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doc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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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汽车产品公告申报证制度试验要求

简述汽车产品公告申报证制度试验要求

简述汽车产品公告申报证制度试验要求一、车辆安全性能1.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动性能、转向性能、行驶稳定性、灯光照明、安全防护装置等。

2. 车辆必须具备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P)等主动安全装置,并确保其性能正常。

3. 车辆的座椅、安全带、安全玻璃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

二、环保性能1. 车辆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

2. 车辆的噪音水平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行驶时的噪音不影响驾驶员和乘客的舒适度。

3. 车辆的废弃物收集和处置系统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燃油经济性能1. 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的油耗表现达到预期水平。

2. 车辆必须具备先进的燃油节约技术,如智能启停系统、能量回收系统等,以提高燃油利用率。

四、可靠性、耐久性1. 车辆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高可靠性,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

2. 车辆的关键部件和系统必须具备长寿命、低故障率的特点,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耐久性测试。

3. 车辆在恶劣环境下的适应性必须得到验证,如高温、低温、高海拔等环境条件下的正常运行。

五、试验场内测试1. 在指定的试验场内进行各种性能测试,包括但不限于直线加速、刹车测试、曲线行驶测试、涉水测试等。

2. 试验场内测试的目的是为了评估车辆在各种复杂路况下的性能表现,确保车辆在各种条件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试验场内测试的结果将作为评估车辆性能的重要依据。

六、路况适应性1. 车辆必须适应各种道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泥泞道路等。

2. 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过性和适应性,以便在各种复杂路况下正常行驶。

3. 车辆的悬挂系统和轮胎必须具备足够的性能储备,以应对各种恶劣路况带来的挑战。

七、电磁兼容性1. 车辆必须具备合格的电磁兼容性能,以确保不会对其他电子设备产生干扰。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性要求6.其他规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客车中心以及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整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1. 简介车辆产品公告是指车辆制造商向消费者公开宣传其车辆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的文档。

为了保证车辆产品公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需要进行技术审查。

本文档旨在定义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以确保车辆产品公告的真实、合规和可靠。

2. 技术审查要求2.1 技术参数的准确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中的技术参数需要准确反映车辆产品的实际情况,确保消费者能够真实了解车辆的性能和特点。

制造商应确保所公布的技术参数与车辆实际测试数据保持一致,并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

2.2 性能指标的可比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中的性能指标应具备可比性,以便消费者进行跨品牌或跨车型的比较。

制造商应遵从统一的测试方法和标准,确保所公布的性能指标能够与其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

2.3 公告原文的清晰度要求车辆产品公告应当使用易于理解和清晰明了的语言表述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或具有误导性的表述。

制造商应尽量避免使用技术术语,或者在使用时提供相应的解释说明,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公告内容。

2.4 公告的可访问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应在制造商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并且要求网站的易访问性。

消费者能够轻松找到和阅读公告内容,以满足购买决策和产品比较的需要。

2.5 公告的真实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应真实反映车辆的技术性能和特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夸大其词。

制造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故意隐瞒或歪曲车辆的实际情况。

2.6 审查的独立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的技术审查应由独立第三方进行,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审查机构或个人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专业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并遵从行业自律规范。

3. 技术审查流程3.1 提交公告材料制造商需要向审查机构提交车辆产品公告的相关材料,包括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测试数据等。

3.2 技术审查审查机构对提交的车辆产品公告进行技术审查,包括验证技术参数的准确性、性能指标的可比性、公告原文的清晰度、公告的可访问性等。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引言车辆产品公告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发布的关于车辆产品信息的通知。

车辆产品公告通常包含有关产品性能、技术规格、安全功能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为确保车辆产品公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技术审查。

本文将介绍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

1. 车辆产品信息准确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中的技术数据和规格应准确无误,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详细说明车辆的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最大速度、加速度、续航里程等。

•提供车辆的各项功能和配置清单,并确保所列出的功能和配置与实际产品相符。

2. 车辆产品安全性要求•车辆产品公告应包含车辆的安全功能和系统的介绍,例如制动系统、安全气囊、防抱死系统等。

•提供车辆的安全认证信息,如通过的碰撞测试、安全评级等。

•车辆操作和使用的注意事项应明确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座椅调整、安全带使用、驾驶环境要求等。

