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
第十条有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并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苏编办发[2011]4号):
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粤卫办[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08〕9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以来,我省个别市出现了电池企业工人尿镉超标、尘肺病和有机溶剂中毒等群体性职业危害事件,职业病危害的整体形势不容乐观。
随着我省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的实施,职业病危害将随企业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各地职业病防治任务会更加繁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抓好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对涉及粉尘、铅、镉和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高发行业要加强排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督促整改,并将排查情况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我厅卫生监督处。
二、加强我省“双转移”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特别注意在我省“双转移”中,曾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转移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三、认真做好职业病投诉、信访案件处置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投诉、信访人反映的重大、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信息要及时组织核查,妥善处理,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前期管理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制度,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核审查工作,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五、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重要负责全面、有效地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确保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职业病防治专业学问和工作阅历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作人员,以搭配监督机构对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接受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实施职业健康体检,对员工职业卫生情形进行监测和评价。
职业健康体检包括入职前体检、在职期间定期体检和退休离职时的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应当包括必要的职业卫生医学检查和相应的医学察看,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查和环境采样。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业健康体检供给必要的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等保障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职业病危害程度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实行相应的措施,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
第四章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职业病防治方案,实行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削减或除去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对实施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产生的效果进行监控和评估。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标准,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掌控,确保职业卫生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对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设置警示标志,标明职业病危害信息,供给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装备,订立紧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五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各类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应保证其的安全和机密性。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在职员工职业卫生监测记录、检查记录等技术资料以及职业健康监控资料;(二)职业卫生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议等有关职业卫生事故的资料;(三)职业病防治方案、评价报告、监测资料以及职业病防治效果评估资料等;(四)有关职业健康监测和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记录、体检结果、职业接触史等有关资料;(五)公开宣扬的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信息和资料等。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履行职责 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访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处长段冬梅
21 0 0年 1 O月 8日。中央编 办印发 了 《 于职业卫 生监 关 管 部 门职 责分 工 的通知 》 ,规定 了 国务 院有 关 部 门在 职业 卫 生监 管方面 的职 责分工 。为 了了解在 此次调整 中 ,卫生部 的
职责发生 了哪些变化 ,未来还将开展哪些工作应对这些变化 。
康损 害 和职 业有 没有 关 系。 以职业 性 白血病 为 例 ,段 冬 梅给 记者 讲述
了如何进行 职业病诊断工作 。“ 职工 到 医 院去 检 查 是 否 患 上 了 白血 病 ,
检 查 、职业 病诊 断机 构 能 力 建设 ,
依 法 做 好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职 业 病
直 辖市 行 政 区域 的建 设项 目,这 3 项 原来 由卫 生 部 负 责 备 案 、审 核 、 审查 和竣 工验 收 的建 设项 目 ( 不包 括 医疗机 构 )职业卫生 审查 工作调 整 为 国家安全 监管 总局 负责。三是 对用 人单位 职业 健康监 护制 度落 实 情 况的监 督检查 职责 调整 为 国家 安
职业 病诊 断需 要综 合分 析病 人 的职 业史 、职 业病 危 害接触 史 、现场 危 害调 查与 评价 、临 床表 现 以及辅 助 检 查结 果 等 ,与 一般 疾病 的诊 断是 不 同的。 由于职业 病 诊 断直 接关 系
在 50亿元人 民币 以上 的建设项 目; 0
核 电站 建 设 项 目 ; 省 、 自治 区 、 跨
职责调整
段冬梅首先介绍说 , 通知 》对 《
职业 卫生 监管 职责做 出调 整 ,是继
20 0 3年原 国家安全监管 局承担作 业 场所 职业 卫生 监督 检查 职责 、2 0 08
卫生 服 务试 点工 作 ,加 强基 层职 业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实用文档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总则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制度内容
2.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以公司为主导,各部门及班组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快速、合理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止事态扩大。
2.2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公司各部门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由公司承担所需费用。
2.3 事故处置完成后,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形成书面文件,将事故原因、处置过程、事故损失等资料如实上报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4 公司任何部门及班组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2.5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司、部门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原因予以拒绝或者阻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
■特别报道《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5号令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对《规定》作出相关解读。
■修订背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实施。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除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委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一)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
据此,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据此,对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是指在企业或组织内,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设置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实现职业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落实,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是由企业或组织的高级领导担任主要领导,各个职能部门的代表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协调、决策和指导职业卫生工作的机构。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成员应包括企业或组织的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其中总经理担任职业卫生工作的最高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责任划分: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按照职能部门和层级,对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明确划分,明确各级领导应负责的职业卫生工作内容和要求。
2. 职责明确:明确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和权力。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制度,组织制定职业卫生目标和计划,并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根据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完成各自的职业卫生工作。
3. 资源保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力资源保障。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保障职业卫生工作所需的物质和人力资源,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也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推动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效果评估:定期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对策。
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应配合评估工作,对自己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和反思,不断完善和改进。
通过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可以实现以下好处:1. 加强领导:明确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提高领导层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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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篇: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某某区xx年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掌握基本情况1、区人民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由主管副区长负责,召开有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2、调整和充实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
