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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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8-13 】
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2006年06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型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质量管理,保证软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工产品型号中的计算机程序、相应的数据和文档(包括固件中的程序和数据)的开发、生产、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软件开发应贯彻国家质量法规和标准,严格按软件工程化方法组织软件开发工作。
软件应作为型号配套产品,纳入型号研制计划和产品配套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型号行政指挥系统应将软件开发工作纳入型号研制计划,对人员、经费、进度和软件开发质量保障条件予以保证,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第五条型号设计师系统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软件开发人员参与计算机系统总体设计要求的制定、优选本型号所用的系列计算机、总线体制、程序设计语言、开发编译工具及运行环境,尽量使其统一;
(二)严格按照软件工程要求进行软件开发,在软件开发各阶段及时编制相应的文档;
(三)组织实施软件配置管理;
(四)组织软件开发各阶段的内部评审;
(五)组织实施软件的测试工作,并配合软件的第三方测试。
第六条型号质量师系统或型号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软件质量保证大纲)和其它软件质量管理文件;
(二)对软件开发过程实施过程控制和监督;
(三)会签有关软件文档;
(四)组织软件正式评审;
(五)建立问题报告制度,对软件故障实施归零管理;
(六)组织软件验收。
第七条软件承制单位应健全本单位的软件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提高软件质量保证能力,培训软件人员,对软件开发中所需的条件予以保证,严格实施管理;在软件交付使用后,负责软件生产和使用维护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软件测评机构受型号和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独立的软件测试和评价,指导并监督型号软件测试工作。测评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保护被测方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对测试结果和评价结论负责,并向被测方提交完整的测试分析报告。
第三章质量保证要求
第九条型号研制应设专人负责软件技术抓总和管理工作。软件的设计、实现、测试工作应由不同人员承担。
第十条软件等级根据软件失效后对系统安全性和功能的不同影响程度予以确定,并实施软件的分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软件开发各阶段应严格按有关标准或规范编制软件文档。
第十二条软件任务书、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软件测试和分析报告应进行正式评审。在阶段评审前应确定评审方式、内容、要求。在评审中对照评审提问单逐项评审并作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分析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软件配置管理按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进行。软件的基线和版本应在开发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标识并实施控制。已归档软件的更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更改后的软件应进行回归测试,重新归档。
第十四条软件应按有关标准或规范在不同的开发阶段完成相应的测试。
对影响系统安全性和关键功能的软件,应提交经授权的软件测评机构进行独立的测试和评价。
承担独立测试任务的机构应在需求分析阶段确定,软件承制单位按阶段向其提交相应的文档。
各级型号管理部门应将软件测试工作纳入型号研制计划,软件测试费用计入型号研制成本。
第十五条建立软件问题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软件的更改必须正确填写软件问题报告单和软件更改报告单,并按有关规定记录、整理、分析软件的故障数据,采取纠正措施,实施闭环控制。对软件的问题和更改记录等信息应纳入型号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软件承制单位在选择分承制单位时,应考察分承制单位的软件开发和质量保证能力,对分承制单位提出软件质量保证要求,参加分承制单位的阶段评审,检查软件测试结果并参与验收测试,对提供的软件是否满足质量要求予以确认。
第四章过程控制
第十七条系统分析与软件定义阶段,应分析系统要求和运行环境,明确软件验收方法、确定软件等级,编制并正式评审软件任务书。
第十八条软件需求分析阶段,应确定软件的功能、性能、数据结构需求和接口要求,编写需求规格说明,进行危害性分析以确定软件可靠性、安全性设计准则,选用设计规范,并生成软件的系统测试计划。需求规格说明应进行正式评审。
第十九条软件设计阶段,应按设计准则和规范进行软件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对关键、重要软件进行可靠性、安全性设计,并生成软件集成测试和单元测试计划。对编制的软件文档应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软件实现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编写源程序,并实施程序的单元测试。
第二十一条软件测试阶段,应进行软件集成测试和系统测试并对软件集成测试和系统测试的计划、说明和软件测试过程实施监控,对测试结果进行正式评审。
第二十二条软件验收和交付阶段,应按合同要求对软件进行验收测试和配置审计,组织软件产品的交付,并对软件验收和交付过程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软件产品的复制和固化,应编制软件复制操作规程和程序固化操作规程。对软件存储介质、软件生产设备的供应单位进行合格认证。用于复制或固化的软件母本必须从软件产品库中提取。交付的软件产品应有履历本和产品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软件使用和维护阶段,应向用户提供软件维护和版本更新等服务,通过软件问题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记录软件运行状况,按照软件维护申请和软件维护审批的程序实施软件维护。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严格按照软件工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软件开发和质量管理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未认真贯彻软件工程要求,引起软件故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其它软件的质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