3. 车辆产品维护和保养要求•详细说明车辆的保养周期和保养项目及方法。

•提供车辆保修政策和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售后服务等。

•如果有特殊维护要求或注意事项,应在公告中明确标注。

4. 车辆产品使用说明要求•提供车辆的使用说明书或使用指南,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指导、功能介绍、故障排除等内容。

•提供驾驶员培训和教育材料,以便驾驶员正确操作和驾驶车辆。

•特殊功能或操作的使用说明应清晰明了,并配有图文或示意图进行说明。

5. 公告文档排版和格式要求•公告文档应采用清晰简洁的排版风格,段落和标题要层次清晰。

•文字排版要规范,避免错别字、语法错误等。

•建议使用Markdown文本格式撰写,以便于后续编辑和发布。

结论车辆产品公告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车辆产品信息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撰写车辆产品公告时,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遵守一定的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确保公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介绍了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包括车辆产品信息准确性、安全性、维护和保养要求、使用说明要求以及文档排版和格式要求等。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一、引言车辆产品公告是汽车企业向消费者发布的重要信息之一。

公告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了解和购买决策。

为了确保车辆产品公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必要对其技术审查进行规范化管理。

本文档旨在制定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以提高公告的质量和可信度。

二、审查范围与目标2.1 审查范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车型及配置信息•性能参数•安全技术•环保指标•燃油经济性能2.2 审查目标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目标是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充分、透明,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三、审查要求3.1 真实性要求公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

对于无法证实的数据或信息,应明确标注出处及可靠性。

3.2 准确性要求公告中的技术参数、指标等必须准确地反映车辆的实际状况。

相关数据及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合格的第三方机构验证。

3.3 充分性要求公告内容应包含车辆产品的重要信息,涵盖主要的性能参数、配置、安全技术、环保指标等方面。

必要时,还应提供额外的材料供消费者参考。

3.4 透明性要求公告应清晰、透明地呈现车辆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不得使用模糊、歧义或具有误导性的表述。

对于数据来源、测试方法等,应尽量提供清晰的解释和说明。

3.5 法律法规要求公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违反广告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审查程序4.1 提交审查申请汽车企业应在发布车辆产品公告前,向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交审查申请,包括公告的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4.2 技术审查审查人员对公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公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比对国家标准。

4.3 审查结果审查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向汽车企业出具审查报告,明确公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整改建议。

汽车企业根据审查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审查。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与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下列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要紧技术根据之一。

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与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存,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

现将要紧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与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根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与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

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与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

4)增加关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表达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

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

5)增加关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使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

6)增加关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同意与普通载货车使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与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

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

2.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与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关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能够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务必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1 申报方面问题2 报告及标准问题3 科学合理性问题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1 申报方面问题●没有严格按照<同一型式>条件进行强检项目判定. ----多种发动机多种配置的排放和油耗的检验;----选装灯具\后视镜的部件和安装要求的检验;----多种轮胎配置的制动\ABS\车速表的检验,尤其N 类和O类;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没有严格按照<同一型号>条件进行判定----随意选装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室----采用伸缩式结构轴距不符合要求----质量长度参数不符合要求----功率与净功率混乱,逃避同一型号原则----改装车整备质量超过10%还在同一型号中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产品申报方式和统计表不统一.错误一:全项申报,但统计表采用改装车简化项目.错误二:简化申报,但统计表采用整车适用项目.●变更和扩展产品未填报统计表.勘误在网上申报,按照变更产品处理.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按1532号文件要求,产品的变更、扩展不能同时申报。