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采取由卫生监督三科牵头组织,全所卫生监督员分片包干负责的工作模式;采用“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法,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全面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本底资料(行业分布、数量、地址、危害因素、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数等)。
为完成此项工作,拟在三月份开展全区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二、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1、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通过上街宣传、咨询、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有所了解,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
拟于下半年举办多期培训班,对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和职业卫生专(职)干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系统的培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督促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厂报、横幅、标语、宣传栏、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宣传、培训活动。
三、全面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争取在四月份以前完成全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做到有制度、有布置、有措施。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项目,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接受监督。
申报时如实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档案管理。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1、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在监督检查中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情况: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的建档情况;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情况;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情况。
通过全年的工作,力争在这三个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以使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有实质性的改善。
2、积极开展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省、市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检查、复查和评比三个阶段的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效果、有总结。
3、全年开展二次以上的职业卫生监督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等方面,对用人单位以上三个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予以教育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工作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安排,我所将于三月下旬对所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的单位开展《放射卫生许可证》的核(换)证工作。
这项工作的要求是:按照法定的程序操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卫生标准进行现场验收;核(换)证率达到100;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换)证工作。
2、开展经常性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杜绝无卫生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自身防护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放射卫生监测工作;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立放射卫生档案。
本篇文章来源★《文秘》★雅信文章管理系统★fwxx.c0n★原文链接:第二篇:如何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吉泽明步卫生院xx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全力推进我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改革发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以加强体系建设为重点,强化科学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卫生监督体制。
1、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提高卫生执法技术手段。
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
加大对卫生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监督队伍。
2、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推进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和检查。
3、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
健全社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处理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举报信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成员的培训、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管力度,促进区域公共卫生状况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管。
1、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继续推进集中空调卫生监管,及时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
开展餐饮场所的控烟工作,推动建立禁烟区域示范单位。
在沐浴、美容美发和旅店等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状况公示栏制度。
2、加强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重点、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和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3、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
继续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控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手足口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
全面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安全管理水平。
4、加强职业卫生监督。
以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为基础,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要达到100%。
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工作,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5、做好卫生监督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服务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做好打击非法行医、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等工作的宣传报道。
6、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
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的日常监督,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做好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设立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工作,及时更新公示栏的内容。
广泛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加强医疗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长效机制。
xx年一月六日xx卫生院参考资料://第三篇: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各部门签订xx年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目标要求按照“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精神,根据市县相关文件要求,严把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安全质量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完成食品信用体系试点建设,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加强群体聚餐的监管,确保无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发生。
二、具体措施1、加强领导,制订方案。
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成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结合本单位、村、本部门的实际,落实专人负责,督促本单位、本村、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职责,形成制度。
要按照县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各单位、各村、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
3、积极参与,畅通信息。
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很积极参与镇食品安全办的活动,及时准确向镇食品安全办报送相关信息和情况,遇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
4、广泛宣传,严格监管。
各单位、各村、各部门利用广播、标语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监管制售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督促各相关监管目标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经营。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单位、各村、各部门对50人以上会餐情况要进行统计,并督促举办会餐的主办责任方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情况,如果主办方未能及时上报,各单位、各村、各部门要负责上报。
三、量化考核。
1、本责任书作为对各单位、各村、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依据,实施百分制计分考核。
2、发生一例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或销售;出现一例50以上人员聚餐未及时向镇食品安全办上报,均扣2分考核分。
3、食品安全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目标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
四、奖惩。
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成绩优秀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进行批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考核单位:中江县积金镇人民政府镇长:责任单位:责任人:xx年3月10日第四篇:职业卫生监督总结扎实推进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不断提升职业健康监护水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探索健立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用人单位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全面推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四个一”和“六进”工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我队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预防为主,努力构建联防联控的职业卫生监督模式,强化工作措施,在全市由点及面开展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四个一”和“六进”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年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四个一”工程我们具体做了以下工作,全市共与53家企业签订了责任书,进行职业卫生培训53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53家,继续大力开展职业病宣传活动,努力提升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深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了解,并进一步明确各自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的社会责任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