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聚众吸毒及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和量刑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和量刑贩卖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触犯我国刑法所构成犯罪的行为。
贩卖毒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如果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二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买受毒品,也属于贩卖毒品。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近年来有不少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主要包括氯胺酮(K粉)、摇头丸、麦司卡林、苯环利定、三挫伦、氟硝安定等等。
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被他人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他人利用而进行了贩卖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贩卖毒品一般是为了盈利,但没有盈利目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在某种情形下,司法机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基本架构——兼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毒品的依赖程度 ,是身体依赖性的指示针。由于滥 用药品种类不同,其戒断症状的具体表现也存在差 异。 《 办法 》规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
部20 年 1月2 日制定 的 《 09 6 1 阿片类 药物 依赖 诊断治
《 办法 》第7 条规定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
“ 有戒断症状 ”3 个条件 不同 , 《 办法 》第8 条规
定 ,吸毒 成瘾人 员 只要 具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公安 机 关就认 定 其吸毒 成瘾 严重 :
1 .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 含
禁毒 法实施 以前被 强制 戒毒 或者 劳教戒 毒 )、社 区
色谱一 质谱法 ,通过此方法可以检测 出人体血液中
上 ,我国一些地方禁毒部门还积极进行生物样本检
测高新 技术 的研发 , 比如云 南省禁 毒部 门研发 的 , 具有 我 国 自主知识 产权 的 “ 吸毒人 员 瞳孑快 速检测 L 鉴 0 6 】 2 .有证 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 。一 般来 说 吸 毒 的
( ) 9 8 复『 ——吸毒成瘾 “ 一 19- 3  ̄ ' 号1 行为说”
虽然 医学 界 对药 物致 瘾 的原理 存在 奖 赏说 、惩
罚说 、病理性记忆说和强迫说等不同观点 ,但对药 物滥用 ( 吸毒 ) 与脑组织破坏间存在因果关系却大
多持赞 同 观点 ,15 年世 界卫 生组 织专 家委 员会 还 94
定 只要有 证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就 可认 定吸 毒成瘾 。
这一执法标准虽与医学科学相悖 ,但却为快速 、严
厉打击吸毒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的研究者甚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YD TYPLERAL UOUICIN C T
聚众吸毒行为的入罪化思考
空 间能否 构成 容 留他人 吸毒 罪之场 所 , 存 在争 议 。有观 点认 为 ,
是什么 ?刑法 如果 仅为 了打击 物理场 所而 设置条 文 , 那 真是 荒诞
公共 聊天 室 I P地 址固 定 , 固定 于某 网络通 讯 公司 服 务器主机 硬 可 笑 了 。 其实, 设置 容 留他人 吸 毒罪 的 目的就 是为 了打击 聚众 吸
之 实质 要 求 。 0 有观 点认 为 , 认定 网络 行 为应还 原 为一般 物理 空 吸 毒活动 的行 为人 并不 是实施 容 留行 为 的行为人 而言 , 刑法 打击 间行 为 , 认为 网上 群聚 行为 可还 原为 同一 物理 空 间的群 聚行 为 , 着 力 点就应 当 予 以适度地 兼 顾容 留行 为和 聚众 行为 。 基 于此 , 应 虚 拟空 间 因此 符合场 所要 求 。 。 还有 观 点将上 述 第二 和第 三种观 当 增设 独立 罪名 , 以严厉 惩 罚聚众 吸毒 行为 。 具 体条 文可 以 设定
( 二) 建议 设立 聚众 吸毒 罪
一
方面 , 刑 法规制 的角度 应适 度放 宽, 不局 限和止 步于“ 容留
他人 吸毒 罪” 的行为 定型 和规 制对 象 。另一 方面 , 刑 法打 击 的关
目前 , 聚 众吸 毒 已成为 吸毒 的常态 化方 式之 一 , 网络 聚众吸 毒不 注 点应在 聚众 行 为 , 而 不是 对聚众 吸毒 起 帮助 的提 供场所 行为 。
点 结合 , 认 为虽然 各吸 毒者 在物 理空 间上 不具 有 同一性 , 但在虚 为 :
拟 空间中 , 由于平台 I P 地址 具有 同一性 , 可还原 为现 实 同一 空间。
“ 聚 众 吸食 、 注 射毒 品 的 , 对 首 要分 子 , 处三 年 毒罪 中的“ 场 所” 因素必 须是现 实 的物 或 者拘役 , 并处 罚金 ; 情 节严 重 的 , 处三 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 理 空间 。 上 述观 点无 疑是 不利 于犯 罪嫌 疑人 的类 推解 释 , 有变相 刑 , 并处 罚金 。 ” 打击 吸 毒行 为之 虞 , 也 不符 合我 国将 吸毒者 作 为 “ 自己是 被害人 需要 说 明 的 问题 : 其一 , “ 聚 众” 的理 解 。有 以下观 点 : 第一 , 三 人 以上 ) ; 。 第 二, 的犯 罪 ” 的惯 例 。 容 留行 为, 从“ 容” 而讲, 具有 包 涵 、 纳 入之 意 , 只 聚众 是指 纠集 或聚集 不包 括本 人在 内的多人 ( 有 现 实 的物 理空 间才 能符 合这 一要 求 。 以“ 留” 而言, 有搁置、 放 聚众 是指 为满足 非法 目的或要 求 , 纠集 或聚集 包括 本人 在 内的多 第三, 聚 众是指 参 见 的人员 总数 为三 人 以上 予 之蕴 , 更 体现 了要 具备 物理 空 间的特 征 。因此 , 提供 物理 空 间 人 实施犯 罪活 动 。0 无 论参 与人 员是 否 都实 施 了犯罪行 为 。 。 第四, 纠集 或聚集 以便 于吸 毒行 为施 行 , 才是 容 留之 本 意 。 而在 虚拟 空 间中聚 集吸 即可 ,
青少年吸毒
案例:青少年吸毒青少年涉毒是当今社会一个“顽疾”。
能不能说青少年是吸毒人员的主体?我没有全面的案例和详实的数据,但据实际经验,可以这样说:青少年群体将成为吸毒的主力军。