若企业同时申报,则变更、扩展后所有参数均应符合现行要求,且变更、扩展分期发布。

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改装车统计表未按要求填报改动和未改动项目.不适用的项目---------“■”实测---------------------“△”、同一型式(或视同)“○”豁免---------------------“★”无影响------------------“●”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备案参数不规范,尤其是QI,图与参数不一致等•网上变更排放阶段•专用车不符合定义要求,无规定的专用装置•后视镜在照片上看不到•夸大质量利用系数,增加栏板高度•利用系数与质量参数不对应•随动轴提供材料混乱,自相矛盾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申报多个生产地的新产品.应按<同一型式>要求进行试验,如果只提供一套检验报告、一套备案参数表,则审查结论为待定。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解析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解析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 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 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车辆产品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车辆产品技术审查的要求,以确保车辆产品的合规性和质量,保障用户的安全和权益。

2. 背景随着车辆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车辆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日益增加,因此进行技术审查成为确保车辆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重要手段。

3. 技术审查的目的技术审查的目的是评估车辆产品在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是否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可靠性、环境友好性和性能指标等方面。

4. 技术审查的内容技术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4.1 车辆设计审查车辆设计审查包括对车辆的整体设计方案进行评估,重点检查以下内容:•车辆结构和材料选择是否合理;•车辆动力系统的设计是否满足性能要求;•车辆控制系统和传感器的设计是否可靠;•车辆电子系统的设计是否满足安全和操作要求。

4.2 车辆制造审查车辆制造审查应覆盖整个制造过程,包括材料采购、零部件加工、组装和测试等环节。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材料的质量检测和验证;•零部件的加工精度和质量控制;•车辆组装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车辆的出厂测试和质量验证。

4.3 车辆性能评估车辆性能评估是对车辆在不同工况下的性能进行测试和评估,重点检查以下指标:•加速性能和制动性能;•转向和悬挂系统的稳定性;•车辆的燃油经济性和能耗;•车辆的安全性能和碰撞保护能力。

5. 技术审查的要求进行车辆产品技术审查时,需满足以下规范性要求:5.1 标准和法规要求车辆产品技术审查应根据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法规进行评估,确保车辆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要求。

5.2 专业人员参与进行技术审查时,应有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师、设计师和测试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进行适当的培训。

5.3 文件和记录管理技术审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和记录应进行妥善管理,包括设计文件、测试报告、质量记录等。

相关文件和记录应保存并可供查询。

5.4 反馈和改进技术审查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纠正。

试谈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试谈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技术挑战与应对策略
技术挑战: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复杂性和难度不断提高,需要更加专业的技术和知识
应对策略: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和更新机制,确保审查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标准和法规
应对策略:加强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技术挑战: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智能化和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需要适应新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技术参数表应包括:产品性能指标、技术参数、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等
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
审查内容要求
车辆性能审查主要包括:车辆动力性能、燃油经济性、排放等方面的审查。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主要包括:车辆外观、性能、安全等方面的审查。
THANK YOU
汇报时间:20XX/01/01
汇报人:
审查内容:包括车辆性能、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技术参数和测试结果
审查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规范性要求
03
申报资料要求
申报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表、试验报告、检验报告等
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等
技术审查要点:介绍技术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包括技术参数、安全标准、环保要求等。
实践经验总结: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提高技术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某汽车企业申请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
审查过程:审查机构对车辆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包括产品性能、安全性能等方面
案例结果:审查通过,企业获得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合格证书
技术挑战: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标准和法规不断更新,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2产品申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如果产 品申报方式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则应作出建议 撤消产品的审查意见,终止以下方面的审查。
3.1.3申报产品的型号是否符合《车辆产品同一型号 判定技术条件》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如果产品型 号不符合《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的 规定及有关要求,则应作出建议撤消产品的审查 意见,并终止以下方面的审查。
2.4.5 中机发[2008] 1号 关于汽车产品系族车型判定 原则和检验样车的补充说明等
2.4.6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议案的批复等
2.4.7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检验方案审查要求 审查按照申报次序进行。电脑自动排队。
3.1.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存在跨 类生产和异地生产等。如果能够确认申报产品存 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的,则应作 出建议撤消产品的审查意见,终止以下方面的审 查。
调整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国发[2009]5号《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 工信部装[2009]93号《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
案管理的通知》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2 检测机构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 第26号公告《道路机动车
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 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
3.1.8申报豁免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材料是否充分、合理。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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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doc 24页)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2010.5版)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1.1 关于检测机构1.1.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表1。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1.1.2 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工信部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表1。

