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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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健康保险
医疗保障系统
国民健康保险
(96.3%)
医疗给付事业
(3.7)
医疗保障制度——健康保险
从资金运作方式上来看,国民健康保险为社 会保险性质的医疗保障,医疗给付事业为以 政府支援为中心的公共扶助性医疗保障。 由于医疗保障具有的公共扶助性质,所以其 与国民健康保险相比“支援力度”相对较大。
雇主和本人各负担1\2;地区参保者:个人 政府财政支援:工团管理运营费的38%;农渔民保险 费补助
公务员年金
给付方式分为长期给付和短期给付两大类。 根据个人(遗属)的要求,给付方式可以是 长期型,或是来自百度文库次性总付型。
引进:1960年 法律:《公务员年金法》 职能:退职、死亡、灾害时提供给付 统管及运营:行政自治部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 财政运营:公务员年金基金 保险费率:月收入额的17%,其中公务员8.5%;国家/ 地方政府8.5% 政府财政支援:年金负担金8.5%;退职津贴负担金; 灾害补偿负担金;保全金(年金收支亏损份)
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历了高速产业化、城市化乃至老龄化,在此 过程中逐渐凸显老龄收入、产业灾害、疾病、失业、低收入贫困等社会 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仅靠个人、家庭层次解决,即使企业单位或地方政 府层次也能以应对,只能在国家层次,而且是全体公民共同参与下才有 可能解决。因此,随着这些社会问题的增多,韩国政府逐步提高认识水 平,发展社会保障。 韩国对社会保障的基本认识 为了在疾病、伤残、老龄、失业、死亡等社会危害方面保护所有 公民,解除贫困,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而提供的社会保险、公共扶助、 社会福利服务和相关福利制度。
根据其具体条件,将医疗给付权益人分为两种,并 根据其类型给予程度不同的医疗保障,即在本人负 担金上赋予分等责任。
医疗给付事业(参与者/管理者/适应法律)
第一种:最低生活费且无工作能力者和国家有 功者等特殊人群 第二种:最低生活费且有工作能力者和生活次 困难者 由保健福利家庭部,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健康 保险审查评价院和地方政府管理。 依据《医疗给付法》
雇主50%+雇员50%
失业给付事业19.0%
失业给付事业是向失业职工支付失业给付,以 不仅保证失业者生活稳定,并且诱导失业者尽 早再就业作为内涵的事业。
雇用保险(管理部门)
韩国的雇佣保险制度由劳动部长官主管。雇 佣保险制度的具体事物由劳动就业部政策本 部、地方劳动官署、就业政策审议会、雇用 保险审查委员会、勤劳福利公团、韩国企业 人力公团、韩国就业信息院等多个组织分别 实施,共同协调管理运营。
雇主全额负担
就业稳定事业14.5%
目的在于缩减工作时间、向倒班制转换等,创 造工作岗位; 在景气变动、产业结构变化过程中,支援企业 使其能够在保证失业最小化前提下顺利调整雇 佣结构,谋求事前预防职工失业、确保职工就 业稳定; 支援高龄者、女性等劳动市场中的脆弱阶层的 就业,帮助解决其就业难问题,并通过这些闲 置人力的就业,使人力利用极大化。
雇主全额负担
职业能力开发事业66.5%
是以雇用保险基金作为财源,通过对雇主和职 工的支援,诱导自发性、持续性培训的“激励” 制度。 职业能力开发事业的功效不仅在于提高职工的 劳动生产性,应对不同职业要求的能力、失业 后的在就业能力、职工工资水平等,还在于提 高企业的竞争力乃至全社会的结构调整潜力和 劳动生产力。
社会保障扩大充实期(1980-1997年)
这个时期是韩国经济持续发展时期,1995年韩国人均国民收入超一万美元, 尤其是在民主化的社会活动广泛展开时期,民主化得以大发展。这种社会经济结 构的变动,促使韩国政府为社会保障做出划时代的决断,韩国的社会保障得到进 一步扩大和充实。 第一,这个时期引进社会保障新制度进展显著,扩大了社会保障的领域。这 一时期先后制定了《老人福利法》《身心残疾者福利法》《青少年培育法》《残 疾人雇用促进法》《婴幼儿保育法》《雇用保险法》等,在引进制度上有了较大 发展。 第二,这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在改进既有制度上迈进,丰富了社会保障领域 的既有内涵。首先是改善生活保护制度,加强了自立指导。其次是修改医疗保护 制度,开创全名医疗保险时代。最后是修改国民年金制度,扩大适用范围。 第三,这个时期社会福利服务的传达体系出现如下变化:一是引进社会福利 专门人员制度。二是通过与非盈利民间部门委托合同的专门性服务传达体系之利 用设施、利用机构得以扩大。三是“在家福利服务”上,重视利用非正式体系之 邻近地区志愿者的服务。