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吸毒奠基于青少年期。
就是说:不管现在吸毒者的年龄多大,其一般在青少年期既已触碰过吸毒,有的长期继续。
如果概而论之,当然也能讲出一篇大道理,但是,它显得空洞、虚浮,缺乏有力支撑。
下面以实际案例来谈一谈对青少年吸毒现状的认识以及防毒、禁毒之困。
一、一个具综合考察意义的案例2014年2月11日晨6时许,吉州公安分局禾埠派出所突击检查了吉州中心城区某宾馆8617房:房内共4女2男,床头桌上放有少量冰毒、吸食用“壶子”等物。
尿检结果:6人都呈阳性。
经查:2月10日晚8时许,身上没钱的犯罪嫌疑人邓某约见朋友晏某,并对晏某说:我们到宾馆开个房间,钱你出,另外,你再给我200元买冰,我叫几个女的,大家一起玩玩。
晏某表示同意。
在宾馆开好房后,邓某打电话约他的女性朋友曾某、桂某等4人到场。
打完电话,邓某拿着晏某给的100元(晏某并不愿意给200元)外出搞毒品。
后来,邓某实际把这100元买了香烟及用来招待即将到房间的女性朋友一些零食之类。
100元花掉了,怎么买毒品呢?邓某想到了毒友“神头”,电话一打,“神头”叫其到网吧并给了他1克冰毒。
事情办完,邓某高兴地携毒回到房间。
到被查获之前,6人都“溜了冰”。
犯罪嫌疑人邓某、晏某:以涉嫌容留吸毒罪被吉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违法人:曾某、桂某以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天;肖某、肖某某因不到法定年龄,作行政拘留但不执行处理。
其中,曾某去年1月因吸毒被禾埠所行政拘留;桂某也曾因吸毒被吉州公安分局处理过;肖某某亦因吸毒被青原公安分局处理过。
二、聚众吸毒的形成及人员成分分析案例中,6人都有吸食前科。
邓某曾因犯罪被两次判刑。
我们来看一下,这次聚众吸毒是如何组织起来的,组织过程依靠了哪些必须的基础。
先是邓某因为没钱,想到了邀好友晏某来“买单”。
毒品案例2.0
1东方网11月18日消息:3位中学生吸毒,其中一人因吸食过量倒卧路旁,没了呼吸。
17日上午,芷江西路数十位居民联手抢救了该少年。
上海市禁毒办表示,将派禁毒志愿者上门辅导吸毒孩子;团市委权益部呼吁:“家长和社会一起努力,让孩子远离毒品!”17日上午10点不到,记者在芷江西路看到,一位十五六岁模样的男孩面色苍白躺在上街沿,两个差不多年龄的男孩焦急地蹲在旁边。
数十位附近居民将3人围在中间,有人关切地询问:“到底怎么回事?旁边就是地段医院,赶快送到那里吧。
”两个男孩子愣着没动,围观居民开始拨打“120”。
“警察来了!”两个孩子听到有人喊,“噌”地站起来,抬起昏迷的男孩向地段医院奔去。
围观居民紧随其后,有人小跑着在前边开路,有人跑进30米外的医院里叫医生……“120”救护车赶到时,昏迷男孩已经没有了血压,围观居民纷纷叹息。
据两位男孩说,他们都是中学生,昨天上午一起吸毒,昏迷的男孩注射了过量杜冷丁。
昏迷男孩很快被送到闸北区中心医院,两个共同吸毒的男孩趁机溜走了。
令人惊讶的是,救护车到达中心医院不到5分钟,昏迷男孩突然清醒过来,自己走出医院。
医生解释说,该男孩虽然注射了过量毒品,但没有致死,毒性过去后,马上就清醒。
警方考虑不让该男孩因此失学,决定对男孩采取“限制戒毒”,即在家里设专人看护戒毒。
昨天下午,警方已将男孩送回家。
有禁毒社工得知此事后,表示将上门辅导。
团市委权益部的杨先生坦言,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约束在校学生,只能用校纪校规处理他们。
他说:“事实上,学生吸毒情况很难被学校发现,最容易体察的应该是他们的家长。
孩子吸毒需要钱,家长一旦发觉孩子用钱等方面有异常,应该积极和街道、学校相互配合,教育、劝说学生远离毒品,共同杜绝毒品侵蚀学生。
”2.香港优秀女中学生疑吸毒过量昏迷震惊学校2009年06月18日09:3716岁“乖乖女”疑索K过量呕吐昏迷,送院后已回复知觉,涉嫌吸毒被捕,校方表示震惊,家人也表示无法相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_量刑标准_司法解释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_量刑标准_司法解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应包含两大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
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文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罪量刑标准的相关介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量刑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只有社会秩序稳定了,经济才能得到发展,我们的国家才能够更好的壮大起来。
因此维护社会秩序是每一位中国公民的责任,我们也应当尽我们最大的能力去保障我们社会秩序的稳定。
扰乱社会秩序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聚众进行界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聚众的含义进行解释。
我国法律对吸毒行为的处罚是怎样的
The world is always unpredictable, and a person's fate often changes in an insta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我国法律对吸毒行为的处罚是怎样的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单纯的吸毒行为,其实在我国也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不过在吸毒的同时往往会持有毒品,当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了。
那现在,我国法律对吸毒行为的处罚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法律对吸毒行为的处罚是怎样的1、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
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强制,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4、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吸毒行为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现实中,有吸毒行为的人,可能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此时就要对此罪进行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一)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毒品折算表、毒品数量标准一览表(收藏)