1.1.3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工信部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1.1.4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表2。

1.1.5 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以及工信部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1.1.6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1.7 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1.1.8 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1.2 关于定型试验1.2.1 轴载质量不大于13T的各类汽车定型可靠性试验必须在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试验场内进行,具体行驶里程及里程分配方案根据各试验场的试验规范确定,符合QC/T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6《液化石油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7《压缩天然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754《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8388-2001《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专用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压缩天然气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按照相应试验规程进行,其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

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产品见附表。

目前国内符合要求的汽车试验场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中国定远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

1.2.2 试验样车数量1.2.2.1可靠性试验样车数量1.2.2.1.1 基本型汽车和基本型底盘:N3类和M3类汽车2辆,其它不少于3辆。

1.2.2.1.2 客车:按GB/T 13043-2006《客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

1.2.2.1.3 专用汽车:按QC/T252《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

1.2.2.1.4 特大型客车不少于1辆。

1.2.2.1.5 可靠性视同的试验样车数量为1辆。

1.2.2.2 操纵稳定性、平顺性、内部尺寸参数等项可用1辆车进行。

其余性能试验样车数与可靠性样车数量相同。

1.2.3 重大变型按基本型汽车进行定型试验的情况1.2.3.1在基本型汽车八大总成车身(含驾驶室)、车架、发动机、变速箱、驱动桥、非驱动桥、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中,总成变化或改进情况达到下述状态时按基本型处理(客车按A类处理):1)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变化或改进。

2)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3)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

1.2.3.2 换装的发动机较原发动机的功率或扭矩增大≥20%,按基本型处理(客车底盘按A类处理)。

1.2.3.3 “座位改卧铺”或“卧铺改座位”客车按B类处理。

1.2.3.4 货车改装成客车(或车身变为整体式的厢式货车)按客车B类处理。

1.2.3.5 客车底盘总布置有重大修改(如发动机前、中、后置改变)按客车基本型A类处理。

(只考核车身,可按B类处理)1.2.3.6 客车车身承载形式改变或承载式车身的底架结构、车身骨架结构有重大修改,按客车基本型A类处理。

1.2.3.7 客车的总质量或任一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增加≥10%,但不超过该底盘允许最大总质量或相应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荷者,按客车B类进行试验。

其余汽车的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加≥10%者,按基本型进行试验。

1.2.3.8对于轿车产品由“三厢”变“两厢”或“两厢”变“三厢”,其可靠性试验按基本型处理。

1.2.4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车型的确定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可选择代表车型进行。

由制造厂提出报告,说明系列车型的组成情况与选择代表车型的理由。

检验机构根据系列车型的情况确定试验方案,特殊情况时由中心技术委员会确认。

1.2.4.1 作为系列车型的基础车型或产量占比例最大的一种车型必须进行定型可靠性试验。

1.2.4.2不同轴距、不同总质量的车型中,轴距最长和最短、总质量最大的车型必须进行试验。

1.2.4.3几种不同的发动机与不同的传动系匹配形式应分别进行试验。

1.2.4.4 不同的驾驶室应分别进行试验。

1.2.4.5不同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应分别进行试验。

1.2.4.6各种方案的组合应是系列中具有代表性的车型。

必要时,允许为考核某总成而采取为试验进行的组合,但应匹配合理。

1.2.4.7系列车型可靠性试验可以视同,性能试验能否视同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1.2.4.8 半挂系列车型中承载方式、制动系统、车轴数发生变化时需分别进行试验。

1.2.5 可靠性试验视同试验条件在已定型的基本车型上作局部较小改变,汽车的总质量或轴载质量减少、不变或增加值在额定值的5%以内,且不超过该底盘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荷可以免做可靠性试验。

在此条件下,变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车型可采用视同试验的办法免做可靠性试验。

对于符合可靠性试验视同条件的新产品,应出具可靠性视同报告;对于符合可靠性试验视同条件的扩展产品和变更产品,可不出具可靠性视同报告。

1.2.5.1 将已定型的客车车身装到已上公告的定型客车底盘上,轴距、轮距变化在5%以内,且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