私学年金 1.2%
军人年金 0.9%
国民年金
以一般国民为对象,与其他三年金给付类型相似, 交费额相对低,因此给付水平低。
引进:1988年(1999年完成) 法律:《国民年金法》 职能:丧失收入时提供老龄、残疾、遗属年金 统管及运营:保健福利部国民年金公团 财政运营:国民年金基金
保险费率:月收入额的9%,其中企业(单位)参保者:
韩国国情介绍
韩国全称为大韩民国从七十年代开始的三十年,创造了与日本
堪称的世界经济奇迹。短短的三十年,韩国人走完了西方国家要用
100年才走完的工业化进程。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较好的增长
势头。2012年韩国GDP为5,397.52亿美元,位居世界第15位, 人均GDP为23,749美元,位居世界第31位。韩国的产业集中性
社会保障规模引进期(1960-1979年)
这个时期相当于朴正熙军事政府执政期间,又是韩国经济开始起飞、经济 规模迅速扩大的时期。当时军事政府为获得民心,尽力表现出对奠定社会保障 制度框架的关心,积极展开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立法活动。于是,在初期还没 有充分的经济基础的背景下就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领域法律。在后期,经济 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支撑,社会保障立法活动进一 步展开
私学年金
针对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当其退职、负伤、伤残 时提供适宜给付的制度。在给付内容上与公务 员年金制度一一致。
引进:1975年 法律:《私学年金法》 职能:退职、死亡、灾害时提供给付 统管及运营:教育人力资源部私学年金管理公团 财政运营:私学年金基金 保险费率:月收入17%,教职员8.5%;雇主8.5% 政府财政支援:年金负担金;退职津贴负担金中公团负 担金236亿韩元以外的残余额。
比较强,主要集中在IT行业、汽车行业和造船行业。电子工业以高
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为世界十大电子工业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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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韩国位于亚洲大陆东北端朝鲜半岛的南半部,东、南、西三面环海, 西南濒临黄海,东南是朝鲜海峡,东边是朝鲜东海(日本海)。位于中日 两国之间,北面以北纬38度为界与朝鲜接壤。 人口及民族 人口状况和民族种族 韩国总人口5051.5万(2011年),主要为朝鲜民族,占全国民族 总人口的99%。朝鲜半岛上的居民基本上属单一民族,韩国称之为韩族。 韩国有3万余名华侨,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少数民族。全国为单一民族 语言和宗教 通用韩国语。韩国被称为“多宗教之邦”,(其中佛教9.87%;基 督教 22.78%;天主教 4.89%;元佛教 0.24%。还有大宗教、天理教、 伊斯兰教、国际道德协会、太极教、性德教等。)
失业保障制度——雇用保险
——韩国的失业保障制度以雇用保险为基本内涵,雇用保 险是四大社会保险中引进最迟的保险。
雇佣保险 制度
就业稳定 14.5%
职业能力 开发66.5%
失业给付 19.0%
母性保护 事业
雇用保险(适用对象)
当然适用对象 当事业开始满足适用 条件时,不管雇主或 职工愿意与否,自动 成立雇用保险关系的 事业。 自愿参保对象 除了当然适用对象以 外的参保人。自愿参 保对象企业(单位) 的雇主参加雇佣保险 时,需要提供得到过 半数职工同意的书面 材料。
社会保障组成体系 韩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狭义和广义两部分组成。狭义的社会保障 包括社会保险、公共扶助、社会福利服务;广义的社会保障除了包括 狭义的社会保障外,还包括相关福利制度。相关福利制度包括基础生 活环境制度和人口及其素质相关制度。