公告:推荐新书《刑事实务》,凝聚一线刑事业务专家团队智慧,打破传统的书籍体例,不拘形式力求实用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刑事实务价值资讯、揭示实务中的“雷区”、实务乱象和实务疑难复杂问题,办案针对性强,并受《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推荐,详情 点击链接: 我们终于出书了,可点击查阅!附:非法药物折算表(表一); 毒品犯罪数量标准一览表(表二)表一:非法药物折算表制表人:梁栩境(广强律师事务所、来源:金牙大状)一、阿片类(一)药物依赖性(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很强且医疗上不准许使用的品种(二)药物依赖性强,但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三)药物依赖性相对较弱,且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二、苯丙胺类(含致幻剂)(一)致幻型苯丙胺致幻剂及甲喹酮:精神依赖性很强且医疗上不准使用的品种表二:毒品犯罪数量标准一览表制表人:娄秋琴律师(娄秋琴工作室”公众号)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数量标准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数量标准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数量标准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数量标准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数量标准梁栩境:毒品折算的适用依据首先,对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则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
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司法机关逐步发布了关于各类毒品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如2000年《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及2013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毒品犯罪部分等等。
对于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毒品量刑标准的,应优先予以适用。
其次,对于上述文件并未规定的毒品数量问题,则可以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
北京市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然而,与此同时,犯罪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北京市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说明。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扒窃、盗窃、抢劫数额较大、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对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 盗窃罪犯对赃款、赃物主动交代,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 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盗窃罪的,应加重处罚。
二、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总结贩卖毒品案件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 对贩卖大量毒品或者以贩卖毒品为职业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 对贩卖毒品造成他人死亡的,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 对贩卖毒品幼儿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剥夺他人生命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3.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4. 对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贪污罪贪污罪是严重侵害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 贪污罪犯坦白自己犯罪事实的,如实交代全部财产的来源和去向,并且积极退缴赃款赃物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新-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 精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篇一: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年1月30日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严洁吸毒案(桐公(振)行罚决字[2022]01499号)
严洁吸毒案(桐公(振)行罚决字[2022]01499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桐公(振)行罚决字[2022]0149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140【处罚日期】2022.04.0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嘉兴市【处罚对象】严洁【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2:10处罚名严洁吸毒案称行政处罚决定桐公(振)行罚决字[2022]01499号书文号被处罚严洁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严洁被公安机关查获:严杰自述于二〇二一年十月的一天,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奥斯卡酒吧外停车场上进行食用含有γ-羟基丁酸(GHB)成分的毒品饮料的违法活动;二〇二一年十一月的一天,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奥斯卡酒吧外停车场上进行食用含有γ-羟基丁酸(GHB)成分的毒品饮料的违法活动。