其余汽车的轴距缩短或加长变化在5%以内,轮距不变或变化在5%以内者(该类变化不能在已由此获得过视同的车型上再次据此为条件获得视同)。

1.2.5.2 已定型的货车换装已定型的同类驾驶室(长头、平头)且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

1.2.5.3 已上公告的专用车,当其上装部分不变,更换已上公告的同吨位同系列二类或三类底盘后,所形成的专用车,连接方式、连接位置基本不变者。

1.2.5.4车身结构和底架结构不变,仅在车内装饰、座位布置、车内设备、上部装置方面有较小变化且不影响安全者。

1.2.5.5 换装的发动机为同一厂家同一系列(由原机型扩缸)或不同厂家同一系列(如CY4102、YZ4102等)安装尺寸、位置一样,其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者;国内引进技术生产的发动机与国外原型机互换(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

换装同类发动机,且功率或扭矩减少(增压变非增压、中冷变非中冷、扩缸改原缸径或缩小)者。

1.2.5.6 汽车如底盘不变,仅车身长、宽、高变化小于5%者。

1.2.5.7 仅制冷、采暖系统结构改进或换型。

1.2.5.8 在定型汽车上改装的专用汽车,仅局部增设专用设施,不影响原车的结构强度。

1.2.5.9已定型专用汽车、专用挂车的专用设施局部发生改变,不影响该车结构强度的。

1.2.6 发动机改变或更换双燃料发动机应按照换装发动机及CNG (或LPG)汽车定型试验两种情况综合考虑进行检验。

1.2.7 LPG、CNG汽车除应按照QC/T256、QC/T257标准进行定型试验外,还需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专用装置的零部件检验及整车安装要求检验。

1.2.8 防弹运钞车、压力容器车、高压带电作业车、消防车等特种行业的专用汽车除进行专用汽车常规定型试验外,还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应的专项安全性能检验。

1.2.9 汽车的总质量或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加≥5%而<10%,且不超过该底盘及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荷,按变型车(质量变化)进行试验。

1.2.10轴距加长或缩短较基本型≥5%时,按加长轴距情况处理。

对于轴距为多个数值的整车或底盘,定型试验将最大轴距和最小轴距进行检验即可代表中间的轴距情况。

1.2.11车身(驾驶室、货厢)改变1.2.11.1 客车车门位置变化,按车身骨架结构变化进行试验。

客车车门型式变化(不包括尺寸变化),如折叠门改为外摆门等,或客车车门数量减少但位置不变的可不进行可靠性试验。

1.2.11.2客车如底盘不变,仅车身长、宽、高变化≥5%,按车身骨架结构变化进行试验。

1.2.11.3 承载式客车更换车身按基本型进行试验。

1.2.11.4在已定型的代用燃料类汽车底盘基础上加装定型车身按照CNG(或LPG)定型试验规程进行定型试验。

1.2.12整车(或底盘)转厂生产,可靠性试验里程为15000 km。

各种路面分配按各试验场30000km规范中的分配比例,性能按基本车型进行。

1.2.13 平顺性评价使用等效均值Leq。

1.2.14 半挂车试验执行标准JB4185-86《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

1.2.15 进口客车底盘按已定型底盘处理。

1.2.16 为保证安全,可靠性试验中高速行驶试验时平均行驶速度按下述规定确定:最高车速<180km/h按其90%行驶;最高车速≥180km/h按其80%行驶,如该速度超过该跑道的设计速度按跑道设计速度行驶。

1.2.17若底盘与整车的检验同时进行,性能试验按整车技术要求加载,可靠性试验按底盘最大总质量加载。

定型试验报告中应有底盘照片及底盘参数。

1.2.18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使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且该底盘有多种选型时(例如有多种发动机),可以只作一种选型的可靠性试验,但要在定型试验报告的结构参数表中对可选装的部分进行描述。

1.2.19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且每种底盘都应进行可靠性试验。

1.2.20 当底盘允许改装成超限车时,应申报超限车底盘,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

应按允许超限的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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