社会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失业 保险、产灾保险 社会保障 (狭义) 社会保障 (广义) 相关福利 制度 公共扶助:基础生活保障、医疗保障、 灾害保障 社会福利服务:老人福利、妇女福利、 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 基础生活环境:住房、生活环境、地 区社会开发、公众保险及医疗
养者。)
地区参保者 (包括农渔村居民,个体经营者。) 由保健福利家庭部,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健康保险 审查评价院管理。 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
国民健康保险(给付/筹资)
支付:分为保障医疗本身的“实物给付”和针对特殊情 况以偿还医疗费(报销)为内涵的“现金给付”两种形 式,并以“实物给付”为原则,同时并行“现金给付”。 筹资:采取社会保险方式的财源筹措原则,以从参保者 和雇主征收的保险费和国库及健康增进基金等政府支援 金作为其财源。
(以企业参保者为例,50%由参保者负担,50%由雇主负担;对于 教职员来说,本人、学校经营者、政府各负担50%、30%、 20%而对地区参保人来说,加总收入、财产、生活水平等征收因 素的分数计算保险费课收分数,再以保险费课收分数乘以没分单 价作为保险费按户征收。)
医疗给付事业
韩国的医疗给付事业制度是以最低生活费以下等贫 困阶层、特殊阶层等为对象,政府提供医疗服务的 公共扶助制度。 其目的在于使对象能够以相对低的费用利用医疗, 增进健康乃至提高福利。
四大社会保险制度
在韩国 ,涉及全国民的有关老年收入、疾
病治疗、失业保障和产业灾害补偿分别通过
年金保险、健康保险、雇用保险和产灾保险
解决。因此,可以说四大社会保险是韩国社
会保障制度中的最为基础的和主要的制度。
公共年金制度——年金保险
公共年金制度
(2007年为例)
国民年金 92.7%
公务员年金 5.2%
国民健康保险
韩国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 针对生活上的疾病和负伤的预防诊断、治疗、 康复和出生、死亡及增进社会保障之目的; 并在此过程中利用社会保险原理,把医疗费 的支付负担分散到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全体 人员,谋求国民生活的稳定。
国民健康保险(参与者/管理者/适应法律)
企业(单位)参保者及其抚养者 ( 包括职工、雇主、公务员、教职工及以上人员的抚
军人年金
对于在运营军人年金制度中发生的赤字部分 ,国家利用一般会计来维护,既充当赤字部 分。
引进:1963年 法律:《军人年金法》 职能:退职、死亡、灾害时提供给付 统管及运营:国防部 财政运营:军人年金基金 保险费率:月收入额17%,军人8.5%;国家8.5% 政府财政支援:年金负担金;退职津贴负担金;灾害补 偿负担金;保全金(年金收支亏损份)
社会保障整合提升期(1998年至现在)
这个时期韩国经济社会经历又一巨大变化。在经济领域,首先在 1997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其后经济又恢复和发展。在社会政治领域, 1998年韩国实现自政府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水平向政权交替。 基于过去社会保障制度领域扩张的积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外形框架 已基本形成,所以这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更多的侧重于制度内涵的 改善,具体表现为整合和提升。 这个时期最具意义的改善整合之举,是健康保险制度内部的合并调整。 整合的国民健康保险形式被评价为韩国医疗保障史上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 这个时期最具意义之制度的改善提升之举为修改之前的《生活保护 法》,制定《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建立国民基础生活保障制度。
人口及其素质:营养、教育、人口及 就业对策、人口调节计划
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
应急救护为中心时期(1945-1959年)
这个时期是韩国处于战争和饥饿、绝对贫困为特征的时期,是处于全世界 最为贫穷国家之一的时期,是处于比其他任何时期对社会保障的必要性都要大 的时期。但是,由于战争和经济滞后等原因,政府的能力有限,所以这个时期 韩国的社会保障只能限于为维持急剧增加的战争难民和需要救护者生命的最低 限度的应激性救护,谈不上建立和实施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