经查证,严洁属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对严洁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严洁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情节指导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情节指导意见(省公安厅)2007-7-24一、一般裁量情节一般裁量情节,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归纳的,对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普遍适用的裁量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1、多次(3次以上)或者对多人(3人以上)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2、在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3、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经法定程序未被刑事处罚的;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止、未遂的;2、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的;3、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4、在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从轻情节(情形)的。
二、具体裁量情节具体裁量情节,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实践综合归纳的,仅适用于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裁量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重”:1、扰乱单位秩序(1)故意损毁、哄抢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2)纠缠、推拉、围攻、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3)采用喊口号、散发传单材料、展示标语条幅等方式,不听劝阻的;(4)围堵单位出入通道,致使人员、车辆不能正常出入,不听劝阻的;(5)占据单位工作场所,不听劝阻的;(6)故意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单位,不听劝阻的;(7)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8)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2020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二、贩卖毒品罪的方式有哪些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三、贩毒多少克判多少年1、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娱乐场所涉毒案件侦查方略
所 内人数 多身份 复杂互 不认 识等 特点 ,消 费者 中 青 年 人集 中且前 去 消费 多为放松 或 寻求刺 激 。环 境 条 件 的特 殊性 使之 成为 毒 品交 易 、吸毒 人员 活 动 的主要 场所 之一 ,一直 是侦查 机关 实施 阵地控
制 、物建特 情 收集毒 情 、打击毒 品犯 罪 的主要 阵
的深 入侦 查 。
符 ,因此娱乐 场所涉 毒案 件 中主要 以贩卖 、吸食
收 稿 日期 :2 1 — 5 2 02 0 —9
作者简介 :杜鸣晓 (9 5 ,女,北京人 ,中国政法大学 20 18 一) 0 9级诉 讼法专业刑事侦查方向研究生 。
一
32 —
杜鸣晓 :娱乐场所涉毒案件侦查 方略
中 图分 类 号 :1 3 . ) 12 6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7 -6 5 (0 2 0 — 2 O 6 2- 0 7 2 1 ) 5 3 一 5
按照 《 娱乐 场所 管 理 条例 》 第 2条 的规定 ,
一
娱乐 场所是 指 以营利 为 目的 ,并 向公 众开 放 、消
年来 ,涉毒 娱乐 场所 的 比重 不断 加大 ,尤其 是在
一
这些娱 乐场 所在 客观 条件上 有娱 乐空 间相对
封闭 、背景 音乐 强烈 、经 营者提 供酒 精饮 品 、场
些 酒 吧 、迪 厅 密 集 的 区 域 ,涉 毒 现 象 更 为 普
遍 ,甚至 出现 了经营者 与毒 贩或 毒品犯 罪 团伙 勾
地 。娱乐 场所 的阵地 作用 体现在 提供 毒情 ,以及
侦查 人员 通过 盯梢 、蹲守 将在娱 乐场 所进 行毒 品
交 易 的人 员抓 获 ,通 过搜 查 、讯 问等侦查 措施对 毒 品渠 道 “ 头 延 伸 、追 上 打 下 ” 的 延 伸 ,主 两
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People cry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laughter is learned lat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国对涉黄涉毒的打击一直都是很严厉的,甚至在《刑法》中还专门针对黄、毒规定了相应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一些涉毒、涉黄行为的时候,其实很大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那其中要是构成了聚众淫乱罪,此时我国规定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聚众淫乱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
(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
(3)旨作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
安全规则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它也可以贯穿到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之中。
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就其特点、意义而言,分别反映了公共生活规定所调整的两个领域,与之相关联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即通过纪律规则所调整的公共场所秩序以及通过交往规则所调整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聚众交往和风俗习尚。
聚众淫乱违犯了公共生活规则,破坏了公共秩序。
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到淫乱犯罪的客体不好理解,认为这类行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乱之外,通常都是暗地进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说就破坏了公共秩序。
娱乐场所聚众吸毒抓捕行动研究--以a县公安机关对某娱乐城吸毒嫌疑
