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doc 24页)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谈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doc 24页)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2010.5版)

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

1.1 关于检测机构

1.1.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检测机构清单见附表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1.1.2 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工信部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表1。

1.1.3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工信部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1.1.4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表2。

1.1.5 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以及工信部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1.1.6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1.7 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1.1.8 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

1.2 关于定型试验

1.2.1 轴载质量不大于13T的各类汽车定型可靠性试验必须在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试验场内进行,具体行驶里程及里程分配方案根据各试验场的试验规范确定,符合QC/T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6《液化石油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7《压缩天然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754《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8388-2001《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专用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压缩天然气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按照相应试验规程进行,其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产品见附表。

目前国内符合要求的汽车试验场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中国定远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

1.2.2 试验样车数量

1.2.2.1可靠性试验样车数量

1.2.2.1.1 基本型汽车和基本型底盘:N3类和M3类汽车2辆,其它不少于3辆。

1.2.2.1.2 客车:按GB/T 13043-2006《客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

1.2.2.1.3 专用汽车:按QC/T252《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

1.2.2.1.4 特大型客车不少于1辆。

1.2.2.1.5 可靠性视同的试验样车数量为1辆。

1.2.2.2 操纵稳定性、平顺性、内部尺寸参数等项可用1辆车进行。其余性能试验样车数与可靠性样车数量相同。

1.2.3 重大变型按基本型汽车进行定型试验的情况

1.2.3.1在基本型汽车八大总成车身(含驾驶室)、车架、发动机、变速箱、驱动桥、非驱动桥、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中,总成变化或改进情况达到下述状态时按基本型处理(客车按A类处理):

1)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变化或改进。

2)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3)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1.2.3.2 换装的发动机较原发动机的功率或扭矩增大≥20%,按基本型处理(客车底盘按A类处理)。

1.2.3.3 “座位改卧铺”或“卧铺改座位”客车按B类处理。

1.2.3.4 货车改装成客车(或车身变为整体式的厢式货车)按客车B类处理。

1.2.3.5 客车底盘总布置有重大修改(如发动机前、中、后置改变)按客车基本型A类处理。(只考核车身,可按B类处理)

1.2.3.6 客车车身承载形式改变或承载式车身的底架结构、车身骨架结构有重大修改,按客车基本型A类处理。

1.2.3.7 客车的总质量或任一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增加≥10%,但不超过该底盘允许最大总质量或相应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

荷者,按客车B类进行试验。其余汽车的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加≥10%者,按基本型进行试验。

1.2.3.8对于轿车产品由“三厢”变“两厢”或“两厢”变“三厢”,其可靠性试验按基本型处理。

1.2.4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车型的确定

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可选择代表车型进行。由制造厂提出报告,说明系列车型的组成情况与选择代表车型的理由。检验机构根据系列车型的情况确定试验方案,特殊情况时由中心技术委员会确认。

1.2.4.1 作为系列车型的基础车型或产量占比例最大的一种车型必须进行定型可靠性试验。

1.2.4.2不同轴距、不同总质量的车型中,轴距最长和最短、总质量最大的车型必须进行试验。

1.2.4.3几种不同的发动机与不同的传动系匹配形式应分别进行试验。

1.2.4.4 不同的驾驶室应分别进行试验。

1.2.4.5不同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应分别进行试验。

1.2.4.6各种方案的组合应是系列中具有代表性的车型。必要时,允许为考核某总成而采取为试验进行的组合,但应匹配合理。

1.2.4.7系列车型可靠性试验可以视同,性能试验能否视同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1.2.4.8 半挂系列车型中承载方式、制动系统、车轴数发生变化时需分别进行试验。

1.2.5 可靠性试验视同试验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