[摘要]娱乐场所聚众吸毒现场具有空间环境复杂、人数多且串联抵抗、吸毒人员状态不稳以及现场易被破坏和取证困难等特点。
由于未能形成警力优势,对关键人员和关键场所控制不力,抓捕行动前信息不全、方案不充分、缺乏证据意识等问题,致使案件查处陷入困境。
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获取可靠信息,制定科学方案以明确职责分工,针对案件性质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做好抓捕行动前的保密工作。
[关键词]娱乐场所;聚众吸毒;抓捕行动[中图分类号]D7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048(2020)01-0099-06DOI:10.19736/ki.gxjcxyxb.2020.0116收稿日期:2019-09-04作者简介:黄昊(1980—),男,湖南双牌人,广西警察学院侦查学院教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警务心理学和侦查学研究。
①国家禁毒委员会《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与《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数据对比。
②案件由A 县公安机关提供。
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
娱乐场所聚众吸毒抓捕行动研究———以A 县公安机关对某娱乐城吸毒嫌疑人抓捕行动为例黄昊(广西警察学院侦查学院,广西南宁530023)据国家禁毒委员会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查处吸毒人员71.7万人次,较2017年87万人次下降15.3万人次①。
可见,公安机关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国内毒品形势呈现整体向好。
但随着县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娱乐活动也有较大需求,在夜总会、迪吧等场所吸食毒品的案件依然多发。
县级公安机关在此类娱乐场所查处涉毒案件及对吸毒嫌疑人进行抓捕行动时,往往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致使案件查处陷入困境。
如2016年底,A 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某娱乐城经常有大量吸毒人员吸食毒品。
由于该场所涉嫌容留吸毒,2017年1月某日凌晨,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对该场所进行突击查处,在抓捕涉毒犯罪嫌疑人时,因现场控制不力、错失重要证据等问题,最终导致案件侦办陷入困境②。
聚众淫乱罪处罚是怎样的
聚众淫乱罪处罚是怎样的如果⾏为⼈有聚众淫乱⾏为的,并且情节严重的,是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的,是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聚众淫乱罪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定罪量刑都是需要有法律依据的,那么,聚众淫乱罪处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聚众淫乱罪处罚是怎样的犯罪处罚:刑法第三百零⼀条:“聚众进⾏淫乱活动的,对⾸要分⼦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指为⾸聚集三⼈以上的多⼈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淫乱活动的⾏为。
刑法在第301条对聚众淫乱罪及其处罚进⾏了规定。
怎样认定聚众淫乱犯罪⾸先,从犯罪客观表现⽅式上加以区分。
本罪在客观⽅⾯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为,因此如果⾏为⼈只是单个地并⾮聚众地与他⼈⾃愿进⾏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之间偶尔发⽣的不正当男⼥性关系以及已婚男⼥间的通奸⾏为,则⾏为⼈不构成本罪。
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要分⼦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
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践中,对于⼤多数失⾜青少年来说,⼀般应对之实⾏教育挽救,不宜扩⼤打击⾯。
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同时向⾏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
这种⾏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恃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
从主观⽅⾯看,虽然⾏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起共同向⾏为⼈卖淫的多名妇⼥⽽⾔则不是有此动机,其⾏为⽬的是为了营利。
从客观⽅⾯看,本罪多表现为多⼈聚集在⼀起进⾏乱交、滥交的淫乱⾏为,具有⾏为对象的⾮专⼀性特征。
⽽多名妇⼥共向⾏为⼈卖淫⾏为,由其主观动机、⽬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是聚在⼀起进⾏乱交、滥交的淫乱⾏为,因⽽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
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同时向⾏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单选汇总
第三章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认定的法律知识单项选择题1、人民警察具有下列哪种资格才能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C )A.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2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B.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C.选项A和选项BD.选项A或选项B2、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吸毒检测对象的是(C )。
A.涉嫌吸毒的张三B.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李四C.已经康复的吸毒人员王五D.在戒毒康复场所内进行戒毒康复的赵六3、以下关于吸毒检测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可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B.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现场检测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C.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D.在吸毒检测过程中,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7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4、下列所述不能作为判断吸毒人员是否吸毒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依据是( D )。
A.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结果B.收集到的吸毒人员吸毒的证据C吸毒人员生理、心理及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D.办案民警的经验判断5、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 B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A.国务院B.省级C.地级D.县级6、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 B )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
A.12 B.24 C.48 D.727、下列关于认定吸毒成瘾说法正确的是(D )。
A.吸毒人员王某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应认定其吸毒成瘾B.吸毒人员刘某承认其吸食冰毒,应认定其吸毒成瘾C.吸毒人员张某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应认定吸毒成瘾D.吸毒人员曾某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冰毒,应认定其吸毒成瘾8、下列哪种情形不能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严重?( C )A.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B.曾经被强制隔离戒毒,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C.曾经因吸毒被治安拘留,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D.曾经参加过社区康复戒毒,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9、下列哪种情形公安机关不能认定吸毒成瘾人员成瘾严重?(D)A.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B.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C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D.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10、吸毒人员具有以下何种情形,公安机关可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C )A.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的B.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的C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D.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的11、陈某2007年7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10年11月16日因吸食冰毒被查获,本人承认吸毒且尿检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民警应认定陈某是(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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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聚众吸毒及量刑标准聚众吸毒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下文橙子收集了关于聚众吸毒的量刑标准,仅供参考!
20xx年最新聚众吸毒及量刑标准
什么是聚众吸毒
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三是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是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聚众吸毒的量刑标准
聚众吸毒量刑标准可参考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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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聚众吸毒将重罚根据情节可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
经省人大会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细化,尤其是娱乐场所、旅馆等经营服务场所,一旦发现有聚众吸毒的行为,将面临停业整顿的处罚。
《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旅馆、洗浴中心、茶馆、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要建立内部巡查制度,不得为进入场所的人员提供贩卖、吸食毒品的条件。
同时,房屋出租人如果发现出租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发生毒品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将被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
罚款;经营服务场所将被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根据情节被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了“毒驾”的处罚标准: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以20xx元至5000元罚款;如果驾驶机动车进行营运的或者驾驶轨道交通或航空器的,将面临更高额的罚款,责任人最高将被罚2万元。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